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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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昌吉州呼图壁县***路***号(依据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地址容填写)。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经营围
第七条公司经营围:******(按规行业用语填写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如果是需要取得前置许可证的经营项目请按照许可证核准容填写)。(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及住所
第十条股东的及住所:
:***
住所:******(按照明上的住所进行填写),
号:************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认缴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全部为***(货币或者实物)出资,出资时间:***年***月***日。
第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聘任)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做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聘任或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执行董事另外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执行董事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