浅析“人肉搜索”时代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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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网络人肉搜索安全教育尊重个人隐私

防网络人肉搜索安全教育尊重个人隐私

防网络人肉搜索安全教育尊重个人隐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人肉搜索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人肉搜索是指通过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途径,将某个人或特定信息公之于众,破坏了个人的隐私权和安全感。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网络人肉搜索的安全教育,重视并尊重个人的隐私。

一、网络人肉搜索的危害网络人肉搜索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很大的困扰和伤害。

首先,它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将个人的私密信息公之于众,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

其次,网络人肉搜索可能引发人肉报复和网络暴力,给被搜索者造成心理和身体上的伤害。

此外,网络人肉搜索还容易引发谣言和不实信息的传播,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个人的声誉。

二、加强网络人肉搜索的安全教育为了预防和避免网络人肉搜索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教育,培养人们的网络安全意识。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轻易泄露自己的隐私。

不要随意在社交媒体上公开个人的敏感信息,如住址、电话号码等。

同时,应学会使用设置权限和隐私保护工具,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2. 提高网络素养:加强对网络搜索和信息验证的教育,提高人们对信息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识别能力。

在接收和传播信息时,要注重核实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不随意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3. 规范网络道德:加强对网络道德的培养和宣传,引导人们健康文明地使用互联网。

要强调网络举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权,而不是将不满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来进行暴力和谩骂。

4. 加强立法保护: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严惩网络人肉搜索的行为。

同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网络人肉搜索的发生,并对发布和传播非法信息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健康共享网络空间网络是人们信息传播和交流的重要平台,我们应该共同营造健康、积极、文明的网络环境。

在网络使用中,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不通过网络人肉搜索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侵犯和谩骂。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

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以人肉搜索为视角一、本文概述在自媒体时代,随着信息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互联网进行信息的获取和交流。

然而,这种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露的风险。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特殊的网络现象,其强大的信息挖掘能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使得个人隐私在自媒体时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将从人肉搜索的视角出发,探讨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本文将介绍自媒体时代的特点,包括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互动性强等,分析这些特点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阐述人肉搜索的概念、特点和运行机制,以及它在自媒体时代的应用场景和产生的社会影响。

接着,本文将深入探讨人肉搜索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包括个人信息泄露、恶意攻击、网络暴力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提出一些针对性的隐私权保护策略和建议,以期在自媒体时代中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权。

本文还将对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展望,探讨未来隐私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自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关注,共同推动隐私权保护在自媒体时代的健康发展。

二、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挑战在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便捷性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超以往,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和传播者。

这种环境下,个人隐私的边界变得模糊,个人信息的获取和披露变得轻而易举,隐私权的保护难度大大增加。

自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门槛低,使得个人隐私信息容易被泄露。

许多自媒体用户由于缺乏隐私保护意识,常常在不经意间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

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被用于诈骗、骚扰等不法行为,给个人隐私带来严重威胁。

自媒体平台的互动性特点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一种可能。

在自媒体平台上,用户可以通过发布信息、评论、点赞等方式进行互动,这些互动信息往往能够反映出用户的个人喜好、生活习惯等。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编者按:作为近年来在互联网兴起的一种新型搜索工具,人肉搜索引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

从卖身救母、网络虐猫、针对流氓外教的“网络追杀令”,到近日由白领女性跳楼自杀引发的北京市“人肉搜索第一案”,无一不充分显示了其跨越时空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强大威力。

然而,人肉搜索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隐私问题。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暴力?如何约束不当言论和行为,使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得到保护?如何让人肉搜索能够通过互联网健康、规范地发展?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REN武汉大学WTO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罗昆“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正义的声音,但与此同时也因其非理性而引发了一些争议甚至是纠纷和诉讼,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关于“人肉搜索”与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

一、“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分析在探讨“人肉搜索”是否会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之前,有必要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特征进行初步分析。

概括而言,“人肉搜索”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就行为方式而言,“人肉搜索”具体包含多种行为。

首先,通过提问启动“人肉”搜索行为,即把被搜索对象的某些线索公布于网络上发动广大网民进行搜索以及提供相关线索;其次是广大网民参与搜索以及提供线索、分析整理相关线索,确定被搜索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以及相关信息;再次是把搜索结果公布于网络;最后,往往导致广大的网民对被搜索对象在网络上进行评论、谴责甚至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骚扰、谩骂、恐吓以及人身攻击。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信息自由和表达权利。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在互联网上,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保护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其中,“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不仅涉及到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问题,还涉及到道德、法律以及社会伦理等多个领域。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来追踪、搜集并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通常会利用互联网上的各种资源,如社交网络、博客、论坛等,集中力量对某个特定的目标进行调查、追踪和公开。

这种行为通常是出于民间的公益心理、求真心态或个人好奇心,但也存在着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二、“人肉搜索”的利与弊1. 利“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公共信息的不足,追踪到一些重要信息,揭露某些腐败、欺诈等不光彩行为,对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例如,通过“人肉搜索”揭露了一些被遗忘的公益事业,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参与。

此外,“人肉搜索”还推动了一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改善,为民众的生活带来积极的变革。

2. 弊然而,“人肉搜索”也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这种行为往往缺乏合法性和规范性,容易滋生网络暴力和私人恶意的追踪与攻击。

其次,很多时候,“人肉搜索”过程中的信息与事实之间存在误导或断章取义的情况,会给被搜索者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此外,个人信息的公开和滥用也威胁到了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权。

三、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1. 隐私权的重要性隐私权是个体在个人生活、思想、信仰、家庭等方面的自由权利,是个体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

隐私权的保护有助于个人发展、尊严和自由的实现。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尤为重要,因为公开个人信息可能导致个人的丧失尊严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2. 言论自由的必要性言论自由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保障了个体的表达权利、知情权利和监督权利。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网络隐私权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走进万户千家,博客等网站的兴起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晒”生活。

但近几年,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安全的担忧,也引发了人们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的思考。

从人肉搜索案件中吸取教训,要以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为基础,探讨网络隐私权的内涵、特征,观察我国现存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适用、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缺陷,建立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机制及保护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侵权责任;网络隐私权保护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及网络隐私权的基本问题(一)人肉搜索相关案件2007年12月,北京白领姜岩(化名)为情所困跳楼自尽。

其姐将其生前写下的死亡日记及自杀内幕披露在xx论坛,引发网友进行人肉搜索,曝光了其丈夫及第三者的照片及个人资料。

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此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擅自在网站上披露他人隐私,构成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侵害。

侵权网站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同样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害他人隐私的案件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和关注。

由姚晨等人主演的电影《搜索》中由网络视频引起的一系列人肉搜索给受害人造成了生活滋扰,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都遭受了极大的伤害,是对现实中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真实反映。

(二)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与隐私权的比较关于网络隐私权,目前尚无确切的定义,现在学者一致认同的概念可以概括为: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络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①一般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三个方面,牵涉到个人姓名、肖像等基本信息;个人生活习惯、上网习惯、浏览踪迹;个人电子邮件、个人主页等。

②网络隐私权从隐私权发展而来,具有隐私权属性,仍应当归属于隐私权。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隐私权的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人肉搜索”,一个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作为一种新兴的搜索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展示了其跨越时空的巨大威力,先后催生了数起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从女白领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到“铜须门”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很黄很暴力”事件,成千上万的网民集体参与的大规模“人肉搜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对这些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与“审判”,令相关当事人无所遁形。

然而,“人肉搜索”不可避免地触及到隐私权问题,因此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引发了无数的质疑、争议甚至诉讼。

“人肉搜索”究竟是互助精神的体现还是一种新的网络暴力?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社会,如何协调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现象,一般是指将网络搜索引擎与网民的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充分动员广大网民的积极性,集合网民之力,通过网络在现实中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个物或者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从而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搜索行为。

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区别于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因为它纳入了网民的人力搜索。

由上述可知“人肉搜索”的功能就是找人、物或者事件,不是单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物或者事件,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

对现实情况中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进行分析,基本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借助这种手段寻找失散的亲友、遗失的物件或者是寻求帮助。

这种情况下的当事人主要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不涉及他人的隐私,对他人利益不构成威胁和侵害;另一种则是借“人肉搜索”展开“网络大搜查”,将他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等在网络上公布,然后对其某些观点、行为进行攻击或者“审判”。

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和参与人行为比较激进,将他人的姓名、肖像、住址、手机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进行公布,甚至将公民的个人秘密大肆宣扬或者进行人身攻击,在社会上引发较大争议甚至诉讼的“人肉搜索”案件主要就是这种情况。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针对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现象,说说你的看法。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渠道,群体性地搜集、曝光和扩散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和负面信息的行为。

以下是对“人肉搜索”现象的一些看法:
1.违法和不道德:在许多情况下,人肉搜索往往违反了当事
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它可能导致
个人受到网络暴力、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在线骚扰和迫害等
不良后果,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和家庭安全。

2.盲目正义:人肉搜索往往是出于一种追求正义的心态,希
望揭露和制裁严重违法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

然而,由
于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和短视性,人们可能对所得到的信
息进行错误解读和主观扭曲,从而可能导致个人或团体受
到无辜的诋毁和损害。

3.法律和规范的缺失:在很多情况下,人肉搜索行为缺乏适
当的法律约束和规范。

这使得行为参与者可以在没有责任
和处罚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和权益,加剧社会的
不稳定和不公平。

4.需要加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人肉搜索现象凸显了当前
网络环境下对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监管的重要性。

相关的
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和约束人肉搜索的行为,并确保对
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罚。

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对个人信息
保护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隐私权的重视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人肉搜索可能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正义追求,但其行为往往涉及到对他人隐私和权益的侵犯,应引起重视和警惕。

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落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在网络环境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由人肉搜索谈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键词: 人肉搜索侵权隐私权保护内容提要: 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存在侵犯公民隐私的问题。

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

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不仅不会造成原有体系的不和谐,相反是对原有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一、人肉搜索的含义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甄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以区别于基于算法的传统机器搜索。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

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如很黄很暴力的事件)。

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

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于网上。

人肉搜索,最早起源于2006年3月天涯虚拟社区之“娱乐八卦”论坛对网络名人“毒药”的调查。

当时在各大网上社区广泛流传“毒药”为高官许世友之后,数名天涯网友对“毒药”发起了互联网上首次基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人肉搜索活动,“人人都知道你是一条狗”,从此彻底改写了互联网匿名的历史,造成了巨大影响。

案例一:死亡博客事件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标题为《看到一个MM自杀前的博客因为小三……她从24楼跳下去了,好惨》,帖子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1月10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络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是我朋友的朋友》的帖子。

从人肉搜索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从⼈⾁搜索谈互联⽹时代的隐私权保护现在谈起⼈⾁搜索,⼤家应该都不会陌⽣,它是⼀种搜索⽅式,通常是提问者在⽹上发帖提出问题,其他⽹民以⾃⼰的专业背景、亲⾝经历、道听途说来跟帖,回答其所提出的问题。

随着互联⽹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这种所谓的⼈⾁搜索或者是⽹络通缉现象受到越来越多的⼈的关注,⼈⾁搜索中的法律是⾮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

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搜索是否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在这种⼈⾁搜索时代,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问题。

笔者认为,⼈⾁搜索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规制,否则任其发展下去的话,将会产⽣难以预料的后果。

⼀般来说,隐私权是指⾃然⼈享有的私⼈⽣活安宁与私⼈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法侵扰、知悉、收集、利⽤和公开的⼀种⼈格权,⽽且权利主体对他⼈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的私⽣活,对⾃⼰是否向他⼈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其核⼼内容是公民对⾃⼰的隐私能够依照⾃⼰的意志进⾏⽀配,不受他⼈左右。

隐私权性质上属于⼈格权,属于私权。

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是私⼈信息、私⼈活动和私⼈空间,不能作任意的扩张或者限制的解释。

⽽⼈⾁搜索,恰恰是把个⼈隐私在没有经过本⼈同意的情况下公布于传播速度如此之快的互联⽹上,这样就严重侵犯了被搜索⼈的隐私权,破坏了⼈类在隐私权领域已经建⽴起来的潜规则。

虽然⼤多数的⼈⾁搜索是为了惩恶扬善,为了帮助受到伤害的⼈,让某些⼈对⾃⼰的⾏为能够有所警惕,有所收敛,但是任何事务都具有两⾯性,⼀旦放纵了这种搜索⽅式,将来⼈⾁搜索也会成为某些⼈满⾜⼀⼰之私、泄愤报复的有⼒⼯具,到那个时候,后果就难以预料了。

因此在⽴法中明确隐私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式就变得势在必⾏。

从我国的现⾏⽴法来看,民法中还没有有关隐私权的直接法律规定,有的仅仅是间接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这显然不符合科技和互联⽹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也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全⾯、充分的保护。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对某个具体的个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搜索,以获取其个人信息、行踪轨迹等相关信息。

这种社会现象通常出现在网络上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热点、犯罪事件等方面,人肉搜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违反隐私权和法律的风险。

对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法律界限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法律领域,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界限主要涉及到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

以下将从法律的角度,浅议人肉搜索的法律界限。

一、隐私权保护在人肉搜索中,最重要的法律界限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随意泄露、传播或使用。

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对于公共人物而言,他们的个人信息同样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虽然公共人物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隐私权的权利,但在进行人肉搜索时,也必须尊重其基本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信息真实性在进行人肉搜索时,所获取的信息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获取虚假信息、散布谣言、恶意造谣等行为都将涉及到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

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慎重对待所获得的信息,不得轻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

三、合法权益保护在进行人肉搜索时,必须杜绝对其他人的人身、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

任何对他人进行人肉搜索的行为,都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的权益。

四、法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于违法的人肉搜索行为,相关法律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管和追究责任。

在互联网时代,法律监管的难度增加了,但对于违法行为,法律仍然会依法予以追究和惩处。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人肉搜索这种新型的搜索引擎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广泛的被人们使用。

但是,因其所催生的各类网络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当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相冲突时应如何取舍?本文以人肉搜索为出发点,目的是对在网络环境下如何保护隐私权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网络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

以人为搜索对象的人肉搜索,是成千上万人通过不同途径、不同角度,对某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并公布此人的所有信息,人肉出当事人的照片、地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更多个人隐私。

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个搜索工具,可以给我们的生活提供很多的方便,但是因为运用这个工具的人容易超出“度”的限制,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就是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下面我就介绍一下人肉搜索的消极性方面,从而引出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的协调问题。

第一,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虽然存在积极的一面,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由于人肉搜索在我国现阶段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使得人肉搜索行为容易被滥用。

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发起人在网上散播的人肉搜索事件都是比较敏感的、吸引眼球的话题,很快就能引起网友的参与,但这些网友有的可能不了解事实真相,当他们怀着正义感去参与人肉搜索行为时,也许他们搜索的可能是不存在的事件,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了伤害。

而另一方面网友的维护正义的热情也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去利用,这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自己打击报复的目的,编造一些虚假的事实引导网友去搜索自己报复的对象,把自己要打击报复的对象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上,从而使当事人遭到身心的重大创伤。

第二,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最需要关注的问题,人肉搜索搜索的是个人信息,因此最有可能侵犯隐私权,每个人都有不愿意为他人所知道的秘密,如自己的财产状况、身体的某些疾病等等,当事人对自己的隐私有控制、处理的权利,现在好多人为了成名或其他目的,自愿把自己的隐私抖搂出来,并在网上散播,以此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达到其他的目的,那就不能视为是对其隐私权的侵犯。

浅析“人肉搜索”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浅析“人肉搜索”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

後 济与泫浅析“人肉搜索”视角下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制刘怡玲摘要:“人肉搜索”概念由“猫扑网”自创,是利用关键词搜索出被搜索者以及相关资料的一种搜索方式。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加剧了 “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

本文以保护网络隐私权为目的,介绍“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特征,阐述网络隐私权的相 关内容,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与个人层面探讨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并提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一、人肉搜索定义与特征(一) 人肉搜索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人肉搜索”的理解看法不一,有狭义和广 义之分。

狭义派认为“人肉搜索”只包括网民利用网络虚拟平 台的功能收集、归纳、总结特定的某个人肉对象的隐私信息, 公布在互联网上,最后人肉出来的过程。

广义派认为“人肉搜 索”包括一切信息征集的发起者提出征集要求、信息收集者 收集信息并予以回应的搜索过程。

(二) 人肉搜索的特征“人肉搜索”在互联网上兴起,通过来自五湖四海的网友 参与来获取所需信息,变枯燥乏味的机器查询过程为“一人 提问,八方应答”的人性化搜索行为。

典型特征列举其中几点 予以说明:1.传播互动性。

传播,即信息的传播或信息系统的运转。

互动在社会学概念里指各种因素间相互缠绕的作用和关系。

“人肉搜索”以搜索信息、传播信息和公开信息的方式与网民 交流信息,它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背景下发生多向社会互动。

网 民为达到共识性目的组建临时搜索团队,以视频图文信息、文 字数据、音频录音等符号为载体传播、交流和共享,即传播互 动性。

2.社会参与属性。

“人肉搜索”的参与主体是具有社会性的人,“人肉搜索”属于团体参与的社会性活动,自然离不开 “人”的参与。

当其发布者提出搜索要求,网民们自主收集和 上传信息基本来源,竭尽所能地获取有兴趣的信息,相比较 传统搜索引擎机械、冰冷的网络程序和数据库,“人肉搜索” 充分调动了网民们的积极主动性,充分体现了网民极高的参 与度和其自身的社会性。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99399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99399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一、个人信息纳入隐私权客体范围的必要性在“人肉搜索”的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网络服务商删除相关的信息,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信息再度被上传,其可以借助人格权请求权制度来实现。

当然,受害人主张此种权利的前提是,他必须享有人格权。

在实践中,“人肉搜索”所公布的部分内容属于个人信息(如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习单位等),而个人信息是否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值得探讨。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隐私权”概念的产生最早要追溯到美国学者沃伦(SamuleD.Warren)和布兰代斯(Louis D.B randeis)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2]。

后来,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这可以说是人类生活的共同需要使然。

但是,个人信息是否是隐私权的客体,则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应当包括个人信息,理由在于:第一,个人信息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晓的信息,至少是不愿意所有人知晓的信息,它可以被纳入私生活秘密的范围。

第二,个人信息被纳入隐私权来保护,也可以避免法律过分复杂化。

如果个人信息不被纳入隐私权,这就要求创设新的制度来解决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问题,从而增加法律的复杂性。

在这里,我赞同英国的一句谚语,“老路是安全的路”(The old way is the safe way.)。

这里笔者还想顺便对“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两个概念表示一下态度。

在“人肉搜索”的情况下,或许大家会提出,受害人实际上是基于所谓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主张人格权请求权。

按照一般的理解,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的隐私权。

不过,我认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是没有必要的,理由在于:第一,概念的创设应当具有实质意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从人肉搜索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

何谓人肉搜索?乍一听到这个名词时,可能会想到与肌肤肉体相关的事物,实际上它并非指此。

“人肉搜索”,其实指的就是利用人的参与来代替单纯电脑提供搜索结果的一种搜索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发动所有的网友群策群力,为遇到困难者提供相应知识或线索,其精髓在于“发动人的力量去解决问题”。

更具体点,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也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

之所以选用“人肉”二字,主要是用来区别传统的机器搜索方式。

[1]国内最早出现“人肉搜索”引擎的网站是猫扑网(mop),最早在网上提问的网民会用猫扑网的一种虚拟货币MP酬谢回答者,这种虚拟酬谢演变成网民们争相提供自己的最佳问答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而渐渐形成了“人肉搜索”的机制。

[2]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上典型的人肉搜索案例来了解它的模式,2008年5月21日,国外最大视频网YouTube上出现一段长4分40秒的视频,在视频中一名女子身处网吧,用很轻蔑的口气大谈对汶川地震和灾区难民的看法,激烈和肮脏字眼充斥其中。

她对地震表示有幸灾乐祸的感觉。

网站没有颜色、电视里全是灾难报道、哀悼日让她玩不成游戏成了她抱怨的理由。

随后不到1个小时,该视频被中国网民链接到了天涯、猫扑等国内大型论坛上,网民开始震怒。

一个“号召13亿人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的“搜索令”发起,“辽宁女”和“辽宁骂人女”成为该女子的代号,迅速占据各网站的新闻首页,成为网友最高点击率、评论回复最多的事件。

QQ密码被网友攻破,半小时不到,有匿名网友发帖称得知该女子的详细信息,她的身份证号、家庭成员、具体地址、工作地点,甚至父母亲和哥哥的电话全被“挖”了出来。

21日下午1时,沈阳市公共安全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在一家网吧将其抓获,现已拘留。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开题报告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开题报告

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交网络的兴起,用户的个人信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泄露和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隐私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在保护隐私权的同时,又应重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增添了隐私权保护和限制的议题。

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搜索他人的个人信息、行踪等,常常涉及侵犯隐私权、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

如何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保护隐私权并限制人肉搜索,是当前亟待探讨的话题。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本研究旨在通过分析人肉搜索现象的背景和影响,探讨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有效维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保障公共利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需求。

具体研究问题如下:1.人肉搜索是什么,对社会造成了哪些影响?2.现行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和人肉搜索的限制有哪些规定?3.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等利益需求?4.如何对人肉搜索现象加强监管,防范隐私泄露和滥用?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分析人肉搜索现象和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探讨如何平衡个人隐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社会监督等需求,进而提出建议和对策。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人肉搜索现象的背景和影响;2.现行法律法规对隐私权保护和人肉搜索限制的规定;3.国内外个人隐私保护和监管的实践案例分析;4.平衡隐私权保护和社会监督等利益需求的建议和对策;5.对人肉搜索加强监管的思考和建议。

四、研究预期结果和意义本研究预期可以对人肉搜索现象和隐私权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实问题,对相关部门和公众提出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的建议和对策,具有以下意义:1.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梳理和完善,规范人肉搜索行为;2.提高公众对隐私保护的意识和认知;3.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参考和指导,避免因隐私泄露和滥用带来的不良后果;4.促进个人权利和公众监督的平衡和发展。

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

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

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网络人肉搜索与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信息获取的需求日益增长,网络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获取和社交娱乐方式开始逐渐流行起来。

然而,与其带来的社交娱乐效果相对应的是个人隐私权逐渐被侵犯的问题。

本文将从网络人肉搜索的定义、发展及现状入手,分析网络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犯,并就此问题展开探讨。

二、网络人肉搜索的定义和发展网络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和网络工具搜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生活轨迹等,从而揭示和追踪该人的真实身份和隐私。

它起源于西方互联网论坛,最早以好奇心为动机,成为一种集体探索网络中谜一般的身份和谜题的方式。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人肉搜索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对特定个人进行追踪和揭示的行为,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兴趣和恶意目的。

三、网络人肉搜索的现状1. 人肉搜索的形式多样化:网络人肉搜索既包括通过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等在线工具获取信息,也包括通过手机定位、跟踪软件等技术手段进行追踪。

2. 目的多样化:人肉搜索的目的各异,有的是为了解人、满足好奇心,有的是为了报复、人肉“黑”某人。

3. 法律法规监管不足:尽管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法律规定,但监管手段和力度仍相对薄弱,对网络人肉搜索的遏制效果有限。

4. 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部分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不重视,习惯公开自己的隐私,为他人进行人肉搜索提供了方便条件。

四、网络人肉搜索的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网络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多重侵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获取方式侵犯:通过网络工具等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是一种信息获取方式上的侵犯。

2. 调查追踪侵犯:通过人肉搜索,人们能轻易获取他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对个人的行踪进行追踪。

3. 恶意曝光侵犯:网络人肉搜索往往伴随着对他人隐私的曝光,这种恶意曝光无形中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和尊严。

4. 隐私权泄露侵犯:网络人肉搜索使个人的隐私信息遭到泄露,这直接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和数据安全。

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

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

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关于讨论人肉搜索网络隐私权的论文网络信息时代,网民个人隐私权面临着诸多不安全因素。

“人肉搜索”便是其中之一。

“人肉搜索”作为新兴的网络行为模式,在受到广大网民追捧的同时,也遭到了各界的批评和指责。

但“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立法还没有对其进行规范,致使“人肉”中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能得到保护。

由于网络的复杂性和匿名性,人们的网络隐私权极易受到侵犯,“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使得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更为迫切。

面临日益频繁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现象,如何有效地实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本课题的基本内容本课题选取网络上普遍的现象——“人肉搜索”为研究方向,通过对此客观现象的分析,逐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人肉搜索”带来的一系列侵权问题进行解答。

本课题以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我为选取的角度。

网络隐私权是伴随互联网出现的一项新兴的人格权,通过对此项人格权保护的分析,完善我国相关的.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更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隐私。

本课题通过对比的方式,将国外类似“人肉搜索”的规范做法与国内的进行类比,将国外与国内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进行对比,从而取长补短,去粗取精。

二、本课题的重点和难点课题重点:对“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学说各异,本课题主要采取主流的“四要件说”,以此为据,深入分析“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

课题难点:探索出切实可行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既能有效地控制“人肉搜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而又不妨碍“人肉搜索”这一网络行为的正常运作。

三、论文提纲一、“人肉搜索”与网络隐私权(一)“人肉”何以被搜索?1、“人肉搜索”是什么?2、“人肉搜索”的几个经典案例(二)网络隐私权的实质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2、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的关系3、网络隐私权与“人肉搜索”的关系二、人肉搜索之侵权论1、侵权行为2、侵权结果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联系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浅见1、法律纬度2、技术纬度3、外国经验四、结语。

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

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

人肉搜索中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网络的普及速度不容小觑。

2016年12月4日,由我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亿,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45%。

网络作为一个新兴的媒体,现已经成为社会舆论最快捷、最直接的体现。

但是通过网络产生的人肉搜索也催生了许多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如“网络虐猫”、“豪宅女”朱真芳事件等引起人们关注,许多无辜的公民成为人肉搜索这一打着“正义”旗号的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这不仅是道德的博弈与考量,更反映出法律在此方面调整的缺失。

一、人肉搜索概述人肉搜索的概念与特征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网络社区,通过广大网民的人工参与,提供信息,追查某些事件或人物的真相和隐私,并将其曝光的一种互动式搜索活动。

人肉搜索在我国最早是xx年起源于中国华讯互联网旗下的“网趣”网站上,后来经过猫扑论坛的推广逐渐为人所熟知。

网友们在猫扑论坛上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并给予论坛的虚拟货币来答谢为其提供答案的网友。

这种网络互助双赢的模式,也就成为了人肉搜索引擎的基础模式。

人肉搜索这一行为,类似联盟于社会学上的集合行为,是一种在突发事件中集合的无组织的、不受拘束的网民相互提供信息以达到某种目的的群体行为。

具有以下特征:1.参与人数众多。

人肉搜索通常是通过一些突发性的、影响力较大的事件发起的,无论在网络上还是在现实社会中,都有很强的关注度,再加上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因此会吸引很多网民围观甚至参与其中。

同时参与的成本较为低廉,只要有网络和上网的设备,就可以参与其中。

2.无组织性。

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的行为,是为某些突发性的事件临时聚集在一起的群体性行为,参与的自由度高。

在人肉搜索中,参与的网民出于种种目的自发提供信息,或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推测。

由于网络是匿名的,不受拘束的,部分人有时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破坏他人的名誉。

3.影响力巨大。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

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从"人肉搜索"谈网络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信息收集渠道,结合了现代网络人力资源与传统计算机检索的优点,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从虚拟的网络环境跨足到现实世界,引发了社会各界人士对其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争议,舆论对其褒贬不一:一方面,它体现了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与道德的舆论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极易变成涉及侵犯隐私权和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的违法行为。

如何引导"人肉搜索"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正确道路,是信息时代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紧迫课题。

唯有积极发挥"人肉搜索"的网络互助价值,加以必要的行业约束和法律规制,才能真正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一、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2]。

但由于网络隐私权是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就呈现出以下不同的表现形式:1.自然人在自然生活中的隐私,以网络的形式存在或传播,如以博客形式记载的个人生活流程这一隐私生活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存在的通讯内容,以QQ等即时通讯方式存在的通讯内容,以Word等文本存在的记录个人账户、密码、生日资料的记录文件等,以表单形式存在的网络用户在申请网上开户、个人主页以及其他服务时,根据网络服务商要求,用户所登记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情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个人收入和信用资料等身份识别信息,在享受网络服务时所输入的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对视频聊天进行录像而以视频的形式记录个人的身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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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隐私权指的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 ,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涉,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 ,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
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出现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6]表现出种种不同于传统状态下隐私权的新特点:其一 ,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更加复杂。网络隐私权不仅仅包括传统隐私权所包括的对私人事项、私生活享有的不受侵犯权 , 还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修改权、收集知悉权以及收益权等等;其二 ,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更为广泛。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隐私权中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私人事项的保护,网络中的个人数据、私人信息、个人领域均成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其三 ,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更加严重。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得惊人,一旦个人的隐私在网络上泄露,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的转载、复制,很难防止进一步扩散亦难,以恢复原状;其四,网络隐私权的侵害手段更加隐蔽。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侵害者的身份是可以隐蔽的;其五,网络隐私权的责任追究更难。网络是一个共享性极强的媒体,当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寻找到最终的加害人。
(二)保障隐私权的意义 源自1、保障隐私权,是实现个人尊严的基础。保障个人隐私权,即意味着本人在隐私权的范围被对于个人事务具有自我的决定权,有权排除他人的不当侵入,并作为自主自决个体而受到人格尊重,否则,当个人的隐秘事务不受本人控制地被披露,将因此而对本人造成负面影响。
但现在,人肉搜索被指责成变相的“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的发展轨迹越来越受到非议,人们常常是谈人肉搜索色变。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常常对于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者言论的侵扰,致使其权利受到损害。人肉搜索的初衷,是运用大众的力量和“六度分割”的理论,来更快地搜索出人物信息,可以更好地用于侦破案件和寻人启示,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肉搜索”案件,带给当事人的是无穷无尽的痛苦,继续选择法律来为自己辩护。
不堪网友“网络暴力”的姜岩的丈夫王菲将三个网站及“北方的候鸟”网站的创建者张乐奕等人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乐奕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需在网站上撤下相关专题页面,刊登道歉函。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 [2]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此案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这一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将人肉搜索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的讨论引导到法律的框架内,对我国互联网管理的法制进程的作用更是重大。到底人肉搜索这样一个搜索工具所披露出来的个人信息,是否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谁将成为被告?
(二)人肉搜索第一案
北京女白领姜岩 2007年12月29日 从24层楼上跳下身亡,在死前公布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载了自己死前的心路历程,博客里提到了姜岩是因为其丈夫王菲的婚外恋导致婚姻破裂极度痛苦才以死寻求解脱。姜岩死后,大旗网、天涯论坛、“北方的候鸟”网站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东方的真实姓名,以及王菲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还提到“王菲一直不露面”“王菲另有新欢”等内容。
可以这样说,“中国式”人肉搜索必须唤起我们对国家安全利益和个人隐私权益的评估,唤起我国法律系统对隐私保护的法律意义以及保护隐私的合法且切实可行的措施的全面重新检验。[7]
(四)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我国隐私权观念的缺失。我国传统上并无隐私权观念,对隐私的理解仅仅局限在伦理道德层面,这与我国古代就构建起来的牢固的德、礼、法的大一统制度密不可分。[8]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行为要遵循统一的社会道德标准,个人隐私的权利主张不可能存在;改革开放后,由于惯性思维、这种对待隐私的观念还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认识之中,尤其是存在于政府的公权力行使之中。
(二)搜集网络化个人信息的合理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个人信息,是属于合理取得信息的行为?我们知道最常见的就是个人利益必须让位公共利益的情形。在机场和火车站,乘客被要求检查行李,这时,个人的利益就必须让位于公共利益。而人肉搜索,网友往往打着为正义和保道德的旗号,将本应是个人利益的东西自我扩大为公共利益,这就要求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匡正。由正当途径查询出来的个人资讯和用尚不属于法律认可的手段搜集出来的个人资讯,是区分是否属于合理取得信息的行为界限。事实上,“人肉搜索”承担大众道德批判功能的事例并不少。两年前,中国网民就曾通过“人肉搜索”搜寻到“虐猫事件”的当事人,群起而攻之,最终令其道歉。《三联生活周刊》报道该事件时表示:“受害者是一只猫,目前国内无任何法律可以援引保护它们,警方也不可能插手这类事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求助于网络———至少可以通过民间力量来谴责和惩罚这些现象。”但网友们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都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附带着责任,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基于人生理念、道德水平的不同,任何社会都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纠纷,而冲突与纠纷解决的制度化而非任意化,正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特征,也是文明与野蛮相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如果网络上的道德审判替代了现实中的纠纷解决,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将生活在不稳定与不安全的社会之中。所以在打着“交由公众审判”的旗号以各种手段获取当事人信息并公之于众的人肉搜索行为,是不合理取得信息的行为。有学者认为,人肉搜索案例包含了价值判断的问题——公众表达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11]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核心就是利益的衡量,究竟是个人利益,还是公众享有的利益更值得保护?这样的价值冲突只能在具体案例中逐步考察。
三、如何界定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权
(一)搜集网络个人信息资料的合法主体
搜集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合法主体,应该分为公务机关和非公务机关。公务机关,顾名思义,法律授权执行公共事务的机关。它的搜集行为必须是在法律授权下、限制在在职行为或者职责范围内并且遵循必要性的原则。非公务机关作为搜集主体,应该是指并非依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而搜集网络化个人信息资料的其他组织或个人。非公务机关作为搜集主体,必须具备:1经过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的所有人及合法提供者的同意、由其自愿提供、对其安全和权益没有侵害;2已经公开的,等于资料的所有人或合法提供者无害且对社会或整个网络环境的发展有利;3无害于其他当事人;4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或者备案。[10]
二、隐私权界说
(一)隐私权的概念
什么是隐私权、什么样的利益属于隐私利益、哪些情形是值得引发侵犯隐私权的讨论?“隐私权”一词最早是在1890年美国学者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论坛》上发表的《隐私权》上提出的。在公民和政府二元架构的宪政体制下,公民的自由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而个人对于私人生活的自治的自由是这种要求的最基本的体现。[3]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隐私权的实质就是自然人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不受非法侵扰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属支配权,具体的权能包括以下几种:隐私隐瞒权、隐私控制权、隐私支配权、隐私保护权。[4]
浅析“人肉搜索”时代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
投稿人:鱼不在了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0-3-28 付费充值 我要投稿
一、人肉搜索的概述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这就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由人来提供搜索答案的一种搜索工具。最早出现于猫扑网,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上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答谢,一些惯于通过回答问题争取这些虚多地利用人工参与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的一种机制。其实质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1]
(三)网络隐私权——互联网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不断发展出新的更强大的手段用于搜集信息,更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搜集信息的效率和成果都大大增加了。对于巨大的技术力量背后隐藏的隐私侵害的可能,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让个人隐私权利的保护与技术俱进。那么互联网时代的隐私保护标准的底线在哪里?技术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对隐私权要求的改变。举个例子,电灯的发明和普及、公共监控设备的发展和完善,使得人们的言行举止越来越多的暴露在公共的目光之下,社会对隐私权的要求也有所改变。于是,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隐私保护标准也会有所改变。你不能再要求你所有的信息都不能够透露,这是不现实的。
2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位。在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隐私立法,《民法通则》没有隐私权的规定,只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把它放在名誉权保护下,“人肉搜索”的受害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唯一办法就是以名誉权受侵为由提起诉讼。另外,我国虽然在宪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相关的条款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但完整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体系还未形成。[9]民事法律对隐私权没有直接保护,即并未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是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间接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2、保障隐私权,能够维护个人与他人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从而与公共利益相协调。这一点,是符合中国打造“和谐社会”的宗旨的。在中国古代,已经有“非礼勿视、非礼勿听”的圣人圣言,虽然当时的“礼”指的是礼法、礼教,也是教导人们要将自己的好奇心和探知欲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现代中国,希望形成一个明礼诚信和谐法制的社会,人权的保护更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保障隐私权在现代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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