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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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概述

1.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或一方在对方要求或同意时,尽了比原合同约定的更多的义务,因而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2.施工索赔的概念

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而且实际已经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

3.索赔的分类

可以按多种方式对索赔进行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

工期索赔

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工期,合理顺延合同工期。这是由于合理的工期顺延,可以使承包商免于承担误期罚款(或误期损害赔偿金)。

费用索赔

也成为经济索赔,是承包商要求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要求业主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费用,或者业主向承包商要求因为承包商违约导致业主的经济损失补偿。

(2)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

单项索赔

是指每一件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管理人员就针对该事件,在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件混在一起。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划分明确,分析、计算及处理比较简单。

总索赔

又成为一揽子索赔,是指对整个工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这种索赔方式,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被迫采用的。

对于总索赔,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太多的争议因素,索赔的成功率并不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

(3)按索赔的合同依据

条款明示的索赔

是指索赔事件所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明确的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条款默示的索赔

是指索赔事件所涉及的内容已经超出合同明文规定的范围,在合同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文字描述,但可以根据合同条件中某些条款的含义,合理推论出有一定的索赔权。

(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

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这在施工过程中是最普遍的索赔形式。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有时,业主也向承包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称为“反索赔”。

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按照它们之间所签订的分包合同,都有向对方提出索赔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获得额外开支的经济补偿。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属于业主方面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总承包商汇总编制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事项,则由总承包商同分包商协商解决。

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承包商在承揽到工程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机械设备和工期要求,向设备制造厂家或材料供应商讯价订货,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一般规定供货商提供的设备的型号、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具体要求。如果供货商违反供货合同的规定,使承包商受到经济损失时,承包商有权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反之亦然。

4.采用总索赔方式需要的证明材料

如果承包商必须采用总索赔的方式,必须事先征得工程师的同意,而且要能够提供下面的证明材料:

①承包商要证明自己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

②已经开支的实际成本是合理的。

③承包商对实际成本的增加没有任何责任。

④由于索赔事件在施工过程中的特殊性,无法采用其他方法精确计算出实际的损失数额。

5.索赔的原因

索赔经常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风险分担不均

(2)施工条件变化

(3)工程变更

(4)工期拖延

(5)业主或承包商违约

(6)合同缺陷

(7)国家法令变更

(8)物价波动

6.索赔的依据

索赔的一般依据有:

(1)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主要包括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投标报价文件、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等。招标文件是承包商报价的依据,是工程成本计算的基础资料,也是索赔时进行成本计算的依据。投标文件是承包商编标报价的成果资料,对施工所需的设备、材料列出了数量和价格,也是索赔的基本证据。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必须明确说明所依据的具体合同条款。

(2)政策法规文件

政策法规文件是指工程所在地的政府或立法机关公布的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或政府文件,如货币汇兑限制指令、外汇兑换率的决定,调整工资的决定,税收变更指令,工程仲裁规则等。这些文件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收益,对工程结算和索赔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承包商必须注意收集。

(3)往来的书面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会有大量的野猪、承包商、工程师之间的往来书面文件,如业主的各种认可信与通知,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的各种指令,如工程变更令、加速施工令等,以及对承包商提出问题的书面回答和口头指令的确认信等,这些信函(包括电传、传真等)都将成为索赔的证据。因此,往来的信件一定要留存,自己的回复则要留底。同时,要注意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及时书面确认。

(4)会议记录

主要有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如施工协调会议、施工进度变更会议、施工技术讨论会议等,在这些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等。这些会议记录均构成索赔的依据,但应注意这些记录若想成为证据,必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会议纪要应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参会各方传阅核签,如果有不同意见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直接修改,若不提出意见则视为同意。

(5)批准的施工季度计划和实际进度纪录

经过业主或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修改计划,实际进度记录和月进度报表是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进度计划中不仅指明工作间施工顺序和工作计划持续时间,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和设备的计划安排,如果由于非承包商原因或风险使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或发生工程变更,则这类资料对承包商索赔能否成功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6)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设备使用记录、建筑材料进场合使用记录、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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