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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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讨论稿)

二○○八年元月

目录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1

2、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技术规定-------3

3、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电子文件内部管理制度------------------------5

4、附件3: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奖惩制度------------------------------------8

5、附件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10

6、附件5: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流程图--------------------------------------1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保证环境影响环评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审核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科院)全体人员。

第三条项目承接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按照评价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踏勘现场

每个建设项目都要组织编制人员到现场踏勘,踏勘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项目评议

为防止评价重点偏差,凡复杂项目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公司专家组先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对项目进行初步评议,确定评价重点,然后开展下一步工作。

行业准入、行业“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范文件最近相应出台,公司专家组及时做好统计归档工作。

第六条评价经费

评价经费按国家(计价格[2002]126号文)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确定,不得随意抬价或压低评价费用,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七条环评文件编制

严格按照技术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文件,技术要求见附件1。

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对评价结论负责,以签名为承诺。

做好相关环评数据、计算内容的备份,接受专家核查,接受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环评文件审核

报告书(大气预测部分)必须三审、报告表必须二审通过才能申请盖章,审核

意见要逐一落实,审核书按规定要求归档。

在工程分析、污染源调查、环境监测等主要数据获取后,须及时请专家对数据进行一次审核;环评文件初稿完成时须请专家进行再次审核;环评文件递交前须进行第三次审核。

专家可以拒绝签名,拒绝签名表示环评文件没有通过审核。

审核方法和要求见附件1。

第九条环评文件归档

环评文件须及时以电子文件形式归档,归档要求见附件2。

第十条环评文件跟踪

环评文件递交后,须一直跟踪到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在跟踪期间注意收集专家意见和审批意见等反馈信息。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在编制环评文件的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在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环评文件中弄虚作假或结论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重大影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其它

本管理制度从二○○八年××月××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技术规定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保证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从环评文件的技术方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环评文件编制人员。

第三条现场踏勘

1.确定建设单位地理位置。

2.了解建设单位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源强。

3.了解周边单位、周围污染源和环境保护目标等敏感点的距离,预判评价范围和评价因子。

4.必要时拍照存档。

第四条环评文件编制技术要求

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为指导,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4。

第五条时间要求

重合同,守信誉,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内部审核

参照山东省(市、区)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的“环评机构日常工作环评文件质量差错考核标准(试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数据审核:检验计算公式、核对计算数据。

文件审核:项目与产业政策、地区规划是否相符相容。

环境功能区及地区政策、法规有无错误。

工程分析有无逻辑错误。

核查环评文件中工作内容漏项情况。

环评文件中有无逻辑性错误。

环保对策是否经济可行。

图、表是否清晰、准确。

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

文字打印是否有错误。

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精神,审核环评文件必须防止出现以下错误: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为保证审核质量,遇重大事件可立刻进行内部交流,商量对策。

第七条其它

本规定自二○○八年××月××日起实行。

本规定解释权归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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