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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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浅谈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民主与法治的有效工具。它通过揭示和向社会公众反映受托责任者代表国家与公众利益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可以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立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重约束机制的合力作用,促进受托责任者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完善国家法律制度。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的现状
2003年12月,审计署发布我国第一份真正意义上的面向所有民众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总第1号),这拉开了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大门。此后,地方审计机关也开始相继开始公告审计结果。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驱动下,为了落实审计署、地方人大等部门对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要求,地方审计机关相继扩大审计结果公告事项的范围。如2011年11月,北京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31家市级部门和单位2本文由收集整理010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2011年11月,上海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了19个部门和单位2010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了公众知情权,提高了审计监督效能,也标志着审计监督工作在推动民主法制建设、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不难看到,审计结果公告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限制了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影响了公告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中存在的问题
1.审计结果公告受现行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限制。我国现行的审计体制是行政型模式,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审计工作。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地方政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对审计机关独立性的发挥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2.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依托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审计法》和《实施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告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仅为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审计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级次和效力明显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且部门规章内容变动频繁,执行的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应具有的约束力。如审计署在2001年发布第3号令《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但在这个准则体系中,缺乏审计结果公开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
3.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不够,整改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跟踪。近年来,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来看,违规转移、套取资金、自行设立项
目违规收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等问题屡查屡犯。从中不难看到,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远远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审计结果公告的权威性受到考验,公众对审计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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