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
【发布单位】82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06-01【生效日期】2000-06-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2000年6月1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适用《暂行办法》与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统称。
第三条第三条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凡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分级标准”)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列入强制审查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图审查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辖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地、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审查分级标准》对其管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实施委托审查与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内容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查资料进行核对。
对资料齐全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审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六条第六条承担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必须依照《暂行办法》和本细则,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审查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自治区级审查机构申请施工图审查一级资格,依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查人员应当具备《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条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厦建设〔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设〔2022〕2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助力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制订《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7月28日厦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同级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的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消防设计,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本办法所称同级审查,是指具备同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专业工程消防设计进行的审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设计单位,称为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
第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专业工程消防设计同级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市交通运输、水力、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监管工作。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原则。
审查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做到“公平、公正”。
(二)限时办结原则。
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工程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务队伍的管理,降低施工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经济效益,按期优质地完成生产任务,充分发挥劳务队伍在施工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劳务队伍必须遵循劳动法、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施工企业使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劳务使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劳务用工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劳务分包,二是自带劳务,三是劳动佣工数量少、时间短的临时劳务工;第四条劳务用工坚持“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劳务队伍使用管理分两步,一是由指挥部负责牵头,由子公司项目部配合,进行劳务队伍的资格审查和报价审查,建立武襄线劳务队伍库和劳务佣工指导价格平台;二是根据施工组织计划安排,由子公司项目部择优选择施工劳务队伍,参照指导价格,签订劳务合同,报指挥部备案;第二章劳务队伍管理第五条各子公司项目部因电力、接触网、配电工程施工劳动力不足时,确需雇用劳务队伍施工时,根据施工组织人力资源安排计划,在武襄线劳务队伍库中择优选择队伍;第六条各项目部成立雇用劳务队伍的选聘领导小组,负责对劳务队伍的人员构成、信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的复查工作; 并负责佣工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第七条使用劳务队伍施工,必须按照先签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进行;合同由劳务队伍与项目部签订,作业队作为使用方在合同上也要签认;合同中应对工程范围、数量、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单价、工期、安全等予以明确,并规定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对有可能涉及到的安全、人身、机械事故应明确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理方法;第八条劳务队伍施工前,作业队必须进行技术、安全、质量、责任心、法制等培训和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做好培训记录,保存好资料,以备检查;所有雇用的劳务工按企业职工管理,组织劳务严格按安规作业,按施规施工;劳务队伍负责人应参加作业队晚生产交班会等会议和有关学习,要求劳务工必须参加由工程队组织的每周安全大点名,若因条件限制,劳务队伍应自行组织,并做好记录;第九条劳务队伍使用的小型机具,原则上自备;中、大型机具可向作业队借用,并交纳500元~1000元的抵押金;使用中的安全由劳务队伍自行负责,对损坏机具的,队如实上报,在劳务费结算时扣回;第十条作业队带工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懂技术、懂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严禁以包代管;带工人员对所管区段的工程数量、土质情况、工程质量均应有书面资料,以备检查;第十一条劳务队伍应服从施工负责人、工长及作业队、项目部的领导;施工当中,带工人员应对劳务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同时对工程质量负有完全责任,必须与队长签订施工安全质量责任状;在技术、安全、质量及工程安排等方面的正当监督时,若有民工不听指挥,任意蛮干,带工人员首先提出警告,若不改者以书面形式向队长报告,队长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以至最终中止合同罚款通知抄报项目部,以便结算时扣除;第十二条劳务费用结算时,由带工人员提供施工项目、数量、土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队安质、技术、物资确认,定额员核算,队长签认,报项目部定额员核查确认后,经项目经理审批;第十三条在劳务队伍施工和费用结算中,严禁弄虚作假或乱列民工费,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将给予党纪、政纪等处分;第三章临时工管理第十四条临时工应具备的条件:最小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最大不超过35周岁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持有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毕业证等有效证件,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头脑灵活,反应敏捷,具有吃苦耐劳精神;第十五条临时工由作业队组织学习,经项目部统一组织闭卷考试,考试合格者择优录取;第十六条临时工工资、奖金发放原则:固定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按考勤支付;活动部分为生产奖金,工资、奖金按工资奖金管理办法纳入作业队统一核批;第十七条临时工日常管理:各作业队每月将临时工考勤随职工考勤一起,报项目部计财部;临时工纳入一线工班管理,非一线工班及机械等特殊工种不得使用临时工;同时发放必要劳保用品及施工工具;第十八条临时工权力与义务: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工同等劳动权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歧视临时工;临时工有权拒绝和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建议权;临时工必须遵纪守法,必须遵守队规,必须认真、按时完成队及工班安排的作业任务;要不断加强专业技术学习,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时刻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同时要按时参加作业队组织的各项学习、会议等;凡触犯国家法律及违反治安处罚条例造成的后果自负,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伤责任自负;第十九条临时工由项目部统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一式三份,合同期限根据施工工期签订,试用期为1个月;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作业队报项目部计财部备案:1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认真执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2履行合同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表现差;3身体不适应本岗位工作;第四章民工队伍资格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凡自愿参加武襄线指挥部各子公司项目部电化施工的民工队伍,必须符合以下资格预审条件:1.具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可用复印件;2.具有法人代表授权的法人委托书原件;3.提供民工队人员构成、身份证明、施工能力状况等证明原件;4.提供以往施工业绩状况报告原件;第二十一条书面叙述在施工管理中有何技术、施工优势,即安全、质量、进度等承诺;第二十二条原则上以综合施工能力、技术素质、管理水平等作为录用条件;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指挥部所辖各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和劳动用工的管理;解释权属指挥部综合办公室;附: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日期: 2007-05-01 来源:阅读次数: 684一、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需设最高限价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需设最高限价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指的最高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本市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按本规定要求编制的最高工程造价(投资)期望值。
四、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依据(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行编制与审查:1、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3、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
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5、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质量要求;6、其他有关规定。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行编制与审查:1、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重庆市现行消耗量定额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各项费用标准应按重庆市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指导费率计算;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3、工程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
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5、施工现场条件、工期、质量要求;6、其他有关规定。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安全生产
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暂行办法1、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包括哪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及释义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一、《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这些条件的施工企业,还要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个行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作出认定,是为了提高从业水平。
因此,对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国家明确规定了资质条件;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取得国家的许可后,才能承揽建设工程。
二、预防事故发生:对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胡干蛮干;还有的施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长期没有安全生产投入或者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欠账太多,技术装备落后,致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因此,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条件的审查时,强调其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施工单位的各个系统、设施和设备以及与施工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9-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文号:赣建设字[2000]23号发布日期:2000-9-30执行日期:2000-9-30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序和前提,各地应严格做好这项工作。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都应认真组织申报。
设计审查机构的分布省会城市2-3个,设区的市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1个。
根据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000]建设技字39号)的要求,我省开始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三)一式四份,甲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范围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江西省建设厅二○○○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2000〕41号):《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建设〔2000〕41号):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
第八条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设发[2001]245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设发[2001]245号)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中央驻陕及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认真实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附件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是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一项基本内容,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必须立即部署,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范围为: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进行审查)。
从施工图审查工作开展之日起,凡是未经施工图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三、施工图审查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委托审查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并具体负责管理本省境内中央驻陕和省属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地)所属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报送的施工图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工程勘察报告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超出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是否按规定加盖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专用印章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其印章号是否一致;(三)参与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员是否本单位从业人员,有关责任人签字是否符合技术管理规定;(四)外省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内建筑工程设计是否办理了进省勘察设计登记手续;(五)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2.17•【文号】建设[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二月十七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工地试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甘肃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路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收费公路、高等级公路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中心试验室和施工、监理单位的试验室,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甘肃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甘肃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市(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受市(州)交通局委托负责对市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省站对市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不具备质监机构核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和未取得《甘肃省公1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第五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建立与建设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或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设立的条件:1、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交通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且施工合同段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必须达到公路工程综合类乙级以上(含乙级)或公路工程专项类。
没有取得质监机构核发的《等级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必须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其他检测机构完成。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珠府[2002]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7.12【实施日期】2002.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2]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均属审查范围。
第五条全市(含各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和管理。
施工图文件审查分为技术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设计审查机构进行。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六条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必须通过程序性审查。
第七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及省市规定的设计内容及深度要求,节点详图是否齐全,套用的标准是否合理;(四)必要时对计算书进行审核,审核计算原则、模型、程序公式、参数选用是否合理和符合规定;(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
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军工能力安全、完整、有效和国家秘密安全,规范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军企事业单位,是指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军工事项,是指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过程中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结构布局、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和能力建设项目、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条件、国防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对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
军工事项外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改制行为,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一)国有独资军工企业改制为股权结构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涉军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三)导致涉军企业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含国有股权退出)的其他改制行为;(四)涉军事业单位改制。
第五条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重组行为,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一)涉军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涉军公司发生的合并、分立、清算注销;(二)导致涉军企业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含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变更)的增资扩股、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处置(含减资退出、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等行为;(三)收购军工资产、以军工资产对外投资、军工资产对外转让(置换)等;(四)其他重大涉军重组行为。
第六条涉军企事业单位实施以下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行为,须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一)涉军企事业单位及其控股的涉军公司发生的境内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涉军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二)涉军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其他证券衍生品;(三)上市公司收购涉军资产(企业)、涉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或现金收购资产、上市公司出让涉军资产、涉军资产置换;(四)涉军上市公司的股东减持涉军上市公司股份、涉军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涉军上市公司持股激励等导致涉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含国有股权控制类别变更)的行为;(五)其他涉及军工资产交易的行为。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从今年9月1日起,住宅项目在审批时将增加一项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报送市规委委托的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一方面,这将更加规范本市的施工管理制度,一方面也会使一些即将拿到开工许可证的开发商又不得不将施工图纸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延长了开发周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工作是政府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开发证前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
第四条本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划委),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审查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和义务、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2、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标准要求;3、工程勘察是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4、结构设计是否安全;5、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七条建设单位办理报审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1、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批准立项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3、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doc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9-30 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江西省建设厅文号:赣建设字[2000]23号发布日期:2000-9-30执行日期:2000-9-30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是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序和前提,各地应严格做好这项工作。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县都应认真组织申报。
设计审查机构的分布省会城市2-3个,设区的市1-2个,符合条件的县(市)可设1个。
根据建设部《关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2000]建设技字39号)的要求,我省开始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查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附件三)一式四份,甲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再报建设部批准,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审批。
二、申报时间: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时间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5日,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申报材料上报我厅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二、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设计范围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申报表江西省建设厅二○○○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吕政发[20l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吕梁市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和监管严格的工程建设领域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政府融资(含单位借贷资金)、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学校、医院、宾馆、商品住宅及捐资修建项目等)建设项目。
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关于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部门依法对项目实施活动及其当事人的监督;同时要成立独立的项目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担任),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督。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照本实施办法认定的技术审查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含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均须将工程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
国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以及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手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做到专项审查与施工图设计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者相统一的原则,努力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随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提高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
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和批复;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或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编制,报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运
输厅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报省公路局
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对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工可”报告在提交省公路局前,由市局组织进行的预审;本办法所称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对
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在提交省公路局审查前,由市局组织的预审;本办法所
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市局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
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善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
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市局设立“工可”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领导小组,由市局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负责开展“工可”报告和设计文
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审查人员组成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审批手续是
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
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利用、城市
规划等规定。
第十条“工可”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的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量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选比,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
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路段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的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
正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
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文件。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结合。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符合安全的原则,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以请示文的形式报市公路局审批。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市公路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未经过市公路局审查通过的“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不得上报省公路局审批,更不能作为开展下一步工作的依据;未经过市局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公路工程的招投标,更不够作为公路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