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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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县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修改完善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标: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实现全县2019 年脱贫出列和2020 年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三条管理原则: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健全组织机构:在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下成立县整
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设资金整合、项目规划和储备评审、项目实施 3 个平台,资金整合平台由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规划和储备评审平台由县发改局和扶贫局负责、项目实施平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协调组工作职责:协调各乡(镇)和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制定本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织编制整合工作规划,项目库建设和评审;依据制定的规划,审查各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范围及变更事项;组织检查、考评及奖惩。
第五条明确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负责草拟整合资金预算方案和管理办法,会同县发改、扶贫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分配使用,做好资金预算和划拨、监督项目执行和资金安全运行工作,县财政局绩效评价中心负责开展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办公室负责督查资金使用进度。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规划、评审和项目库建设,整体布局与通盘谋划,会同各乡(镇)、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平衡。
县扶贫局负责项目实施统筹协调,提出项目资金投向,编制项目年度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扶贫攻坚总体规划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规划与部门规划的有效衔接,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配合县发改、扶贫局做好项目编制规划申报工作。
各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安全使用和财务收支核算,部分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实施。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项目资金使用违规违纪行为查处,把好整合资金范围界定关,确保资金整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整合范围
第六条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范围包括中央和省、州财政涉农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县级可统筹用于支持贫困村经济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详见附件),主管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和审批权限,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1 .中央财政资金整合范围:按照《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确定的范围执行,共17 类资金。
2 .省级财政资金整合范围:按照《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度情况统计表》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1 类资金。
3 .州级财政资金整合范围。
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除已明确具体实
施项目外的涉农资金。
4 .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预算方案
第七条县财政局会同各主管部门以上年度资金整合到位情况,按增幅10 -15%的比例测算编制下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规模,并于县人大批复全县部门预算后10 日内形成年度资金整合预算方案,会同县扶贫局上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时由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向州领导小组报备。
第八条县扶贫局根据年度脱贫攻坚计划,按轻重缓急原则,收集、整理、筛选项目,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安排使用方案,会同县发改、财政局,于12 月20 日前将下年度安排使用方案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及时批复下达各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同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资金,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方案将整合资金分配下达各乡(镇)政府和项目
实施单位,明晰核算各级各类资金来源,定期或不定期统计上报整合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统筹整合资金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脱贫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产业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可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在脱贫攻坚总体目标范围内安排支出:一是优先保障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文山州富宁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服务资金,逐年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列入项目预算安排支出;二是用于扶持产业发展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逐年提高扶持力度;三是用作扶贫项目融资和政府采购服务资金的县级配套资本金;四是扶贫项目相关编制、可研、评审、评估验收、审计、绩效评价等支出;五是脱贫攻坚需统筹安排的其它支出。
第十一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支付工程,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原则上推行乡级报账制,停止执行《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情况下,尽量简化报账程序。
第十二条涉及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房补助类资金应
通过“一卡通”系统或储蓄卡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住建局要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将补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整合到位资金必须及时安排到用款乡(镇)和部门,资金拨付不得超过领导批示日期的十个工作日。
县财政局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建立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为确保工程质量,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须向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预存5 -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暂存方式留在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工程施工中可按施工合同预支部分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全部工程价款,保质期结束不存在质量问题后再如数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包含村委会办公楼、卫生室和活动室);
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8.为贫困户购买或代缴各类保险、对个人补贴支出以及按面积补贴支出(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房补助除外);
9.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10.教育、文化、卫生、医疗和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支出;
11.城市扶贫项目;
12.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章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或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时,在收入科目下增设“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例如: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款--功能分类科目--XX 年XX 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前预收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暂存方式入账。
如: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XX 公司--XX 年XX 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预支项目款时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例如:
借:在建工程--XX 年XX 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十九条项目结算时在支出下增设“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例如: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经济分类科目--XX 年XX 项目--XX 项目点或村小组
贷:在建工程--XX 年XX 项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第二十条退回质量保证金时直接冲减暂存款。
例如:
借:应付账款――XX 公司--XX 年XX 项目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第二十一条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办公室、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还要设置指标台账,区分资金来源和去向,统一登记预算指标台账,便于各级考核检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识别、查阅和及时掌
握整合资金进度。
第六章规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项目规划编制要坚持资金统筹整合与脱贫攻坚规划相协调,做到目标明确、集中资金、精准发力,次年的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要在上一年12 月20 日以前编制完成。
第二十三条规划编制由各乡(镇)按照上级要求和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结合贫困村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现状,充分考虑贫困村脱贫规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脱贫计划上报县发改局。
第二十四条县发改局组织专家对各乡(镇)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预算、项目效益等行业规划进行评估论证,上报的脱贫规划项目要与县级脱贫攻坚规划、部门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不得脱离脱贫攻坚总体规划。
第七章项目库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县发改局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项目。
在项目入
库前,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
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单个项目必须编制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下达批复文件组织实施,做到项目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在脱贫攻坚项目库下设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库,由县发改局按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编制组织乡(镇)填报,县发改局审批并组织专家评审纳入项目库后,再由县扶贫局根据项目库和资金规模分年度、分项目、分乡(镇)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方案,与县财政局商定后,报县扶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开透明。
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单位要与
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项目资金不能以个人结算,项目实施方案、合同文本要报县扶贫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
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建设程序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项目变更必须说明变更事由并作为年终调整方案附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省、州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需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
300 万元以上项目要及时邀请审计局进行审计,并依据审计报告进行账务结算。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费由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量1%的比例计提,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项目资金监管经费开支。
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
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再单独计提项目管理费。
第九章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三十三条全面执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县级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项目建设情况,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村小组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 天,并留有痕迹照片。
县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项目建设动态月报制度,强化项目建设进度管理;县财政局要建立资金报账进度,强化资金拨付、使用、回补报账、支出,定期或不定期,将各乡(镇)和部门上月报账进度分别报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政府督查室。
第十章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绩效评价中心要及时委托第三方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专项绩效评价。
主要评价脱贫规划制定、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脱贫成效等情况。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1 .项目主管部门:未按项目总体规划及时调整相关专项规划,造成项目不精准、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的;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审批权限,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未配合县扶贫局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编制分年度、分项目、分乡(镇)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分配计划方案影响资金下达的;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不力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对项目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审核项目造
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2 .县扶贫局:未牵头编制分年度、项目、乡(镇)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方案报批的;统筹协调不力、上下衔接不畅通、督促检查工作不力的;未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及时下达批复方案,影响实施计划的;未按要求提出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或不及时拨付资金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影响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付的;未开展年度项目验收的。
3 .县发改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库建设,造成资金等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未组织开展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指导部门和乡(镇)编制规划不力的;未组织项目评审,成熟项目出库率低,影响项目统筹安排的。
4 .县财政局:统筹协调不力、上下衔接不畅通、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拨付资金的;未编制整合资金规划方案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5 .各乡(镇)人民政府:不按规定执行资金核算方式,财务核算不
力,出现挤占挪用虚列资金和财务管理混乱等行为的;组织实施项目不力,导致工作建设进度滞后,资金沉淀的;未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实施项目的;配合编制规划不力,影响全县编制总体规划的;不按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程序建设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造成资金浪费的;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未按规定支付资金的;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6 .项目实施单位:虚报项目套取、骗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不按规定组织验收、竣工决算和验收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实施不力、工程进度缓慢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 9 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与此办法不相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水利发展资金(包括水土保持补助、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含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等,不含直接发放给农牧民部分及农机购置补助)。
四、林业改革资金。
五、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六、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九、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四、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十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十六、旅游发展基金。
十七、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一、省级财政扶贫专项资金。
二、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
三、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
四、水利专项资金。
五、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林业补助资金。
七、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八、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
九、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
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十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十三、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十四、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
十五、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
十七、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
十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
十九、旅游发展资金。
二十、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部分)。
二十一、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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