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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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标: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实现全县2019 年脱贫出列和2020 年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三条管理原则: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健全组织机构:在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县整

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设资金整合、项目规划和储备评审、项目实施 3 个平台,资金整合平台由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规划和储备评审平台由县发改局和扶贫局负责、项目实施平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工作职责:协调各乡(镇)和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制定本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编制整合工作规划,项目库建设和评审;依据制定的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草拟整合资金预算方案和管理办法,会同县发改、扶贫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分配使用,做好资金预算和划拨、监督项目执行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县财政局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开展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督查资金使用进度。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会同各乡(镇)、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平衡。县扶贫局负责项目实施统筹协调,提出项目资金投向,编制项目年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扶贫攻坚总体规划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规划与部门规划的有效衔接,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配合县发改、扶贫局做好项目编制规划申报工作。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安全使用和财务收支核算,部分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县纪委、县监委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把好整合资金范围界定关,确保资金整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整合范围

第六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和省、州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县级可统筹用于支持贫困村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详见附件),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和审批权限,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1 .中央财政资金整合范围:按照《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确定的范围执行,共17 类资金。

2 .省级财政资金整合范围:按照《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1 类资金。

3 .州级财政资金整合范围。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除已明确具体实

施项目外的涉农资金。

4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预算方案

第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以上年度资金整合到位情况,按增幅10 -15%的比例测算编制下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规模,并于县人大批复全县部门预算后10 日内形成年度资金整合预算方案,会同县扶贫局上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时由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报备。

第八条县扶贫局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按轻重缓急原则,收集、整理、筛选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安排使用方案,会同县发改、财政局,于12 月20 日前将下年度安排使用方案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批复下达各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方案将整合资金分配下达各乡(镇)政府和项目

实施单位,明晰核算各级各类资金来源,定期或不定期统计上报整合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统筹整合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脱贫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可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在脱贫攻坚总体目标范围内安排支出:一是优先保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文山州富宁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服务资金,逐年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列入项目预算安排支出;二是用于扶持产业发展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逐年提高扶持力度;三是用作扶贫项目融资和政府采购服务资金的县级配套资本金;四是扶贫项目相关编制、可研、评审、评估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支出;五是脱贫攻坚需统筹安排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工程,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原则上推行乡级报账制,停止执行《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涉及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房补助类资金应

通过“一卡通”系统或储蓄卡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住建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整合到位资金必须及时安排到用款乡(镇)和部门,资金拨付不得超过领导批示日期的十个工作日。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向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预存5 -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暂存方式留在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工程施工中可按施工合同预支部分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全部工程价款,保质期结束不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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