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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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计量的相关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13-08-26T10:16:40.140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7期供稿作者:宋泠[导读]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的变化也是新会计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之一。

宋泠/包钢(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摘要】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主要从新旧准则的规定区别、新准则规定变化的考虑及时企业的影响几个方面探讨了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关键词】新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确认方式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要进行三个层次的业务区分。首先,要区分足合并业务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其他业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次,在合并业务方式下,区分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业务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一下的企业合并,或在非合并业务方式下,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再次,在同一控制下,或非统一控制下区分具体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方式。第二,对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取消了对“股权投资差额”科目的应用。新准则规定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如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原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此外,对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概念。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为基础。如对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对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三,修改了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二、后续计量方法适用范围的变化对后续计量使用的方法,新准则仍然规定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但对两种核算方法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在新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范围被缩小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而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时, 采用成本法核算。并同时规定,若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 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投资企业应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可见, 新准则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更强调了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运用。(一)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概括起来,一般成本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但编制合并报表时应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是对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该规定是对旧准则进行的最大改进。这是由于权益法虽然能够提供与合并财务报表效果类似的关于损益的信息, 并且更为完整, 因此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不需要再提供重复信息, 而是应该重点关注投资资产的负债。由于成本法能够提供关于投资的股份分配方面的信息, 因此对于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将能够使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二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对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 增加了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同时, 新准则规定, 采用成本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除了投资企业只追加或收回投资外, 长期股权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 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在接受投资后所产生的累计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概括起来,一般权益法进行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两类:一是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二是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这一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 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在权益法下,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 包括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的变化也是新会计准则变化的主要内容之一。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指的就是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 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差额。与旧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权的份额进行比较来判断是否该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成本来说, 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 用投资企业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来反映其所占有的该企业的份额, 无疑是为了更好地遵循谨慎原则, 防止某些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差额调节利润。新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应用除了取得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外,还作了如下重大调整: 1.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 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直接确认为商誉, 该商誉不进行摊消, 但需要在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2.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小于投资,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份额时, 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其差额通过投资收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 ,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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