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砂、喷漆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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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砂(丸)工艺守则
1.表面机械处理-喷砂(丸)
1.1喷砂(丸)范围
(1)凡是要进行表面喷(涂)漆的出口产品,在喷(涂)漆前,一律要进行表面喷砂(丸)处理。
(2)凡要求进行磁粉擦伤检查的产品和零部件,打磨工作量大或因结构空间尺寸限制无法打磨时,则要进行喷砂处理。
(3)凡需喷镀有色金属防护层或涂刷环氧,酚醛树脂等涂料的产品和零部件表面在喷涂前,需进行喷砂(丸)处理。
(4)凡需进行搪铅、挂胶、粘贴塑料板等的产品和零部件表面,需进行喷砂(丸)处理。(5)凡经过热处理或热成型的产品和零部件,在喷(涂)漆前,一律要进行表面喷砂(丸)处理。
(6)凡是产品封头,在组装前,内外表面均要进行喷砂(丸)处理。
(7)凡是标准系列换热器、冷凝器、贮罐,在喷(涂)漆前,一律要进行外表面喷砂(丸)处理。
(8)凡不属于上述类型,要求范围产品和零部件,如:塔器、非标准系列换热器、冷凝器以及不经过整体热处理也无磁探要求的产品,如图纸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进行表面喷砂(丸)处理。
1.2喷砂(丸)处理等级标准。
产品零部件表面的喷砂(丸)处理等级标准,有工艺师按产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及工艺要求,在下列标准等级中选择决定后,在工艺流程图(或零件综合明细表)中加以规定,下达执行。(1)一级喷砂(丸)处理标准:
经过足够长时间的喷砂(丸)处理,完全彻底的除去所有氧化皮,铁锈及其它非金属粘附物、油污等,不留任何异物。其表面应呈金属灰白色(其中铸铁件表面呈铁灰色)。
一般需喷(涂)铝或其它有色金属及需擦伤和出口的产品和零部件表面,采用一级喷砂(丸)处理标准。
(2)二级喷砂(丸)处理标准:
经较长时间的喷砂(丸)处理,除去氧化皮、铁锈及其它非金属粘附物、油污等,允许有点状紧附的氧化皮存在。其表面应呈金属灰色(其中铸铁件表面呈暗灰色)。
一般经整体热处理或个别零部件为铸钢(铁)、锻造件,且表面不要求加工,只要求喷(涂)漆的产品外表面,需要喷(涂)油漆、环氧、酚醛树脂等涂料耐油、防锈、防氧化产品的内表面,以及需喷(涂)的较为隐蔽的表面,如产品支架内侧表面,支座底座和内侧表面,较小的内孔等表面,采用二级喷砂(丸)处理标准。
(3)三级喷砂(丸)处理标准:
经过一定时间的喷砂(丸)处理,除去疏松的氧化皮,铁锈及其它非金属粘附物、油污等,允许有紧附的氧化皮及锈迹存在。
一般需进行机械加工的锻件,铸钢、铸铁及精铸件表面,采用三级喷砂(丸)处理。
2.油漆和机加工面的涂油保护:
2.1产品经检查科对各项制造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油漆。油漆前产品表面应干燥,凡影响油漆质量的杂物如油污、铁锈、焊接飞溅物等,应予清除(不进行喷砂<丸>处理的由装配工段清除)。
2.2油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书,超过有效贮存期的油漆必须经检查部门重新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2.3设备涂漆遍数,油漆牌号等技术要求按产品图纸要求进行。凡设计不提出特殊要求时,一般不作专用喷(涂)漆工艺。
2.4设备表面的漆膜应当均匀,不应有疏挂气泡、龟裂、剥落等缺陷。
2.5设备标牌等凡不需涂油漆处,涂漆时应复盖保护,如有油漆涂污时应予清除。
2.6油漆未完全干燥时,不应超吊,防止破坏漆面,漆膜如有擦伤,必须补涂,且颜色应和原油漆相同。
2.7分段或分片发货的产品在分段(片)焊缝坡口附近100mm区域内不涂油漆,应漆专用防漆油。
2.8精加工面如二级螺纹,密封面、较高精度配合面等应漆无酸性工业凡士林,一般加工件表面应漆防锈油脂。
3.有关工艺规定:
3.1对于同规格尺寸,但材质不同的零部件,表面处理时,必须分类进行,分类存放,严防材质混淆不清。
3.2同一零部件,由碳钢与不锈钢组焊后,已经机械加工,且加工精度,光洁度要求较高,表面处理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酸液喷漆在碳钢加工表面上,表面处理后,应立即擦干飞溅之酸液及水珠,防止加工面的锈蚀。
3.3经过热加工的各类产品和零部件,喷砂(丸)后,表面允许有紧附的氧化皮存在,其面积每块最大不得超过20x20mm,氧化皮面积超过上述要求时,且用喷砂(丸)不易除掉时,对碳钢及Q345R类普通低合金钢允许局部作火焰加热再喷砂(丸)的方法除掉,对于Cr-Mo 低合金材料,一般不得用火焰加热的方法,只能用机械方法除掉,必要时需经由技术部门同意。
3.4对于要求整体热处理的产品,热处理前内外表面必须认真检查,对超过规定的缺陷修理完毕,并经检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热处理,产品整体热处理后,再不准补焊。
3.5对于不经过整体热处理表面也不进行喷砂(丸)处理的产品,必须由装配工段彻底清铲焊瘤,焊渣飞溅及油污等,对其表面划伤凹坑,咬边等超过规定的缺陷应进行补焊并修磨平滑,未超过规定的划伤,弧坑等,应修磨使之圆滑过渡。
3.6产品和零部件,在喷(涂)漆前,必须由辅助工段用机械或手工方法清除所有字样,(不包括所有钢印)如产品号、探伤、检查、返修、合格……等字样。
油漆工艺守则
1.总则
1.1本规程对表面准备、油漆施工及安全保护、油漆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1.2本规程适用于压力容器及其它设备内、外表面的油漆或喷漆。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产品图样、技术标准及工艺要求的具体规定,选择其中适当条款执行。
1.3设备外部油漆一般用于抵抗潮湿大气中的腐蚀,内部油漆用于抵抗设备介质(流体或气流)的腐蚀性。
1.4除非另有规定,以下表面将不喷涂油漆:镀锌钢表面、不锈钢表面、铜及铜合金表面。
1.5使用的油漆必须在有效期内,施工中应按油漆制造厂《油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配制、调和及控制涂漆温度、干燥时间。并遵守本规程。
1.6对于多层油漆施工(除另有规定),每层油漆必须使用同一厂家生产的油漆。
2.表面准备
2.1涂漆前的工件表面应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应遵守《表面处理工艺守则》的规定,表面处理后工件表面不应有氧化皮、铁锈、焊渣、飞溅及其它油、水等污物。
2.2一般采用喷砂除锈,喷砂前将工件和焊缝上所有的锐棱尖角应进行修磨、倒尖角为R
3.2mm,所有的角、边应打磨接近2mm的圆角,对槽或缝隙应打磨光滑,喷砂应使用干燥的石英砂,并根据粗糙度要求确定相应的压力和速率。
2.3普通喷砂:将钢板、零件或设备表面上所有的油、油脂、灰尘、锈和锈皮、轧屑及其它外来物完全清除掉,至少6c㎡表面范围内2/3部分没有任何残余物,而允许存在的残余物只是由于锈、轧屑氧化物引起产生的轻微黑斑、条纹斑或污点。
2.4近白喷砂:将钢板、零件或设备表面上所有的油、油脂、灰尘、轧屑、锈、腐蚀产物、氧化物或其它外来物完全清除干净,除了微量黑斑、微量的条纹斑或微量的污点存在外,但是在6c㎡表面范围内至少95%区域没有任何肉眼可见的残余物。
2.5白金属喷砂:喷砂后的表面呈灰白的金属颜色,且产生一定的粗糙度。目视表面应没有任何油、油脂、灰尘、轧屑、锈、腐蚀产物、氧化物等其它外来物。
的要求范围。不同的粗糙度选择不同的砂子粒度(或2.6喷砂表面的粗糙度应达到40~70m
号数)参照附录A表一中规定选择。
2.7当喷漆使用压缩空气时,应通过“油—水分离器”对压缩空气进行净化,消除压缩空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