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担保物权优选PPT
④以农作抵物抵押押权的,不及于集(体土1)地使以用权依。 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包括划拨、出让、转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1、一抵)押担质权保的的押概基念权本和知特识征点
让)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抵押权及于该土地使用
权。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2)物保与物保的关系
债权人如果放弃债务人物保的,其他物保人在弃权 范围内免责。如果两个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并存于 同一债权的,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推 定为连带共同抵押。
概 述 (二)物权担保的效力
抵 押 权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
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2)以质出让押、转权让方式(不包括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及于该土地上的房屋。 金
③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办手续的,可以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 (1)法定抵押登记:①适用范围:适用于以土地使用权、房产(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林木、重要机动运输工具、企业
。 4、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②如果明显低价转让,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补充担保,如果未补充担保,抵押人不得转让;
2、物上请求权效力:担保物权设定后,如果担保人 (3)以留划拨置方式权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拍卖后应首先用于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才能
主张优先受偿权。
或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贬损,担保权人 1、物上代位效力:担保物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还及于担保物的变异物、损害赔偿金及 金。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 备法定条件。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保证 当事人特殊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担保物权ppt课件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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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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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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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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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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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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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区别与联系
担保物权三大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一.各自的概念以及特征抵押权P256-257 质权P270-271 留置权P279二.三者的联系它们都属于担保物权。
即都是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而在他人的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1.从属性。
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以及消灭,均从属于债权;2.不可分型。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完全受偿之前,可就担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权利,担保物的价值变化以及债权的变化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3.物上代位性。
是指担保物权不是以对标的物本身的利用为目的的权利,而是专以全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权利。
三.三者的区别1.发生的原因不同抵押权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对于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当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时,担保 物权消灭。此外,当担保财产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 也随之消灭。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同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例如,不动产抵押权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动产质押权由质押财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
强制执行实现
特别法实现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 行来实现担保物权,法院裁定后进行拍卖 、变卖等方式实现。
根据特别法的规定
主债权消灭
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物权也随之消 灭。
担保物灭失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债权人 放弃担保物权等,担保物权也可能消 灭。
案例概述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乙未按时还款, 甲要求行使抵押权。
案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 此抵押权已经设立。甲作为债权人有权在乙不履行债务时行使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风险转移
保险转移
通过购买保险将部分或 全部风险转移给保险公
司。
合同转移
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将部分或全部风险转
移给第三方。
组合转移
同时采用多种转移方式 ,如购买保险并结合合 同转移,以实现风险的
全面转移。
分散转移
将风险分散给多个第三 方,降低单一转移方的
风险承担。
06
案例分析
抵押权案例分析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对抗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 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甲为种植新型药材,向信用社乙借款100万, 同时以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拍 卖所取得的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分别 评估为50万,30万,20万,后甲无法偿还乙 债务,乙可以拍卖得多少钱以实现其债权?
• (二)抵押权的标的
• 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 均不能进行抵押。 • 1、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有例外: •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 •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 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 ②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民法典物权编详细解读专题讲座PPT模板(图文)
前言导读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
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 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针对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 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物权编拟在加强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增加对居住权的 规定、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则等方面有所改进。物权制度是产权保护的基石。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等用益物权。还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 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 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录
1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2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一章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什么是“物权编”?
留置PPT课件
[问题]
1.A与电器维修部之间存在哪些法 律关系?
2.维修部扣留A的录像机,是否构 成民法上的留置?
[结论]
1.A与电器维修部之间存在两个承揽合同: 一是维修电视机的合同,另一个是维修录像机的 合同。
2.维修部扣留A的录像机,不能构成民法上 的留置。
[分析]
1.留置,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 产的合同当事人,于对方不履行与该项财产有关 的合同义务时,得依法扣留对方财产并予以处置 的行为。留置属于债的担保方式。《民法通则》 第89条第4款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 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 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 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 到偿还。”
质:则没有宽限期,到期不履行债务,就可依法 处分质物优先受偿。
(三)留置担保的适用范围 法定的担保物权,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直接 规定。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
当事人可以排除留置权,在合同中约定不 得留置的物。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占有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财产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与动产质权
共同之处:
(1)客体:动产;
(2)发生都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3)权利主体对标的物都有继续占有的 权利和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从其价款中优 先受 1.性质: 留: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法定担保物权。 质:约定的担保物权。 2.时间: 留:留置权的发生晚于债权人对债务人财 产的占有。即占有债务人财产在先,留置 权发生在后, 质:专门提供给债权人的,对质物占有的 取得时间与其质权的发生时间是同一时间。
C、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民:除非存在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则被留 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
担保物权【PPT课件】可编辑全文
1、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 (1)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时,取决于物的担保的提供
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
2、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追偿
针对主债务人发生追偿 相互间不发生
3、人得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其放弃 的范围内免责。
(三)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二)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即抵押人提供担保用于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抵押财产的条件。 (1)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 (2)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1)处于继承程序中的遗产。 2)对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3)处于国家强制力控制下的财产。 (3)须是宜于由抵押人占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
(四)抵押登记程序
抵押登记的程序是指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 的动态进程。
1、当事人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保 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2、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的内容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用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的各项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
第186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五章 担保法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合同 1、从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有名合同。 ——书面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条件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益类法人 (2)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另: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担任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
(三)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1、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转让的影响——不受影响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
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 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 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 遭拒,遂生纠纷。问: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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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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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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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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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
质物一般是各类动产,但金钱以特户、 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
(详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特户是指金融机构为出质金钱所开 的专用帐户。
封金是指封存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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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 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 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二百零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 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 以接受的除外。
法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与不动产质权 两种制度。
德国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因有不动产抵押权,所以没有不动产质权。
日本民法典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 和权利质权三种。
我国质权制度的立法发展
《民法通则》(1987.1) 《担保法》(1995.10) 《物权法》 (2007.10)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由于让与担保具有一定缺陷,《物权法》未作规 定。
(三)中外质权沿革
第三节 质权
※ 一、质权的概述 ※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
一、质权的概述
★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三)中外质权制度的沿革(补充)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 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 占有,以成立的担保物权。
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押人是否丧失所有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权的担保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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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 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物权法》将合同生效与质权生效区分开来。 合同生效后的效力体现在债权人有权请求出质 人交付质物,否则构成违约。出质人交付质物, 质押权成立暨生效。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含义是: 质物交付是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而非动 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这使得债权行为 与物权行为的界限非常清晰。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物权法》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关于质权生效的要件问题《物权法》克服 了《担保法》的不足。
★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 标的物的质权。
(1)《担保法》之缺陷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质押合同 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担保法》的规定使动产质押权的生效与动产质 押合同的生效混为一谈。其明显的缺陷是如果出质 人恶意不交付质物,质权人没有请求其交付的权利, 因为合同尚未生效,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质 押责任。
(2)《物权法》之完善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2020/4/1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质权
2、质权的生效(交付) 3、质权的善意取得(补充)
--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质权 4、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1、质权合同
动产质权的设立,多因法律行为而 取得,要求有合同。 (见《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 )
1、质权合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 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 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 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权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 所有。
2、质权的生效----交付
(1)《担保法》之缺陷 (2)《物权法》之完善 (3)关于交付的理解
否。如丧失所有权则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 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与营业质权
专门从事质押营业的当铺、典当行等所享 有的权利称为营业质权。
营业质权,是指由出当人以自己的珠宝首饰、衣物、 钟表等动产交付给当铺占有,当铺支付当价,在约定 期限内,出当人归还当价并支付利息和其他费用时, 当铺则返还当物,出当人逾期不归还当价的,当物即 归当铺所有或者由当铺予以拍卖、变卖并取得其价金 的担保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