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区别与联系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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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案例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总结词: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在设立过程中,首先应确保符合 人数要求,即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 次,应确保有符合要求的出资,即每个合伙 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此外,还应注 意组织形式的合规性,即应符合法律规定的 组织形式要求。在本案例中,如果乙和丙未 履行出资义务或不符合组织形式要求,将导
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对企 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02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定义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 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企业组织
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以“人合性”为特 点,合伙人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普通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即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共 同承担,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连
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承担债务。
04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终止 事由出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成立清算组
02
普通合伙人需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 伙人则没有此要求。
03
企业名称中应包含“有 限合伙”字样。
04
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 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 、出资确认书等文件。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
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普 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
致设立过程出现问题。Biblioteka 例三: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总结词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合伙⼈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的企业法⼈。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1、设⽴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以章程为基础。

⽽合伙的成⽴则建⽴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意思表⽰⼀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即合伙合同的订⽴者有约束⼒。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

3、合伙与公司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1)、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财产,⽽合伙的财产⼀般被认为属全体合伙⼈共有。

(2)公司有独⽴、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使职权。

⽽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对执⾏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共同执⾏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决定,委托⼀名或者数名合伙⼈执⾏合伙企业的事务。

(3)公司股东出资⼀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因此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成为股权的重要内容,所不同的仅仅是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转让的⾃由度不同。

⽽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的,合伙⼈之间具有极强的⼈⾝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出资份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4)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般规模较⼤,存在其间⽐较长久、稳定,⽽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性强⽽不可能成为⼤企业。

(5)由于我国⽬前没有⽆限公司,我国《民法典》、《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个⼈合伙的合伙⼈、不具备法⼈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对合伙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因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对合伙债务的⽆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

总结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重大区别点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三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在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出资方式、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些重大区别点。

一、组织形式公司企业是一种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公司企业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则是一种非法人组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则是一种个人所有的企业,其法律地位与个人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法律地位公司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诉讼权。

公司企业的股东通常只对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合伙人的个人法律地位相互关联,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出资者相同,出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出资者的个人财产通常相互关联。

三、出资方式公司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者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企业,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企业的注册资本通常较高,且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合伙人将其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从而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通常为货币、实物等,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企业,从而成为企业的所有者。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通常较低,不需要进行验资和登记。

四、责任承担公司企业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企业中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哪些异同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哪些异同

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有哪些异同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作为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较大区别。

相同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两类企业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二是两类企业都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比较简单,法律对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要求一般比较低;而公司制企业的设立则比较复杂,法律对其设立条件和程序要求相对较高,而且规定有明确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二、公司制企业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经营,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投资者即股东参与经营应通过股东大会来进行,不得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要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因故不能执行事务的要委托他人代为执行。

三、公司制企业的组织管理比较严格,法律规定其必须设
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而合伙企业则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而不须设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重要问题要由全体合伙人讨论一致同意方可决定。

四、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则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使是两合合伙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也必须以有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前提。

此外,在企业经营规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等方面,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两者间也有一定的区别。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独资、合伙、公司区别与联系

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是当今市场经济中最典型的三种企业形式,它们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态却有以下几点区别:(1)存在的法律依据不同。

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设立,受公司法调整;合伙制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设立,受合伙企业法调整;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受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

(3)组建方式不同。

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一般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4)投资人与企业(公司)的财产关系不同、责任形式不同。

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其投入公司的财产彻底分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财产与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对分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合伙人以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即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内部事务管理结构不同。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照法定职权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管理公司事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他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

(6)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相比,一般规模较小,设立条件较宽松,设立程序较简便,进入或者退出市场也较灵活;但是其公示性(主要指财务公开程度)不如公司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经营风险大于公司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件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应 当有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名称,并依法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经营范 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 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情况及债务情况。
04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都要承担清偿责任,并且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人内部承担按份责任
在合伙人之间,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承 担债务,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认缴的出资比例来承 担债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登记程序
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合伙企业的相关材料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 由。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 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 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
详细描述
合伙企业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兴起。现代 合伙企业的发展则与公司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逐渐形成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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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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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合伙企业概述 • 合伙企业的类型 •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 合伙企业的内部管理 • 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 • 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
01
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的定义
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和规范。
02 03
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竞争的加剧,合伙企业在中国的数量逐渐增 多,特别是在一些新兴行业和高科技领域,合伙企业成为主要的商业组 织形式之一。
未来趋势
未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合伙企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并 逐渐成为重要的商业力量。同时,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合伙企业 的规范化程度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合伙人入伙与退伙
入伙
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入伙协议。
退伙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并按照约定办理退伙手续。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方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 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执行原则
合伙事务执行应当按照约定进行,遵 循诚实信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 原则。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企业必须由两个或更多的合伙人组成。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需按照协议约定实际出资,可以是现 金、实物或知识产权等方式。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之间需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明确各 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PPT课件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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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企业以及 公益性旳事业单位、社会团队不得成为一般 合作人。
第二节 一般合作企业
2、有书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该载明下列事项:(1)合作 企业旳名称和主要经营场合旳地点(2)合 作目旳和合作经营范围(3)合作人旳姓名 或者名称、住所(4)合作人旳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期限(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方式(6)合作事务旳执行(7)入伙与退伙 (8)争议处理方法(9)合作企业旳解散与 清算(10)违约责任。
第三节 有限合作企业
(三)有书面合作协议,协议应该载明下列事项: 1、一般合作人和有限合作人旳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2、执行事务合作人应具有旳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作人权限与违约处理方法; 4、执行事务合作人旳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作人入伙、退伙旳条件、程序以及有 关责任; 6、有限合作人和一般合作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三节 有限合作企业
(四)有限合作人能够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作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三节 有限合作企业
(五)有限合作人应该按照合作协议旳 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 缴纳旳,应该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 他合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作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该载 明有限合作人旳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 旳出资数额。
(四)清算人自被拟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 作企业解散事项告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该自接到 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告知书 旳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 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该阐明债权旳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 该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作企业存续,但不得 开展与清算无关旳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课时ppt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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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与目标•合伙企业概述•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目录•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总结回顾与展望合伙企业法课程背景合伙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教学目标与要求掌握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和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理解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了解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和要求,掌握合伙企业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030201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0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02合伙企业的变更和终止03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共同出资定义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企业定义及特点出资人数量经营管理股东权益组织形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而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包括投票权、分红权等。

债务承担设立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权益分配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按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财产。

权益转让规则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及权益分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及限制事务执行方式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人权利与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享有执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执行限制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行使规则代表权行使方式代表权限制法律责任解散事由和程序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通知债权人、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等。

《合伙企业法》课件

《合伙企业法》课件
合伙企业清算结果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 章后,在1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并申请注销登记。
05
合伙企业的税收与会计制 度
合伙企业的税收制度
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按合伙人分 别纳税,适用税率一般为 20%。
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可享 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的法律责任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 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 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 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 人。
详细描述
合伙企业通常是由志同道合的人自愿组成的,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公司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相比 ,合伙企业相对较为灵活,设立程序简单,适合小规模经营。
合伙企业的种类
总结词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合伙企业可以分 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等类型 。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详细描述
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享有法定的权利,如签订合同、拥有财产等。同时,合 伙企业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如缴纳税费、支付工资等。在法律责任方面,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02
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的财产清偿。
合伙企业债务的优先清偿
03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优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全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的区别和优缺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优点: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取得一致,注册资本少。

维持个人独资企业的固定成本较低:政府监管少,规模没限制,企业内部协调容易。

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税还是要缴的。

缺点: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损失超过企业初始投资时,需要用个人其他资产偿债,有倾家荡产的可能。

企业存在年限受到业主的寿命影响:人死了企业就没了。

大量融资困难: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本用于经营。

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是两人或以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优点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需要注意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无法偿债或跑路了,其他合伙人需要分担债务,每个人都可能倾家荡产。

股权转让时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还有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需要在公司名称中有“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个合伙人或多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或无线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谁的锅谁背,其他人有限责任。

3、公司制企业依据公司法登记的机构被称为公司,经政府注册的营利性法人组织,并独立与所有者和管理者。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有如下优缺点:优点:1、无线存续:即使最初的所有者和经营者退出后,依然可以存续。

2、股权便于转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成若干股,每个份额可以单独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

3、有限责任: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因为公司债务为法人的债务,不是所有者的债务。

正式由于以上优点,使得公司容易在资本市场获得资本,有限债务责任和无线存续,让投资者投资风险降低,股权便于转让,提高流动性。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以企业法律形式为标准,根据产权形式、责任承担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不同,企业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企业法律形式。

合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与公司都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都具有以营业为目的的特点,都要求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

但是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第一,法律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是大人企业;而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

第二,设立条件不同。

表现在:1、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而设立,合伙协议依法订立而签名、盖章即可,不需要任何机关批准;而公司的设立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并签名、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3、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其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而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5、《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五章 公司与合伙企业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十五章  公司与合伙企业法《法学概论》PPT课件

第二节 法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会 2.股东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节 法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会 2.股东会会议和议事规则 •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
二、公司法的原则 1.利益均衡原则 2.分权制衡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 4.股东股权平等原则 5.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 法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投资设立,股东以其所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 司。
第二节 法有限责任公司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会会议。 •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 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节 法有限责任公司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限制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
无权力能力之社团,领取营业执照 不能独立对其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全体合伙人 以其各自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 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 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 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 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 行。合伙企业对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依法或依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 项作出决议,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合伙协 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 协议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 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 法 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除非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
6.
公司设立的基础——公司章程,其修改 或者补充作为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不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 东权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 限公司无此限制) 公司普通股东的主要义务在于出资,只 有控股股东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Fra bibliotek公 司 1. 2. 3. 4.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以其全部财产独立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股东原则上不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全部财产属于公司所有,投资者因 向公司投资而丧失对出资财产的所有权 公司治理机构包含股东会(遵循一股一 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 、董事会(遵循一 人一票与人头多数决原则)和监事会等 分权制衡的公司机关。董事长、执行董 事,或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 一般不能越过公司机关直接执行公司事 务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问题遵 循一股一票与资本多数决原则

《合伙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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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该企业向丁借款15 万,甲乙丙约定,如果到期时合伙企业无力偿还的,三人 各负债偿还5万。借款到期后,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 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清偿表 述正确的是(AD)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
•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 偿还15万
• (3)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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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 •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 ①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
•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的义务
•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 乙偿还3万,丙偿还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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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合伙企业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 实质要件
•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
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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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1万元成立一合伙企业。
后甲想将自己的份额按1万元转让。甲通知乙、丙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

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

1、公司制与合伙制的区别是什么,各有哪些利弊?先讲区别: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协议(设立程序、管理方式、分红模式等自由度高,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多);公司基于章程(自由度相对较低,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很多内容)。

2.法律人格不同:合伙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有全体合伙人共有,企业没有独立财产、不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财产由企业所有,企业承担独立的财产责任)。

3.投资人责任不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合伙人还须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全部家当有多少);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企业的钱不够还债,股东无需拿出家里的钱补充清偿——当初投资多少,赔光就算了)。

4.其他区别,都是浮云。

再说利弊:•合伙之利:自由(也可说是松散)——公司之弊:强制(也可说是规范);•合伙之弊:无限责任——公司之利:有限责任;•利弊不在于抽象比较,须在个案中具体分析,且不同角色立场分析各异。

合伙制的特点:(1)合伙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合伙人数不会太多;公司则可以不断生长,以至变成一个庞大的“帝国”,合伙是长不了这么大的。

(2)合伙相对公司来说最主要的优点是避免双重纳税。

(3)合伙适合人力资源是主要资产的行业(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管理咨询、投资银行);如果主要资产中有大量实物(包括知识产权),需要采用公司的形式。

优劣很难说,合伙建立的方式比较灵活,合作方式也多种多样,合伙更凸现其人合性质,公司制企业更凸现其资合性质,比如合伙经营出现问题或者终止经营,各方可以取回自己的财产,而公司制企业必须经过清算程序确认各方对清算财产的分配,否则不得取回财产,投入经营的资产进入公司后也就发生混同,投资人拥有的只是份额,而不是具体的某项资产。

补充一下啊,合伙和公司最大的区别还在于税赋不一样。

公司有两层所得税,企业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层面缴纳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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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与联系: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

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

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及公司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独资企业指以个人财产创办的企业,若破产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

根据<公司法>主要就划分为以下两类: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

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2)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法人企业公司的联系和区别: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

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法人是一严格的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组织机构,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别的标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

它表明了法人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

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中,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产或经费和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不法人最明显,最突出的特征.并且,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四个条件,不仅对于法人成立有着明确的要求,而且也成为我们识别或判断一个单位或经济组织是不是法人提供了比较准确的依据。

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和企业的区别: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简单的说:所以公司一定是法人企业不一定是法人据个例子,某个公司的子公司虽然是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子公司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子公司不可能是法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企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可以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

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公司是企业中的一种。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也中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企业的范畴。

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联系与区别选择个人最佳创业形式:2000年1月1日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为个人投资创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

经修订的该法创设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给个人创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营组织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区别?个人如何选择最佳的经营组织形式?本文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两者作如下比较分析归纳,供投资者参考。

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一)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

(二)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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