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可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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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提高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是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
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一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报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和批复;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或县市区为单位打捆编制,报省公路局审查、省交通运
输厅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初步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报省公路局
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可”报告评审,是指对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工可”报告在提交省公路局前,由市局组织进行的预审;本办法所称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对
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在提交省公路局审查前,由市局组织的预审;本办法所
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市局依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强制性条款、技术规范和规程、结
构安全性、经济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基础资料完善性及初步设计文件批
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
第五条市局设立“工可”报告及设计文件审查领导小组,由市局总工程师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局等组成,办公室设在,负责开展“工可”报告和设计文
件的审查工作。
第六条审查人员组成
第七条“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对上一个基本建设环节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报告;
(三)全套报告或设计文件(审查部门要求提供的计算资料)
(四)设计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招标后签订的设计合同;
(五)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工可”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技术性审查。
(一)符合性审查指依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工可”报告、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符合性内容进行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工可”报告和设计文件中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工可”报告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许可范围内;“工可”报告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审批手续是
否齐全;规模和标准是否与规划相符;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饮用水
源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国防军事、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利用、城市
规划等规定。
第十条“工可”技术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可”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编制要求。
(二)“工可”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建设规划、路网规划等。
(三)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建设规划、旅游区、风景名胜保护等的规划。
(四)交通量的分析与预测是否采用相关公路历史,交通量调查资料(连续10年或以上)或是否补充“OD”调查,采用的最近年国民经济及交通量数据是否考虑周围路网(包括项目影响区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分流影响,是否按项目分等级、分路段及不同路基宽度提供的分段预测的交通量数据量等。
(五)研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工可”推荐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总体布局是否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专业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可”报告是否提出两个或以上的工程方案进行选比,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六)建设条件是否真实可靠、选择的建设方案是否可行。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水深及地质调查,地质条件差、高边坡、地质灾害隐患路段的是否提供地质调查资料等。
(七)投资估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准确,选用的费率及材料单价是否合理,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八)所选用的经济评价参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采用最不利的条件进行评价分析,结论是否科学、正确。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应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设计文件的签署是否符合规定: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土地使用等规定。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技术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初步设计内容是否齐全,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二)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工可”报告批复要求;
(三)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款及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经济、实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总体布局是否技术
可行,经济合理,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工程量统计是否
正确,方案的比选深度是否达到要求;
(四)概算编制是否客观、全面、正确、合理。初步设计总概算不得超出“工可”批准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报批“工可”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文件。
(五)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十四条施工图设计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结合。
(二)是否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符合安全的原则,是否能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耐久、环保、经济、实用、美观、节约资源等的关系。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以请示文的形式报市公路局审批。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