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其补充方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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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漏洞论文漏洞填补方法论文: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摘要: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立法者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当认定法律存在漏洞后,由于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因,法官必须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然而法官对漏洞进行填补时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习惯法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法;漏洞填补方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4-0105-02一、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拉伦茨指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

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1]总结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的滞后性,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是产生法律漏洞的客观原因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力图能够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而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那么,就会导致已有的法律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出现法律漏洞是必然的。

(二)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是产生法律漏洞的主观原因任何立法者都希望制定出一部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法律,并试图用最为精确的语言来框定其通过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的范围,然而"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

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法律意图的境界。

人们所预想不到的或者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种种案件必然会不断产生"[2]。

因此,由于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出现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三)法律的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是法律漏洞产生的重要原因法律首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由于语言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而法律条文却需要有详尽而广泛的意义,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必然会使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漏洞;其次,法律又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也会产生法律漏洞。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

试论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摘要:由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以及立法者能力的局限等原因,法律必然存在漏洞,当认定法律存在漏洞后,由于不得拒绝裁判等原因,法官必须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然而法官对漏洞进行填补时必须运用一定的方法,习惯法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法律漏洞;习惯法;漏洞填补方法一、法律漏洞的成因分析拉伦茨指出:"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

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1]总结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都力图能够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而社会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在变化迅捷的社会中不断出现亟待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而其中有许多都是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

那么,就会导致已有的法律不适应现行社会发展的情况,因此,出现法律漏洞是必然的。

任何立法者都希望制定出一部能够穷尽一切社会现实的法律,并试图用最为精确的语言来框定其通过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的范围,然而"人类的预见力还没有完善到可以可靠地预见一切可能产生的事这种程度。

况且,人类所使用的语言也还没有完善到可以绝对明确地表达一切法律意图的境界。

人们所预想不到的或者法律所没有规定的种种案件必然会不断产生"[2]。

因此,由于立法者能力的局限性,出现法律漏洞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首先是通过语言来表达的,由于语言具有相对确定的涵义,而法律条文却需要有详尽而广泛的意义,语言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必然会使法律条文的具体使用存在一定的限制,从而产生法律漏洞;其次,法律又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每个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通常会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从而使得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也会产生法律漏洞。

多元的法律意识形态在释放大众话语的同时,势必会增加法官解释法律的负担。

由以往单一的立法以及立法者的法律意识形态向现今司法中甚至是大众的多元法律意识形态的转变,将可能使原本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遭遇难以避免的漏洞。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事项 ,虽 然 法 律 给予 调 整 但 是 规 范 得 不 全 面 ;
第 三类 对 于 同 一 事 项法 律 规 定 有 矛 盾 ;第 四类 对
漏洞的授权体系”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 同样 认为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他认 为 “ 如果 法律对
于事 实未 予 规 定 ,法 官 以填 补 法 律 漏 洞 的方 式 进
生 活事 实正 义 地被评 定 为不属 于法 外 空 间 的事 项 ,
现过 程 中制 定 的 ,法律 并 不 能 被 创 造 出来 ,而 只 能逐渐 被人 们 发 现 ,法 律 漏 洞 并 不是 法 律 本 身 不
完 满 的状 态 ,而 是 尚未 被 立 法 者 发 现 的 法 律 ,因
此 ,并 不存 在 所 谓 的法 律 漏 洞 ,那 只是 上 未 被 发 现 的法 律 ” 。 - 2 比如 其代 表英 国著 名 法 学 家 布 莱 克 斯顿认 为 “ 在实 定法 之上 存在 永恒 不 变 的 自然 法 , 因此 法律 是 由发 现而 来 的 ,法律 不 存 在什 么漏 洞 , 法官 的职 责 只是 去 揭 示 埋 藏 在 习惯 法 和 自然 法 中 的既存法 律 ” 。 3 又 如 现 代 的 自然 法 学 派 代 表 德 沃
于某种事项虽有所规定约束 ,但是约束不妥 当或
显 失 公正 。

行 判决 时 ,他并 不 是 在填 补 现行 法 漏 洞 ,而 是 在 现行 法 阶层体 系 中增 创 一个 不 同于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规 范 的个 别 规 范 。该 规 范 的 效 力 源 于 上 级 规 范 , 并非欠 缺 规 定 。所 以 当缺 乏 某 种 法 律 规 范 时 ,只 能说存 在 一 个 “ 法外空间” ,而 无 所 谓法 律 漏 洞 。 如果 法律 漏 } 同的存 在并 授权 法 官 进 行 补 充 ,则 可 能 导致 司法 权 侵 犯 立 法 权 ,即 所 谓 的 “ 司 法 僭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案例(3篇)

民法中的法律漏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民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法律解释的模糊性等原因,往往会出现法律漏洞,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产生了争议。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漏洞1. 违约责任条款的缺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

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难以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二)法律漏洞的原因1. 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其条文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未能涵盖所有合同纠纷情形。

在本案中,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导致法律无法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解释的模糊性由于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不同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法律问题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四、完善建议(一)完善法律条文1. 增加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明确规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法律条文的适用性。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_法理学论文_1.doc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_法理学论文_1.doc

法理是就法律的原理而言的,是从法律规定的根本精神演绎出来的经学说和判例长期经营,并利用社会学、历史学、分析比较等方法业已成型的存在状态。

由于社会现象变化万千,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当其他法律解释和补充方法不足以弥补法律的漏洞时,授权法官运用法理贯彻法律意旨是至
为重要的。

结束语
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法律漏洞的存在在所难免,如何通过法律的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实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笔者但求在漫漫的求学途中,在老师和同学的帮助指导下,能对此一问题有更加深刻地认
识。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摘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

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

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

台湾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内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范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范的情形。

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内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

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

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法律学论文-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法律学论文-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

法律学论文-浅谈法律漏洞填补的进路原文作者:李瑞熙摘要法律漏洞的填补进路分为法理,类推适用,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习惯等几种;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目的论扩张是指为了贯彻该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必须越过该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依其文意所不能涵盖的案型;目的论限制是指:对法条文意所覆盖的案型予以特定化,然后将于立法目的冲突的部分排除于其适用范围之外;其他基于目的考量对法律文本的修正是指法官根据法理,立法目的和正义观念试拟规范。

本文主要讨论各种进路的内容,适用顺序,并结合《物权法》第74条进行分析。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理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制作者简介:李睿熙,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01-02一、法理所谓法理,乃指法律之原理而言,亦即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之法律一般的原则。

法律是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最高价值目标,以调和社会生活中相冲突的利益关系为任务的社会规范。

因此,法律精神与社会大众对于“社会正义”的理解息息相关。

由于社会现象千变万化,而立法不可能穷见规范所有的社会现象;且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速度,以至于无法调整新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时常会出现漏洞,因此,有必要赋予审判人员运用法理补充法律漏洞的权力,以贯彻实践法律的立法目的。

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系指:将法律真对某构成要件(a)或多数彼此相类的构成要件而赋予之规则,转用于法律所未规定而与前述构成要件相类的构成要件(b)。

转用的基础在于:二构成要件-在与法律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上—彼此相类,因此,二者应做相同的评价。

易言之,系基于正义的要求-同类事物应作相同处理。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补充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补充

行政法律适用中的漏洞补充(一)漏洞补充与法外究竟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即使通过法律解释,现有的规定也许仍然不能满足我们的规范需求。

现行法律还存在着应予规范却未予规范的情形,这时使会存在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的存在,是由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立法者的思虑不周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等原因客观造成的。

这时,为实现法律的目的与价值,在法律适用中就需要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当然,并不是所有法律未予规范的事项均属法律漏洞,只有为达成立法目的应予规范但却未予规范的事项才属于法律漏洞。

对于某些事项法律可能基于自己的价值判断认为不应由其调整因而有意地保持沉默,该种未予规定并不违反立法目的,因此不属法律漏洞,而属于法外空间的范畴。

(二)漏洞补充与依法行政漏洞补充与法律解释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条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法律解释是在法条“可能的文义”之内使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因此,其并未逾越法条涵盖的范围,而法律补充的内容则已经超现了法条“可能的文”因而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立法”的性质。

当然,“可能的文义”的界限并不总是十分明确的。

法律漏洞的补充,例如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乃是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不仅可以防止恣意,而且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故在行政法领域,除行政处罚受处罚法定主义的限制不允许漏洞补充外,一般均承认漏洞补充的合法性。

只是行政法上的漏洞补充,与民法领域上被广泛的承认相比较,应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从事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根据自己对立法目的的理解,自行创设法律规范包括进行法律补充。

但法律保留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

行政诉讼是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能进行法律补充,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就没有进行法律补充的可能。

因此,在行政处罚领域,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以及财政、税收等的基本制度这些领域的行政诉讼中,应该不得进行法律补充。

二、漏洞补充的方法行政诉讼中法律补充的方法由于受“依法行政”原则的制约,与民法相比有细微差异。

补充法律漏洞的案例(3篇)

补充法律漏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损害事件也日益增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医疗损害纠纷处理困难。

本文以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漏洞,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因心脏病入住某知名医院接受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误将李某的心脏病误诊为肺结核,导致李某病情恶化。

经多次治疗无效,李某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我国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漏洞,李某的家属面临诸多困难。

三、案例中存在的法律漏洞1. 医疗过错认定标准不明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对于“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对于医疗过错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2.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不完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损害鉴定由医学会组织。

然而,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往往存在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结论不公正等问题。

同时,由于鉴定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有限,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不足,导致患者对鉴定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合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然而,在实际赔偿过程中,赔偿标准存在以下问题:(1)赔偿范围狭窄。

现行法律仅规定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对于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如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家庭责任丧失等,法律未明确规定赔偿。

(2)赔偿标准不合理。

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损害赔偿标准》确定,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等原因,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课程:法律方法论指导教师:陈金钊教授姓名: 2009级诉讼法学研究生扈斌论法律漏洞的填补扈斌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存在法律体系,就会存在法律漏洞。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司法者应该运用智慧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本文通过对法律漏洞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理论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技术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漏洞法律漏洞的填补填补技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决会影响到当事人一生的命运与幸福。

当事人之所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愿意求救于法律,接受法院的裁决,主要是基于对法官依法审判的信仰。

如果法官可以不依法审判,则人民守法的动机将荡然无存,和谐的社会秩序也必将受到侵害。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公正审判的核心就是法官依法审判,使公民能稳定的遵守法律的预期。

但是,法官若要在一切案件中都能严格依法判决,必须存在一个前提:即现有法律体系必须极端完善,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这样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套用法律即可。

显然,任何一个法律人都清楚,这样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漏洞的法律体系是不存在的。

法律必然存在漏洞。

因为,即使再谨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对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的所有事件都提供答案。

这样,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对矛盾,即法官必须依法审判与法律必然存在漏洞之间的矛盾。

对于这一矛盾解决方法,刑事审判可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来解决;但民事审判却不能因为无法律规定而驳回诉求,而只能承认在民事审判的个案中,法官有填补法律漏洞的权限。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主要是就民事审判实践而言的。

基于此,本文论述的法律漏洞填补也主要立足于民事审判实践。

一、法律漏洞的内涵分析法律漏洞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

正如拉伦茨所讲:“大家日益承认,无论如何审慎从事的法律,其仍然不能对所有——属于该法律规整范围,并且需要规整的——事件提供答案,换言之,法律必然‘有漏洞’。

”法律制定于过去,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尽管法律在制定时就存在着一定的前瞻性,但毕竟只是预测。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2019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doc

2019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doc

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论文摘要:任何法律皆有漏洞,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

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说过:“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逐渐与时代脱节”。

显然,作为正义和公理化身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漏洞进行合理的补充。

而了解并能灵活运用补充方法对民法的实际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关键词:法律漏洞;产生原因;补充方法一、法律漏洞的涵义及产生原因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律漏洞一词最早由德国民法学家齐特尔曼在1907年提出。

关于其概念,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说:“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

”这种解释比较通俗易懂。

一般认为,法律漏洞有以下三个涵义:(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的缺陷,既不完全性;(2)因此缺陷的存在而影响了现行法应有的功能;(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了立法意图。

因此,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违反法律意图之不完全性。

而所谓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

著名法学家赫克认为立法有两个理想:完全的安定性和完美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理想,因此,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那么,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我觉得这其中既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原因,也有立法者自身法律素养有限的原因。

(一)制定法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1、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人类的意志。

但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创制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规范体系;2、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变的,而法律规范即使制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于社会来说永远都是滞后的;3、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法律素养是有限的,立法技术也是不尽完善的。

而法律法律对其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应有最大程度的涵盖,人民把自己的生命财产托付于“凝固的智慧”(指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个任务对立法者而言显然过于艰巨。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修改,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些法律漏洞可能会被人们利用,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出现,因此及时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立法时的疏忽有时候,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疏忽,导致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完善,留下一些漏洞。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先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一些涉及新兴产业、科技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漏洞也就相应产生。

法律监督与执行的不到位即使是完善的法律,如果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疏漏,也容易导致法律漏洞被滥用。

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涉及利益矛盾较为突出的法律,漏洞的出现就更为频繁。

法律漏洞的危害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加重社会不公正: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加剧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削弱法治权威: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为了防止上述危害的发生,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的填补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

完善立法过程立法者需要加强对法律起草的审慎性和专业性,以确保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

同时还需在法律的语言表述上更加精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定期审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因此,定期对已有法律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完善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纠正,以杜绝不法分子对法律的滥用。

结语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填补和完善法律漏洞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律漏洞补充_案例(3篇)

法律漏洞补充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某市A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的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B公司则是一家与之竞争的同行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

然而,在研发过程中,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B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A公司员工张某在离职前,向B公司提供了A公司的研发资料,其中包括A公司从B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

(2)A公司员工李某承认,A公司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B公司的商业秘密。

(3)B公司对A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

2.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A公司对B公司的指控进行了否认,并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A公司否认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认为其与公司无关。

(2)A公司认为,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并非完全来自B公司,而是通过自主研发和合法途径获得的。

(3)A公司对B公司的经济损失评估表示异议,认为其评估标准过高。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A公司员工张某和李某的行为与公司有关,A公司应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

(2)A公司获取的商业秘密部分来自B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合法权益。

(3)法院根据B公司的经济损失评估,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

三、法律漏洞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法律漏洞,具体如下:1.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较为模糊,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A公司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存在争议。

2. 证据规则不完善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证据规则不完善,导致部分证据难以认定。

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部分证据的认定仍存在困难。

3. 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

论司法中法律漏洞之弥补技术

论司法中法律漏洞之弥补技术

脉络 , 以期 待— — 的规 则 , 得 而此 点 如 何 强 调都 不 为 过 ” 。他 把 立 法 者 意欲 通 过 法 律而 达 到 的调 整 目的和 意 图 视 为 “ 划 ” 而 反 过 来 该 计 , 计 划就 可 认 为 是立 法 者 按 其立 法 目的 建 构 的法 律 体 系 。



一l l ll 一
论 司 法 中 法 律 漏 洞 之 弥 补 技 术
刘 衽 伟
( 门 大 学 法 学 院 3 1 0 ) 厦 6 0 5
【 摘 要 】 法 作 为 法 治 体 系 中 一 重 要 环 节 , 解 决 社 会 纠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作 用 , 法 的 功 用 不 言 而 喻 ; 官 作 为 司 法 的 主 体 在 司 法 适 用 法 律 中又 往 往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与 挑 战 . 法 律 漏 洞 ” 是 其 中 的 难 题 “ 就
造 ” 又 假 使 法 的续 造 逾 越 了 “ 划 ” 界 分 , 在 整 体 法 秩 序 的基 ; 计 的 而 本 原 则 范 围 内 , 属 于 “ 越 法 律 的 法 官 续 造 . 即 拉 伦 茨 在 法 整 则 超 , ' 也 体 秩 序 内把 法 的续 造 以 “ 义 ” “ 法 计 划 ” 基 准 划 分 为 _个 阶 文 与 立 的 二 段 , 后两个阶段就为本文所将要论述 的漏洞填补。 而
之 一 , 我 国 法 官 在 填 补 法 律 漏 洞 中 的 表 现 并 不 乐观 , 是 如 何 发 挥 我 但 于 国 法 官 在 法 律 漏 洞 填 补 中 的 积 极 性 就 成 为 思 考 之 对 象 ; 于 如 何 应 对 至
该 问题 , 需要从 立 法 、 法等各 个层 面 来进行 回答 , 文试 阐述之 。 又 司 本 【 键 词 】 律 漏 洞 ; 然 性 ; 对 ; 意 的 问 题 关 法 必 应 注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愈发凸显,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法律解释上的漏洞。

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填补这些漏洞,确保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想谈一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解释是确保法律规定具体适用的关键所在。

尽管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仔细的研究和讨论,但法律本身无法覆盖所有细节和情形。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来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做出解释和解答。

例如,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法律解释能够明确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公正判断。

因此,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是维护公正和权益的关键所在。

然而,法律解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

这些缺陷可能是因为法律文本的不完善,也可能是因为新出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没有被考虑到。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一些涉及到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定就显得不够完善和针对。

这样的法律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填补这些漏洞,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探讨,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那么,如何填补法律漏洞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监管。

他们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

其次,法律专家和学者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讨论和研究中来。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填补漏洞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此外,公众应该也要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来。

他们作为法律的直接受益者,应该对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够填补法律漏洞,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我们能够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判断。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论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重庆大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学生姓名:高峰指导教师:贾焕银副教授专业学位:法律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二 O一一年四月On Instructive Cases and Complements of the Legal LoopholesA Thesis Submitted to Chongqing University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the Degree of Master of ProfessionByGao FengSupervised by Ass. Prof. Jia HuanYinProfession: Juris MasterCollege of Law of Chongqing University,Chongqing, ChinaApril 2011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问题是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的补充。

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法律漏洞都是必须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判例作为法律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已为众多学者所共认。

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无疑是最具有权威性、示范性和指导性的漏洞补充因素。

然而,在我国法律漏洞补充的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指导性案例与法律漏洞补充的关联性展开研究,期望通过讨论,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指导性案例的漏洞补充作用的重视。

本文认为,只有在对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有了较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律漏洞填补的司法实际状况,进一步加强指导性案例制衡作用,才能更好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漏洞难题。

本文的内容首先立足于对法律漏洞和指导性案例相关概念的界定和梳理,通过对指导性案例作为漏洞补充因素的合理性和优越性的分析,继而对指导性案例补充法律漏洞的实践路径的构建和具体的适用方法展开论述。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姬晓红_法学理论论文.doc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姬晓红_法学理论论文.doc

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但是拘泥于文义解释,固步自封,奉法律文字为金科玉律,就会导致法律僵化,使法律成为“死法”。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条款目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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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摘要:任何法律皆有漏洞,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

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说过:“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逐渐与时代脱节”。

显然,作为正义和公理化身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漏洞进行合理的补充。

而了解并能灵活运用补充方法对民法的实际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法律漏洞;产生原因;补充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07-02
一、法律漏洞的涵义及产生原因
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律漏洞一词最早由德国民法学家齐特尔曼在1907年提出。

关于其概念,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说:“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

”这种解释比较通俗易懂。

一般认为,法律漏洞有以下三个涵义:(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的缺陷,既不完全性;(2)因此缺陷的存在而影响了现行法应有的功能;(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了立法意图。

因此,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违反法律意图之不完全性。

而所谓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

著名法学家赫克认为立法有两个理想:完全的安定性和完美的
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理想,因此,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那么,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我觉得这其中既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原因,也有立法者自身法律素养有限的原因。

(一)制定法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1、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人类的意志。

但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创制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规范体系;2、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变的,而法律规范即使制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于社会来说永远都是滞后的;3、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法律素养是有限的,立法技术也是不尽完善的。

而法律法律对其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应有最大程度的涵盖,人民把自己的生命财产托付于“凝固的智慧”(指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个任务对立法者而言显然过于艰巨。

(二)法律规范是具有抽象性的。

法律必须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这样才能具有公平性和效率性。

但这样不能保证实际生活中的个案的公平,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此外法律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则就有产生法律漏洞的可能。

(三)立法者有意识地对应予规范的案型不加规范。

有认知的漏洞即属此情形。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经意识到须某个事项作出
规定,但可能出于考详不周或语词的模糊性的局限等未作规定。

如瑞士民法第一条:“法律适用在依文义或解释对之有所规定的一切法律问题。

如果法律未加规定,那么法院应依习惯法,如无习惯法,那么法院应依那些如果他是立法者,他便会制定的法规去裁判。

法院在这里应遵守被考验过的学说与传统。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
对于法律漏洞的分类,目前并不存在一个绝对意义上的分类,但一般认为有以下五种:(一)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自始漏洞是指漏洞在法律制定时已经存在。

嗣后漏洞是法律制定后由于社会、经济、政策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二)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明确漏洞是指法律依其体系及规范意旨,对应该规范的未规范。

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应予规范的事项有一般性规定,但缺乏对该事项特别情况的规定以致消极呈现出一种法律的欠缺状态;(三)部分漏洞和全部漏洞。

这种分类是以对认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是否完全被规范为标准。

如果对被判断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完全没有规范则称为全部漏洞;如果对于被判断为有必要予以规范的问题虽已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规范得不完整的则称为部分漏洞;(四)部门漏洞与部门间漏洞。

部门漏洞只存在于一个法律部门内,可能是条文内容上也可能是体系上的漏洞。

部门间漏洞出现在各个法律部门中,由于各法律部门相互冲突或不协调而产生,既可能是没有规定形成空白,也可能是有规定但规定相冲突;(五)真正的漏洞和不真正的漏洞。

对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根本就未加以规范的称之为真
正的漏洞;而不真正的漏洞是指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有所规范但是规范得并不适当,具体表现为其规范得过于宽泛,未对一般规范作适当的限制。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法律既然存在漏洞,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就不可避免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梁慧星在《民法解释学》中认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也是一种造法的尝试。

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可分为三类:(1)依习惯补充;(2)依法理补充;(3)依判例补充。

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依法理补充,它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类推,又称为类推适用。

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对系争案件无明文规定可予适用时,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基于系争案件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案型的相似性,运用类比推理对类似的规定予以援引适用的法律适用过程。

类推适用的基础在于,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而后才知道要比较的是哪一点。

对两种事实构成不是在任何方面都加以比较,而只在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方面上加以比较,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同性。

而构成二者“类似”的与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观点如何确定?这不能仅仅
通过形式逻辑来解决,其间需要的是一种评价性思考,即从法律规
整的目的或者说法律计划和法律理由上来评价的构成要件的诸要
素中,哪些是重要的。

(二)目的性限缩。

是指依据法律的目的及其评价计划,对因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律规范,限制其仅适用于适宜的适用范
围。

被限缩的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目的性限缩的基础在于:在法律规范的外部的、形式的体系中,法律条文常常包含了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体系”所不应当包含的案件事实。

如果忠实于文字的规范适用可能导致结果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相反。

(三)利益衡量。

面对案件事实,当法律中存在可以适用的多个规范时,而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相互矛盾和排斥,即需要对这些法律规范涉及的法益进行衡量,从而找出应予优先适用的规范。

“利益”指的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

之所以要对利益进行衡量,是因为法律规范是对社会利益的价值评价。

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所有法律上的利益和法的价值的重要性的排序表,让法官可以像阅读数表一样读出每一种利益的重要性的次序,以排除冲突,做出裁判。

因此,法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较、衡量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的重要程度。

(四)反对解释。

所谓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

或者说,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就其反面而为之解释。

反对解释的逻辑是:若m-p,则非m-非p。

需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条文都可以做反对解释。

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中认为:可以做反对解释的法律条文,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封闭的。

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法律条文采取定义形式,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2、法律条文采用了完全性列举的方法。

其他还有目的性扩张、比较法方法以及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等方法。

每一种方法在实际断案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一面,能够
对这些法律漏洞补充方法进行灵活运用,是进行法律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四、结语
法律漏洞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

对法律漏洞进行有效补充,是适用法律的题中之义,是维护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

法律漏洞是必然存在,不能消除的,但是减少法律漏洞却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和立法技术、重视司法解释的适用以及完善立法程序来解决。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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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金钊.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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