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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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 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务。
第21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3、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报告的义务
第51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44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 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 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 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 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制 定本法。
第19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 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 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由本单位负责。
遵 章 守 法 注 重 安 全 关 爱 生 命
(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讲座)
一、引 言
树立安全法制意识 敲响安全生产警钟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
2、法律 3、法规 4、规章
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三、解读《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第3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 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 录在案 .
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37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50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 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48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 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 的权利的,有权向本 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43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 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36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 控告的权利
第46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 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
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 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 (2)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 职责的规定(第19条、第38条);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
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定了6个方面的法定要求
针对单位的6个方面法定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 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第16条)
第16条 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 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5、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第47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 可能的应急措施后 撤离作业场所。
(二)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第49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