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 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人肉搜索”为主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论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一个全新的世界向我们开启——虚拟的网络社会,在网络社会中,自由平台是面对大众的,没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导致网络社会的无秩序化,滋生了网络暴力现象。“人肉搜索”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日益严重,形成“网络暴力”,对个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步入法治建设的我们来说,国家需要在自由和秩序中寻找平衡,保障自由和人权的实现。

论文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理分析

一、何为“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近几年,时常发生着网络暴力事件,如“铜须门”、“虐猫女”、“死亡博客”、“史上最毒后妈”,频发的网络暴力不断的从网络蔓延到现实中,不得不让我们深思这一现象。网络暴力是新时代的衍生品,有着很多的表现形式,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方式便是“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初起源于“猫扑网”,是为了给网民解答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搜索引擎,但是随着不断地发展,逐渐变成了对他人个人信息公布以后的隐私侵犯。

“人肉搜索"概念本身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不特定的网民,以互联网为平台,借助网络社区发布对某一信息的需求,由其他网民在网上提供相关答案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与那种通过纯机器搜索获取网络现成信息的传统方式不同,是机器搜索与人工线下搜索活动相结合的信息搜索方式。而狭义的“人肉搜索"则是特指由现实生活中某一典型事件诱发,以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物为搜索对象,通过网络聚合广大网民的知识与力量,查找,公布此人的信息,追查,揭露与此人相关的事情真相的信息搜索方式。

虽然大量的案例证实了人肉搜索有其积极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人肉搜索都是逾越法律边界的不规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研究法理学的学者周伟科在《论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一文中给网络暴力下的定义是:网络暴力是指行为人对网络上未知事实或已知事实发表具有谴责性、煽动性和诽谤性的不实言论,从而造成受害人人格权受损的法律后果;在网上擅自公开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使其隐私权遭到侵害,并且伴随着对受害人本人或其亲友的日常生活的干扰和侵犯行为,导致其生活安宁权和人身权受损。从这个定义中可以明确的是,网络暴力行为是指由不特定的群体实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格权,最终由网络上的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骚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扰乱公共秩序。

二、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网络暴力

(一)“网络暴力”是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人们通过对某些人在网络上的批判,谩骂逐渐发展到去别人家中追堵,侵害别人的个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网络暴力”的滋生对于社会秩序乃至法治秩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于法治秩序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会扰乱虚拟世界的秩序,也会蔓延到现实中来,威胁现实中的秩序。一旦互联网络里出现了无序状态,出现了暴力言论,那么其他人也会效仿,网络暴力事件会越来越多,而且人们对于此种暴力行径还会充耳不闻,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和破坏可想而知。这种现象可以从朱力教授关于对失范现象的阐述中反映出,具体而言:如有人违反规范而不惩罚,出现了失范现象而不制止,失范行为或失范现象会继续在周围的环境中产生。如果规范有漏洞不去及时修补,那么这个漏洞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修补。有规范却不制止失范行为,

规范就等于是无效的。失范的从众现象,若不制止少部分人的失范行为,则会招致更多的人效仿。

(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涉及的法理学问题

1.失范的“人肉搜索”其背后的本质。首先,要承认“人肉搜索”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一种方式。对“人肉搜索"进行明确,清晰的定位,才能进一步讨论其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人肉搜索”本身不只是一种网络技术,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网络现象,是网民的一种重要网络实践。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这种实践活动本身又可以看作公民介入社会活动的一种工具。同时,“人肉搜索”也只是公民众多参与社会事物的方式之一,与其他方式相比,比如通过媒体报道,提起法律诉讼之类,并没有本质特殊性。那么,参与社会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方式,但是失范的“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种对于权力的滥用,那么在如何界定权利滥用这一问题上,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指为了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背离了此权利的存在目的,是非法之所许”。也有学者认为权利滥用“是在权利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为了其他的目的而实行的,或者是行使权利的结果是自己获益小而他人受损大的行为”。通俗来说,权利滥用就是指“权利人在权利行使中故意超越权利的界限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明确了何为权利滥用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清楚的解释为什么“人肉搜索”的实施主体是在滥用权利。

我们举一案例加以说明。2006 年的“铜须事件”(铜须,游戏的网名,真实身份为秦皇岛某大学的学生,本人姓郑)。案件经过是一名网友在天涯发了一个帖子,说是自己的妻子和魔兽世界某一公会的会长“铜须”有一夜情,还将二人的聊天记录发布到网上,事件一出,网络便一片沸腾,网友们纷纷谩骂指责这名“奸夫”,对其进行惩罚,随后郑某便遭到了疯狂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公布到网上,不解气的网友们还给他的家人打电话进行侮辱、到家门口张贴侮辱性的字帖、甚至还到其本人所就读的学校逼其退学,甚至是跟郑某有关的人员都受到了牵连,最终郑某退学,但最后事件却出现了反转,发帖的网友后来自己声称此事为杜撰。这就是网络暴力的网民们行使权利的方式,在自信满足的享受知情权、言论自由权时,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抛之脑后,忽视了权利的合法目的,忽略了权利的平等性,超出了自由行使权利的合法范围,是之谓非法之所在。艾瑞克·巴伦特在《言论自由》一书中认为,表达自由能实现个人价值,同时这种言论还是一种创造性的体现。所以,在互联网中发表对人对事的看法,是人性之本然。可能初始对不道德事件的表达不满,是为了给社会伸张正义,是实现个人价值的本然。但是他们在做自己认为的好事的同时,却忽视了这种任意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言论自由权、知情权的尽情行使不应该是以侵犯了他人的法益为对价的。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将他人的权利弃之不顾,这是与法律的平等性背道而驰的。

通过上述分析,其实失范的“人肉搜索”事实上是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行使个人权利时必须把握好其限度,否则不加限制的行使权利势必无法保护法律所规定的法益。

2.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法理学的基本原则。首先,从失范的“人肉搜索”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权利行使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很容易得出网络暴力行为其实是违背了权利滥用原则,“这是一个充满自由与梦想、私欲与罪恶的独特时代,权利和自由虽然获得法律的认可,却没能在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和政治原则里找到恰当的位置”。其次,网络暴力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更多的指的是人们所遵从的大多数人所认知的社会秩序,要求行为人所作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必要秩序和一般道德,然而纵观网络暴力行为,网友自恃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不惜用侮辱性的言辞攻击当事人,在虚拟的世界里不足以解除其愤恨之心,甚至还骚扰当事人以及与其有关的当事人,但在铜须实践中,那个网友口中所谓的“奸夫”其实是杜撰的,这是赤裸裸的违法,更加恶劣的影响便是可能因为网络上的行为,情绪激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