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下人性与法律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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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新 探
自然状态下人性与法律的博弈
◎余宸歆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Fra Baidu bibliotek
摘 要 富勒教授虚拟的 “洞穴奇案” 就像是法学中的一个永恒的洞穴, 让人们难以冲出哲学和法律的困惑。本文从法理 学的角度出发, 分析了秩序与正义、 自由与平等、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关键词 洞穴奇案 正义 人权 秩序 公平
2008 年第
6期
安徽文学
389
探险者达成的契约中, 自由伴随着牺牲已经不复存在了, 安全 伴随着人们的狂热也不复存在了, 公共福利在这种情形之下 也只是一纸空文。正义的基本价值受到了挑战, 当大家抛弃 了正义之时, 野蛮的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 在一般情况下, 人 们在其理性思维的控制下, 是不会杀死并且吃掉自己的同伴 的。然而, 洞穴给我们设置了一个无法逃脱的困境, 何为正 义?法律是不是在文明状态下才能发挥其作用呢?法律并没 有规定在洞穴受困的情况, 而在当时, 五名探险者已经结成了 一个社会契约, 就是杀掉一个同伴换取其他人的生存, 可是人 的生命是与其他东西不同的, 一个人的生命与四个人的生命 是没有轻重之分的。 再次, 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发生了冲突。 在这里, 秩序似乎 得到了保障, 在大家达成合议之后, 野蛮的杀戮暂时中止了。 每个人既获得了秩序带给他们的安定感, 也获得了相应的自 由感。 但是这种秩序和自由的获取是建立在牺牲伙伴这种非 正义的方式之上的, 否定了法的终极价值人权和核心价值正 义。是建立在非正义基础上的。 最后, 牺牲了法的基本价值, 相应的公平价值, 效率价值 也不复存在了。 在这里, 效率和公平失去了意义。 虽然, 对死 者的不公平可能是对其他人的公平。但是死者作为一位个 体, 失去了其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种损失对其而言, 是失去了 整个世界。 但是, 在洞穴之中, 一切的法律与人类生存的本性相冲突 时, 就显得那样的软弱无力。 从这一刻, 人性与法律的博弈开 始了。 4000 年代的时候, 在 人类自认为理性发展到了一个新 的高度, 采取了一种所谓最公平, 最合理的解决方式, 但究其 实际, 与人类最初的生存需要而忽视法律无甚区别。所谓的 自然状态只是一种托词。理性的人, 在任何状态下都不应吃 掉自己的同胞。这不仅是法律对人的尊重, 更体现了一种良 知。不过在那种极度饥饿的状况下, 这些幸存者是否还具有 所谓的理性, 也是很值得怀疑的了。这还和一个极度饥饿的 人偷窃食物的情况不同, 吃自己的同类, 是自然界都难以接受 的法则。如果按照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他们这样做是违背自 然理性的, 既然违背了自然理性, 当然也是违背法律的。 这个案件是否适用紧急避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紧 急避险要求所牺牲的价值要小于保全的价值, 可是, 在生命法 益面前, 我们是很难做比较的。难道一个人的生命权益就小 于四个人的吗?这是凭借什么做出比较呢?如果我们把生命 的价值看得无限大, 那么四个无限大还是无限大, 和一个人的 生命价值的无限大是等同的。对这两个无限大, 我们难以做 出选择。 三、 结语: 我们的思考 富勒教授的故事, 寓意深远。 鉴于所学知识甚少, 我无法 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 但是我本人觉得如果 从法律运行中的法律解释原则这一角度来思考, 会更加有现 实意义。同时, 这个案件对法官也提出了一个难以回答的问 题, 这就是法官是应该忠于法律还是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 这一案件在后来又得到了发展, 富勒虚构的五名法官的判决 被增加, 有更多的法学家和法官参与到讨论中来。 富勒教授的洞穴探险者案在法理学的历史上挖下了一个 “永恒的洞穴” 他所探讨的充满分歧的政治哲学和法律问题 。 给我们呈现了一幅关于法理学历史的知识长卷, 从法律解释 的理论, 法官司法的过程, 再到民主体制下的权力分立, 无不 让我们产生难以突破的困惑, 但是, 正是在这种困惑的驱使 下, 使得更多的人找到了自己在法理学中的位置。
案件发生在两千多年以后, 4299 年春末夏初的纽卡斯国。 那年 5 月上旬, 该国洞穴探险者协会的维特莫尔等五位成员 进入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探险。 但当他们深入洞内 时发生了山崩, 岩石挡住了石灰岩洞的唯一出口。五位探险 者发现受困后就在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一个营救队伍火速赶 往出事地点。但是营救工作困难重重。与此同时, 洞穴内五 位探险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他们随身所带的食物有限, 洞 内也没有可以维持生命的动物或植物, 探险者很可能会在出 口打通前饿死。在营救队伍与受困的探险队员取得联系后, 维特莫尔代表本人以及四位同伴询问, 如果吃掉其中一个成 员的血肉, 能否再活十天。 纵然很不情愿, 医生还是给予了肯 定的答复。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 营救终获成功。 但当营救人员进入洞穴后, 人们才得知, 就在受困的第二十三 天, 维特莫尔已经被他的同伴杀掉吃了。四位探险者获救后 因营养失调而住院治疗。出院后, 四位获救者被指控谋杀维 特莫尔。 这个故事就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虚构的洞穴探险者 案。 在这个案件的最后, 富勒先生撰写了五篇判词, 为我们提 出一系列思考的问题, 诸如不同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 法律运 行之中的法律解释原则,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以及包括伦 理学, 人类学等一系列问题。 在这里, 我准备从其中一个角度 着手, 对上述案例进行剖析, 即以不同法律价值之间冲突这一 视角来审视整个案件, 提出一点不成熟的见解。 一、 对法的价值一般理论的审视 所谓法的价值, 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作为客 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的产生效应的属性。 法的价值是一个 关系范畴。同时, 法的价值又是一个多元、 多维、 多层次的体 系, 法的价值之间的差别、 对立和矛盾导致法的价值冲突。 通 常而言, 法的几种基本价值的二元冲突主要表现为下述几种: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 自由与平等的冲突, 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具有复杂性, 逻辑上的不同、 主体上的差 异、 文化上的差别是法的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因。 在实践中, 我 们通常通过功利主义原则和等级体系原则作为法的价值冲突 的整合的基本原则。通过上述对法的价值一般理论的阐述, 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 下面我们将结合案例 具体予以说明。 二、 回归案例——人性与法律的博弈 在案例中, 探险者受困于地底深穴, 有限的食物不足以维 持他们的生命。 在这种情况下, 人的基本权利生存权, 受到了 极大的威胁。在得知还要十几天才能获救的消息后, 为了生 存, 大家达成了一项协议, 杀掉一位伙伴并以其尸体为食。 在 这个时候, 法律的价值发生了冲突。 首先, 作为法的价值的奠 基石——人权价值, 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是法的最终 价值, 对人权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法的价值的否定。从这一刻 起, 人权不复存在了。 大家缔结的契约, 实际上是一张血淋淋 的 “生死书” 。因为对于他们彼此而言, 对方就是食物。可是 在当时的情况下, 洞穴中的人是要选择有条件的生或者是无 条件的死仿佛都是正确的。 虽然人权的本质在于对弱者权利 的保护, 但是, 如何去判断当时的探险队员谁是弱者?更何 况, 在生命都难以保存的情况下, 判定谁是弱者, 就更加容易 伤害到弱者的权利。人权在当时不过是一个概念, 根本无法 实现。 其次, 法的正义价值受到了挑战。在这里笔者不想过多 探讨有关正义理论的不同学说。但是正如大家所知, 正义与 自由, 与平等, 与安全, 与公共福利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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