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199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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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电办[1995]37号)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提高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及原水电、机械两部下达的(83)水电计字第12号文精神,对电力设备合同产品实施质量监造。

在此基础上制订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2.质量监造是以电力设备制造厂和用户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用户单位负责质量监造。

3.用户自主地选派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质量监造。

作为用户的主管部门电力部,在设备制造厂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总代表组,代表用户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质量监造工作。

4.质量监造范围是指国产大型电力主机设备及其重要辅机合同产品。

主要包括:火电为单机20万kW 及以上的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以及冷凝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及水箱、水水热交换器、化水设备、锅炉给水泵、凝结水泵、循环水泵、磨煤机、风机、电除尘器等主要辅机及其它大型压力容器等;水电单机为5万kW或转轮直径
5.5m及以上的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变压器、开关、互感器。

5.质量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设备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

设备的制造质量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6.质量监造按照合同,由用户与制造厂双方按商定的监造计划进行,一般不得影响制造厂的正常生产进度。

二、监造的项目内容
1.对合同产品关键部件、关键工序的制造质量实施监督,对其主要监造内容设置监造检查点。

2.监造的主要项目和内容列在附表1?6(略)之中,实施监造的内容,由设备制造厂家与用户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确定。

三、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
1.监造依据的技术标准应在订货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国产设备以国家标准和合同中的技术协议规定为依据。

如无国家标准,则按发电设备制造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制造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或参照国际标准。

2.引进技术制造的产品及其部件应以引进技术标准为基础,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为依据,并应按引进国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和制造厂的企业标准。

四、监造的组织实施
1.制造厂和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电力设备的质量监造实施行业的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做好质量监造的监督、检查、协调和服务工作。

2.根据本规定及订货合同的要求,并按照制造厂家的生产计划进度,在设备制造投料前,由用户和驻厂总代表组与制造厂家商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质量监造实施表”和监造人员数量。

3.用户按照上述计划表和实施表执行质量监造。

制造厂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方便,允许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标准、记录等文件。

总代表组应负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制造厂生产计划进度如有变动,应事先通知用户及总代表组,以便相应改变监造计划。

4.监造方式为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5.监造人员在监造中若发现有重大缺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厂和用户,并上报用户和制造厂的主管部门备案。

6.用户或其委托的单位及总代表组根据监造项目的结果及见证情况在产品质量监造表上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五、仲裁
在质量监造中对合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甚至按国家有关法规裁决。

六、用户、总代表组、制造厂的责权
(一)用户的责权
(1)认真做好设备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有关技术标准、监造内容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2)负责与制造厂签定“产品质量监造计划安排表”和“质量监造实施表”(包括制造厂外包外购产品),并按照制造厂或总代表组的通知,及时组织并派出或委托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按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监造工作,并对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做详细记录,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条款提出返修和更换的建议。

(二)总代表组的责权
(1)总代表组受用户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质量监造的组织和协调责任。

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协助用户和制造厂安排监造计划,协调双方的关系,及时通知用户派出监造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用户主管部门汇报质量监造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向用户、制造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制造厂。

(4)总代表组监督执行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要求的规定。

(三)制造厂的责权
(1)制造厂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按照合同和商定的监造计划表和实施表,制造厂积极配合用户开展监造工作,主动介绍情况,及时提供监造所需要查阅的图纸、资料和试验检验记录。

(3)在监造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根据合同和技术标准进行返修或更换,发现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的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用户、制造主管部门并送用户。

(4)监造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则制造厂将认为监造人员放弃监造。

(5)制造厂有权不接受同一台机组的重复监造。

七、附则
(1)制造厂应为驻厂代表及监造人员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条件。

(2)本暂行规定的监造内容,作为合同产品监造内容的基础,用户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制造厂商定增、减。

(3)国产变压器、开关按能源成套(1992)653号文,由原能源、机电两部审查通过的《大型变压器监造大纲》和《高压开关监造大纲》进行监造。

(4)本暂行规定经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审查批准后,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电力部和机械部。

八、附表
(1)表1表6监造内容(供订合同时参考)(略)。

(2)见证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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