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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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学院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
评选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是由赤峰学院爱心励志企业家奖助学基金提供资金,由赤峰学院统一管理和颁发的奖学金。
第二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宗旨是在于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的发展,对赤峰学院乃至全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学生。
第三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评选范围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个人奖为10000-30000元人民币/人;两人及两人以上团体奖为30000-80000元人民币/团体。
第五条申请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重修、无违纪、无违法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品行正直,励志感恩,积极上进;
4、勤奋学习,学业突出。作为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被首批985或211院校录取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5、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科技创新类/创业类竞赛、全国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创新工程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希望之星”全国英语风采大赛等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或获得国家专利;
6、具有很强的创业、创新能力,毕业后五年内独立创业且业绩突出者,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7、社会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影响者。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原则:①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②实行二级学院选拔推荐、社会推荐和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布置,各学院具体负责评选及推荐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对各单位上报的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选结果进行复查审核,并经过复审符
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由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无误后,上报学校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评选表彰工作程序
第九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如当年度无符合条件的学生,当年度奖金累计至下一学年度。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在接到学校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及时召开本单位学生大会,向每一位在校生及新近毕业的优秀毕业生传达学校评选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有关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本单位评选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工作。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及新近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各学院组织初审并提出本单位获得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初审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并由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学校计划财务处将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联卡中。
第十三条学校在每年学生工作表彰大会上,对获得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赤峰学院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评选办法》制定本单位爱心励志企业家“卓越”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赤峰学院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