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电商信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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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的电商信用模式有哪几种类型;阐述现有信用体系的不足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界较为典型的信用模式主要有中介人模式、担保人模式、网站经营模式和委托授权模式4种。
(1)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将电子商务网站作为交易中介人,以中立的身份参与到交易的全过程之中,如“中国商品交易中心”就要求在达成交易协议后,购货的一方要将货款、销售的一方要将货物分别交给网站设在各地的办事机构,当网站的办事机构核对无误后再将货款及货物交给对方。可见,这种信用模式试图通过网站的管理机构控制交易的全过程,以确保交易双方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这种模式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商业欺诈等商业信用风险,但却需要网站有叫大的投资设立众多的办事机构,而且,这种通过第三人进行中介交易还有一个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问题。从信用模式来说,它则要求以网站的信用为基础的,也就是交易双方必须以信任网站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为前提。可在事实上,网站进入到交易过程,这完全有可能因为网站及其办事机构的过失而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
(2)担保人模式
担保人模式是以网站或网站的经营企业为交易各方提供担保为特征,如“中国粮食贸易网”就规定,任何会员均可以中国粮食贸易网上的交易合同向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申请提供担保,试图通过这种担保来解决信用风险问题。这种将网站或网站的主办单位作为一个担保机构的用模式,最大的好处是使通过网络交易的双方降低了信用风险。而且,要完成一个担保行为,也有一个核实谈判的过程,无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实践中,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适合用具有特定组织性的行业。而对那些交易主体具有开放特性的电子商务网站并不适用。
(3)网站经营模式
现在许多网站都是通过建立网上商店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这些网站作为商品的经营机构,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权后,让购买方将购买的商品的款支付到网站指定的帐户上,网站收到购物款后才给购买者发送货物。这种信用模式是单边的,是以网站的信誉为基础的,它需要交易的一方绝对信任交易的另一方,而对于网站是否能按照承诺进行交易,则需要社会的其他机构(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事后监督。这种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适用从事零售业的网站,不能满足厂商利用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这一交易方式的需要。
(4)委托授权模式
“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采用的就是委托授权经营模式。这种信用模式是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建立交易规则,要求参与交易的当事人按预设条件在协议银行建立交易公共帐户,网络计算机按预设的程序对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以确保交易在安全的状况下进行。这种信用模式最可取的创新是电子商务网站并不直接进入交易的过程,交易双方的信用保证是以银行的公平监督为基础的。但要实现这种模式必须得到银行的参与,而要建立全国性的银行委托机制则不是所有的企业能够做到的。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所采用的这4种信用模式是从事电子商务企业为解决商业信用问题所进行得积极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这些信用模式所以据的规则基本上都是企业性规范,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这就极大地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
发展。而要克服这些问题在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好的法律法规环境。目前特别重要的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电子商务界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状况非常复杂,很难一概而论。不同的交易模式、不同的行业特性、不同的网下信用特征会反映出不同的电子商务信用问题。这里所指的电子商务信用指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买方、卖方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方构成的三方间互动的信用关系。目前“网上信用”大致有4种表现形式[1]:(1)网上信用改进型:“网上信用”比起“网下信用”有正向的促进与改善,但促进程度有限,以B2B电子商务为代表;(2)网下信用放大型:“网上信用”不仅对“网下信用”没有改进,反而放大了“网下信用”的负面问题,以C2C电子商务为代表;(3)网上网下无关型:“网上信用”与“网下信用”没有本质区别,只是将“网下信用”问题平移到了网上,以B2C电子商务为代表;(4)网上信用超越型:“网上信用”由于回避掉“网下信用”问题的一些环节,使得“网上信用”更为可靠,以电子金融为代表。电子商务本身的运行模式与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和人们固有的消费与购物方式有较大的差异。由于国际互联网本身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网上交易面临种种风险。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有发生,互相拖欠相当普遍,交易行为缺少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电子商务有相当的风险。“信用贫困”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并进而阻碍我国全面融入信息社会的历史进程、影响我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的重大问题。影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2]: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随之而来的社会信用的缺失很容易反映到电子商务中;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的信用规则还不成熟,企业的市场行为随机性大,不少企业的诚信度还不高;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很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国内企业的交易多限于面对面地进行,网上信用意识较差。第五,电子商务所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自身特征决定了其信用问题更加突出。在传统商品交易模式下,物流和资金流同时完成,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电子交易中,消费者要先完成网上支付,经过一段时间后商品才能通过网下配送到达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无法试用、试穿,难以辨别真伪,网上的保质、保修承诺经常只是空头支票。至今,人们对网上购物仍心存警惕,大多只停留在图书、光盘等有限品种上。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电子商务,必然面临巨大挑战[3]。我国著名电子商务网站北京时代珠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1年年底拖欠供货企业和消费者货款600多万元,人去网空,由此引发了我国电子商务,特别是B2C电子商务的全方位信用危机。
由于缺乏发展网络银行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信用卡尚未普及,眼下常见的信用卡不能透支,也不能通用。调查数据显示:51%的网上购物者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只有1/3的人采用信用卡付款方式,15%的人通过邮局汇款。在没有健全的信用卡体系下,很多消费者只能通过传统方式结算。但是针对占交易额90%左右的B2B电子商务大额支付,目前还维持着“网上订购、网下支付”的局面。金融不实现电子化,真正的电子商务也就无法真正开展[4]。滞后的信用体系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社会信用、司法信用。在现有状况下推广和普及电子商务,必须是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管理,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使交易双方在政府信用作为背景的基础上建立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受国家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正在编制《中小企业电子商务信用管理规范》,该项目的完成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真正迈向规范化起到助推作用[3]。
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完成交易将涉及到交易双方、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物流配送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如商检、税务、保险、公证机构等),每个参与者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信用责任。但从传统贸易过程来看,它们的信用关系过于复杂,并没有特别为电子商务而设计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