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制一直是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共识,但其中涉及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以下是浙江省主要行政决策程序。
欢迎阅读!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环保、资源配置等民生领域的重大政策。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可能对相关群体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决策事项目录并公开。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细化和规范决策工作的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决策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做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六条决策机关应当深入研究,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保护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和遗留。
第七条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但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执行上级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除外:(一)组织公众参与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相关决策事项;(二)组织专家对相关决策事项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三)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问题的风险评估。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潮府[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潮府〔2004〕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粤府[200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年来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建设“活力潮州、文化潮州、生态潮州、法治潮州”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纲要》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紧密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认真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重点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总目标是:建设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文明法治社会环境,建立法治政府。
本届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主要目标是:--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的经济协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
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县长、副县长;(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五大法定程序简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的五大法定程序分别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
公众参与程序是指除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决策事项外,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特别注重征求公众、行业协会商会、民营企业等意见;专家论证程序,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风险评估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讨论前,应当有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于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是决策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即会议形式只能是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对会议议事规则也提出了要求,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都要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决策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应当及时公布。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是必经程序。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潮府规〔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潮府规〔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17日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第一节决策启动第二节公众参与第三节专家论证第四节风险评估第三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第一节合法性审查第二节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四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以下事项不适用于本规定:(一)财政政策;(二)政府立法决策;(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四)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潮府[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潮府〔200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精神,市政府将在上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市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于2000年12月颁发了《关于市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0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1345项,改革后减少了541项,减幅达41%,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2000年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仅停留在根据省公布的取消事项进行对照清理。
规范审批事项的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外,还保留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
对外虽公布了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和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诺,但实际执行中仍不平衡。
当前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透明度不高,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审批方式有待改进;有的审批事项存在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遍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
重大行政决策规章制度范本
重大行政决策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法治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决策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民主性原则: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尊重民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三)法治性原则:决策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四)责任性原则:决策机关应当明确决策责任,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决策的责任明确和有效执行。
第四条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明确决策事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明确决策事项,并确定决策的目标和任务;(二)调查研究: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分析问题的现状和趋势;(三)公众参与: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四)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五)风险评估: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风险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六)合法性审查: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七)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机关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并作出决策决定;(八)决策公告:将决策结果进行公告,向公众公开透明决策过程和结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作者:暂无来源:《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第9期编者按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我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5 年6 月1 日已实施。
按照《规定》要求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的质量更高,从根本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为便于广大读者了解《规定》,本刊就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行政决策。
《规定》第七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其他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同时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决策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任免以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个程序确定为自治区各级政府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一是公众参与。
地方政府想建设一些重大项目,老百姓却反对,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作出之前并没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没有向老百姓讲清楚利弊,现在请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就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潮府[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潮府〔2005〕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0月21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潮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10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发扬“自信自强、坦诚务实、团结拼搏、敢为人先”的时代精神,围绕“建设好广东‘东大门’,构建潮州发展新格局”的思路,积极开展工作。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局局长。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1. 立项决策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
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
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
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
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8.08.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17年6月28日潮州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5日起施行。
市长殷昭举2017年7月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
市法制局具体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并负责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一)起草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建议项目和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草案;(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三)指导、督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四)起草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五)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六)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七)组织政府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八)承办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流程、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流程一、决策主体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是指政府部门在制订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
决策主体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的领导决策机构或者是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决策专门机构。
二、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资源环境、国防安全等大的方方面面。
重大行政决策不仅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也牵涉到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三、程序要求在制订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流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1、明确决策程序。
在制订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时,必须明确决策程序。
这其中包括确定决策发起的主体,确定决策的流程和步骤,以及确定决策的最终执行方式。
2、严格决策程序。
在具体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要求,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这意味着在决策的每个环节和环节都需要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严格把关,杜绝以私人意志行事或者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3、充分听取意见。
在制订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流程中,必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这其中既包括政府内部的各个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意见,也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广大民众的意见。
这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程序记录。
在决策流程中,必须做好程序记录工作。
这不仅能够有利于后续的决策验证和监督,也能够有利于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明确。
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是十分重要的,只有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才能够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五、持续监督一项重大行政决策不仅仅是在决策时需要严格遵守程序要求,还需要在决策实施后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督是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公正、透明、合法、科学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门责任落实的重要环节。
1、监督机制建立在决策实施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确定监督的主体,明确监督的流程和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监督的过程中,可以从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结合,外部监督可以由相关专业机构、媒体以及公众等进行,内部监督可以由具体的政府部门进行。
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2月20日通过的《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26日起施行。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26日潮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2月20日潮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的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和程序第五章法规解释第六章其它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潮州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
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的起草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驻本市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行政决策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基本程序
行政决策基本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决策基本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调查研究。
行政机关在制定决策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制定决策方案。
二、听取意见。
行政机关在制定决策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直接涉及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制定决策方案。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结果,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的目的、内容、范围、对象、执行程序等相关事项。
四、公开公示。
行政机关在制定决策方案后,应当及时公开公示决策的内容和依据,为社会公众了解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五、听证。
行政机关在制定具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做出合理的决策。
六、决策执行。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制定的决策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期限执行决策,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以上是行政决策基本程序的主要环节,行政机关要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行政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公正、公开,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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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解读第一章总则。
主要为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等。
条例适用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条例通过“列举+排除”的方式框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变化调整。
列举的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一是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是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是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是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是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同时,明确排除了3类事项,分别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第二章决策草案的形成。
主要为明确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内容。
一是关于决策启动。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1.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2.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是关于公众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三是关于专家论证。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建立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人事任免决定;(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三)处置突发事件;(四)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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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坚持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建立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四)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人事任免决定;(二)制定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三)处置突发事件;(四)不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一般决策事项;(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一节决策草案起草第七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和确定程序:(一)政府行政首长提出;(二)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并经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三)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并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由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职权交叉难以界定的,由政府行政首长指定。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事项有关情况。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
第十条决策调研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起草决策草案;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二节决策论证第十一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规定执行。
市政府依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规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二条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法律等方面风险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风险评估制度。
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对相关风险作出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相应提出风险防范应对、减缓或者化解措施;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明确提出意见并按时反馈。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涉及面广、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该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节合法性审查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公众参与等程序后,承办单位应当将以下决策草案相关材料提交政府办公室:(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三)决策草案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四)征求意见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政府办公室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备的,将决策草案及相关资料送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或为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材料或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合法性问题的,不得提交政府集体讨论。
第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合法;(三)决策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问题。
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政府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四节审议决定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遵循以下程序:(一)会前告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并回答提问;(三)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五)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暂缓审议的决定。
决策草案暂缓审议超过1年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制作会议笔录,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决策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决策所确定的执行时限或有效期,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的,该专业机构应当未曾参与决策起草阶段的相关论证、评估工作。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应当征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组织单位应当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就采纳情况作出回复和说明。
第三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二)决策执行的成果、效益;(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四)后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可以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一)执行单位或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四)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除紧急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修改适用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政府作出对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后,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四条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确保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内容和目标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正确执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