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挤压型材外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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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挤压型材
发布:2010-01-31 2010-03-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对象
本标准规定了铝合金挤压型材外观技术要求、检验方法。
2、概念定义
装饰面: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不论门窗等开启关闭,仍可以看到的面。
非装饰面: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不论门窗等开启关闭,均看不到的面。
3、技术规范
3.1阳极氧化型材的技术要求(如:金属搁架型材、背板等)
3.1.1 氧化膜的外观质量要求不允许有灼伤、氧化膜脱落、严重色差等缺陷。
3.1.2型材端头60mm 以内允许有局部灼伤和无膜现象。
3.1.3装饰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0.03mm 的挤压机械纹路。
3.1.4 同批型材装饰面允许有可接受的色差,△E*ab允许±2,非装饰面上允许有可接受的
颜色不均。
3.1.5型材表面允许存在没有手感、微小的划痕擦伤,但擦伤划痕长度不能超过3mm ,且
划伤擦伤处数量每500mm 不可多于两处(以常人在0.5m 处观察无明显缺陷为准)3.2电泳涂漆型材的要求(如隔断门型材、欧式隔断门型材等)
3.2.1复合膜的外观质量要求不允许有皱纹、裂纹、气泡、流痕、夹杂、发粘、膜脱落、严
重色差等。
复合膜外观质量的检查采用目视和手摸的方法进行,对流痕、皱纹和夹杂物的检查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0.5m 远的距离进行观察。
3.2.2型材端头60mm 以内允许有局部灼伤和无膜现象。
3.2.3装饰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0.03mm 的挤压机械纹路。
3.2.4同批型材装饰面允许有可接受的色差,浅色调允许△E*ab 色差±1.5,深色调允许△
E*ab 色差±1.0,非装饰面上允许有可接受的颜色不均。
3.2.5 型材表面允许存在没有手感的划痕,但划痕长度不能超过3mm ,且划伤擦伤处数量
每500mm 不可多于两处(以常人在0.5m 处观察无明显缺陷为准);竖框为在装饰面上为每2.5米内不能超过2条以上的划伤。
3.3粉末喷涂型材的技术要求(如壁柜门中横框型材)
3.3.1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涂层表面,涂层在装饰面上外观质量要求
平滑、均匀,不允许有皱纹、裂纹、鼓泡、流痕、发粘,影响外观的缺陷。
一些内角横沟等非装饰表面允许有轻微的流痕、夹杂缺陷,允许有轻微的桔皮现象。
3.3.2同一批产品之间的色差使用仪器测定时△E*ab≤1.5,不同批产品之间的色差使用仪
器测定时△E*ab≤2。
3.3.3 以正常视力目视不低于500mm处检验,装饰面小于0.2mm2 点状缺陷,每500mm 不
多于5;装饰面小于0.3mm2 点状缺陷,每500mm 不多于3处;装饰面大于0.3mm2点状缺陷不允许存在。
3.3.4由于喷粉造成的绑料痕迹允许距型材端头60mm 以内。
3.4型材表面共同的技术要求
3.4.1型材表面是哪个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其允许深度见表1,模具挤压痕的深
度见表2:
表1
表2
3.4.2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mm。
3.4.3同等纹路的配套必须有相同纹路,纹路不可有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