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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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宜府办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8日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

本文所称“重要子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市政府规定和公司章程应由出资人(或股东会)决定、监管的事项。

企业涉及党建方面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备案事项、核准事项和审批事项。

第五条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由集团公司在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国资委。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一)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计划调整、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项目投资后评价,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政府已经批准、市级及市级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核准的投资项目;(二)集团公司新设子公司,职工董事选任、更换;(三)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所控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调整;(四)集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变更、年金方案、重大法律纠纷;(五)集团公司(商业一类)工资总额预算;(六)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重要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选任、更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9日印发的百政发〔200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百色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促进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的配置,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四)部门行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五)政企分开;(六)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市国资委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意见。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18〕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国有监管企业:《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5日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要求,结合哈密市国有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以“两多两少”(多服务、多指导、少审批、少干预)的原则,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国有企业管理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坚持权责明晰。

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

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渝国资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资发〔2010〕10号)市属国有重点企业:《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0年第十一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真实、完整、客观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正确评价企业经营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不分级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是指对企业的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公允反映以及对企业财务管理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涉及会计核算、财务政策调整和财务信息披露的财务事项: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会计核算方法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对以前年度经营成果或所有者权益进行追溯调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

第四条重大财务事项按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其中,属于核准管理的财务事项须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属于备案管理的财务事项为告知事项。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西国资发〔〕4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各企业:《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企业于XX年x月x日前将应做为重要子企业管理的企业名单报区国资委-1-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2、重要子企业名单报送格式 -2-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附件1: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西城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北京市《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西城区人民*授权西城区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区国资委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参控股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第三条重要子企业需报区国资委重大事项应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报第四条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和意向性文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他有关文件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批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第六条批准事项应当经区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批准事项:制定、修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房屋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第七条报告事项应当向区国资委报告后方可实施如区国-4-资委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同认可;如区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须按要求执行下列事项为报告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投资额占自身净资产10%以上及未列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年度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企业下一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的具体安排、使用方向和总量;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2、禁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与其没有投资关系、非国有企业及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3、遇有特殊情况应报区国资委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间及内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向外埠、境外投资或从事*、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的事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要子企业名单本条所称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活动第八条备案事项应当在事项实施后告知区国资委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要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会决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执行*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6-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按有关规定应向区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董事会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条每年三月底前应当向区国资委上报以下重大事项:本年度经营计划、投*计划和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三总师及由区国资委*管理的其他领导人员持有本公司、权属控股参股公司及关联企业股份收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年度对外担保、抵押、贷款和借款计划;重要子企业名单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批准事项和报告事项,需由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一般应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5个工作日以前、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以前,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书面形式报区国资委股东会、董事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会议决议材料报区国资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备案事项,应在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二条需由区国资委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7-报告及相关资料齐备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需由区*批准的事项,区国资委在接到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批准,并同时告知企业第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须报出资人批准、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于不按本办法规定上报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区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2:重要子企业名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名称:重要子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上级持股比例备注备注:此表可复印、复制;单位名称处盖企业公章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时间:年月日-9-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制度通知西城区国资委办公室 XX年x月x日印发-10-。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发[xx]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贵阳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年7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及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规定。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

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对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条企业应参照本规定加强对其下属各级子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其中,市国资委将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划入市融资平台公司的企业,市国资委仍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重大事项管理由市国资委按本暂行规定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董事会工作报告,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事项。

第五条本规定中涉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遵循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或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核准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批准程序。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规定的衔接和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明确和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严格把关,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本地区产权交易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近年来,一些地方陆续制定了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法规、规章及交易规则,成立了产权交易机构,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京国资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10〕12号)各企(事)业单位:《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市国资委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其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国资委监管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所出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四条重要子企业由所出资企业结合自身发展战略规划进行推荐,经市国资委认定后公布。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重要子企业名单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6〕4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桂林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

第四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较高比例股份,且实际控制的企业;市属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但未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涉及企业稳定的事件,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权(份)及分红情况,重要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变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以及资产租赁等。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2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2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我市组建了吕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

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的所有者真正到位,才能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才能消除计划经济形成政企不分的弊端,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企业隶属关系不同,国有资产分头管理,宽严不等,在企业经营和改制中,国有资产损失和流失时有发生。

理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由一个部门、用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治本之举。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必然要求。

对国有企业进行改组改制,将中小企业进行民营化改组,把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之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

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

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第六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

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年度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青政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1日青州市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完善监管体制,落实监管和经营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出资或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出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管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市属国有企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监管遵循统一授权、统一规则、分类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体制,实现市属国有企业无缝隙、全覆盖监管。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坚持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相结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和企业经营责任。

第七条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1.14•【字号】庐政办〔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庐政办〔2019〕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产业园管委会,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4日庐阳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须事先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对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事项进行议事决策的专门机构。

区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区国资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坚持“放、管、服”和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对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企业及负责人管理第七条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直管企业:《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经市国资委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决策的权利,保障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授权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第二条所列企业以国有资产(资本)进行担保、投融资、产(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企业主要领导人变动、资本经营预算、决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对国有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事前请示和事后备案的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分为请示核准事项和告知备案事项。

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重大事项:(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重大产权、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重大产权、股权变动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发〔2017〕3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1日公主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济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出资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对企业出资人职责;公主岭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市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对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出资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等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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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和《芜湖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下列事项:
(一)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和处置、资产核销等事项;
(三)企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出借资金等事项;
(四)企业章程、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重大事项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国资委直接批复;备案事项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对授权经营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并由市国资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外担保和对外出借资金;
2.融资计划(包括发行企业债券);
3.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对外投资(包括注册全资子公司)项目;
4.国有股权转让;
5.处置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等重要资产或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单项资产。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变更注册资本;
3.对外投资(包含注册全资子公司)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4.处置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
5.资产核销;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授权经营企业应当在实施和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备案:
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2.半年和年度财务报告;
3.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4.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
5.按有关规定应向市国资委备案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对非授权经营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
(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1.企业破产或解散、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
2.国有股权转让。

(二)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应当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1.拟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单项金额占企业净资产1%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
3.对外担保;
4.资产处置和资产核销;
5.变更注册资本;
6.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分配方案;
7.年度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设董事会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

(三)有下列事项之一的,非授权经营企业要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
1.发生重大诉讼仲裁、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生产等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件(在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备);
2.企业副职以上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3.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4.股东会召开时间及内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两天报备);
5.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在本年度一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办理上述重大事项的报告、备案手续时,应根据事项类型提交下列相关书面资料:
(一)报告事项提交报告,备案事项填报备案表;
(二)需研究论证的,应提供可行性报告;
(三)董事会决议(未设董事会的为企业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合资合作协议(草稿)和意向性文件;
(五)相关的合同、协议和章程等;
(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

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最迟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于报经市国资委或报经市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均
要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市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时限内未予以报告或答复的,视同本部门认可。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市国资委将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并直接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调查。

同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相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调查情况,由相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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