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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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法律与人情》
法律,在很多人眼里是严肃的、冰冷的,好像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

但其实,法律并不是那么高高在上,它也可以充满温情。

我记得有一件事,那是发生在我们小区的。

有个老奶奶,经常在小区里捡废品,我们都觉得她挺不容易的。

有一天,她在垃圾桶旁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居然有好几百块钱还有各种证件。

老奶奶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就把钱包交到了小区保安那里。

保安通过证件信息找到了失主,失主特别感激,就给老奶奶买了好多东西表示感谢。

可是这时候却出现了一个小问题,按照规定,保安应该把这件事报告给派出所,毕竟涉及到钱财。

但如果这样的话,老奶奶可能会被带去做笔录什么的,对她来说肯定会有些紧张和不适应。

小区里的人就都出来说话了,觉得老奶奶这么善良做了好事,没必要因为这个就走那些程序。

最后,经过大家的商量和协调,保安只是简单地做了个记录,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这件小事让我明白,法律并不是死板的,它也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展现出它的温情。

就像这个事情,如果只按照规定来,也许会让老奶奶感到困扰。

法律无外乎人情,我们不能让法律变得冷酷无情,而是要在遵守法律的
前提下,尽量让它变得温暖,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善意。

这样,法律才会真正被人们所接受和尊重。

在很多时候,一些小小的变通,一些对人情的考虑,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威严,反而会让它更有人情味。

所以呀,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也可以是温暖人心的力量。

我们要让法律充满温情,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你看,法律和人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可以和谐共处,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情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逐渐减弱,但仍有一些案件因人情关系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人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乙两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乙负全责,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乙则认为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自己有亲戚在法院工作,希望法官能够照顾。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深感人情关系的压力,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决定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三、人情关系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判断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在了解到甲乙双方都有亲戚在法院工作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因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时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2. 延长审理期限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人情关系,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案件事实,这无疑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司法公信力当公众得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人情关系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这种影响可能会对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使法官在面对人情关系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2.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增加案件透明度,从而减少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 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针对法官亲属或朋友涉及案件的情况,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五、结论人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和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人情与法律,生活中的两面镜子。

法律不是死板的框架。

法律啊,听起来好像就是一堆死板的条文和规定,对吧?但其实,它更像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

不过,
这面镜子有时候也需要人情来擦一擦,让它看起来不那么冷冰冰的。

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说到人情,那可不是什么软绵绵、没原则的东西。

人情,其实
是一种理解,一种关怀,一种让法律更有温度的东西。

你想想看,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只知道按法律来惩罚他,那社会岂不是变得太
冷漠了?人情在这里,就是给法律加点儿“调料”,让它不再那么
单一、那么枯燥。

别忘了,法律也有人情味。

当然了,法律这面镜子也得保持清晰,不能模糊。

但模糊不代
表没有原则,而是说,在面对某些情况时,法律也能展现出它的柔
性和人情味。

就比如说,有时候法律会考虑到犯罪者的动机、背景,甚至是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不就是法律也有人情味的表现吗?
法律与人情,互补才能完美。

总的来说,法律和人情就像是一对好朋友,它们之间有着微妙
的互补关系。

法律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而人情则给法律带来温
度和人性。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下次别再觉得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了,它们其实是一对
完美的搭档!。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乡,两人关系甚好。

2010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11年,借款到期,张某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均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且在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双方曾共同投资多个项目,彼此间关系密切。

此次借款,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存在一定风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2. 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能否主张抵押权?三、法理分析1.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张某某应当归还借款。

2.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并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提供抵押物。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主张抵押权。

四、人情世故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深厚友谊,以及双方在商界的良好声誉。

在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双方的人情世故,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彼此的商业往来。

2.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张某某之前,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情世故解决问题,但均未果。

最终,李某某才选择诉诸法律。

这说明,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 影响社会风气在司法实践中,人情世故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与人情范文

法律与人情范文

法律与⼈情范⽂优秀习作⼀:(51分)⼈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学⽣⾃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锒铛⼊狱。

⽹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的最低底线,⼈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为⽴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下,⼈为⿁魅,⿁魅为⼈,在这样⼀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皆利欲熏⼼,甚⾄丧失了为⼈的底线。

张爱玲所⾔的爬满了蚤⼦的袍⼦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们的⾔⾏。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的法律。

”诚哉斯⾔。

⼈之所以为⼈,便是因为⼼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的动物性。

⼦⽈:“⼈⽽不仁,如礼何?⼈⽽不仁,如乐何?”只要其⼼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命之事,这事竟发⽣在新时代受过⾼等教育的⼤学⽣⾝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于街上⾏⾛之⼈也都不过是穿⾐着帽的茹⽑饮⾎之徒。

“⼀个⼲净的国家,如果⼈⼈都不讲规则⽽⼤谈道德,整天⼤谈道德⾄上⽆私奉献,终会变成⼀个伪君⼦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闫报以同情本⽆可厚⾮,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情及其年少⽆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关怀的⼤旗,实则⼼怀“他⽇也有⼈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真正的⼈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上售卖之时将其制⽌,逢其改过⾃新回归社会之⽇予以宽容。

⽽肩扛时代使命的⼈们应做⼀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让⾃⼰的同伴和⼦⼥明⽩⾏使法律所允许的⼀切权利的真正的⾃由,明⽩什么叫做“⽤⼲净的⼿段去抵达⼀个光明的理想”。

⼈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圆下的星夜焰⽕。

优秀习作⼆:(50分)法律⾄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人情味的法律案例(3篇)

人情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正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人情则是维系人际关系、传递温暖的重要纽带。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人情并非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的调解案例,探讨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鸣。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因小区停车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家住在小区2号楼,李先生家住在3号楼。

近年来,小区内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张先生和李先生都希望将车辆停在自家的楼下。

然而,由于小区停车位有限,双方在停车问题上产生了矛盾。

一天,张先生下班回家,发现李先生将车辆停在了自家车位上。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与李先生发生争吵。

争吵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张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然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决定邀请社区调解员介入此事。

调解员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2. 了解事实,倾听诉求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先生进行了谈话,了解双方的观点和诉求。

张先生表示,李先生占用自家车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停车是正常行为,没有侵犯张先生的权益。

3. 分析法律,权衡利弊调解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双方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在小区内合理使用自己的车位。

然而,在停车问题上,业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协商解决。

调解员指出,李先生在停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张先生的权益,存在一定过错。

4. 寻求共识,达成协议调解员建议双方从人情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包容。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张先生和李先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向张先生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占用张先生的车位;张先生表示原谅,不再追究李先生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这起邻里纠纷中,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法律考虑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考虑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妻子李某,女,62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

由于家庭矛盾,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居住在女儿家,生活由女儿照料。

近年来,李某的病情加重,需要长期医疗护理。

张某某担心李某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儿子李甲和二儿子李乙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李乙却以家庭负担过重为由拒绝。

李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开支,且自己也有孩子需要抚养,无法再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张某某则认为,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李乙有责任承担赡养义务。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2. 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负担,如是否有孩子需要抚养、是否有其他需要赡养的老人等。

3. 赡养人的实际需要:法院应当考虑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如医疗、生活照料等。

4. 子女之间的协商情况:法院应当鼓励子女之间协商解决赡养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的生活主要由女儿照料。

考虑到李某的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法院认为李某有从子女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同时,法院认为,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李甲和李某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 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3. 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李乙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理和人情的申论范文

法理和人情的申论范文

法理和人情的申论范文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法理和人情就像两位性格迥异却又紧密相连的伙伴,它们之间的纠葛与交融演绎着无数的故事,也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法理,听起来是个一本正经、铁面无私的家伙。

它像一位严厉的裁判,手里拿着规则的小旗,对社会中的种种行为做出评判。

法律条文密密麻麻,那是它的行事准则,不容许丝毫的偏差。

比如说,在交通法规面前,红灯停绿灯行,不管你是豪车还是破三轮,不管你有多么紧急的事情,违反了就得受罚。

这时候的法理,就像一道坚硬的屏障,维护着社会秩序的底线。

如果没有法理的这种严肃性,那社会就会乱成一锅粥,大家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马路上就会像战场一样混乱不堪。

但是,要是法理只有这一副冷冰冰的面孔,那也会让人觉得有些不近人情。

这时候,人情就像一缕温暖的春风,吹进了这个看似刻板的法律世界。

人情是什么呢?它是我们内心深处的善良、同情和理解。

就像在一些小商贩违规摆摊的情况中,如果执法者只讲法理,二话不说就把人家的东西没收,那小商贩可能就断了生计。

可要是考虑到人情,也许执法者可以先了解情况,看看他们是不是生活困难才出此下策。

对于初犯并且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引导他们到合法的经营场所去。

这就是人情在法理框架下的一种调和作用。

在很多时候,法理和人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敌人,而是可以携手共进的朋友。

比如说在司法判决中,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特殊情况的罪犯,法官在依法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到人情因素。

像一个年轻人因为一时冲动犯了错,但是他事后非常后悔,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并且他的家庭需要他的支撑。

这时候,法官可能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判决,同时也会附加一些教育和监管措施。

这样既维护了法理的尊严,又体现了人情的温度。

要让法理和人情和谐共处,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这就好比要让两个爱较真的人和平相处一样。

一方面,我们不能让人情肆意地冲破法理的界限。

要是因为人情,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的人网开一面,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也是对社会公正的践踏。

法律人情案例(3篇)

法律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汉,年逾古稀,居住在某镇一个宁静的小村庄。

他一生勤劳善良,深受村民尊敬。

然而,近年来,随着村里经济的发展,王老汉的邻居李某一家人开始对他产生了不满。

原因在于李某家的土地与王老汉家的土地相邻,多年来,两家一直共用一条排水沟。

近年来,李某家在排水沟附近新建了一栋房屋,导致排水沟堵塞,使得王老汉家的农田积水严重,庄稼受损。

王老汉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王老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法律层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老汉家的农田因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而受损,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人情层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邻里之间讲究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王老汉与李某两家相邻多年,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由于排水沟堵塞的问题,两家关系变得紧张。

王老汉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村民和社会的压力,这是人情层面的考量。

三、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王老汉和李某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老汉表示,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导致他的农田受损,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辩称,他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排水沟堵塞并非他故意为之,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2. 调解阶段考虑到本案涉及邻里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

同时,法官还邀请了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调解,共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同意对王老汉的农田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老汉也表示愿意原谅李某,两家关系得以缓和。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人情相互交融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邻居,张先生和李女士。

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虽然相隔不远,但平时并无太多交集。

然而,一次意外的邻里纠纷,却让两人的关系陷入紧张,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逐渐产生分歧。

李女士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而张先生则对宠物过敏。

起初,李女士为了表示歉意,尽量将狗牵到户外活动,但时间久了,李女士觉得不公平,认为张先生应该理解并适应。

而张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尽到作为邻居的义务,要求李女士将狗送走。

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宠物狗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女士有权决定如何处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张先生对宠物过敏,李女士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宠物对张先生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定李女士在处理宠物狗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2.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李女士将宠物狗送走,并赔偿张先生因宠物狗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女士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邻居的沟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之中显现人情1. 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这起邻里纠纷案中,法律与情感发生了冲突。

张先生认为,法律应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李女士则认为,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意愿。

这种冲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

2. 法院判决中的温情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女士的过错,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也表达了对李女士的同情。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养狗过程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希望她能够理解邻居的苦衷,今后加强与邻居的沟通。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邻里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和谐、友爱为基础,希望双方能够珍惜邻里之情,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人情案例(3篇)

法律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有一户人家,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父母和两个孙子。

祖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事业有成,娶妻生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孙子因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而儿子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与孙子聚少离多。

孙子成年后,与母亲关系紧张,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祖父母介入调解,却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孙子将母亲打伤,引发了一场法律与人情之间的较量。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孙子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孙子将母亲打伤。

母亲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调查后发现,孙子有暴力倾向,遂将孙子拘留。

2. 亲情纠葛孙子被捕后,祖父母得知消息,立即赶到拘留所探望。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然而,孙子却认为母亲对其关爱不足,对祖父母的话充耳不闻。

祖父母在拘留所内,与孙子展开了激烈的亲情纠葛。

3. 法律介入母亲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多次向警方反映孙子有暴力倾向,要求警方对其依法处理。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孙子确实有暴力行为,遂对其提起公诉。

4.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此案,母亲作为受害者,要求法院严惩孙子。

而祖父母则认为孙子只是一时冲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处孙子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律与人情1. 法律的威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威严。

孙子有暴力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人情的考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这种情感是人之常情。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3. 调解之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

然而,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效果不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情理相结合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处理,又要考虑人情因素。

法律道德人情相关案例(3篇)

法律道德人情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先生在某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因其诚信经营、品质优良而深受顾客好评。

然而,近年来,张先生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具体事件如下:2019年6月,张先生接到一位顾客的投诉,称在张先生的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发现衣服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换货。

张先生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顾客的说法不实,便拒绝了顾客的退换货要求。

顾客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负面信息,指责张先生店铺的衣服质量问题,并呼吁大家不要购买。

这条负面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张先生的店铺带来了严重影响。

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经过1. 张先生收集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先生收集了以下证据:(1)购买衣服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2)服装店进货渠道的证明材料;(3)服装店员工证言,证明顾客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4)顾客购买衣服前后的照片,证明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张先生起诉顾客张先生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发布负面信息的顾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负面信息,但声称是受他人委托,并非出于恶意。

被告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负面信息,已经对张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虽声称是受他人委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人情与法律的冲突在本案中,张先生在处理顾客投诉时,由于考虑到顾客的口碑和店铺的生意,选择了息事宁人。

然而,这种做法却导致了顾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负面信息,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

这充分体现了人情与法律的冲突。

2. 法律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在遭受名誉侵权后,选择了依法维权。

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配偶早年去世,育有一子一女,李某与其儿子小张共同生活。

李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小张因工作繁忙,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照顾。

李某的女儿小王远嫁外地,每年回家探望李某的时间有限。

李某感到生活困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经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与小张共同生活多年,小张对李某的日常生活给予了基本照顾,但未能满足李某的生活需求。

2. 李某的女儿小王因工作原因,每年回家探望李某的时间有限,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关心和照顾。

3. 李某在小张处生活期间,小张的工资收入较为稳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赡养义务。

二、法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作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有权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2. 赡养义务的内容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经济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给予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照顾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父母必要的帮助;精神慰藉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关心和安慰。

3. 赡养义务的履行本案中,小张作为李某的儿子,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李某的实际需求,法院判决小张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三、人情体现1. 家庭亲情本案中,李某与小张之间存在父子亲情。

尽管小张因工作繁忙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照顾,但亲情的存在使得李某在提起诉讼时仍能保持对儿子的信任和期待。

2. 社会道德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道德的体现。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家庭道德的维护。

3. 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需求,依法判决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这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既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家庭美德。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70岁,退休工人,居住在A市。

李某,女,65岁,张某某的妻子,无固定职业,居住在B市。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各自成家。

近年来,张某某与李某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张某某与李某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关注不够。

张某某认为李某作为妻子,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且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赡养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以及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三、法院审理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调查取证法院首先调查了张某某与李某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条件。

经调查,李某的收入较低,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

子女虽然在外地工作,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3.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李某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张某某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子女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因素,体现了法律合乎人情的理念。

1. 法律合乎人情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困难,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生活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情味。

2. 尊重老年人权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法律判决考虑人情案例(3篇)

法律判决考虑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人情因素。

本文将以某离婚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判决中的人情考量。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甲陈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乙则辩称甲对其有背叛行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此外,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三、法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感情已彻底破裂。

同时,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判决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人情因素。

(一)遵循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甲乙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感情已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考虑人情因素1.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双方父母的意愿,判决甲乙双方进行调解。

2.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均有过错,不宜过分偏袒任何一方。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要求甲乙双方各自反思自己的过错,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3.法院考虑到甲乙双方的儿子尚未成年,判决离婚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共同关爱儿子。

四、判决结果经过调解,甲乙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

2.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父母的意愿,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我觉得人情比法律更重要呢。

有一次,我的好朋友小明在学校不小心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

按照学校的规定,这是要被惩罚的,可能要赔好多钱。

小明特别害怕,他家里条件不是很好,要是赔了钱,他肯定会被爸爸妈妈骂的。

这时候,我们班的同学们都站了出来。

大家说,小明不是故意的,他是在帮老师拿东西的时候不小心碰到的。

老师知道了这个情况后,就没有按照规定去罚小明。

老师说,大家的情谊和小明的实际情况让他觉得可以原谅这一次。

在我们的生活里,这样的事情很多呀。

像邻居张爷爷,他年纪大了,有时候会在小区里不小心踩坏一点花草。

要是按照小区的规定,这也是不允许的。

可是大家都知道张爷爷身体不好,眼睛也不太看得清,就都没有怪他。

大家还会帮张爷爷照顾他踩坏的花草,让它们重新长好。

人情就像是温暖的阳光,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很美好。

法律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没有人情的话,我们的世界就会变得冷冰冰的。

我希望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多一些人情,这样大家都会很开心的。

我发现人情比法律更重要哦。

我听奶奶讲过一个故事。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子里有个小伙子叫小刚。

小刚特别孝顺,但是他家里很穷。

有一天,小刚的妈妈生病了,急需一种很贵的药。

小刚没有钱买,就去药店偷了药。

按照法律来说,偷东西是不对的。

可是药店的老板知道小刚的情况后,不但没有把小刚送到官府,还把药送给了小刚,让他赶紧给妈妈治病。

老板说,孝顺的孩子不应该被惩罚得太狠,他相信小刚以后会还上的。

后来小刚的妈妈病好了,小刚努力干活,真的把钱还给了药店老板。

还有我们班上的事情呢。

有个同学叫小红,她在考试的时候忘记带铅笔了。

按照考试的规定,是不能向别人借东西的。

可是坐在她旁边的小花还是悄悄把铅笔借给了她。

小花说,同学之间就应该互相帮助,要是因为这个就让小红考不了试,那太可怜了。

老师知道后,也没有批评小花,还夸小花有人情味呢。

人情是很美好的东西。

它能让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感受到温暖。

法律虽然要遵守,可是人情能让我们的生活充满爱。

中国法律重人情案例(3篇)

中国法律重人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在矛盾升级的过程中,李某某因冲动之下,将张某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被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家属积极寻求和解,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给予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邻里关系,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三、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某与张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平日关系较好,矛盾起因于邻里琐事,且李某某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张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决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四、案件评析1.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张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邻里关系。

在中国,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邻里和谐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与张某某的邻里关系,以及双方平日关系较好这一事实,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3. 中国法律重人情的特点。

在中国,法律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注重人情、伦理和道德等因素。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背景、邻里关系、道德品质等因素,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案例启示1. 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应当加强邻里间的沟通与交流,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

2.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避免冲动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邻里关系、道德品质等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
《法律: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统一》
嘿,大家想过没,法律这玩意儿呀,那可真是又严肃又重要呢。

就说有一次我在路上瞧见的事儿吧。

我那天正悠闲地走着呢,突然听到前面传来一阵吵闹声。

走近一看,原来是两辆车子发生了刮擦,那俩司机呀,争得面红耳赤的。

一个说是对方的错,另一个坚决不认,眼看着就要打起来了。

这时候交警来了,那身制服一亮,威严感立马就有了。

交警同志不慌不忙地了解情况,查看现场痕迹啥的,然后依据交通法规,很公正地判定了责任,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

这时候我们围观的人就明白了,法律在这里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就是那么明确地划定了界限,该咋样就得咋样。

哦哟,这就是法律呀,它就像那天理,是不能违背的准则;它又是国法,代表着整个国家的秩序和规范;同时呢,它也是充满人情味儿的呢。

你看那交警的处理,不光是判定了责任,也是在维护大家路上的安全和公平。

它保障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让我们的生活能够有序地进行。

所以呀,法律可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背后有着天理的智慧,有着国法的威严,更有着对我们每个人的关怀。

它就是这样,实实在在地存在我们生活中,让我们安心,让我们有依靠。

法律呀法律,你真的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完美体现呀!不管啥时候,我们都要尊重它,敬畏它,因为它真的太重要啦!。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王。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0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小王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然而,离婚后,李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小王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虽然李某拖欠抚养费,但鉴于李某目前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故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李某仍然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李某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为此,法院决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帮助李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三、法理与人情1. 法理角度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抚养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作为小王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是依法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 人情角度从人情角度分析,本案中,李某虽然拖欠抚养费,但法院在执行阶段了解到李某经济困难,决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帮助李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既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融。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本案中,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提倡的。

2. 法律具有人情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实现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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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习作一:(51分)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

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

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诚哉斯言。

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

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法律至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

”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

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

“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

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

”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

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

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

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

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

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优秀习作三:(50分)莫让法律成为牢笼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却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

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为何人们要将法律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笼将人束缚其中?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上“法治”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牢笼,寒彻心骨。

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错误不应免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的深渊。

如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此迎来春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大学生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何以成为牢笼?法治是否会成为暴政?为何德治遥不可及?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不安的内心。

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人生如同痴人说梦,充满喧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

”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社会理性而躁动,法律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规则愈定愈死,人们试图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封了自己。

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谁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星空?红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非法律外的私欲。

若说法律是那整齐划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已久的人文关怀吗?野花虽小但足以让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

莫将法律打造成牢笼,莫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独地生活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古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

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法懂法,反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

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即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优秀习作四:(51分)法律人情,谁主沉浮?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罪。

无心之失,人皆有之。

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那么究竟无情而理性的法度能否包容人情?法律与人情,究竟谁主沉浮?大学生小闫生长在农村,经过千百年的积淀,潜移默化,在农村没有人会认为孩子抓鸟奇怪,也没有人会去制止他。

说到底,其实是他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认为,在对他进行法律制裁时,也应考虑到人文关怀的层面。

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看,小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误,但却因此被判刑十年。

人生最应该绽放光彩的年华,却转手让给了冰冷的监狱,这对一个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来说,相当于毁了他的一生。

佛经有云:“凡夫畏果,菩萨畏因。

”怎可只看错误酿成的后果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动机呢?在大多数人眼里,这样的判决实在太过武断。

可若站在法律的高地观之,这一切似乎也无可厚非。

非法捕猎珍贵野生濒危动物本就该如此判决。

倘若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那人们该如何生存?只怕到时会出现恶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盗贼劫匪四处横行的场面。

“法律虽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因为有法,诸如李天一之辈,才没有逍遥法外。

小闫被判处十年,也不过是遵照法律程序罢了。

然而,严酷的法律与温暖的人性之间的冲突,古已有之。

正如儒法两家的冲突,千百年来从未间断。

儒家提倡“为国以礼”,注重道德教化;法家主张“以法为本”,注重严刑峻法。

这儒法之争不就似今天的人情与法律之争吗?若是沿用儒家的那一套“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只怕当今社会早已礼崩乐坏,因为它照顾的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人情,就像成百上千的贪官污吏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样。

若是像秦朝一样只用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之说,却感觉冷冰冰的少了几丝人情味。

随着朝代的兴亡更替,我们的先人早为我们总结出一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才得以暂时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儒法之争。

由此观之,我们如今也该礼法结合,使法律与人情兼顾。

对于小闫这个犯下无心之失的青年,何不给予些许宽容,却也不轻易饶恕,让他得到教训却也不毁灭他的人生呢?法律与人情,谁主沉浮?依我之间,并无谁主之说,因为此二者终会悟出和睦相处之道。

优秀习作五:(52分)莫让法律毁人一生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

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

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

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

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

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

“人恒过,然后能改。

”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

”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

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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