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养老保险核定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 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本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桂人社发[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直属、中央驻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行为,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核准及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工种的参保人员退休核准和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核准和退休审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使用《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见附件)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桂政劳险函字[1996]10号)不再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1.25•【字号】豫人社养老[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1]3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11年1月1日起,为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原则人社部发〔2010〕106号文件规定:“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普遍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等挂钩。
调整水平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一)普遍调整。
按以下三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浮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府[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云浮市人民政府印发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2011〕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五日云浮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以及《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云浮、宜居云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要求,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邮政编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累计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复退军人军龄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工种工作年限老农保折算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年限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个人缴费总额其中2. 政府补贴总额其中3.集体补助(资助)总额其他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军龄或222号文件工作年限账户化额度月养老金计发基础养老金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养老金30元;第16年及以上部分,按5元/年计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复退军人优待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加发40元。
高龄补贴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其他合计养老金标准(元/月)关于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本人已知悉,本人未同时领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退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人签字:年月日经核定,该参保人养老金每月按元标准,从年月起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执一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1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作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依据。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1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人社规…20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共印300份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2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3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
桂社保局发〔201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治区农垦、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
规范基本养老金核定,建立全区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核定流程,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的具体体现,也是将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具体措施。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将经办流程落到实处。
二、认真学习。
规范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政策性强,经办环节既环环相扣,又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精神和经办流程各个环节的要求,确保基本养老金核定工作的规范和统一。
三、提高效率。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程序完整性的前提下,创新工作方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基本养老金的核定工作。
四、健全制度。
基本养老金核定程序,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环节中产生的相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
在今后的检查中,将对核定流程中各环节产生的资料进行检查,进一步完善待遇核定支付检查制度。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95号)精神,为规范我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经办程序,统一经办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符合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在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按本办法申领。
常人劳[2011]64号常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附表一:
2、低保户仅指当期享受低保待遇对象。
3、其它栏是指除本表所列项目之外的其它养老保障待遇。
4、本表一式两份,乡(镇)劳动保障所和县社保局各留存一份。
附表二:
常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乡(镇)(公章):所属年度:年
填报人:填报日期:
附表三:
养老保险证领取登记表
乡(镇、街道)村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参保人员签名后,一份留存村(社区),一份留存乡(镇)劳保所。
附表四:
常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申报表村(社区)(公章):所属年度:单位:元
附表五:
常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
附表六:
常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拟享受人员公示通告现将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拟享受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征求广大群众意见。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在公示期限内,任何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方式,向乡(镇)劳保所反映公示对象的年龄和军龄问题。
2、要求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有相应依据。
3、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4、联系单位:乡(镇)劳保所;联系电话:。
附: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拟享受人员名单
****乡(镇)劳动保障所(公章)
年月日
附表七:
常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
附表八:
待遇存折领取登记表
乡(镇)村
注:本表一式三份,经参保人员签名后,一份留存村(社区),一份留存乡(镇)劳保所,一份留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附表九:
常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申请表
附表十:
常山县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申请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长府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基本方向,结合长春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原则和目标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
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坚持《长春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长府发〔2006〕13号)向本方案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2006年5月以来,长春市区范围内土地被征收的农民,2011年7月1日起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包括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保人员,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均可按本《方案》参保。
2011年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申报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社保…2011‟×号关于二○一一年度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参保企业:为认真宣传《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做好我区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根据昆明市社会保险局安排,在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参数未公布前,现将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一)申报时间:2011年2月1日-2月28日止。
(二)申报内容: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三)申报要求:1.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经社保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进行保存,暂不核定。
实际缴费基数待省平工资公布并明确了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在申报本单位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时,必须以2010年12月31日的在保人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减。
3.参保单位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须提供《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四)社保机构业务人员须结合参保单位的《劳资报表》、《财务报表》等材料进行审核。
(五)同时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的参保单位,其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工伤生育保险在昆明地区参保的单位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同时申报缴费基数。
二、2010年收、支业务安排(一)2011年征收业务安排。
1.1-3月,每月16-25日照常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人员增加业务暂停办理。
2.社保机构2-4月按系统中的结算数据向省、市地税部门报送应征数据;各参保单位按社保机构报送的应征数据预缴当月的三险费用。
3.201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社保机构于4月25日前办理完参保单位2-5月的人员增加业务及5月的人员减少业务,同时进行1-5月三险实际应缴数核定,并完成1-4月的三险结算工作。
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精)
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1〕36号各区(市)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0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
现就我市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2011年1月起按3311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655元,上限为8277元(见附表1)。
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1.1至6月期间未变更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并统一生成,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缴费工资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9月30日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并足额缴纳。
2.1至6月期间变更参保单位的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
3.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4至6月期间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按上述第1项规定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11年1月起按33112元执行(见附表2)。
1至6月期间已申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其申报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可在12月24日前足额缴纳(见附表3)。
(三)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浙人社发221文件
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文件,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1]11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
(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
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
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
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襄人社险[2011]3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缴纳、补缴的政策规定,规范我市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进一步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湖北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政发[2010]87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或破产后发现的漏保人员,首次参保或补缴部分中断缴费年限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处)提交职工档案,按招工表(分配表、报到证等)或历年发放的工资表,确定劳动关系和补缴年限,按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一次性补齐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确定补缴年限后,补缴后次月为其退休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整体参保的,单位缴费部分,应按补缴当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规定时间计算补缴金额,其职工应从补缴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进行补缴。
单位缴费基数总额不得低于职工申报基数之和。
三、已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或企业改制破产后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未按时申报或申报后不能足额缴费的,以后补缴时,一律由本人从补缴时当年度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补缴基数。
若不补缴则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之前的缴费年限和中断后继续缴费的年限可合并计算。
四、参保人员补缴历年欠费或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基数和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一律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其中,退休当年补缴的,属于补缴上年度及其以前年度欠费的部分,其实际缴费基数一并记入实际补缴的上一年度,属于补缴当年欠费的部分,仍记入实际补缴的当年。
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做好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工作,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释、信访稳定、审计监察等有关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简便操作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这项工作,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市工作任务完成后,要写出总结报告,于2012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为切实做好我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申报、核定一、2011年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基数申报要求:1、参保单位2011年1月16日至3月30日申报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以2010年度12月31日在保人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减。
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经社保机构审核后进行保存,暂不核定。
实际缴费基数待省平工资公布并明确了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进行核定。
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工伤、生育保险在昆明地区参保的单位暂不申报缴费基数,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暂不申报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须提供《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和《劳资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核。
在3月30日前报纸质返回,10人以上报U盘、纸质,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同时申报缴费基数。
二、业务安排1、2011年1—3月,每月16-25日照常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人员增加业务暂停办理。
2、2-4月,每月向省、市地税部门报送当月应征数据,并按应征数据预缴当月的三险费用。
3、201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于2011年4月16-25日办理完参保单位2-5月的人员增加业务及5月的人员减少业务,同时进行1-5月三险实际应缴数核定,并完成1-4月的三险结算工作。
经结算后,属多缴的部分,从5月份起抵扣当月应征数,抵完为止。
4、2011年5月16-25日恢复正常增减变动业务期,6月起按新申报应征数缴费。
5、2011年1月1-10日转移、支付业务正常办理。
6、2-5月每月1-10日办理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封存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7、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及死亡人员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8、工伤保险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9、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生育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2011年1月起发生生育的,只接件不审核支付。
10、2011年6月1日起恢复正常转移、支付业务工作。
三、2011年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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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局文件
西社发〔2011〕2号
二O一一年西山区基本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费
申报核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6号)、《关于二O一一年度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昆社保〔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等参数未公布前,现将2011年参保单位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年度申报核定及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时间:2011年3月1日至25日,具体申报时间请各单位参照《2011年企业申报基数时间安排》(附件一)
(二)申报内容:2011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保留到元)。
(三)申报要求:
1、参保单位按职工本人201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申报,实际缴费基数待省平工资公布并明确了缴费基数上下限后再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在申报本单位2011年度的缴费基数时,必须以2010年12月31日的在保人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减。
3、参保单位在报送有关材料时须提供《单位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电子表格及纸制表格一式两份、《二〇一一年昆明地区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二)一式两份、上年度企业《劳资报表》或《工资月报表》,以上材料必须如实申报。
注意事项:《单位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电子表格格式不能随意修改,单位填写的内容只有月工资一栏,其他栏目数据不允许修改。
(四)同时参加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险”)的参保单位,其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基数申报;养老保险在省级参保,工伤、生育保险在西山区参保的单位及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同时申报缴费基数。
二、2011年1—4月工作安排
(一)2011年征收业务安排
1、1—3月,每月16—25日照常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人员增加业务暂停办理。
2、201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于4月16—25日办理2—5月的人员增加业务及5月的人员减少业务,同时进行2011年度缴费基数的核定及1—4月份基数差额补退。
3、从5月16起恢复正常增减变动业务。
(二)2011年转移、支付业务
1、1月1—10日转移、支付业务正常办理。
2、2—5月可以办理的业务为:
(1)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退休登记手续人员的养老金审核及支付业务。
(2)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封存手续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封存手续人员的一次性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4)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及死亡人员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5)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2011年1月起发生工伤的,只接件不审核支付。
(6)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生育的待遇审核支付业务。
2011年1月起发生生育的,只接件不审核支付。
3、6月1日起恢复正常转移、支付业务工作。
三、2011年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工作
1、根据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公布2010年度省平工资之前,对2011年1—4月办理退休登记手续的人员,其待遇暂不计算,由社保经办机构对此类人员按700元/人、月的标准预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属欠费企业的,在未补缴其养老保险欠费之前由企业负责)。
2、201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2011年1—4月养
老保险核定并进行结算后,自2011年6月起按退休人员实际应享受的待遇进行发放,同时对已发金额进行多退少补结算。
3、2011年6月起办理退休登记人员待遇正常计发。
四、2011年度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问题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企业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8%。
2、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按2010年费率执行。
3、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8%。
附:1、《2011年企业申报基数时间安排》
2、《二〇一一年昆明地区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局
20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