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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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建筑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中国建筑市场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及各建筑企业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本文就此做一分析。

标签建筑市场;问题;管理对策
目前,建筑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但在建筑市场蓬勃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已经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

1 建筑市场的特点
建筑产品作为建筑市场交易的标的物,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l 固定性。

建筑产品位于特定的地点,与土地相连,具有固定性,属于不动产。

它只能通过物权凭证和债权契约来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

1.2 高耗费性、耐用性。

建筑产品一次性投入巨大,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投资的风险都较大。

它不仅体积大、价值大,生产周期和使用的寿命也比较长。

建筑产品的价值逐步损耗,通常采用折旧或租金形式收回。

1.3 流动性。

建筑产品的生产人员和生产过程具有流动性,施工工艺、机具配置、劳动组织以及生活设施等,都需随生产地点、规模和施工周期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1.4 多样性、单件性。

建筑产品具有多样性和单件性,一且形成便不可逆转,也无法更换。

1.5 社会性。

建筑产品的社会影响特别大,其投入使用直接威胁到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牵扯到方方面面的权益。

2 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
2.1 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多,管理力度不够,执法处理不严。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权威的建筑质量管理法,现有的单行法规相互衔接不够,且有相互重叠和矛盾之处。

从建筑市场的执法和管理的情况看,也并不乐观。

一些监督、监理机构和人员形同虚设,不按规定监督;不按规定验收,造成建筑质量存在隐患而不能及时发现、价格欺诈和面积缩水行为没人去管,购房消费者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无处投诉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市场秩序。

2.2 招标台前幕后交易。

一些建设部门把低造价当作选择施工企业的唯一标
准,在招投标前后搞幕后交易,迫使施工企业签订两份合同:一是中标合同,二是降低造价合同,迫使一些信誉高、质量管理好、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退出竞争,而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只能靠降低管理投入来保证运行。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强行“摊派”,将装修、水电安装及铝合金门窗等列在土建工程项目之外,由建设单位安排个体包工头施工。

2.3 建筑市场监督和监理混乱。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建筑市场管理和监督体系,但遗憾的是运作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其中最突出的是不负责任,行政领导不按市场规律和科学办事,在决定工程监理和验收等关键环节上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使很多原本有效的机构被从中架空,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造成管理力度不够,执法管理不严,使工程验收和监理流于形式,工程质量隐患不能及时发现。

3 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的几点对策
3.1 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整合现有资质、质量、安全、招投标违规处罚、拖欠工程款等系统,及时披露市场主体诚信情况,尽快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3.2 管理部门设置和建筑市场管理内容、方式必须创新。

国家、省(市)、县要设置建筑市场专门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与市场综合管理部门相互协调,涉及市场公平、秩序、反垄断等管理监督工作由综合部门负责,涉及建筑生产本身过程安全、质量以及市场准入清出、市场保证等工作由建筑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建筑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提出市场管理法律和法规制定建议和草案,重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和产业政策指导权,推进建筑市场的开放和统一。

省(市)建筑管理部门做好区域市场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筑管理部门具体依法监督管理建筑项目安全、质量和企业经营行为规范等具体工作。

3.3 加强有形市场建设,使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产物,其建立的目的就是消除在转轨时期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在《招标投标法》颁布后的2002年3月,国务院就转发了国家建设部、监察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通知》的文件,说明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肯定。

在发挥有形建设市场作用的同时,可以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招投标过程中,使发售标书、公布评标办法等公之于众,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引入更多竞争者,接受参与者的监督。

3.4 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行为。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进行建设工程的承包和发包。

如何根据《招标投标法》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尽快与国际接轨,是招标投标法律界的课题。

同时要继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研究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格审查办法》,研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解决最低价中标带来的弊端;加强招标投标
过程和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明确招标投标中建设单位和评标专家的责任,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

3.5 加强执法监察。

充分发挥法制在建筑市场中的作用。

3.5.l 开展建设工程项目的执法监督,就是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宏观经济调控措施,全面开展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有效地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从制度上、管理上、监督制约机制上消除建筑市场种种混乱现象。

3.5.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同监察、计划、工商等部门密切况合,通力合作、主动工作,搞好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法规,健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督机构和加强对违约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3.5.3 要集中力量,狠抓重点。

在执法监察中要特别注重对承发包这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注意发挥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3.5.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机构,在加大管理力度的同时,必须制定严明的纪律。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自身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特别要建立起公开办事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公开各种审批的内容、标准、程度和要求,明确审批时间,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的监督。

3.6 培育建筑市场健全的价格机制。

为了使价格真实反映市场的供求情况,必须深化建筑市场价格机制的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制定指导性定额,指导工程发包方编制标底价格或预算价格,也指导建筑企业编制报价定额,逐步使工程承发包价格实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宏观指导,由市场主体招投标,竞争形成价格的目标。

同时要建立以招投标为龙头,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一是必须遵循价位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形成以市场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二是取消计划价格,培育市场价格,实行全价分离,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根据市场变化随行就市,然后待时机成熟后价格完全放开由市场去调节,从而提高企业的收益率。

总之,建筑市场监管一定要严格认真,不能疏漏,要结合当地实际,既要严格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制度,把建筑工程质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曾进.浅析新形势下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对策[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10)
[2] 高忠颖.浅析新形势下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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