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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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分保接受人也不是无限地承担责任,往往也有限
额的规定。而且,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 计算,与原保费没有像比例再保险那样的比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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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险分类:
超额赔款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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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数再保险
最简单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原保险人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双方 商定的固定比例即成数确定原保险人的自留额 和再保险人的分保额,再保险费、赔款的分摊 均按同一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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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溢额再保险
• 以保额为基础,由分出人确定自己承担的自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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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超额赔款再保险
• 超额赔款也可以是非比例再保险的通称
• 这里指的是以赔款额度作为自留和分保界限的一 种分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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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分类
险位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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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位超赔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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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成数和溢额混和再保险在安排上可以
有先后,既可以先安排成数分保,也 可先安排溢额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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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比例再保险
• 分出人和分入人相互订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
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 先规定分出人自己负担的赔款额,超过这一额度 的赔款分保出去,由分保接受人承担
《保险学概论》教学内容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第二章:保险的本质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法与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六章:人身保险 第七章:再保险 第八章:保险运行环节 第九章:保险经营 第十章:保险市场 第十一章:保险监管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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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
或人身,或者具体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
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而再保险
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分出的责任,
分出人将原保险的保险业务部分地转移给
分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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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或者保险金给付
性;而再保险合同具有责任分摊性,或补充
性。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 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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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保险的作用
控制责任,稳定经营。
降低营业费用,增加运用资金。 有利于拓展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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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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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的分保安排分类
临时再保险合同
合同再保险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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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再保险合同:
• 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
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分出额,并按照自留额和 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对保费和赔款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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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 将成数和溢额两种再保险方式混合运用,即把成
数分保合同视同自留限额,以成数分保合同限额 的若干线数作为溢额分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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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都是对风险责任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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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区别:
合同当事人不同
保险标的不同 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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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同
• 原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与
分入人,与原投保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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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又称为损失中止超赔再保险
• 按年度赔款累计总额或按年度赔款与保费 的比率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 • 这是在一定期间内控制风险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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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大纲
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组织形式
再保险的形式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与内容
• 指以每一风险单位一次事故中有限风险单位所
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自留额和分保额。如果
在一次事故当中造成多个风险单位的损失,有
的合同也规定风险单位个数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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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超赔分保
• 以一次事故所发生的赔款总和计算自留额和分保
额,即一次事故中许多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责任 累积额超过自留额,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
第七章 再保险
一、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组织形式
二、再保险的形式 三、再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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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保险的概念
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 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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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与原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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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
一、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 又称分保合同 • 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是独立的合同
• 以原保险合同作为基础,其具有普遍意义的保险基本
原则,也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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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再保险的方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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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额
表现为保额的一定比例。 这个比例亦是分割保费与赔款的依据,也就
是说,保额、保费、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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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险的分类
成数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 混合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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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保险的组织形式
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集团 兼管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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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内容大纲
再保险的概念、作用与组织形式
再保险的形式 再保险合同的概念、种类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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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例再保险
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 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