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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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矿政管理的重点改革内容梳理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绿色矿山建设改革
◆探明储量统一确权登记改革
◆矿业权评估制度改革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1、完善竞争出让制度
取消分类分方式出让(国土资发〔2006〕12号):申请在先、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按规定的年限分期缴纳多种出让方式并存成为历史。
不再分类分方式,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一律招拍挂出让,由市场判风险,决定出让收益,在服务期限内按年度分期缴纳。
2、严格限制协议出让
5种情况限制协议出让:
国务院批准及配套的、省级批准储量大中型的、国家专项为老矿山接替资源的、已设采矿权需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2种情形允许协议出让:
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同时,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
备注:协议出让以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的为准。
3、下放权限强化服务
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
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
2017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文公布《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旨在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三种形式: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
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4∶6,抑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
◆矿业权占有环节
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为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
◆矿产开采环节
组织实施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系。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
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
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配套政策
一是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用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二是取消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已转增的可不再补缴;
三是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制。
绿色矿山建设改革
2017年5月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和绿色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提出了三大具体目标任务:
一是转形象: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
建设50个以上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二是转方式:探索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新途径。坚持转方式与稳增长相协调,创新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新模式和经济增长新途径。
三是促改革:建立绿色矿业发展工作新机制。坚持绿色
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1、落实政府的引导推动和监管服务责任。一要四级联动,重心下沉,落实责任。中央六部门主要是部署指导,提供政策依据;省级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市县两级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强化监督管理。二要制定标准,明确政策,制定本地区推进工作方案,细化形成操作性政策措施。三要强化监督,优化服务,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
2、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一要主动担当,建设推进。各矿山企业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进技术体系、产业模式、运营方式创新,走出一条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有质量有效益的矿业发展新路径。二要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必须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内生动力。对于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将建立“红名单”,纳入企业征信体系,享受相应激励政策。三要接受监督,主动回应。应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回应民众、社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一是各行业协会继续发挥好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搞好《实施意见》宣传推广,团结广大矿业企业,扩大绿色共识。二是发挥智力支持和专家作用,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做好绿色工艺、技术、装备的宣传推广。三是做好优秀绿色矿山的遴选,加强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4、创新遴选机制。绿色矿山建设不是新设审批事项,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