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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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一)

来源: 中国税网

2008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第一年,为保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顺利运行,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许多补充文件,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实践中参考:

一、收入确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提出: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通知》对销售商品和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明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是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第二,在符合这四个确认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按以下方法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的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还对几项特殊商品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作出了具体:

一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是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是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四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五是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六是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第三,对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未完成的劳务交易,提出了如果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的方法。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三个条件;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采用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和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种方法。具体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第四,对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劳务,按以下方法确认收入: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要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生产(含制造或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或发生这些情形的混合以及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时,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风险提示:但如果企业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市场推广或销售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时,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也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

2008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二)

来源: 中国税网

二、税款征纳及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按规定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征收方式。其中:对具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三种情形之一的采取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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