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
股东行为规范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全体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股东行为规范第四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形成的决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股东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缴纳股款、出席股东大会、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等。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七条股东之间应公平交易,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信息披露。
第九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范的股东,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股东纠正违规行为;(二)限制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表决权、分红权等;(三)要求股东赔偿公司损失;(四)解除股东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司股权管理制度有哪些股东会决议制度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决议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
股东会决议制度的范本通常包含会议召开程序、表决规则、决议效力等内容。
这一制度要求明确股东会议的种类(如年度大会、临时大会等),以及各种会议所需的通知时间、出席人数比例等。
股权转让制度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或对外进行股份交易的过程。
一个完善的股权转让制度范本应当规定转让的程序、条件、限制及对价款的支付方式等。
例如,对于内部转让可能要求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而对外转让则可能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安排。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参与权、收益权等。
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范本需要明确这些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包括查阅公司财务记录、提出议案、参与分红等。
还应当设立相应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权力与责任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负责制定战略方针和管理公司日常运营。
管理层权力与责任制度的范本应当界定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成员构成、选举与任期等。
同时,还需明确管理层的责任,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等。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维护市场公平性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范本应包含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内容、时间要求、披露方式以及对虚假披露的处罚措施等。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直接关系到股东的收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利润分配与再投资制度的范本需规定分红的原则、比例、时间等,同时考虑到公司的再投资需求,以平衡短期回报与长期增长之间的关系。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范
2 短线交易
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短线交易的规定: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 协议转让视同买入或卖出;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授予视同买入 董监高违反规定者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对外披露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不具 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 股份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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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讲义内容是我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等整理归纳的 要点仅供有关各方参考我部不对本讲义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 效性作出任何保证对有关各方使用本讲义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 间接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案例2:短线交易
某公司副总经理于2007年4月27日买入公司股票52800股又于5月22日卖出 公司股票36400股涉及违规金额431995.2元获利24278.8元
上述股票买入、卖出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受到本所通报批评处分
案例3:高管增持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某公司上市日总股本3亿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25%非社会公众股持股比 例75%其中持股10%以上的法人合计持股72.75%、某监事间接持股 2.25%上市后公司一名副总经理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6300股导致公司社 会公众持股比例低于25%若公司社会公众持股比例连续20个交易日不足 25%其股权分布将不具备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解读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解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的规范要求。
二、董事、监事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他们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性。
2. 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董事、监事在买卖股票前,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
他们应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限制买卖行为董事、监事在公司股票买卖行为上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一般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避免利益冲突和操纵市场。
三、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解读1. 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也必须遵循信息披露和市场公平的原则。
他们应及时向公司披露自己的买卖行为,并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 不得操纵市场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股权或其他手段操纵市场。
他们不应以不正当的手段干扰股票的正常交易,如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方式影响市场行情。
3. 禁止操纵股价控股股东不得以恶意炒作或操纵股价为目的进行买卖股票行为。
他们在买卖股票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四、总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控股股东在买卖股票时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要求,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他们应遵守信息披露和禁止内幕交易的原则,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真实交易,不得利用掌握的信息或操纵手段影响市场。
以上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行为规范的解读。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公司股东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行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公司股东应当恪守公司章程,遵守法律法规,行使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保守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利用公司信息谋取私利。
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以诚信守法的态度参与公司事务,不得有损他人利益,不得有欺诈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切实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争取合理利益回报,不得恶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营,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股本出资、参与议事决策、接受公司监督等。
第八条公司股东有权审查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重要信息,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建议并参与公司改革。
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私自泄露公司重要信息,不得违法谋取私利。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干预公司经营活动,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三章公司股东会议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议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议事决策权,监督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地点召开,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形成有效决议。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公开透明、民主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议应当保护股东表达意见的权利,听取不同声音,提高议事效率,促进公司良好发展。
第四章公司股东监督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运营情况,要求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管理机构向股东会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重要信息,不得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控股股东的权力行使不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例如,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回避原则,以及在公司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权限制,从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透明度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定期披露其持股情况、变动情况以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关信息。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也能够让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控股股东的动态,从而做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包含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
这包括在股东大会上为中小股东提供足够的话语权,确保他们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制度还应鼓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应当有能力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因此,制度中应当规定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机制,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防止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不当控制。
为了确保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审查,以及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
同时,公司还应当鼓励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提高治理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的行使;(三)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该股东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第三条上条所指的“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章控股股东行为的规范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决定。
第五条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
第九条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四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严格履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在相关制度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十)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 国资企发〔1997〕3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体改委(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维护国有股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们。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2、国有股股东代表委托书(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国有股股东包括国家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
关联法规:第三条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是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原则,对政府部门直接持有公司国家股股权的,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持有。
第五条公司的国有股比例分为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和不控股。
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50%(不含50%);国家相对控股的公司,国有股比例下限定为30%(不含30%),国有股股东须是第一大股东。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是否需要控股和控股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度
公司的股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权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自有股权的管理和变动,包括股本结构的变更、股权交易的管理、股份转让的审批等。
第三条公司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和依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股权变更事项。
第五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由公司股权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执行。
第六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原则,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公司股权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股本结构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年度报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股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控股股东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股东名册和股权登记,确保股东资格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防止股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督,防止控股股东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害。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规范股东大会程序,保障股东权利的行使和股东意志的表达。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确保股东大会权力的合法行使,不得侵犯股东权益,保障股东利益。
第三章股权交易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股权交易管理制度,规范股权交易的程序和方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于投资者了解和参与,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公司股东日常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日常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享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获取公司信息、分享公司利润等权利。
同时,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出资承诺、不泄露公司机密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股东会议上进行重申。
制度应规定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规则。
股东会议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场所,因此,制度应详细规定会议的通知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人员、议程安排等内容。
为了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制度还应明确表决过程中的投票权比例、表决方式(如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以及通过标准。
第三,制度应包含股东提案的处理机制。
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对股东提出的议案,制度应规定如何提交、谁来审核、如何反馈等流程。
这有助于提高股东参与度,也有助于公司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四,制度应确立信息披露的规则。
透明的信息披露是维护股东权益的关键。
制度应要求公司定期发布财务报告、经营状况等信息,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通知股东。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如何处理股东的信息查询请求,确保股东能够获取必要的公司信息。
第五,制度应规范股东之间的沟通与争议解决机制。
股东之间可能会因为利益冲突而产生争议,制度应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争议解决途径。
例如,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约定仲裁机构,以便在出现分歧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
制度应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制度应规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这不仅包括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也包括对股东自身的约束。
通过设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司秩序,保障所有股东的共同利益。
A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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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续)
• 《上市规则》第9.11 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
1. 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指定专人负责公司信息的收集和 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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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涉及的主要法律规范:
1. 《证券法》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要)
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5条、第24条、第27条、第37~40 条、第42~45条、第48条、第58条、第59~70条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5.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非绝对禁止) •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具体而言,既可以是完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是同类或类似、 具有竞争关系或者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
• 违反前述忠实义务的责任: • 归入责任:《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将董事、高管人
员违反该项义务行为获得的收入收归公司所有; • 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如果董事、高管人员违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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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事行为规范
• 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股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股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保护股东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内部管理,根据《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审议、表决程序、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决策程序等规定,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股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股东,不分股份大小。
第四条公司股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
第五条公司股东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全文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应提前不少于30天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文件等。
第八条股东大会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议事,每个议案的讨论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全程录音或录像,以保证会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法定比例的出席、表决,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提供公司经营情况的报告,包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积极回应股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股东的参与权。
第四章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审议公司的财务预算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持独立、公平、公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发现和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公司股东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内部管理制度的修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内部规章制度
公司股东内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内部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章制度,行使股东权益。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利益。
第六条公司股东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七条公司股东之间应当相互尊重,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八条公司股东在公司事务决策中应当充分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分歧。
第二章股东与公司关系第九条公司股东应当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支持公司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不得恶意操纵公司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权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要求透明公正。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不得利用自身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并按规定缴纳款项。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因私人利益影响公司决策属于不当干涉。
第三章股东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纪守法,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之间涉及公司利益分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分配。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应当合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不得擅自转让股权。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应当保持良好信誉,不得辱骂他人、造谣传谣。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应当尊重公司管理层权威,不得挑战公司管理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保持独立意识,不得受他人影响违法违规。
第四章纠纷解决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重大争议,应当尽快报公司董事会,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解决。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之间发生法律争议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如有证据不足,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公司有权根据需要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股份公司的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的管理制度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的基本组织文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规范。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等内容。
公司章程的制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经营活动。
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公司的最高管理权。
股东大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决定分配利润、选举董事、监事等。
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股东大会应当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和经营公司的业务。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有效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决策,保障公司的长期发展。
董事会应当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四、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公司经营活动。
监事会应当独立于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其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监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营计划等信息,向股东大会报告监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公司内部腐败和违法行为。
五、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是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公司内部机构和程序的有机结合,旨在提高公司的业绩和价值,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公司治理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公司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公司治理应当促进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六、责任和义务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保护公司的利益,维护股东权益,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勇于担当,谨慎处理公司事务,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股东规章制度文案范文怎么写
股东规章制度文案范文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行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应该遵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第三条公司股东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
第四条公司股东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有违背平等原则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该保持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重要信息。
第六条公司股东应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共同推动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公司股东应该遵守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决策。
第八条公司股东应该维护公司的团结和稳定,不得进行分裂和破坏公司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公司股东拥有公司的股权,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权收取公司的分红,享受公司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有义务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有义务保持公司的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有义务支持公司的发展和经营,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有义务维护公司的团结和稳定,不得进行分裂和破坏公司的行为。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由主席主持,按照程序发表意见,作出决策。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应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应该对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章股东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公开信息,及时向股东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股息,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
合股公司股东管理制度
合股公司股东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公司股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册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等。
3. 股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权利1.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
2.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3.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4. 股东有权提出议案,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股东义务1. 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 股东不得利用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3. 股东应积极配合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公司的决议和规章制度。
四、股东大会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
2. 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3. 股东大会的决议应遵循民主原则,确保每位股东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考虑。
五、股东会议决议1. 股东会议的决议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2. 对于重大事项的决议,需达到法定的比例通过。
3. 对于争议较大的事项,应采取适当的调解措施,力求达成共识。
六、股东退出机制1. 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退出公司,如转让股份、减资等。
2. 股东退出时应清算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股东退出后,其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
七、争议解决1.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八、附则1.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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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提示:本制度适合上市公司、大型集团企业、中小公司,使用时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非上市公司,删除与上市要求相关条款内容即可。
制度内所涉及金额和比例,根据公司自身需求修改即可。
XXXXXX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行为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六条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三章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第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或者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一)未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三)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四)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五)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六)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一)与公司公用银行账户;(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财户;(三)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三)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十一)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二条下列主体在前条所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四条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或者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出售股份的,应当予以重新计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第三十五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出售的数量;(二)拟出售的时间;(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四)出售的原因;(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稳定,在质押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当充分考虑对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的减持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并及时履行股份减持前后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二次以上通报批评处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