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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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答: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的比较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行政相对方切身的权利义务,因此,必须遵循特别的原则才能进行。
(一)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都是实现和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只有贯彻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实现,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依法强制执行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中贯彻始终的最基本的原则。
1。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且必须要由有权机关予以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必须合法,即有执行权的机关只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执行措施。
3。
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4.行政强制执行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对违法的强制执行应有救济手段。
(三)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1.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要合理。
2.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要得当,其程度应从轻到重。
(四)目的实现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明确的一旦目的达到,即相对方抗旱地完全地履行了义务,强制措施即应停止。
2、试论行政复议的原则答: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具体包括: 1.合法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遵循合法原由,就是要求参加行政复议的主体双方合法、复议机关合法,复议程序合法。
复议机关处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顾问为准绳。
2.公正原则。
复议机关解决行政争议,应当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与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放在平等的位置上,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原则。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公开原则不仅体现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还要求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允许当事人参与。
4.及时原则。
要设计行政复议程序时不仅要考虑行政效率,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出要考虑行政效率,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是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是否便民,是否能够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
3、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体法相同。
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四、适用程序不同。
4、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生活(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
5、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6、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县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7、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答: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方式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国家司机关的监督,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右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作为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必须和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制监督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法律效力。
8、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
9、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还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
私行政是属于组织在自己部门的事务上行使职能,一般对社会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
区别公行政和私行政的目的在于,公行政须
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私行政属民法的调整范围。
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一般指公行政。
10、行政法概念和调整对象:概念: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等。
1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有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12、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大致是:(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13、公务员的惩戒:1、惩戒适用的条件:(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2、惩戒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处分外,亦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按照规定将低级别。
3、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14、公务员的回避制度:1、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公务员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3、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利害关系或涉及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及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利害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回避。
15、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16、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它在法国行政法学上称为规则行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上称为“行政处分”。
二、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分类标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
(一)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
属关系,针对内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外部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关系,针对外部相对人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17、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首先,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正式作出,即行政主体向相对人作出正式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通常由书面形式表达。
其次,正式作出的处理决定已送达相对人,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并不立即生效,只有送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道处理决定,才最后完成而产生效力。
如果缺少上述成立要件之一,应视为不成立,不能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具有上述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其无效为由拒绝执行,有权机关也可宣布其无效。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1)实施处理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2)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有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4)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骗而作出的处理行为。
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其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其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的义务,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18、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得到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确定力:是指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包括:形式确定力(不可争力,不可撤销性)。
对行政行为的争讼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一旦法定期间经过,即不能通过一般法律手段争讼。
形式确定力的例外:程序重新进行。
实质确定力(不可变更力,限制废除性),指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撤销、废止和变更)。
实质确定力为限制行政机关废弃权限的效力。
(3)拘束力:行政行为拘束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效力。
对相对人体现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内容,负担义务或享有权利,但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对之提起争讼对行政主体,体现为行政主体亦需承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4)执行力: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律效力。
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分所可以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有权直接以行政决定为根据,对相对人做强制执行。
此系国家的自力救济特权,但以法律有关规定为限。
时间: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一)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或附款规定之时。
(二)执行力的追溯:与法律一样,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在能够保证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并有利于相对人的条件下,也可以具有追溯力。
(三)效力的延迟: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延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时效告知错误。
第二,附款规定。
第三,不可抗力。
(四)效力的中止:包括非法中止和合法中止两类。
(五)失效时间:失效的原因和时间有以下几种: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以及其他失效情形。
19、行政处罚原则:(一)处罚法定的原则:1、处罚设定权法定。
2、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3、被处罚行为法定。
4、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二)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五)职能分离的原则(六)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0、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可以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21、行政强制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这是我国的传统观点,值得商榷。
(二)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是很严格。
这是由即时强制的情况紧急性和强制措施的即时性所决定的。
(三)行政调查中强制的特征 1、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3、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强制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
6、行政调查中的强制间接影响相
对人的权益。
7、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22、行政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程序法中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一般认为是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各国行政程序法之间有关听证程序的内容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但其基本的内容却有相同性。
一般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一)告知和通知(二)公开听证(三)委托代理(四)对抗辩论(五)制作笔录
23、行政回避制度行政程序法中的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则可以树立起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寻求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2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在开展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同性行为准则。
①审判独立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④辩护原则;⑤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⑥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25、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 1、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2、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3、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
26、行政诉讼被告的含义及其条件
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其条件: 1.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组织,既不是国家,也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被告必须是有人起诉并且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27、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法律预先设定的由有关当事人承担提供证据并用以证明自己行为正确性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的责任。
完整的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证据提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两部分构成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其理论和实践依据是:(一)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二)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三)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一)被告的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二)被告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三)被告负举证责任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四、举证时限(一)被告的举证时限(二)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时限
28、诉的概念
行政诉讼理论中的“诉”,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诉具有三个要素:(一)当事人(二)诉讼标的(三)诉讼理由
29、诉的合并和分离
诉的合并是基于各个诉的主体或内容上的联系,人民法院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后决定,依法将几个诉合并在一起审理的诉讼形式。
是人民法院决定共同诉讼的理论依据。
诉的分离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对原告提出的几个诉单独审理,或者对已经合并的几个诉再重新分离而单独审理的诉讼形式。
30、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者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案例一: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都和关心。
2008年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问题:讨论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分析: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8年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2)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3)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案例二:2008年9月,B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
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
……….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
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张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答: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案例三: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
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
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
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
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
主监督。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越权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
系的主体是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
体?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
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
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超权而归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