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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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的决策服务,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国家基本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需求较大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满足预防保健工作及基本医疗需求,并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民用建筑的基本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划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按床位规模,划分为0—10床卫生院、11—29床卫生院和30床以上卫生院三种规模类

型。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影响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主要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最多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宜符合表1规定。

千人口床位、人员指标表1

饱、贫困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划分。

2、指标的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卫生资源利用情况定,利用率高的取上限,反之取下限。

3、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

4、人员数指固定工作人员。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30床以上卫生院按每床1.3~1.5人定员,29床以下卫生院按表1计算定员。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人员数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计算。中心卫生院则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办理暂住户口),再加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宜按今后5年~10年后的乡镇居民人口、农民平均经济收入预计达到的水平确定。远期发展规模可通过总体规划,分期建设实现。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2的要求。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的房屋设施应由预防医疗、保健、行政、辅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构成,各类用房的基本构成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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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卫生院基本服务功能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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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注:一般型卫生院的诊室及其他功能相近的科室可根据情况兼并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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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标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标准应贯彻适用、经济和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按照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结构形式的选择还应有利于乡镇卫生院的发展。

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注重标准化与多样化相结合。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条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医疗、行政管理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的规定。

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4

定。对工作人员在5人以下的乡卫生院按人均50平方米计算;每卫生院最低不低于1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三种典型规模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5规定。建筑

参数应符合表6规定。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表表5

各类用房建筑参数表6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职工生活设施建筑面积,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节建筑标准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

第二十四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二、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二十五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小于450mm。

第二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7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7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应达到无害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宜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可设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三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应设置通讯设备并装备计算机等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用垃圾的处理应按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一节规划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应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建制乡镇建设规划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四条卫生院的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靠近乡镇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区,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规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优雅、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与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有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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