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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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

1、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使用(产权)单位一份、使用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设备清单可另附);

2、办理过户、更名时,应提供买卖(租赁)合同或变更前后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使用(产权)单位公章若不能提供,则需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或登记机关认可的其它有效证明。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含停用、重新启用、报废、拆除、注销、单位更名、

设备过户、设备移装、其他情况等)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特种设备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特种设备不包括电梯,且特种设备所属企业不是中央在甬企业,起重机械不含工地起重机械、锅炉不含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

以下2至5条,是区分不同情况需要分别满足的条件。

2.设备停用:对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时间跨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向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

3.使用单位更名:当设备产权不变;或使用(管理)单位过户,设备产权单位改变,但设备安装位置未发生改变的(不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到登记机关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

4.变更使用单位:当设备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过户(转让)且安装位置发生改变的(移装)时,应向设备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当设备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时,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证明;

5.设备改造:当设备经过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变更。(二)申报材料

(1)使用单位《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2)原设备《使用登记证》

重新启用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经过检验允许使用的,使用单位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设备转让证明材料(出厂技术文件、安装质量证明);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或设备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或转让前技术鉴定报告);(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异地移装(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另行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2)特种设备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3)《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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