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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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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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但是拘泥于文义解释,固步自封,奉法律文字为金科玉律,就会导致法律僵化,使法律成为“死法”。

体系解释是指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依其编章条款目的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的意思阐明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可以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反对解释、当然解释四种。

体系解释能够维护法律体系之一贯及概念用语的一致,在法律解释上确具价值。

但是如果利用解释过于机械,拘泥于形式,就会忽略法律的实质目的。

法意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或沿革解释,是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价值判断以及其作此价值判断所希望实践的目的来作解释。

法意解释要参考立法过程中的一系列记录、文件、备忘录等,对立法者意思的理解不应为立法者当时之意思,而应为立法者处于今日所应有的意思。

该解释具有“范畴性功能”,可划定文义解释的活动范围,使文义解释不至于离经叛道。

比较解释是指参酌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作为诠释本土法律的参考资料,以实践其规范目的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并非仅比较多国的法律条文,且更多的是比较各国相关的判例学说,从而窥探法律的本意,进而适应时代的潮流。

目的解释是以法律规范目的阐释法律疑义的方法。

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体系性,个别规定和多数规定都受规范目的的支配。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浅析法律漏洞以及填补

事项 ,虽 然 法 律 给予 调 整 但 是 规 范 得 不 全 面 ;
第 三类 对 于 同 一 事 项法 律 规 定 有 矛 盾 ;第 四类 对
漏洞的授权体系”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 同样 认为法律不可能存在漏洞。他认 为 “ 如果 法律对
于事 实未 予 规 定 ,法 官 以填 补 法 律 漏 洞 的方 式 进
生 活事 实正 义 地被评 定 为不属 于法 外 空 间 的事 项 ,
现过 程 中制 定 的 ,法律 并 不 能 被 创 造 出来 ,而 只 能逐渐 被人 们 发 现 ,法 律 漏 洞 并 不是 法 律 本 身 不
完 满 的状 态 ,而 是 尚未 被 立 法 者 发 现 的 法 律 ,因
此 ,并 不存 在 所 谓 的法 律 漏 洞 ,那 只是 上 未 被 发 现 的法 律 ” 。 - 2 比如 其代 表英 国著 名 法 学 家 布 莱 克 斯顿认 为 “ 在实 定法 之上 存在 永恒 不 变 的 自然 法 , 因此 法律 是 由发 现而 来 的 ,法律 不 存 在什 么漏 洞 , 法官 的职 责 只是 去 揭 示 埋 藏 在 习惯 法 和 自然 法 中 的既存法 律 ” 。 3 又 如 现 代 的 自然 法 学 派 代 表 德 沃
于某种事项虽有所规定约束 ,但是约束不妥 当或
显 失 公正 。

行 判决 时 ,他并 不 是 在填 补 现行 法 漏 洞 ,而 是 在 现行 法 阶层体 系 中增 创 一个 不 同于 其 他 一 般 法 律 规 范 的个 别 规 范 。该 规 范 的 效 力 源 于 上 级 规 范 , 并非欠 缺 规 定 。所 以 当缺 乏 某 种 法 律 规 范 时 ,只 能说存 在 一 个 “ 法外空间” ,而 无 所 谓法 律 漏 洞 。 如果 法律 漏 } 同的存 在并 授权 法 官 进 行 补 充 ,则 可 能 导致 司法 权 侵 犯 立 法 权 ,即 所 谓 的 “ 司 法 僭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摘要」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

论法律漏洞及其弥补【摘要】我国为大陆法系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法官审判案件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予以裁定。

但随着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进步,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也凸显出来,一些新型的社会纠纷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由此产生了法律漏洞。

那么何为法律漏洞,对其如何予以弥补,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漏洞;自由裁量权;制度完善;漏洞弥补一、法律漏洞的定性及产生的相关因素法律漏洞,德国学者认为其是“法律体系上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所谓不圆满,即对法律应当对某种社会关系制定法律予以调节而未制定的状态。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上的不圆满状态。

台湾学者黄茂荣将法律漏洞归纳为三类:(1)法内漏洞;(2)无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立法者的疏忽,法律上有意义应当予以规范而未规定,致使法官的漏洞填补没有任何现行法上的根据;(3)有据式体系违反,指由于社会的变迁和进步所产生的新事物所引起的矛盾,其应当是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只因立法者无法预见而在其出现一段时间后法律上没有规范的情形。

笔者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存在立法上的缺陷或者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等原因,使得法律从内容到适用产生各种问题的因素。

法律漏洞的产生与以下几个因素相关:(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往往是根据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的。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也在进步,同时不断产生新型的社会关系与纠纷,这些新型的社会关系本应当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纠纷时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借鉴,这时候就产生了法律漏洞。

(二)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既有限又相对广泛的,立法者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适用。

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水平较低,制定出的法律规范适用性较差或者对于应当适用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未能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出现问题,同时法律的公信力也会降低。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略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石现明;王卉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2(000)003
【摘要】法律漏洞是指制定法对于争讼案件应当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规范,从而无法找到处理争讼案件的适当法律规则之情形。

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前者是指依立法者或社会公众意愿和法律的字面含义都不能涵盖系争案件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后者是指系争案件依法律字面含义已经涵盖,但依立法原意或社会公众的意愿则不应涵盖而形成的法律漏洞。

对于明显的法律漏洞,可以通过类推适用、适用习惯法、运用法理学说、目的性扩张等方法予以填补,而对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则只能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予以消解。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难以涵盖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漏洞经常存在,故应当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创制权,以妥善化解社会纠纷,同时又对其加以必要的限制约束,防止这些权力被滥用。

【总页数】7页(P11-17)
【作者】石现明;王卉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云南昆明65022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云南昆明6502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1
【相关文献】
1.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法律适用分析——以法律漏洞的填补为视角
2.法律漏洞的填补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3.略论法律漏洞填补的依据
4.略论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漏洞填补解释方法
5.论法律漏洞及其填补——由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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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项目十三 法律漏洞补救技术

项目十三  法律漏洞补救技术


可见,本案中对于被告在一个相对特殊的 时间段即春节期间的休刊是否要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依照行业 内的习惯就能很好的填补这一法律漏洞。 《合同法》第61条确认了交易习惯在民事关 系中的重大作用。本案的成功解决,民事 习惯对法律漏洞的填补起着关键作用。
项目十四
法律漏洞补救技术
主要内容

一、法律漏洞及其成因 二、法律漏洞的种类 三、法律漏洞的补救及其方法
相关案例

据报载,某夫妇结婚几年来,感情一 直不错。但自从家里购买电脑,丈夫沉溺 于网络,并与网上一女子举行了婚礼,过 着虚拟的夫妻生活,以致夫妇感情日趋淡 化。女方认为其夫的行为使其受到莫大的 伤害,于是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赔偿精 神损失。男方同意离婚,但拒绝精神损害 赔偿。法院则以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失没有 法律3.公法漏洞和私法漏洞
4.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
5.部门漏洞与部门间漏洞

(四)法律漏洞的补救技术 1.依习惯补救
2.依法理补救 3.依判例补救



依习惯补救的案例

2003年12月12日,原告陈某向被告成都商报社交 纳全年订报费144元,订阅2004年度的《成都商 报》。2004年1月20日,被告在《成都商报》上刊 登休刊启示,称“本报定于1月23日至1月26日休 刊4天,如无特殊情况,1月27日恢复出报”。原 告对被告休刊不满,诉至法院。原告诉称,在其 订阅报刊时,被告并未告知春节要休刊4天,其行 为构成服务欺诈,给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要 求被告按休刊期间订报费的两倍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休刊行为得到省委宣传部的同意,休 刊前在报纸上公开刊登了启事,而春节休刊是报 刊发行行业的习俗,故春节休刊不存在欺诈行为, 也没有违约,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李"青#!翁"焱!!#f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f 安徽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安徽马鞍山!*"&&!$""摘"要!法律漏洞形成的原因有多种"如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抽象性等&法律漏洞一般可分为认知与无认知%自始与嗣后%开放与隐藏等几大类&法律漏洞可采用类推%目的论限缩%利益衡量等方法进行补充&""关键词!法律漏洞"原因"补充""中图分类号!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6%0*.9""Q *"’.+%9&H&%D +0/5#Q Q’.C .%09<U +%4#"P >8A?&%!!#D G H =J J 2J IW 09"A F =L 6R F 653M ;6<O "83I 36!"&&")#!D G H =J J 2J IA M H =6<3H <L M 3+F U 6F 33M 6F U"A 8R Q "P 0a 0F ;=0F !*"&&!"A F =L 6">=6F 0$"")L /0$&30’Q =3M 30;J F ;J I I J M N 6F U 2J J [=J 23;6F 2090M 3N 0F 6I J 27";L H =0;<=320U U 6F U 0F 701;<M 0H <F 3;;J I <=3209;<0F 7/0M 76^0<6J F 3<H D V 3F 3M 022O <=3O H 0F 1376567376F <J <=3I J 22J 96F U H 0<3U J M 63;’H J U F 6<6530F 7F J F b H J U F 6<653#I M J N<=313U 6F F 6F U0F 7<=320U U 6F U #J [3F 0F 7H J F H 3023<H D Q =32J J [=J 23;6F 209H 0F 13;L [[23N 3F <3796<=<=390O ;J I 737L H <6J F 0F 7<=3N 30;/L M 3N 3F <J I [M J I 6<;3<H D""M .1H "$D /’800/-08+.)8"9##+"&0)#&1//8+,+)$一"法律漏洞的形成原因""法律漏洞"顾名思义就是法律上的漏洞&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漏洞的发现源于#)&’年德国民法学家齐特尔曼!B 6<32N 0F F $从理论上提出法律中存在漏洞的观点"但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认为是法律适用还是法律创造是有争议的&法律漏洞形成的原因有多种’首先"制定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性规范"而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创制一个完美无缺的规范体系#!!$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相对于社会生活来说法律永远具有滞后性&!"$立法者的疏忽和立法技术的不完善&其次"法律规范的抽象性&法律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不能保证实际生活中的个案的公平"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此外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则就有承认法律漏洞的必要&最后"法治社会的要求&法治社会中法官的任务是裁判"对于案件在没有法律抑或没有合适的法律规范时"不得拒绝裁判&那么"法律漏洞的补充成为法官必须掌握的一项技术&二"法律漏洞的种类""对事物的分类是为了更好的认识事物的性质"对法律漏洞的分类也不例外&目前"公认的法律漏洞的分类有以下几种’""#一$认知的漏洞和无认知的漏洞""这一分类的标准是针对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对系争的规范的不圆满状态是否有所认识&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系争法律规范的不圆满状态已经有所认知"但是立法者唯恐操之过急会使法律规范对系争案型做出不成熟的规范进而妨碍法律的进化"而让司法机关在学术界的支持下逐步完成的法律漏洞属于有认知的法律漏洞&而如果由于立法者思虑不周"对应予规范的事实未予规范或未完全规范或者规范有矛盾"则这种漏洞为无认知的法律漏洞&比如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规定"在一般偷税犯罪和严重偷税犯罪之间存在着一部分偷税行为没有法律规范"即是由于立法者疏忽所致&""#二$自始的法律漏洞和嗣后的法律漏洞""这种分类是以法律漏洞是在系争的法律制定时存在还是在制定之后存在为标准&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由于考虑不周没有予以规范而存在的法律漏洞"或者由于条件不够成熟故意没有予以规范而存在的法律漏洞为则称自始的法律漏洞&前面的有认知的漏洞和无认知的漏洞均属于自始的法律漏洞&但如果制定法律时法律漏洞并不存在"但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伦理价值观念或其他事实的变迁"产生的新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而法律又没有予以规制的则为嗣后的法律漏洞&""#三$开放的漏洞和隐藏的漏洞""这种分类是以法律对应当被规范的案型及其特殊情形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为标准&如果法律对依该规范的意旨应当予以规范的行为未加以规范"则为明显的法律漏洞#如果法律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然加以规范"但是却未对该案型的特别情形在规范上加以考虑并相应地予以特别规定"则这种应有而未有的特别规范就是隐藏的法律漏洞&这种类型的划分是被相对的确定下来的"其划分的标准是看它的发生是否因对一个相对的一般规定的应存在而不存在的限制来定的&隐藏的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中存在可以适用的规则"但(该规则,,,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此类事件的特质"因此"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事实上"关于法律漏洞的分类"学者们各自有各自的看法&但由于这些分类本身是建立在学者本身对于法律漏洞的认识上"很难形成共同的语境&现对比较有影响的分类做一整理’""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李"青!#)%!b $"男"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第!"卷第#期!&&$年#月"""""""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T J L M F 02J IA F =L 6R F 653M ;6<O J I Q 3H =F J 2J U O !G J H 602G H 63F H 3;$""""""""c J 2D !""?J D #T 0F L 0M O "!&&$""一是真正的漏洞和不真正的漏洞!由德国学者齐特尔曼"B6<<32N0F F#提出!这种分类是以对认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是否予以规范和规范得是否恰当为标准!对法律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根本就未加以规范的称之为真正的漏洞$而不真正的漏洞是指对应当予以规范的案型虽有所规范但是规范得并不适当%具体表现为其规范得过于宽泛%未对一般规范作适当的限制! ""二是部分漏洞和全部漏洞!由学者40=N所倡!这种分类是以对认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是否完全被规范为标准!如果对被判断为有必要规范的问题完全没有规范则称为全部漏洞$如果对于被判断为有必要予以规范的问题虽已作了相应的规范%但是规范得不完整的则称为部分漏洞!""三是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和目的漏洞!由学者卡纳里斯所倡!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是指法律提出一个法律问题%但却没有给出相应的答案!它的特征在于一个生活事实被确定于法定空间%法律应当予以规范%法院也应当予以审判%但是事实上实证法中却没有相应规范支持!目的漏洞是指禁止拒绝审判式漏洞以外的基于法律的目的所要求的法律的补充!这种漏洞通过类推适用&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等被认定!三!法律漏洞的补充""当发现有法律漏洞时%如何补充已成为一个焦点问题!法律漏洞的补充的性质是什么?法官在裁判个案时%是否可以创造法律%答案是否定的!大陆法系法官的任务是发现法律而不是发明法律!法官首先还是’要探究并实现法律或法律秩序的规范目的(%)!*他以发现法律的方式应用法律作出裁判!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类推%又称为类推适用!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对系争案件无明文规定可予适用时%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基于系争案件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案型的相似性%运用类比推理对类似的规定予以援引适用的法律适用过程!)!*’依一般的见解%,类推-适用是一种将两件情事相互比较的程序!()"*但是%任何两个事实之间都在某些方面一致%还在某些方面不一致!如果在所有可能的角度上二者都是一致的%那么二者就不是’类似(%而是’相同(!正像拉德布鲁赫所说的那样+相同性不是现实存在的%事物和人都有所不同%正如每个鸡蛋都形状各异!相同性总是基于某个特定的角度从现有的差异性中抽象出来的!类推适用的基础在于%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而后才知道要比较的是哪一点!)**对两种事实构成不是在任何方面都加以比较%而只在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方面上加以比较%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同性!而构成二者’类似(的与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观点如何确定?这不能仅仅通过形式逻辑来解决%其间需要的是一种评价性思考%即从法律规整的目的或者说法律计划和法律理由上来评价的构成要件的诸要素中%哪些是重要的!)#*""二是目的论的限缩!是指依据法律的目的及其评价计划%对因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律规范%限制其仅适用于适宜的适用范围!被限缩的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论的限缩的基础在于+在法律规范的外部的&形式的体系中%法律条文常常包含了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体系(所不应当包含的案件事实!如果忠实于文字的规范适用可能导致结果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相反!须明确的是目的论限缩不同于限缩解释!两者的不同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目的论的限缩是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之一&而限缩解释则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另一方面限缩解释是指在法律适用中对于法律规范文义的限制%限缩解释的解释结果与规范文义相比较有所缩小%仍是解释结果出现后的比较%它并不涉及如何达致这种较为狭窄的解释结果!相比之下%在法官作目的论的限缩时%通过探寻法律规整的目的和评价计划%引入一个限制性的规范%以达到适用法律的目的!""三是利益衡量!面对案件事实%当法律中存在可以适用的多个规范时%而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相互矛盾和排斥%即需要对这些法律规范涉及的法益进行衡量%从而找出应予优先适用的规范!’利益(指的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之所以要对利益进行衡量%是因为法律规范是对社会利益的价值评价!但没有一个所有法律上的利益和法的价值的重要性的排序表%让法官可以像阅读数表一样读出每一种利益的重要性的次序%以排除冲突%做出裁判!因此%对于法官来说%’最困难之点正在于+其并非取向于某一般性的标准%毋宁须同时考量当下具体的情况(!)#*法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较&衡量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的重要程度!如何具体衡量?这恐怕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认为%首先法官根据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比较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是否有一方相对于他方来说具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例如%对于财产性的利益来说%人身性权利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其次%如果个案所涉及的法益的价值相当%比如同种的人格权%此时就要比较假使一种利益让步时%其利益受损害的程度%由此付出的代价!""最后%还要考虑能否适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的原则!即假使一种法益作出略微让步%是否就足以保障另一种法益?或者对一种法益的保护%是否必须完全牺牲另外他种法益为代价?法律应该尽量促使各种利益都得到尽可能的实现%而不应完全漠视其他利益!参考文献")#*)德*卡尔.拉伦茨f法学方法论)P*f陈爱娥译f北京+商务印书馆%!&&"f)!*黄茂荣f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P*f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f)"*)德*伯恩.魏德士f法理学)P*f丁小春%吴"越译f北京+法律出版社%!&&")**屈茂辉f类推适用的司法价值与司法运用)T*f法学研究% !&&(%"##f#责任编辑"雷金火$!"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期。

2019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doc

2019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doc

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论文摘要:任何法律皆有漏洞,这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

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说过:“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日起,便逐渐与时代脱节”。

显然,作为正义和公理化身的法律需要与时俱进,需要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漏洞进行合理的补充。

而了解并能灵活运用补充方法对民法的实际运用是非常重要的。

论文关键词:法律漏洞;产生原因;补充方法一、法律漏洞的涵义及产生原因古语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存在漏洞的。

法律漏洞一词最早由德国民法学家齐特尔曼在1907年提出。

关于其概念,梁慧星教授在《裁判的方法》中说:“法官审理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找不到任何法律规则,现行法律对本案没有规定,这种情形叫做法律漏洞。

”这种解释比较通俗易懂。

一般认为,法律漏洞有以下三个涵义:(1)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的缺陷,既不完全性;(2)因此缺陷的存在而影响了现行法应有的功能;(3)此缺陷之存在违反了立法意图。

因此,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违反法律意图之不完全性。

而所谓不完全性,是指现行法上欠缺当前事态所必要的规范,或规范不完全,或有补充必要。

著名法学家赫克认为立法有两个理想:完全的安定性和完美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这两个理想,因此,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那么,法律漏洞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呢?我觉得这其中既有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的原因,也有立法者自身法律素养有限的原因。

(一)制定法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1、法律是人类创制的社会规范,它体现了人类的意志。

但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创制出一个完美无缺的社会规范体系;2、社会生活是复杂而多变的,而法律规范即使制定的再详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因此可以说,法律对于社会来说永远都是滞后的;3、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法律素养是有限的,立法技术也是不尽完善的。

而法律法律对其应调整的社会关系应有最大程度的涵盖,人民把自己的生命财产托付于“凝固的智慧”(指法律,亚里士多德语),这个任务对立法者而言显然过于艰巨。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修改,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些法律漏洞可能会被人们利用,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出现,因此及时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立法时的疏忽有时候,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疏忽,导致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完善,留下一些漏洞。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先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一些涉及新兴产业、科技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漏洞也就相应产生。

法律监督与执行的不到位即使是完善的法律,如果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疏漏,也容易导致法律漏洞被滥用。

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涉及利益矛盾较为突出的法律,漏洞的出现就更为频繁。

法律漏洞的危害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加重社会不公正: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加剧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削弱法治权威: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为了防止上述危害的发生,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的填补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

完善立法过程立法者需要加强对法律起草的审慎性和专业性,以确保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

同时还需在法律的语言表述上更加精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定期审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因此,定期对已有法律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完善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纠正,以杜绝不法分子对法律的滥用。

结语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填补和完善法律漏洞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八.、■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

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

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

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

浅析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前言法律规则是以高度抽象、概括的规范和概念的形式出现的,而规范和概念又是以文字的形式表达的。

因此许多法学家认为自从有了成文法,就有了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活动。

然对成文法的解释绝非一件易事。

欲使成文法能够最大限度的释放其光芒,解释者不仅要解读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各个层面,亦需要以犀利的目光直视和剖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自身的价值体系和理论框架,因此法律解释学以其实用性、技术性和知识性的特点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荣登历史的舞台,改变了以往将法律解释仅仅局限在简单的文本解释的情况,而将视野投向以司法适用中的规则和事实的互动关系为内容的深度阐释。

本文作者通过阅读数本专家名作,对法律解释、法律漏洞以及法律漏洞的补充有了一个粗浅的认识,遂作此文。

一、法律解释“法学之目的,实不应仅以研究成文法为己足,而应研究探寻居于指导地位之活生生的法律,据以论断成文法之善恶臧否”。

故法律解释的目的“并不在于单纯地理解既存的法律文本、解释法律规则,而在于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的个案事实,由法官得出有说服力的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解释的目光应驻足于现实中的成文法,同时应该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理想即公平、正义,最终使成文法的功能在司法中得到最大的发挥。

我认为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法律解释传统的法律解释亦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以文义、体系、法意、比较、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正确化。

狭义的法律解释重在在文义的限度内探究立法者的意图,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及合宪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依照法律条文的表面意思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所作的解释。

其依据是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由于其针对的对象是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除了个别的专业用语有其特有意义作解释外,应当以文句所具有的通常意义作解释。

文义解释在法律解释上有其不可磨灭的意义,因为无视于法律条文就会使法律有名无实,法律也将失去其安定性。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是国家为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公平正义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出现法律解释不明确或存在漏洞的现象,这给司法实践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挑战。

因此,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制度,是保障法律正确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概念、原因和解决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适用范围、补充或修改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和说明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本身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释义和适用,是避免产生错误判决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例如,在《刑法》中,对于“故意”、“过失”等概念的具体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刑法的可执行性和公正性。

法律漏洞,是指在法律制定、起草和修订的过程中出现的规定不全或缺位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缺失或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律的实际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可能衍生出法律冲突、法律空白等问题。

例如,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未就“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给行业竞争和市场秩序带来了很大影响,也造成了监管机构执法难度上升的问题。

二、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原因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产生,有多种原因,这里仅列举其中几个重要的原因:1. 法律制定过程的不完善。

法律制定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因此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协商和权衡,才能最终敲定。

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的观点和利益上的不同,可能会导致产生法律规定的空洞或者不够细致的情况。

2. 法律规定的变化和复杂化。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地变化和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修改前后的规定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也可能会对原有的法律体系造成影响和压力。

3. 司法实践中的个别案例。

司法实践是法律规定得以真正体现和执行的重要途径。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

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演讲范文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愈发凸显,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法律解释上的漏洞。

因此,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填补这些漏洞,确保法律的有效运行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首先,我想谈一下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解释是确保法律规定具体适用的关键所在。

尽管法律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仔细的研究和讨论,但法律本身无法覆盖所有细节和情形。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来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做出解释和解答。

例如,当涉及到刑事案件时,法律解释能够明确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使司法机关能够根据具体案情做出公正判断。

因此,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是维护公正和权益的关键所在。

然而,法律解释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

这些缺陷可能是因为法律文本的不完善,也可能是因为新出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没有被考虑到。

例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一些涉及到隐私和网络安全的法律规定就显得不够完善和针对。

这样的法律漏洞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为了填补这些漏洞,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探讨,及时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那么,如何填补法律漏洞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和立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法律解释的研究和监管。

他们应该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

其次,法律专家和学者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讨论和研究中来。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填补漏洞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

此外,公众应该也要积极参与到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来。

他们作为法律的直接受益者,应该对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合作,我们才能够填补法律漏洞,保障公正和正义的实现。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听众们,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的填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正确和合理的法律解释,我们能够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判断。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探讨与研究

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探讨与研究

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我国民法的漏洞及其补充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8-20浏览次数:8931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中国民法法律漏洞补充方式内容提要: 所谓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态。

其特征为:一是违反立法计划性,二是不圆满性。

按不同的分类标准,法律漏洞可分为自始漏洞与嗣后漏洞;明知漏洞与不明知漏洞;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及碰撞漏洞。

法律漏洞应予补充,应以法秩序的精神为依据补充法律漏洞。

具体需要用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和法律续造等方式。

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不仅具有上述特征,而且呈如下特性:一是法律漏洞大面积存在,许多法律制度整体性欠缺,或者一项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重要成份欠缺;二是不明知漏洞较多。

所以,我国民法的法律漏洞的补充,究竟适用何种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民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为龙头的民法基本架构已初步形成。

但应看到,我国民法的漏洞仍比较明显,将来也在所难免。

原因在于:(一)法律概念本身或多或少地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模糊边缘”。

一旦法律概念的“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通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未有新法及时调整或法律不能及时修改之时,就存在着法律漏洞。

(二)在设计法律概念时,如果将所描述对象的特征舍弃过多,便构成法律概念过度抽象化的状况。

这种过度抽象的法律概念未能涵盖法律应予调整的对象时,即构成法律漏洞。

(三)法律制定于过去,但适用于现在,预测于未来。

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社会在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律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节,缺乏某些调整现时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出现了法律漏洞。

(四)中国的民事立法,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强调“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指导思想,民法研究落后,相当数量的问题未加探索,立法者对一些民事关系认识不清或未曾认识,结果是决策者认为不成熟的民事法律未能及时制定,有些至今没有起草,尽管实际生活非常需要这些民事法律调整。

法律漏洞的识别和填补之道是什么

法律漏洞的识别和填补之道是什么

法律漏洞的识别和填补之道是什么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法律漏洞如同隐藏在暗处的陷阱,给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正带来了挑战。

那么,如何识别这些漏洞,又该如何填补它们,以确保法律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法律漏洞。

简单来说,法律漏洞就是指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某种缺陷或空白,使得某些应当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法得到有效的规范。

这种缺陷可能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相互矛盾、过时或者完全缺失。

识别法律漏洞并非易事,它需要我们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法律素养。

一种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案例分析来发现。

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相似的案件,但法律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显得力不从心,无法给出明确、一致且合理的裁决时,这往往暗示着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例如,在新兴的互联网领域,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可能会出现一些传统法律未曾涵盖的新型侵权行为,如果现有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规制,那么就可能存在法律漏洞。

此外,比较法研究也是识别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通过观察和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在类似法律问题上的规定和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自身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如果其他国家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某个问题,而我们的法律却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这很可能就是一个法律漏洞。

那么,一旦识别出了法律漏洞,又该如何填补呢?这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常见方式之一。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和目的,对不明确或存在歧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这种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

例如,对于一些模糊的法律概念,如“合理期限”“重大过错”等,法院可以通过具体的判例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根本途径。

当现有的法律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存在较大的空白时,立法机关应当及时出台新的法律或修改现行法律。

这需要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以确保新的法律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又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

浅析法律漏洞的分类及其填补

浅析法律漏洞的分类及其填补

不确 定性 出发, 认为只有在社会 中法律才是法律, 使得法律沦为政治
法 公 第 的玩偶 《实证 主义 新分析法 学派 的当代领袖哈特站在语 言分析哲学 言 , 律 欠 缺 依 其 目的本 应 包 含 的适 用 规 则 。例 如 我 国 《 司 法 》
的立场。 认为法律规则存在着空缺 结构 ,并 因而有其阴影区域, 0 但法 律的空缺结构并不影响法律在大体上 的明确性 , 否则 , 法律就不成其
计 划 并 非 客 观 的 、 直 接 适用 的 标准 , 是对 规 范 和 评 价 矛盾 进 行 统 可 而


例子中, 就是归纳 出案件中待 处理 的“ 司免除股东债务是否适用 公
股东回避制度 ” 这一事实类 型。 其次 , 寻找法律 体系中与该类 型事实 最相类似 的某个 , 或某几个条文规 定, 本案 即公司法有关股东回避 制
关键 词 法律 漏洞 漏 洞填 补 溯及 力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 1 -2 1 0 .5 22 0 )30 60 ( 法律体 系肉的法律漏洞和法律体 系外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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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类 号 : 9 0 1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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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是 否存在 漏洞 , 大法学 派对此 从 不同立 场进行 了论证 。按 照 实证 主 义的立 场 , 三 法律 漏洞 即法律体 系存 在 的 违 反立 法计 划 的不 圆满性 , 文 即采用此 观点介 绍 了法律 漏 洞的概念 , 本 分析 了法律 漏洞产 生 的原 因及 其分类 , 并重点 分析 了 每 种 法律 漏洞 的填 补方 法。

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

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

法律漏洞的特征与填补路径李秀芬*目 次一、法律漏洞的法理分析二、法律漏洞的特征三、法律漏洞的填补路径摘 要 法律的不完备是法律漏洞的本质;法律的修改是法律漏洞填补的表现形式。

法律漏洞是必然、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任何法律体系都存在漏洞,有些漏洞在立法时已经预见,有些漏洞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被发现。

法律漏洞是分层次的,有些是国家法律体系上的漏洞,有些是法律相互衔接上的漏洞。

法律漏洞的发现与填补是法律漏洞研究的基本任务。

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其填补路径各不相同:立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基本方式,司法填补是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补充,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法律漏洞填补最常见的形式。

关键词 法律漏洞 规范性漏洞 司法填补 学理填补一、法律漏洞的法理分析随着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杨仁寿和2003年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分别在我国大陆的出版和传播,以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问题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1〕拉伦茨指出,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造法”是法律漏洞的填补方式之一。

〔2〕台湾学者王泽鉴分析了法律漏洞与习惯法的适用、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等相关问题。

〔3〕在中国大陆,梁慧星的《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4〕一文,是较早研究法律漏洞问题的重要文献之一。

纵观国内外有关法律漏洞* 李秀芬,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

〔1〕 参见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载《法学》2004年第2期。

〔2〕 参见[德]拉伦兹:《法律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81页。

〔3〕 参见王泽鉴:《王泽鉴法学全集》(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7-70页。

〔4〕 参见梁慧星:《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载《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115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法律漏洞的概念、法律漏洞的成因、法律漏洞的发现与法律漏洞的填补等四个方面;其中,最具争议的是法律漏洞概念的界定;讨论最多是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方法。

第十三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第十三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包括霍姆斯、卡窦佐、 庞德、卢埃林等,均承认法律漏洞,进而肯 定司法造法的功能。
法律漏洞概念种种
漏洞是指事物有空洞、空隙,是指所描述的 对象在品质上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日本学者矶村哲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实 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图之法律不完全性。 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 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这里所说的法 律体系是指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 范之整合题。
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 自然法学,纯粹法学和概念法学。
自然法学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 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 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 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习惯 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 (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 时,法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 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 洞补充之权。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 案型,但依立法的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 只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被将其排除在外, 为贯彻规范的意旨,仍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 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 因目的性限缩是将原为法律条文之文义所含 含的类型,剔除其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使之 不在该法律条文适用的范围之内,故属于漏 洞填补方法的一种。
利益法学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 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 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 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翻 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 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存的 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 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的法律 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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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性限缩属于隐含漏洞,是指依规范意旨 本应就某类型设立限制而未设立限制,致法 律条文的可能文义涵盖过宽,将本不应包括 该类型包括在内。因此,需要通过目的性限 缩,将该类型剔除,使该法律条文符合规范 意旨。
目的性限缩的特征
目的性限缩属于间接推理的一种,其推理过程是: 凡M是P,M1非M,故M1非P。这是一种典型的三 段论推理。 目的性限缩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属于演绎推理 而不是归纳推理。 目的性限缩时就法律条文之规范意旨,即依法律目 的进行的,将不符合立法意旨的部分予以剔除。 目的性限缩可贯彻法律目的,并于被告有利,因此 可用于刑事案件。
概念法学
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不能存在漏洞。倘若法律对于 案件里的被告未规定原告所要求的义务,而法官得 以立法者的身份判决该案件时,他并不是填补现行 法律的漏洞,而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增创一个不同 于其他一般规范的个别规范。该规范的效力源于上 级规范,并非法律欠缺该规范。法律对被告的行为 未有明文规定应为或禁止时,并不构成法律漏洞, 只是应依“反面规定”理论,从反面推知,被告在 法律上并不被禁止为该行为。所以当缺乏某法律规 定时,只能说存在一个法外空间,而无所谓法律漏 洞。
法院之法律漏洞补充的权限
法院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基于以下两种权 限:法院的法律补充权和法院的法律审查权。
法院的法律补充权
按照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权与司法权 严格区分,法院并无补充法律之权。 依照现代宪法学说,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 权力区分已有显著变化,按照宪法的直接性 原则,宪法上的基本价值决定直接拘束立法 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方面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性质,由过去的专属立法权,转变为现在的 优先立法权;同时,司法机关取得了对于立 法机关所立法律的补充权。
依法理补充
所谓法理,在日本被称为条理;奥地利民法 上称之为“自然的法原理”;意大利民法称 之为“法的一般原则”;德国法上称之为 “由法律精神所得之原则”。 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认为,所谓法理,指法 律之原理,亦即由法律之根本精神演绎而得 之法律一般原则。
四、依法理填补漏洞
类推适用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扩张 反对解释
二、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法律漏洞的认定是对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 解释中的前后相连的两个阶段。但需要指出 的是,并非所有法律漏洞都能够予以妥善的 补充。法律解释学上承认有无权予以补充的 法律漏洞和不可能予以补充的法律漏洞。
识别法律漏洞的步骤
法律漏洞的认定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需某生活事实被认定为不属于法外空间,即 该生活事实被确定为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经对现行法进行检查判定,现行法对该生活 事实根本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完整,或作了 规定但不妥当,或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规定。 这时,即可得出结论该生活事实存在法律漏洞。
法律体系之无矛盾性要求避免和消除任何体 系违反。一方面,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 律时,应尽力避免发生体系违反;另一方面, 司法机关有义务在法律适用时,审查既存法 律是否存在体系违反,并尽可能通过司法解 释和法律漏洞填补排除体系违反。这种权力, 就是法院的体系审查权。
法院之违宪审查权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通过体系因素仍无法排除体系 违反时,则存在体系违反的法律便因违反宪法原则 而具有违宪性。 所谓违宪性是指一个法律无法通过法律解释及漏洞 补充使之与宪法的意旨相符。 依照现代宪法理论,法院具有违宪审查权。 实际上,司法机关是否被承认具有审查法律之违宪 性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基于法律秩序肢体习性和 体系违反之不相容性,在事理逻辑上,法院当然享 有体系违反审查权,从而也当然享有违宪审查权。
法院如何处理被它认定为具有违宪性的法律 呢?它是否有权拒绝适用该法律?是否有权 宣布该法律为无效? 通说认为,基于裁判具有个案性,法院有权 拒绝适用被它认为违宪的法律,但无权宣布 该法律无效。
三、法律漏洞补充的方法
依习惯补充 依法理补充 依判例补充
依习惯补充
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其根据为各国法律的 明文规定。 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 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 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法之法规,裁判之。 日本裁判须知第三条:民事之裁判,有成文 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无习 惯者,应推考条理裁判之。
利益法学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 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 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 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翻 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 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存的 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 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的法律 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 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日本学者石田穰将习惯分为三类:其一,既不违反 法律强行性规定,也不违反任意规定的习惯,有与 法律同一效力;其二,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而违 反任意规定的习惯,依当事人认可为条件,有与法 律同一效力;其三,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的习惯,无 与法律同一的效力。因此,依习惯补充法律漏洞, 须以该习惯一,候补性, 只有立法不足时,对法律漏洞加以补充;其 二,针对个案性,这种补充仅表现为针对处 理案件作出裁判,而不是制定一个一般性的 规范。
法院之法律审查权
法院的法律审查权包括体系审查权和违宪审 查权。
法律之体系审查权
按照宪法理论,为了将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现 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将宪法原则具体化。对 此,立法机关又优先为具体化的权力,即立 法机关的优先立法权。 如果立法机关忠实地将宪法原则落实到下阶 位的法律规范中,则上下阶位的法律规范便 会构成一个逻辑上及价值上均不矛盾的体系。 反之,则会出现矛盾。
第十一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主要内容
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的认定 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依法理补充的几种方法
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1776— 1861)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 逐渐与时代脱节。 德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法律犹如有机体, 必须随着社会生活之发展变化而变化,并在 变化中求其长生。否则必不免陷于僵化,不 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凯尔森认为,如果承认法律漏洞并授权法官 予以补充,则可能导致立法权转移给司法机 关,造成所谓“司法僭越”。
法律漏洞的肯定论
主要有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自由法学
埃利希和康托诺维奇为首的自由法学认为, 法律均存在漏洞,遇此情形,应自由探求生 活中的法予以填补,即用“活法”予以填补。
纯粹法学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逻辑是自足的,主张法律 不存在漏洞,认为法律概念的上下层属关系 构成一个法律体系,此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 足性;当缺乏某个下阶位概念时,可求助于 其上位阶更抽象的概念,从该上位概念中抽 象推出解决案件所需的具体概念。这种操作 从抽象到具体,与概念之形成由具体到抽象 恰好相反。
王泽鉴则认为,法律漏洞系指依现行法规定 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项问题,可 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之谓。 可见,法律漏洞是指现行制定法体系尚存在 缺陷,而这种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 功能,这种缺陷之存在又违反立法意图。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体系尚存在着 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目的的不完整性。
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指法律条文的文义应涵盖某一 案型,但依立法的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 只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被将其排除在外, 为贯彻规范的意旨,仍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 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 因目的性限缩是将原为法律条文之文义所含 含的类型,剔除其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使之 不在该法律条文适用的范围之内,故属于漏 洞填补方法的一种。
第二,作为判决先例,事实上具有类似于法 律的效力,但其效力不同于法律的规范效力。 因此,判决先例并不构成法源,而违反先例 的裁判也不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对既存判决无遵守义务,仅有斟 酌的义务。法院对于采用或不采用判决先例 中的法律解决负有说理义务。
可见,法院的法律漏洞填补活动,其性质充 其量只能说是一种造法的尝试,而非终局的 法律之制定。 这种造法尝试所表现于判决先例中的法律见 解,有可能转化为法律,也有可能被抛弃。
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 自然法学,纯粹法学和概念法学。
自然法学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 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 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 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习惯 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 (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 时,法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 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 洞补充之权。
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包括霍姆斯、卡窦佐、 庞德、卢埃林等,均承认法律漏洞,进而肯 定司法造法的功能。
法律漏洞概念种种
漏洞是指事物有空洞、空隙,是指所描述的 对象在品质上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日本学者矶村哲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实 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图之法律不完全性。 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 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这里所说的法 律体系是指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 范之整合题。
法律续造
魏德士在《法理学》中提到,法院拥有法律 续造的权力。法律续造的前提是制定法没能 实现解决法律问题的功能,它存在着一个首 要或者次要的调整漏洞。这个漏洞应该“根 据实践理性的标准和牢固的共同体的普遍正 义观”并通过法官的判决来填补。对联邦宪 法法院而言,法院进行“创造性地法律发现” 这个任务和权力,是宪法规定的司法功能的 必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要补充法律漏洞?
法律解释学认为,从法律的目的看,法律之 目的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协调 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 秩序。 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有补充法律漏洞 的权限,以及通过这种权限之行使以补充法 律漏洞的必要性,并使法院之补充法律漏洞, 具有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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