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问题探讨的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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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犯罪构成诉讼功能的复归——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犯罪构成诉讼功能的复归——兼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导 ,从而恢复犯罪构成体系的诉 讼功能 。
[ 关键词]犯罪构成; 推定机能; 诉讼功能;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 中国分类号]I 2. [ ) 5 9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0 6 I06 6 14 6 06 76 20 )o 一O2 一o
犯罪构成作 为连接刑 法与刑事诉讼法 的纽 带 ,它是刑事诉讼的参照物,引领着刑事诉讼 的
而并不为多数国家的司法实践所采用 。两大法系 通过将推定机能注入犯罪构成之中 , 使得证明责 任在控辩双方之间得到了合理的分配 。 1 .犯罪构成对控辩双方证 明责任的分配 在刑事诉讼中 ,由于犯罪构成体系各要件之
角度规定 在哪些情形 下 ,即使 行为符 合本体 要
件 ,也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由
总第 17期 4
S m . 4 u No 1 7
§法学研 究 §
论我 国犯罪构 成诉 讼功能的复归
— —
兼论 我 国犯 罪构 成体 系的完善
聂 昭 伟
( 浙江 省高级人 民法院 ,浙江 杭州 3 0 1 ) 1 0 2
[ 摘
要]两大法系犯罪构成具有推定功能 ,由于推定同时也是一个诉讼法概念,因而使犯罪构成具有
诉讼功能 ,其不仅决定着刑事诉 讼证 明责任 的分配 ,而 且决 定着证 明标 准 的选择 。我 国犯 罪 构成源 自前苏
联 ,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时 ,在 内容上抛弃 了违法性要件 , 在结 构上破坏 了其层次性 ,导 并 致该体 系推 定机能的丧失 。为此 ,需要恢 复我 国犯罪 构成体系的推定 机能 ,以实现对刑事诉讼证 明 问题 的指
[ 收稿 日 期]20 一o—1 O6 7 o
件 ,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 的行为予以类型化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作者:苑芳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5期摘要本文从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入手,通过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阐释,现实运用状况的反思对其进行整体的把握,探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犯罪客体理论体系结构的繁冗、功能的混淆等方面的矛盾和不足,因而应当对传统犯罪客体理论进行改造,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犯罪属性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90-01我们要研究犯罪构成,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弄清楚犯罪构成的概念,这对于建构犯罪构成的体系来说意义重大,是建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肖中华的《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中,列举了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有一种观点是“法律加理论说”,该学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所规定的成立某种犯罪所必需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将犯罪构成的属性理解为既是理论的学说又是法律的规定,理论的属性和法律的属性兼而有之。

一、犯罪构成的三大代表性体系1.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四个要件构成的,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以及犯罪主观方面。

一行为要构成犯罪,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必需同时具备的,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成立犯罪。

四个构成要件是处于一个平面之上的。

苏联的特拉伊宁在他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提出了关于犯罪构成的许多问题。

而我国的犯罪构成的理论受苏联的影响非常大,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采用的是四要件的观点。

所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它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个方面的内容。

犯罪构成体系的理性思考的开题报告

犯罪构成体系的理性思考的开题报告

犯罪构成体系的理性思考的开题报告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其涉及到刑法所规定的各种罪行及其构成要件。

本文将从理性思考的角度出发,对犯罪构成体系进行探讨,分析其基本原理、发展演变与现实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一、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原理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罪刑相适应原则。

这一原则表明,刑法所规定的罪行应当与其所确定的刑罚相适应,否则将导致刑罚过轻或过重,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和法律权威的建立。

同时,犯罪构成体系还要求罪行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罚,保证刑罚的透明和公正性。

二、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演变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迁,犯罪构成体系也不断演变,形成了现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目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包括两类罪行,即基本犯罪和特别犯罪。

基本犯罪是指构成要件简单、数量少的罪行,包括了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常见的犯罪。

特别犯罪则是指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复杂的罪行,如贪污、受贿、走私等。

三、犯罪构成体系的现实问题尽管犯罪构成体系已经成为刑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特别犯罪的构成要件较为复杂,导致犯罪数目较少,往往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犯罪形态。

其次,不同的地区和法院对同一罪行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判决不公甚至误判情况的出现。

此外,刑法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宽泛,容易产生“一罪不两罚”或“一罪多罚”的问题,对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损害。

四、犯罪构成体系的思考与建议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秉持理性思考的态度,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首先,应当加强对特别犯罪构成要件的研究,更新犯罪类型和构成要件,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其次,需要统一认定标准,建立完善的开庭审判程序,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最后,应当进一步明确刑法定罪量刑标准,防止对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侵害。

总之,犯罪构成体系是我们了解和应对犯罪行为的重要工具。

只有加强理性思考和深入研究,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宁和法律权威。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

关于犯罪构成的思辩作者:林培晓来源:《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上旬刊》 2016年第4期林培晓(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广东顺德528300)提要:通过对保守派与革新派论战的介绍并从德日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发展的趋势对犯罪构成进行再认识,在保留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逻辑体系基础上,把客体要件从犯罪构成转移到犯罪概念中评价,并在刑法实践中提升犯罪概念的必要地位以充分发挥其筛选功能。

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应该分为设罪犯罪构成和定罪犯罪构成,二者在思考和要件排列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不能混乱使用。

关键词:犯罪构成;客体;犯罪概念;逻辑体系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4.040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4—0137—03投稿日期:2013—12—11作者简介:林培晓(1982—),男,广东顺德人,顺德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博士。

研究方向:中外刑法。

项目简介:2015年度顺德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顺德社会风险防治机制研究(2015-KJZX127);顺德职业技术学院青年科研骨干教师培养2015年项目(2015-KJZX084)阶段性成果。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和坎坷的演变历程。

自清末沈家本推动变法修律运动,摒弃了以唐律为最典型代表、诸法合一的中华法系,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制度,影响了民国时期的刑法理论和刑事法律。

直至20 世纪末期,随着国际格局的变化以及国际学术交流的昌盛,有学者主张引进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并加以革新。

到2003 年,由陈兴良教授主编的教科书《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出版后,首次用递进式犯罪论体系来编写我国刑法知识谱系。

至2009 年5 月,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作为刑法的体例,给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轩然大波,同时使得犯罪构成理论问题再次成为学界的焦点,并形成了保守派与革新派之争。

陈兴良 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陈兴良 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

犯罪构成及其方法论第一节犯罪的构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犯罪构成本身就是一种方法论,我们应当从方法论意义上,来理解犯罪构成,这也是我所要讲的贯穿的基本思想。

这里的犯罪构成,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而是个理论的概念。

在理论上对于刑事所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的一种概括,我们通常叫做犯罪构成理论或者犯罪构成体系。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犯罪论体系。

我们这里讲的方法论,主要指定罪方法论。

而因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犯罪成立的条件的总和,它为司法机关正确的认定犯罪,提供了某种法律的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和定罪这两种是息息相关的。

但是我们不能仅仅从定罪条件总和的静态的意义上,来理解犯罪构成,这是一种思维方法。

尤其是一种逻辑的思维方法。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对某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规定了某一种条件。

我们在定罪的时候,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这些条件来认定犯罪。

因此定罪的过程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定。

但是在另一方面,是不是光是有这些法律的规定,或者只是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就能够正确认定犯罪?我认为还是不够的。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运用法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成立表现,来对某一个案件事实正确的做出定罪判断的时候,我们必须要遵循某些逻辑思维方法。

这种逻辑思维方法能够保证定罪的准确性,因此,犯罪构成并不仅仅是对法律所会了犯罪条件的理论概括。

而且这种理论概括本身,包含着定罪的方法论。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对我国现在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做个比较,尤其是从方法论角度做个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当中,存在着一些逻辑上的混乱。

而大陆法系的三阶层的犯罪体系,去认定犯罪,本身具有某种方法论的保证。

第二节方法论一、三阶层犯罪体系与四要件犯罪体系的比较我首先想讲三阶层的犯罪体系和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做个比较。

这种比较也主要是一种方法论的比较,我们现在通行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大家都比较熟悉。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二要件说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二要件说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要件说⼀、犯罪构成重构的背景和指导原则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联移植引进的,苏联刑法学者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般学说》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建⽴和发展产⽣了深远的影响。

特⽒理论摒弃了刑事古典学派以⾏为或⾏为⼈为中⼼的主客观脱离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弊端,把犯罪构成视为主客观的统⼀体,具有了⼀定的进步性。

但是这⼀理论以犯罪概念为基础,以论证⾏为的社会危害性为⼰任,从⽽使犯罪构成成为从属于犯罪概念的附属品,不过是揭⽰犯罪本质特征的犯罪概念的具体化,严重影响了犯罪构成⾃⾝的定罪功能,犯罪构成的重构势在必⾏。

犯罪概念的基本意义在于揭⽰犯罪的本质和基本特征,以表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所有犯罪,其本质是对我国现有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侵害。

犯罪概念解决的是犯罪⾏为的政治内容,所以犯罪概念⼀经⾼度抽象,任何犯罪都不能跳出这⼀范畴。

⽽犯罪构成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犯罪的成⽴条件和基本特征,以解决犯罪⾏为的法律评价问题。

犯罪构成实际上是刑事⽴法规定的犯罪的“规格”,是刑事司法进⾏法律评价的定罪模式。

因此,犯罪构成的要件都应该为这⼀基本功能服务,任何事实特征也只有符合这⼀基本功能需要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也就是说,我们对犯罪构成的重构,必须以犯罪构成应有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以主客观相⼀致的定罪原则为指导,以能够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危害⾏为能否构成犯罪为归宿。

⼆、两种犯罪构成的⽐较及其对重构的影响当今世界刑法学上两种主要的犯罪构成体系,⼀种是前苏联和我国现⾏传统的犯罪构成模式,由犯罪客体、客观、主观、主体四个要件组成,属于耦合式的逻辑结构;⼀种是德⽇⼤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模式,它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组成,属于递进式的逻辑结构。

由于两种犯罪构成模式的基本功能的同⼀性,表明了⼆者之间存在着可⽐性。

只要我们将两者重叠起来加以考察就会发现,四要件说的犯罪客观⽅⾯与三阶层说的符合性如出⼀辙,⽽四要件说的犯罪的主观⽅⾯与三阶层说的有责性别⽆⼆致。

狱侦特情:监狱秘密侦查制度的理性回归

狱侦特情:监狱秘密侦查制度的理性回归

狱侦特情:监狱秘密侦查制度的理性回归徐克林【摘要】监狱秘密侦查的情报源头不畅,主要源于耳目制度设计、刑事立法与监狱警务模式的固有缺陷.监狱应以犯罪防控与侦破案件的功能价值为导向,对现有耳目制度做“狱政耳目”与“狱侦特情”的分类模式迁移,并以侦查行为与侦查措施的运行规则为依据,重构新型实用的狱侦特情制度及其原则体系,为监狱提高情报侦查效能、实现秘密侦查制度的理性回归提供理论支持.【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10)003【总页数】5页(P5-9)【关键词】侦查制度;狱侦特情;秘密侦查;理性回归【作者】徐克林【作者单位】湖北省江北监狱,湖北荆州4341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狱侦特情制度,是监狱为有效实现防控犯罪与及时破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授权,对侦查部门利用隐蔽力量来主动获取犯罪信息和案件证据的情报探查活动,通过相关实体与程序规范加以调整的行为准则。

由于历来监狱发生囚犯脱逃、凶杀、袭警等要案后,司法高层总会在通报中得出“耳目工作不力”的惯性结论。

这迫使我们追问与反思,半个多世纪以来,“捆绑”在我国监狱耳目制度下的特情侦查之剑,在犯罪情报领域是否真正“剑有所指”?监狱耳目制度的理论设计与实践模式有误区吗?监狱耳目制度与特情侦查制度本质同一吗?要提高情报侦查效能,监狱又当怎样建构特情工作原则体系,以实现秘密侦查制度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国际上警察部门最早创建特情侦查制度,可追溯到1810年法国的“维多克侦查模式”,其强调只有罪犯才能最有效地对付犯罪。

我国特情侦查制度源于1927年至1937年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锄奸行动,监狱首次提出建立“狱侦特情”,出自1950年12月公安部转发的西北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犯人的指示》电文;1953年全国“二劳”工作会议又将“狱侦特情”改为“临时耳目”。

〔1〕1997年司法部《狱内侦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具有特情侦查属性的耳目制度单独行文13条,各地监狱以此为据也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

刑事裁判思维中的犯罪构成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思考

刑事裁判思维中的犯罪构成论——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思考

定下来 , 从而使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 , 所 以, 固定和区分构成 了其基本 的思维特征 。类型思维相对 就复杂一些 , 至少涉及 四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 , 多数现象所具备 的一种基本形式——作为一个种类或 分类的本质形态 ; 第二 , 典型——作为特殊个体 的模范 ; 第三 , 统一的建筑蓝图——作为各式各样个 别形 体 的统 一模 型 ; 第 四, 一 种 完全形 态— —作 为较 不 明显 的 中间形态 或过 渡形 态 的标准 。 [ 3 那么 , 概
交融 。第三 , 构成要素是否具有不 固定性。归属某类型的对象无需具备某些不可或缺的因素 , 而只要 在整体上符合类型的外表图像即可; 而概念则具有封闭性 , 必须具备该概念的所有特征 , 才可归属于 该抽 象 概念 之下 。
其二 , 概 念思 维是 一种 判 断式思 维 , 类 型 思维是 一种 评 价式思 维 。尽 管类 型与类 型之 间在 过 渡阶
日 J I

在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之 间进行“ 符合性 ” 判断是刑事裁判的核心问题 , 而导引规范与事实之间 如 何进行 “ 符合性 ” 判断 , 则是 犯罪 构成 论在 刑事 裁判 思维 中的主要 价值 之所 在 。如果 再进 一步 观察 、 思考这一问题 , 就会发现 , 犯罪构成论作为一套有关犯罪的认知体系和评判体系, 并在裁判实践 中逐 渐形成的一套如何将具体案件事实 与抽象文本规范进行对接 、 匹配 , 进而完成案件裁决过程 的操作 模式 , 在不 同的裁判思维类型中, 其所发挥的“ 导引图像” 作用侧 面实际上是不完全相同的 , 这 由此对 学界就犯罪构成论 的各种模型以及 “ 符合性” 判断的性质及顺序问题带来 了一些理论上的困惑与纷 争 。笔 者拟 就这 一 问题 , 从 司法裁 判方 法论 的视 角 , 略作 探讨 , 并 以此请 教 于各位 大家 。

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关键词: 间接故意;意志因素;风险控制;行为本位;罪过形式内容提要: 强调意志因素的传统故意理论难以满足刑法控制风险的需要,有必要以对危害结果是否存在认识或预见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并在故意与过失之外引入轻率的罪过形式。

随着刑事立法受行为本位思想的影响,结果要素在刑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

这对以结果作为认识内容核心的传统故意理论构成重大挑战,后者因此无法对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做出合理的解释。

犯罪故意是刑法总则理论中的重要内容。

与总论中其他主题领域近年来在学术上所取得的长足进步相比,罪过领域基本上是由传统刑法理论独霸天下,鲜有学术性的争鸣。

大体而言,我国传统的罪过理论有三个特点:(1)区分故意与过失乃至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时,要求必须同时考虑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2)固守故意与过失的二分论;(3)就故意犯而言,原则上需要对属于构成要件事实的所有要素具有明知。

本文对故意理论的反思将围绕与之相对应的三个问题,即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二分论的缺陷与故意的认识内容展开。

一、意志因素是否具有独立的价值我国刑法理论向来认为,对犯罪故意的界定需要同时借助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不过,仔细分析,意志因素无疑才是界定犯罪故意的关键。

根据通说,在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时,行为人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关键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由于传统刑法理论将认定故意的重心建立在意志因素上,容认说(或称容允说)被认为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通说。

根据容认说,行为人的意欲通过其对结果的“认可”、“同意”、“容允”、“容忍”或“接受”表现出来。

在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的情况下,通说认为只能成立直接故意,因为在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时,行为人在意志上便没有放任的余地,自然也不可能构成建立在意志放任基础之上的间接故意。

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明确断言,在认识与意志的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中,意志占主导地位,认识属辅助地位{1}(P.159)。

违法犯罪中的理性

违法犯罪中的理性

违法犯罪行为中的理性很多时候,人们认为违法和犯罪行为是非理性的。

的确,有些违法和犯罪行为是非理性的,比如冲动杀人。

但更多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是理性算计的结果。

有一次,我看见电视上节目主持人采访一个疑犯,该疑犯来自内地某省,有前科,出狱后到广州再度行凶抢劫。

主持人问:“出狱后怎么又想到广州来抢劫?”答:“找不到工作,没钱生活,只有抢。

反正都可能被抓,在穷的地方抢不如到富的地方抢。

”疑犯曾认真考虑其抢劫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这样的回答能说其抢劫行为是非理性的吗?2005年7月14日的《南方周末》曾刊登一篇《阿星的内心挣扎》,讲了一个青年阿星杀人犯罪的心理。

而另一篇网络评论则写道:“……一个从大山深处走出来的贫困青年阿星……何以沦落成为一个杀人罪犯,从而走到了生命的终点?他说:…穷,我可以忍受,只要别人待我好点。

‟他又说:…四个月没有休息过一天,但只旷工一次就被开除了。

如果不是每天工作12小时,如果一个月能休息一天,如果我的工钱再少许多一点,我绝不会走这条路。

‟他想如果选择忍耐,一个月辛辛苦苦只能挣几百元钱;但抢劫,只要得手一次就可有几千,乃至上万的收入。

这在经济学上叫…机会成本‟,机会成本越高,忍耐的可能性就越小。

阿星也知道被抓后可能会被枪毙,但他说:…只要能给家里的人留下一笔钱,使父母的日子好一点,我愿意死。

‟他是个孝子,他爱他的父母,弟妹,为了他们的生活能好一点,他并不惧怕死,他说他的同伙都有这种想法。

”事实上,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S.Becker,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就对罪与罚进行了经济分析。

他认为,犯罪行为是罪犯对犯罪收益和犯罪成本(体现为被抓获的概率和刑罚的严重度)进行评估之后的结果。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社会防止犯罪的公共政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芝加哥的另一位经济学新秀列维特(Steven D.Levitt,2003年克拉克奖得主)对黑社会组织的研究也是很好的例子。

犯罪惩罚辩论辩题

犯罪惩罚辩论辩题

犯罪惩罚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犯罪惩罚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正义的体现。

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因此必须受到惩罚。

如果不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将导致社会道德沦丧,法律失去约束力,最终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因此,犯罪者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以警示他人,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首先,惩罚犯罪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罪犯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如果不对罪犯进行惩罚,将无法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回应,也无法让受害者得到精神上的慰藉。

其次,犯罪惩罚是对社会的保护。

对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只有知道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才能有效地遏制他们的犯罪欲望,从而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最后,犯罪惩罚也是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

通过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可以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接受教育和改造,最终重新回归社会。

反方观点,犯罪惩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犯罪惩罚往往只会加剧犯罪者的仇恨和对抗心理,无法真正解决犯罪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教育、改造和帮助,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首先,犯罪惩罚并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

很多犯罪者在接受惩罚后,仍然会重蹈覆辙,再次犯罪。

这说明单纯的惩罚并不能改变犯罪者的行为,更不能解决犯罪问题。

其次,犯罪惩罚会加剧犯罪者的仇恨和对抗心理。

当犯罪者受到严厉的惩罚后,往往会产生对社会的愤恨和对抗心理,这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无法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最后,应该通过教育、改造和帮助,让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只有通过教育和改造,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让犯罪者重新成为社会的一员。

名人名句,孟子曰,“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

”这句话告诉我们应该关注犯罪者的内心和动机,而不是简单地进行惩罚。

经典案例,挪威的监狱系统采取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表明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应该注重对犯罪者的教育和帮助。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

云南警官学院毕业论文题目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专业法学年级 06 级区队五区队学号 6 0 6 1 8 1 2 姓名陈静子指导教师黄琪蒋枝偶职称副教授讲师完成日期 2010 年 6 月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设计)是我个人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

本论文没有抄袭他人成果,若有抄袭,愿承担法律责任。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陈静子指导教师签名:黄琪蒋枝偶2010 年 6 月 5 日 2010 年 6 月 5 日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反思——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专业:法学学生:陈静子指导老师:黄琪蒋枝偶摘要: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以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为框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的本土化工作形成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逐渐凸显出了很多不足之处,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批判与反思。

本文从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出发,以当前世界上最有影响的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为突破口,采取定性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缺陷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优势,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学者对如何构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观点。

目前,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适应刑法国际化的发展需求,是以世界眼光正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缺陷的正确方向,是我国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犯罪构成;大陆法系;优越性;重构Summary: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the crime was previously Soviet Union constitutive for the framework, 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done a lot of localization work.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ts gradually over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ttracted criticism of China's criminal law sector. This article from crime constitutes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the start to the world's most influential three constitutive system as a breakthrough, take a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search methods,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defects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 constitutive advantage, and briefly describes how to build a Chinese scholar on the constitutive system point of view. At present, the rebuilding of the constitutive system is adapted to the needs of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a world view look squarely at the constitutive defects in the right direction, is moving towards the inevitable trend of a harmonious society.Key words: crime; law; advantage; reconstruction目录一、犯罪构成理论概说 (3)二、评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4)(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容 (4)(二)评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5)三、评析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6)(一)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必然性 (6)(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内容 (7)(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优越性 (7)四、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8)结语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一、犯罪构成理论概说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概念,当时被称为犯罪确证(Constare de delicti)。

《2024年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范文

《2024年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范文

《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篇一一、引言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的核心含义是指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什么样的后果为刑事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的提出,不仅为法治国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也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结构、理论基础及其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结构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结构主要由两部分构成:成罪事实的法定性和法定刑的明确性。

1. 成罪事实的法定性成罪事实的法定性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与否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准。

这意味着法律应清晰地规定何种行为属于犯罪,并具体地描述了该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等。

这样的规定为公民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也使得司法机关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定刑的明确性法定刑的明确性则是指对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刑罚,也应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这种规定必须详细地说明对某种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范围及处罚的严重程度等,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合理。

三、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它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使得公民能够预知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因未知的法律风险而受到不公正的处罚。

2. 限制公权力罪刑法定主义也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和刑罚的严重程度,从而防止了公权力的滥用。

3. 确保法律的稳定性与预见性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四、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罪刑法定主义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在制定刑法时,需要依据这一原则详细地规定各类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措施;其次,在司法审判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后,在执行刑罚时,也要确保执行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_李洁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_李洁

第48卷 第6期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V o l .48 N o .6 2008年11月J i l i nU n i v e r s i t y J o u r n a l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N o v .,2008 ◆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构建的理论体系与价值前提李洁,王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目前国内学者的研讨可以归纳为三大模式八种路径,这些观点实质脱胎于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审视现有的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概念术语、理论体系以及理论体系的基本思路不同,但是却具有共通性的因素,此乃理论比较的基础。

因此,作为解释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其理论体系的构建,就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两个价值前提:法的实务操作性,法的实质安全性。

在此价值前提之下,对各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评价与构建思路才可以认为是有价值依据的。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价值前提;法的实务操作性;法的实质安全性[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03B F X 045) [收稿日期]2007-11-23[作者简介]李 洁,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勇,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长春 130012)在国内刑法学界,犯罪构成的概念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的:一是规范层面的犯罪构成,即法律的犯罪构成,是指在刑法条文中对犯罪成立条件①的规定,解决的是犯罪的法律规格,即行为符合何种条件成立犯罪的问题;二是理论层面的犯罪构成,即犯罪构成理论。

本文是在后者的意义上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的,因此称作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的构建是当下学界的一个热点问题,诸多学者纷纷提出自己的理论构想,主张完善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②者有之,主张直接引进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者有之,主张在比较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创新者亦有之。

虽然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体系构建思路,但其构建理论体系的素材又是大体相同的。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浅议我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理论作者:郭利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一直备受我国刑法学者们的关注。

本文通过比较“维持派”和“重构派”的观点,对我国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维持派重构派作者简介:郭利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13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84-02我国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新中国成立时期全面吸收借鉴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体系。

当时世界正处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和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的激烈矛盾和对抗之中,我国是新生的社会主义力量,奉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完全照搬前苏联的理论和实践情有可原。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是不存在“犯罪构成”一词的,以至于中外刑法学者在相互借鉴与学术交流中发生了误解。

如此草率地对待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这遭到了高铭暄教授、黎宏教授、刘艳红教授等的强烈反对,各学者纷纷著书立作,发表自己的观点。

至此,我国刑法学者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又达到了一个高峰,纵观其观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重构派”和“完善派”。

一、关于“重构派”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三大犯罪构成模式有: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构成模式、德日刑法中的阶层式犯罪构成模式和中国平面闭合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

英美法系刑法中由责任充足要件和犯罪本体要件组成,但是有时候即使具备了这两大要件也不能够认定犯罪的成立,程序的正义能够最终决定着犯罪的成立与否。

又因为英美法系法典以不成文法为主具有典型的普通法特征,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一直都不受重构派们的重视。

以陈兴良为代表的重构派在提出中国平面闭合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存在难以克服的局限和缺陷的基础上,主张以德日的三阶层犯罪构成模式取而代之。

他们提出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组成,在此之外讨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

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一)陈兴良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

尽管各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是相通的,这些要件对于区分犯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犯罪构成是犯罪论的基石。

由于各国刑法理论的历史嬗进与逻辑结构上的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论及犯罪构成,首先需要对犯罪构成的概念作出说明。

因为犯罪构成虽然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通用概念,但在理解与使用上又显得十分混乱。

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一词,虽然来自刑法学,但已经形成法学理论中的通用概念。

(注:日本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不仅是一个刑法学概念,而且超出了刑法学的领域,成为一般法学的概念,在哲学、心理学等文献中偶尔可看到这个词。

在一般法学上,则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之为“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参见[日]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虽然经常混用,但并非如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

其所谓构成要件(Tatbestand)是指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事实,仅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构成要件的该当性。

(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译为符合性,指应受处罚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中对某个具体犯罪所描述的全部特征完全吻合。

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页。

)具备这一要件并不意味着构成犯罪,因而与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有别。

这种区别,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或者说是种属关系,两者不可混用。

(注:台湾学者韩忠谟指出:所谓犯罪成立要件者,乃刑法学就犯罪之结构,依分析所得之诸种构成要素是也,与法国、日本两国学者一般用“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未可混同。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陈兴良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陈兴良

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访陈兴良教授(记者宁杰)学过刑法的人都知道,要在法律上给一项行为定罪,必须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考察。

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把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作为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四个要件,几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是从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定罪分析。

当大部分人都习惯了“四要件”思维时,却也有不少学者对它提出了批评。

作为近年来刑法学界的一个讨论热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将可能面临一场变革。

作为一种尝试,2003年出版的陈兴良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就是从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我们并不熟悉的概念来展开定罪分析的。

陈兴良教授在理论创新上不断追求自我超越,很早就提出要对整个刑法学理论体系进行“反思和重构”,而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他潜心研究的重点。

在2003年岁末举行的刑事政策一体化研讨会上,陈兴良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出要重构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引起很大反响。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将向何处去?理论上的变革将会对广大司法工作者产生什么影响?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陈兴良教授。

记者(以下简称“记”):长期以来您一直关注和研究犯罪构成理论,请您谈一谈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陈兴良教授(以下简称“陈”):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被称为刑法理论王冠上的宝石。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可以对一个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判,确定一个行为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从而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具有指导性意义。

实际上,犯罪构成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

对司法人员来说,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是极为重要的。

有些时候,对于一些普通的常见犯罪,似乎不需要考虑犯罪构成理论就可以定罪,但实际上这时它已转换为我们的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思维方法一直都在起作用。

正如我们平时说话时并不需要考虑语法,但不能认为语法不起作用。

从思维方法的意义上来认识犯罪构成理论,这样才能使我们对犯罪构成理论有一个正确认识。

刑法理性的回归——《刑法修正案八》评述

刑法理性的回归——《刑法修正案八》评述

Return of the ration of Criminal Law——Comments on"Criminal Law Amendment Eight"作者: 韩涛
作者机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出版物刊名: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9-2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3期
主题词: 刑法理性;节制性;目的性;合理性
摘要:本文对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评述,认为此次修正案对我国刑法的发展
具有重大的意义,代表着刑法理性的回归。

本文基于刑法理性三个方面的体现:节制性、目的性、合理性,对修正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认为修正案关于死刑的修改、新罪的增加、刑罚的调整都体现了刑法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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颇 有 争议 的三 阶层 犯 罪论体 系替 代我 国通 行 的 ‘ 四要 件 ’ 罪构 成 理论 体 系 , 犯 不符 合 中国 实际及 其发 展 需要 , 将会 引起 理论 和 思想 上 的混 乱 , 法 学教 育、 给 司法 实务 带 来严 重 危 害。 学者进 行 学
术研究应 当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 了解 实际, 并尊重国家的历史和现 实。任何理论观点 要形成通说, 应该经过长期的理论研讨、 争鸣和 司法 实践的检验 , 而借助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公权
梳理 和追 问 , 而认 识 隐含在 这种 宏大学 术争 议背 后可 能 的问题本 质 ,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 的未来 从 对
走 向和当下犯 罪构 成理 论讨论 的理 性化无 疑具 有重 要意 义 。
二、 法学界对我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 系的反思与突 围 刑
从学术史的角度观察 ,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经历 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从上个世纪八十 年代 初期 开始 , 刑法 学界关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就 存在 着 改 良甚 至是 改 革 的声 音 。3 [ )概 括而 言 , 之 前很 长一 段 时间 , 国刑 法学界 对犯 罪构 成 的讨 论其 实主要 表现 在 两个 方 面 : 一 个是 刑 法学 家对 我 我 第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 ; 第二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探索性建构。 ( ) 一 刑法 学界对 我 国传统 犯罪构 成 的反思
大多是一种抽象层 面的理论探讨, 并未就更深层次进行争论和商榷 , 因而使得有 关犯 罪构成问题的讨
论带有形式化倾向。犯罪构成 问题探 讨的理性回归, 一方面应 当认识到各种犯 罪论体 系之 间并不存 在根本上的分歧 ; 另一方面, 需要摆脱 形而上的宏 大叙事和浪 漫主义的符号化倾 向, 而真正关心具体
第2 5卷第 1 期
21 0 0年 2月
研究 生法 学
Gr d a e L w v e CUP a u t a Re iw. L
V 12 .I o. 5 No
F b. 01 e 2 0
犯 罪 构 成 问题 探 讨 的 理 性 回归
俞 小海
[ 摘 要 ] 刑 法 学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我 国传 统 四要件 犯 罪 构成 理 论 的质疑 中存 在 可进 一 步 质疑 的 空 间和 可 能 。 目前 关 于支持 德 日三阶层 犯 罪论 体 系的理 由或 者是 批评 我 国 四要 件 犯 罪构 成缺 陷的 主要 论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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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生法 学
第2 第 1 5卷 期
成学术 争议 的指 向对象 并不 明确 , 大多 是一 种抽象 的理论 探 讨 , 未就 观 点不 同一方 的论 据 进行 微 观 并
质疑和商榷 , 因而使得有关犯罪构成的讨论带有形式化倾 向。这种情况下 , 透过 目前刑法学界在犯罪 构成这 一 问题 上 纷繁 的学术 争议 , 对几 种 关 于犯 罪 构成 理 论 的强 势 观 点及 其 论 据进 行 一 些根 基 上 的
文章 , 就四要件和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展开了辩 护与反辩护 。 ]至此 , [ 2 拉开 了我 国刑法学犯罪构成
是采用苏式 四要件还是德 E t 三阶层 的学术大争论 的序幕。然而颇为遗憾 的是 , 当前学界关 于犯罪构
俞 小海, 东政 法大 学刑 法学专业 20 华 0 9级硕士研 究生(o o 2 。 2 o 4 ) 基金 项 目: 东政法 大学 20 2 1 华 0 9~ 00年度研 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 资助项 目( 目编号 :9 2 1 ) 项 0 0 04 。 [ ] 杨兴培 :犯 罪构成 的 中国春秋—— 兼论 旧 式的终结和新模式 的探 索”载《 1 “ 模 , 法学)09 第 9 ) 0年 2 期。 [ ] 笔 者通过 C K 数据库 , 题名 : 罪构成 ; 2 NI 以“ 犯 时间:0 9年 1月 1日一 0 9年 l 20 20 2月 3 1日; 精确 查找” 为基本 查找要 素, 分别对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中国博士学位 论文全 文数据库 、 中国优 秀硕 士 学位 论文全 文数据库 以及 中国 重要报纸全 文数据库进行 了 索, 索结果显 示, 标题 中包含有“ 罪构成 ” 搜 搜 仅 犯 的文章就有 7 篇。 4
力 , 本 没有 形成 通说 的德 日三阶 层 理论 , 将根 向广 大考 生 乃至 理 论界 和 实务 界 强行 推 行 的做 法 , 违 背 了学术研 究和 学术道德 的基 本 准则 , 极 其错 误 的… … 国 家 司法考 试 大纲 的 制定 是 国 家公 是
权力的运用, 其对法学教 育、 法学研究、 司法 实务和法律 专业人才的选拔具有重要 的导 向及辐射 作用, 影响 广泛 , 职责 重 大。 国 家公权 力 的运 用应 当合 法 、 理 、 合 审慎 和遵循 正 当程序 。 国家公权 力不应介入学术争论。国家司法考试应 当采用学术界通行观点0 ] [ 1 然而 , 这一 声 明并未 平息 学界 有关 犯 罪 构成 的诸 多 争议 。此 后 , 高铭 暄 教 授 、 秉 志教 授 为 首 以 赵 的刑 法学家 和 以张 明楷教 授 、 陈兴 良教授 、 光权 教授 为首 的刑 法学 家 纷 纷发 表关 于犯罪 构 成理 论 的 周
问题 。
[ 关键 词 ] 犯 罪构 成
三 阶层
四要件

理 性 回归

问题 的缘 由
我 国刑 法学 通说几 乎 没有争 议 地认 为 , 罪 构成 理 论 是刑 法 学 的核 心 问题 。 因而 所 有 有关 犯 罪 犯
构成的风吹草动都可以引起刑法学界不同程度的反应。( 0 9 国家 司法考试大纲》 (0年 2 将犯罪构成理 论体系由我国通行的“ 四要件说” 变为德 E的“ t 三阶层说” 对 当前我国刑法学 的通说 以及教学提出了 , 挑战, 引起 了刑 法学 界 的广泛关 注 。针对 这一 重大 问题 ,0 9年 6月 9 日下午 , 京 师 范 大学 刑 事 法 20 北 律科学研究 院召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专题座谈会 , 北师大法学两院 3 0余位刑事法教师参加了此次会 议。与会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而深入 的研讨 , 并就德 日刑法三阶层和我国传统犯罪构成 的未来 走 向发表了意味深长的声明: 某些学者利用参与拟订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编写相 关配套教材 的职务便利 , 用在德 日 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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