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范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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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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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外乎人情,法律应具备温情作文《法律与人情》
法律,在很多人眼里是严肃的、冰冷的,好像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
但其实,法律并不是那么高高在上,它也可以充满温情。
我记得有一件事,那是发生在我们小区的。
有个老奶奶,经常在小区里捡废品,我们都觉得她挺不容易的。
有一天,她在垃圾桶旁捡到了一个钱包,里面居然有好几百块钱还有各种证件。
老奶奶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就把钱包交到了小区保安那里。
保安通过证件信息找到了失主,失主特别感激,就给老奶奶买了好多东西表示感谢。
可是这时候却出现了一个小问题,按照规定,保安应该把这件事报告给派出所,毕竟涉及到钱财。
但如果这样的话,老奶奶可能会被带去做笔录什么的,对她来说肯定会有些紧张和不适应。
小区里的人就都出来说话了,觉得老奶奶这么善良做了好事,没必要因为这个就走那些程序。
最后,经过大家的商量和协调,保安只是简单地做了个记录,事情就这么过去了。
这件小事让我明白,法律并不是死板的,它也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展现出它的温情。
就像这个事情,如果只按照规定来,也许会让老奶奶感到困扰。
法律无外乎人情,我们不能让法律变得冷酷无情,而是要在遵守法律的
前提下,尽量让它变得温暖,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善意。
这样,法律才会真正被人们所接受和尊重。
在很多时候,一些小小的变通,一些对人情的考虑,并不会影响法律的威严,反而会让它更有人情味。
所以呀,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也可以是温暖人心的力量。
我们要让法律充满温情,让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你看,法律和人情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可以和谐共处,共同维护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人情(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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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情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情对司法公正的影响逐渐减弱,但仍有一些案件因人情关系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人情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
二、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甲乙两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乙负全责,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乙则认为自己只承担部分责任,赔偿金额应适当降低。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均表示自己有亲戚在法院工作,希望法官能够照顾。
法官在了解情况后,深感人情关系的压力,为了确保案件公正审理,决定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三、人情关系对司法实践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判断在上述案件中,法官在了解到甲乙双方都有亲戚在法院工作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担心因人情关系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会使法官在判断案件时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判决结果不公平。
2. 延长审理期限由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考虑人情关系,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案件事实,这无疑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司法公信力当公众得知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人情关系时,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从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这种影响可能会对法院的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使法官在面对人情关系时能够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2. 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司法公开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通过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让公众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增加案件透明度,从而减少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3. 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针对法官亲属或朋友涉及案件的情况,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确保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五、结论人情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和建立健全人情回避制度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人情关系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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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情与法律的作文800字人情与法律,生活中的两面镜子。
法律不是死板的框架。
法律啊,听起来好像就是一堆死板的条文和规定,对吧?但其实,它更像是一面镜子,反映出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秩序。
不过,
这面镜子有时候也需要人情来擦一擦,让它看起来不那么冷冰冰的。
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说到人情,那可不是什么软绵绵、没原则的东西。
人情,其实
是一种理解,一种关怀,一种让法律更有温度的东西。
你想想看,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只知道按法律来惩罚他,那社会岂不是变得太
冷漠了?人情在这里,就是给法律加点儿“调料”,让它不再那么
单一、那么枯燥。
别忘了,法律也有人情味。
当然了,法律这面镜子也得保持清晰,不能模糊。
但模糊不代
表没有原则,而是说,在面对某些情况时,法律也能展现出它的柔
性和人情味。
就比如说,有时候法律会考虑到犯罪者的动机、背景,甚至是他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这不就是法律也有人情味的表现吗?
法律与人情,互补才能完美。
总的来说,法律和人情就像是一对好朋友,它们之间有着微妙
的互补关系。
法律给社会带来秩序和公正,而人情则给法律带来温
度和人性。
只有它们携手合作,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所以,下次别再觉得法律和人情是矛盾的了,它们其实是一对
完美的搭档!。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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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乡,两人关系甚好。
2010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11年,借款到期,张某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均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且在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双方曾共同投资多个项目,彼此间关系密切。
此次借款,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存在一定风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2. 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能否主张抵押权?三、法理分析1.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张某某应当归还借款。
2.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并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提供抵押物。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主张抵押权。
四、人情世故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深厚友谊,以及双方在商界的良好声誉。
在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双方的人情世故,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彼此的商业往来。
2.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张某某之前,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情世故解决问题,但均未果。
最终,李某某才选择诉诸法律。
这说明,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 影响社会风气在司法实践中,人情世故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与人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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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范⽂优秀习作⼀:(51分)⼈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学⽣⾃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锒铛⼊狱。
⽹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的最低底线,⼈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为⽴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下,⼈为⿁魅,⿁魅为⼈,在这样⼀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皆利欲熏⼼,甚⾄丧失了为⼈的底线。
张爱玲所⾔的爬满了蚤⼦的袍⼦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们的⾔⾏。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的法律。
”诚哉斯⾔。
⼈之所以为⼈,便是因为⼼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的动物性。
⼦⽈:“⼈⽽不仁,如礼何?⼈⽽不仁,如乐何?”只要其⼼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命之事,这事竟发⽣在新时代受过⾼等教育的⼤学⽣⾝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于街上⾏⾛之⼈也都不过是穿⾐着帽的茹⽑饮⾎之徒。
“⼀个⼲净的国家,如果⼈⼈都不讲规则⽽⼤谈道德,整天⼤谈道德⾄上⽆私奉献,终会变成⼀个伪君⼦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闫报以同情本⽆可厚⾮,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情及其年少⽆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关怀的⼤旗,实则⼼怀“他⽇也有⼈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真正的⼈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上售卖之时将其制⽌,逢其改过⾃新回归社会之⽇予以宽容。
⽽肩扛时代使命的⼈们应做⼀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让⾃⼰的同伴和⼦⼥明⽩⾏使法律所允许的⼀切权利的真正的⾃由,明⽩什么叫做“⽤⼲净的⼿段去抵达⼀个光明的理想”。
⼈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圆下的星夜焰⽕。
优秀习作⼆:(50分)法律⾄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人情味的法律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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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正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人情则是维系人际关系、传递温暖的重要纽带。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与人情并非对立,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本文将以一起邻里纠纷的调解案例,探讨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鸣。
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因小区停车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家住在小区2号楼,李先生家住在3号楼。
近年来,小区内停车难问题日益严重,张先生和李先生都希望将车辆停在自家的楼下。
然而,由于小区停车位有限,双方在停车问题上产生了矛盾。
一天,张先生下班回家,发现李先生将车辆停在了自家车位上。
张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与李先生发生争吵。
争吵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张先生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然而,李先生认为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介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在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决定邀请社区调解员介入此事。
调解员了解到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决定对双方进行调解。
2. 了解事实,倾听诉求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先生和李先生进行了谈话,了解双方的观点和诉求。
张先生表示,李先生占用自家车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诸多不便,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
李先生则认为,自己停车是正常行为,没有侵犯张先生的权益。
3. 分析法律,权衡利弊调解员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双方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有权在小区内合理使用自己的车位。
然而,在停车问题上,业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协商解决。
调解员指出,李先生在停车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张先生的权益,存在一定过错。
4. 寻求共识,达成协议调解员建议双方从人情的角度出发,互相理解、包容。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张先生和李先生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向张先生道歉,并承诺今后不再占用张先生的车位;张先生表示原谅,不再追究李先生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与情理的结合在这起邻里纠纷中,调解员在处理案件时,充分考虑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
法律考虑人情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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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妻子李某,女,62岁,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某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甲,二儿子李乙。
由于家庭矛盾,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居住在女儿家,生活由女儿照料。
近年来,李某的病情加重,需要长期医疗护理。
张某某担心李某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儿子李甲和二儿子李乙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但李乙却以家庭负担过重为由拒绝。
李乙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开支,且自己也有孩子需要抚养,无法再承担李某的赡养费用。
张某某则认为,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李乙有责任承担赡养义务。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赡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有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在赡养纠纷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承担赡养义务。
2. 子女的生活负担:法院应当考虑子女的生活负担,如是否有孩子需要抚养、是否有其他需要赡养的老人等。
3. 赡养人的实际需要:法院应当考虑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如医疗、生活照料等。
4. 子女之间的协商情况:法院应当鼓励子女之间协商解决赡养问题。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长期分居,李某的生活主要由女儿照料。
考虑到李某的病情加重,生活无法自理,法院认为李某有从子女处获得赡养扶助的权利。
同时,法院认为,李甲和李某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三、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李甲和李某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 李乙虽然家庭负担较重,但作为李某的亲生儿子,仍有一定的赡养能力。
3. 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李乙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法理和人情的申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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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和人情的申论范文在社会的大舞台上,法理和人情就像两位性格迥异却又紧密相连的伙伴,它们之间的纠葛与交融演绎着无数的故事,也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法理,听起来是个一本正经、铁面无私的家伙。
它像一位严厉的裁判,手里拿着规则的小旗,对社会中的种种行为做出评判。
法律条文密密麻麻,那是它的行事准则,不容许丝毫的偏差。
比如说,在交通法规面前,红灯停绿灯行,不管你是豪车还是破三轮,不管你有多么紧急的事情,违反了就得受罚。
这时候的法理,就像一道坚硬的屏障,维护着社会秩序的底线。
如果没有法理的这种严肃性,那社会就会乱成一锅粥,大家想怎么来就怎么来,马路上就会像战场一样混乱不堪。
但是,要是法理只有这一副冷冰冰的面孔,那也会让人觉得有些不近人情。
这时候,人情就像一缕温暖的春风,吹进了这个看似刻板的法律世界。
人情是什么呢?它是我们内心深处的善良、同情和理解。
就像在一些小商贩违规摆摊的情况中,如果执法者只讲法理,二话不说就把人家的东西没收,那小商贩可能就断了生计。
可要是考虑到人情,也许执法者可以先了解情况,看看他们是不是生活困难才出此下策。
对于初犯并且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引导他们到合法的经营场所去。
这就是人情在法理框架下的一种调和作用。
在很多时候,法理和人情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敌人,而是可以携手共进的朋友。
比如说在司法判决中,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并且有特殊情况的罪犯,法官在依法量刑的时候也会考虑到人情因素。
像一个年轻人因为一时冲动犯了错,但是他事后非常后悔,积极弥补自己的过错,并且他的家庭需要他的支撑。
这时候,法官可能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轻判决,同时也会附加一些教育和监管措施。
这样既维护了法理的尊严,又体现了人情的温度。
要让法理和人情和谐共处,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这就好比要让两个爱较真的人和平相处一样。
一方面,我们不能让人情肆意地冲破法理的界限。
要是因为人情,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的人网开一面,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也是对社会公正的践踏。
法律人情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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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王老汉,年逾古稀,居住在某镇一个宁静的小村庄。
他一生勤劳善良,深受村民尊敬。
然而,近年来,随着村里经济的发展,王老汉的邻居李某一家人开始对他产生了不满。
原因在于李某家的土地与王老汉家的土地相邻,多年来,两家一直共用一条排水沟。
近年来,李某家在排水沟附近新建了一栋房屋,导致排水沟堵塞,使得王老汉家的农田积水严重,庄稼受损。
王老汉多次与李某协商,但李某始终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王老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1. 法律层面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相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王老汉家的农田因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而受损,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人情层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邻里之间讲究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王老汉与李某两家相邻多年,原本关系融洽。
然而,由于排水沟堵塞的问题,两家关系变得紧张。
王老汉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村民和社会的压力,这是人情层面的考量。
三、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王老汉和李某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老汉表示,李某家的排水沟堵塞导致他的农田受损,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则辩称,他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排水沟堵塞并非他故意为之,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2. 调解阶段考虑到本案涉及邻里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均为老年人,法院决定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意见,了解他们的诉求。
同时,法官还邀请了村里德高望重的村民参与调解,共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李某同意对王老汉的农田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老汉也表示愿意原谅李某,两家关系得以缓和。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人情相互交融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法律之中显现人情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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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邻居,张先生和李女士。
两人居住在同一栋楼的不同单元,虽然相隔不远,但平时并无太多交集。
然而,一次意外的邻里纠纷,却让两人的关系陷入紧张,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和睦相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人的生活习惯和观念逐渐产生分歧。
李女士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而张先生则对宠物过敏。
起初,李女士为了表示歉意,尽量将狗牵到户外活动,但时间久了,李女士觉得不公平,认为张先生应该理解并适应。
而张先生则认为,李女士没有尽到作为邻居的义务,要求李女士将狗送走。
矛盾升级后,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闹上了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微妙关系。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宠物狗是李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女士有权决定如何处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女士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尊重相邻权,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同时,法院还注意到,张先生对宠物过敏,李女士在知道这一情况后,仍然没有采取措施减少宠物对张先生的影响。
因此,法院判定李女士在处理宠物狗的问题上存在过错。
2. 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李女士将宠物狗送走,并赔偿张先生因宠物狗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还要求李女士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与邻居的沟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之中显现人情1. 法律与情感的冲突在这起邻里纠纷案中,法律与情感发生了冲突。
张先生认为,法律应当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李女士则认为,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意愿。
这种冲突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等领域。
2. 法院判决中的温情尽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李女士的过错,但在判决书中,法院也表达了对李女士的同情。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养狗过程中,也付出了很多努力,希望她能够理解邻居的苦衷,今后加强与邻居的沟通。
此外,法院在判决书中还提到,邻里纠纷的解决应当以和谐、友爱为基础,希望双方能够珍惜邻里之情,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人情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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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有一户人家,家庭成员包括祖父母、父母和两个孙子。
祖父母含辛茹苦将儿子抚养成人,儿子也事业有成,娶妻生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矛盾逐渐显现。
孙子因父母离婚跟随母亲生活,而儿子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与孙子聚少离多。
孙子成年后,与母亲关系紧张,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祖父母介入调解,却使矛盾更加激化。
在一次家庭纠纷中,孙子将母亲打伤,引发了一场法律与人情之间的较量。
二、案件经过1. 纠纷发生孙子与母亲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之下,孙子将母亲打伤。
母亲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警方调查后发现,孙子有暴力倾向,遂将孙子拘留。
2. 亲情纠葛孙子被捕后,祖父母得知消息,立即赶到拘留所探望。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然而,孙子却认为母亲对其关爱不足,对祖父母的话充耳不闻。
祖父母在拘留所内,与孙子展开了激烈的亲情纠葛。
3. 法律介入母亲在警方调查过程中,多次向警方反映孙子有暴力倾向,要求警方对其依法处理。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孙子确实有暴力行为,遂对其提起公诉。
4. 法庭审理法院审理此案,母亲作为受害者,要求法院严惩孙子。
而祖父母则认为孙子只是一时冲动,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处孙子有期徒刑一年。
三、法律与人情1. 法律的威严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法律的威严。
孙子有暴力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2. 人情的考量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家庭背景、亲情关系等因素。
祖父母希望孙子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这种情感是人之常情。
法院在判决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
3. 调解之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化解家庭矛盾。
然而,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调解效果不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使纠纷得以解决。
四、案例启示1. 法律与情理相结合在处理家庭纠纷时,既要依法处理,又要考虑人情因素。
法律道德人情相关案例(3篇)
![法律道德人情相关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330fcd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0d.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张先生在某市经营一家服装店,因其诚信经营、品质优良而深受顾客好评。
然而,近年来,张先生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具体事件如下:2019年6月,张先生接到一位顾客的投诉,称在张先生的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发现衣服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换货。
张先生在了解情况后,认为顾客的说法不实,便拒绝了顾客的退换货要求。
顾客遂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条负面信息,指责张先生店铺的衣服质量问题,并呼吁大家不要购买。
这条负面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张先生的店铺带来了严重影响。
张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经过1. 张先生收集证据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先生收集了以下证据:(1)购买衣服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2)服装店进货渠道的证明材料;(3)服装店员工证言,证明顾客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4)顾客购买衣服前后的照片,证明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张先生起诉顾客张先生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将发布负面信息的顾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负面信息,但声称是受他人委托,并非出于恶意。
被告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负面信息,已经对张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被告虽声称是受他人委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人情与法律的冲突在本案中,张先生在处理顾客投诉时,由于考虑到顾客的口碑和店铺的生意,选择了息事宁人。
然而,这种做法却导致了顾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负面信息,严重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
这充分体现了人情与法律的冲突。
2. 法律的重要性本案中,张先生在遭受名誉侵权后,选择了依法维权。
通过法律途径,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体现人情的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f22b815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b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65岁,某市居民。
其配偶早年去世,育有一子一女,李某与其儿子小张共同生活。
李某年事已高,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
小张因工作繁忙,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照顾。
李某的女儿小王远嫁外地,每年回家探望李某的时间有限。
李某感到生活困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经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 李某与小张共同生活多年,小张对李某的日常生活给予了基本照顾,但未能满足李某的生活需求。
2. 李某的女儿小王因工作原因,每年回家探望李某的时间有限,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关心和照顾。
3. 李某在小张处生活期间,小张的工资收入较为稳定,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赡养义务。
二、法律分析1. 赡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作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有权要求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2. 赡养义务的内容赡养义务包括经济赡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三个方面。
经济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给予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照顾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给予父母必要的帮助;精神慰藉是指子女在精神上给予父母关心和安慰。
3. 赡养义务的履行本案中,小张作为李某的儿子,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李某的实际需求,法院判决小张每月支付李某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三、人情体现1. 家庭亲情本案中,李某与小张之间存在父子亲情。
尽管小张因工作繁忙未能给予李某足够的照顾,但亲情的存在使得李某在提起诉讼时仍能保持对儿子的信任和期待。
2. 社会道德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道德的体现。
本案中,李某提起诉讼,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家庭道德的维护。
3. 法律与人情的结合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需求,依法判决小张履行赡养义务。
这体现了法律与情理的结合,既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又弘扬了家庭美德。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
![法律合乎人情的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50ee523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6.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70岁,退休工人,居住在A市。
李某,女,65岁,张某某的妻子,无固定职业,居住在B市。
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并各自成家。
近年来,张某某与李某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张某某与李某的子女均在外地工作,对父母的赡养问题关注不够。
张某某认为李某作为妻子,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而李某则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限,且子女也有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承担全部赡养费用。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以及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三、法院审理A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调查取证法院首先调查了张某某与李某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的生活条件。
经调查,李某的收入较低,且无固定职业,生活较为困难。
子女虽然在外地工作,但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承担部分赡养费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3. 判决结果综合考虑李某的经济状况、子女的经济条件以及张某某的实际需要,法院判决李某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1000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承担张某某的医疗费用,子女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因素,体现了法律合乎人情的理念。
1. 法律合乎人情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实际困难,虽然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同时也考虑到了李某的生活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部分赡养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人情味。
2. 尊重老年人权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老年人有要求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赡养的权利。
法律判决考虑人情案例(3篇)
![法律判决考虑人情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267958e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f8.png)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判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处理某些案件时,法官在遵循法律原则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人情因素。
本文将以某离婚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判决中的人情考量。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
2017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甲陈述乙有家庭暴力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乙则辩称甲对其有背叛行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此外,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三、法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感情已彻底破裂。
同时,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此背景下,法院在判决时,既要遵循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人情因素。
(一)遵循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甲乙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生活矛盾不断,感情已彻底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考虑人情因素1.甲乙双方的父母均表示希望子女能够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在此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双方父母的意愿,判决甲乙双方进行调解。
2.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均有过错,不宜过分偏袒任何一方。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要求甲乙双方各自反思自己的过错,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3.法院考虑到甲乙双方的儿子尚未成年,判决离婚后,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抚养义务,共同关爱儿子。
四、判决结果经过调解,甲乙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甲乙双方离婚,并要求双方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既遵循了法律规定,又充分考虑了人情因素。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在判决离婚时,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判决的合法性。
2.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父母的意愿,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https://img.taocdn.com/s3/m/45af47e3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8e.png)
人情比法律更重要作文我觉得人情比法律更重要呢。
有一次,我的好朋友小明在学校不小心把教室的玻璃打破了。
按照学校的规定,这是要被惩罚的,可能要赔好多钱。
小明特别害怕,他家里条件不是很好,要是赔了钱,他肯定会被爸爸妈妈骂的。
这时候,我们班的同学们都站了出来。
大家说,小明不是故意的,他是在帮老师拿东西的时候不小心碰到的。
老师知道了这个情况后,就没有按照规定去罚小明。
老师说,大家的情谊和小明的实际情况让他觉得可以原谅这一次。
在我们的生活里,这样的事情很多呀。
像邻居张爷爷,他年纪大了,有时候会在小区里不小心踩坏一点花草。
要是按照小区的规定,这也是不允许的。
可是大家都知道张爷爷身体不好,眼睛也不太看得清,就都没有怪他。
大家还会帮张爷爷照顾他踩坏的花草,让它们重新长好。
人情就像是温暖的阳光,能让我们的生活变得很美好。
法律虽然也很重要,但是没有人情的话,我们的世界就会变得冷冰冰的。
我希望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多一些人情,这样大家都会很开心的。
我发现人情比法律更重要哦。
我听奶奶讲过一个故事。
从前有个小村子,村子里有个小伙子叫小刚。
小刚特别孝顺,但是他家里很穷。
有一天,小刚的妈妈生病了,急需一种很贵的药。
小刚没有钱买,就去药店偷了药。
按照法律来说,偷东西是不对的。
可是药店的老板知道小刚的情况后,不但没有把小刚送到官府,还把药送给了小刚,让他赶紧给妈妈治病。
老板说,孝顺的孩子不应该被惩罚得太狠,他相信小刚以后会还上的。
后来小刚的妈妈病好了,小刚努力干活,真的把钱还给了药店老板。
还有我们班上的事情呢。
有个同学叫小红,她在考试的时候忘记带铅笔了。
按照考试的规定,是不能向别人借东西的。
可是坐在她旁边的小花还是悄悄把铅笔借给了她。
小花说,同学之间就应该互相帮助,要是因为这个就让小红考不了试,那太可怜了。
老师知道后,也没有批评小花,还夸小花有人情味呢。
人情是很美好的东西。
它能让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感受到温暖。
法律虽然要遵守,可是人情能让我们的生活充满爱。
中国法律重人情案例(3篇)
![中国法律重人情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35c558e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d1.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某,男,45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邻里纠纷,李某某与邻居张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在矛盾升级的过程中,李某某因冲动之下,将张某某打成重伤。
案发后,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被批准逮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的家属积极寻求和解,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双方的邻里关系,给予从轻处罚。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应考虑邻里关系,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三、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
但考虑到李某某与张某某系邻里关系,双方平日关系较好,矛盾起因于邻里琐事,且李某某在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张某某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决定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四、案件评析1.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张某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邻里关系。
在中国,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邻里和谐是法律和道德的要求。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某与张某某的邻里关系,以及双方平日关系较好这一事实,依法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3. 中国法律重人情的特点。
在中国,法律在处理案件时,往往注重人情、伦理和道德等因素。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家庭背景、邻里关系、道德品质等因素,以期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案例启示1. 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应当加强邻里间的沟通与交流,化解矛盾,避免矛盾升级。
2.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避免冲动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邻里关系、道德品质等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https://img.taocdn.com/s3/m/03b87699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88.png)
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体现作文
《法律:天理、国法与人情的统一》
嘿,大家想过没,法律这玩意儿呀,那可真是又严肃又重要呢。
就说有一次我在路上瞧见的事儿吧。
我那天正悠闲地走着呢,突然听到前面传来一阵吵闹声。
走近一看,原来是两辆车子发生了刮擦,那俩司机呀,争得面红耳赤的。
一个说是对方的错,另一个坚决不认,眼看着就要打起来了。
这时候交警来了,那身制服一亮,威严感立马就有了。
交警同志不慌不忙地了解情况,查看现场痕迹啥的,然后依据交通法规,很公正地判定了责任,该谁的错就是谁的错。
这时候我们围观的人就明白了,法律在这里可不是随便说说的呀,它就是那么明确地划定了界限,该咋样就得咋样。
哦哟,这就是法律呀,它就像那天理,是不能违背的准则;它又是国法,代表着整个国家的秩序和规范;同时呢,它也是充满人情味儿的呢。
你看那交警的处理,不光是判定了责任,也是在维护大家路上的安全和公平。
它保障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让我们的生活能够有序地进行。
所以呀,法律可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背后有着天理的智慧,有着国法的威严,更有着对我们每个人的关怀。
它就是这样,实实在在地存在我们生活中,让我们安心,让我们有依靠。
法律呀法律,你真的是天理、国法和人情的完美体现呀!不管啥时候,我们都要尊重它,敬畏它,因为它真的太重要啦!。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54f0a66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3.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小王。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0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约定:小王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然而,离婚后,李某并未按照协议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小王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虽然李某拖欠抚养费,但鉴于李某目前经济条件较为困难,故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 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李某仍然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李某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为此,法院决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帮助李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三、法理与人情1. 法理角度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涉及的是抚养费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作为小王的亲生父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
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是依法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 人情角度从人情角度分析,本案中,李某虽然拖欠抚养费,但法院在执行阶段了解到李某经济困难,决定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帮助李某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情味,既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考虑到李某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融。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本案中,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提倡的。
2. 法律具有人情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实现法律与人情的和谐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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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习作一:(51分)人情不应该凌于法律之上大学生自掏鸟窝并从中获利,进而锒铛入狱。
网友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及“罪行过重”为其开脱。
殊不知,人情本不应凌于法律之上。
法律乃为人的最低底线,人皆不可逃脱。
先秦时期商鞅身为立法者依然受缚于法律。
更何况当今世风日下,人为鬼魅,鬼魅为人,在这样一个经济繁荣物质纷繁的时代,人皆利欲熏心,甚至丧失了为人的底线。
张爱玲所言的爬满了蚤子的袍子已然成为现实。
此时就必然要以法律的严明公正及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言行。
正所谓“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
法律作为为万世开太平的圣剑切不可被轻易放下。
熊培云曾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诚哉斯言。
人之所以为人,便是因为心怀道德的天平扼制住了自身的动物性。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只要其心怀道德便不会轻易做出虐杀亵渎生命之事,这事竟发生在新时代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身上,因此,假如缺失了道德信仰,那么纵是有礼乐约束众人,那社会也终会沦为僵化的社会,而于街上行走之人也都不过是穿衣着帽的茹毛饮血之徒。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而大谈道德,整天大谈道德至上无私奉献,终会变成一个伪君子遍地的肮脏国家。
”胡适如是说。
网友们对正值青春年华的小闫报以同情本无可厚非,然“淇则有岸,隰则有泮”,则不可用人情及其年少无知为挡箭牌为其开脱。
看似挥舞着道德及人文关怀的大旗,实则心怀“他日也有人为我开脱”的念想。
此种做法,吾未见其明也。
而真正的人情与关怀应存在于当其于摘鸟窝之时将其喝住,值其于网上售卖之时将其制止,逢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之日予以宽容。
而肩扛时代使命的人们应做一个于法律之下不蔓不枝之人,让自己的同伴和子女明白行使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权利的真正的自由,明白什么叫做“用干净的手段去抵达一个光明的理想”。
人情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它应是规矩方圆下的星夜焰火。
优秀习作二:(50分)法律至上德国法学家耶利内克有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当如是也。
而材料中小闫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罪,不少人以“无知无罪,人情可恕”之由为之叫屈,但在我看来,法律至上,我们应以客观理性之态度对此负责。
法律至上,不能纵容“无知”的喧嚣大行其道。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公民应当知法守法。
纵使当今教育没有给学生普及燕隼是保护动物等类似的知识,但小闫因鸟获利进而又去猎捕,这种“无知”便是将我们推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的无形的双手。
须谨记《圣经》中对规则的虔诚礼赞——“日头,光亮,天空中所陈设的星宿与规则,高于我们的生命。
”而非罔顾规则法律以“无知”之名进行自我救赎,理直气壮地扮作受害者,抨击规则的无情,殊不知,法律面前,无人可免。
法律至上,不能放任“人情”在其间鲸吞蚕食。
10年牢狱生活对于一个年轻的大学生来说确实太重,但倘若不遵守法律,有多少人又会借以“人情”而浑水摸鱼。
“人情”本是人际关系的纽带,但反观当下,“人情”更多地成为了粉饰太平,覆灭法律的借口,因而蒙上了一层肮脏的面纱。
李零先生曾说:“光讲以德治国,德必伪,国必亡。
”真正的人情,必在法律之内。
若是罔顾法律而放纵人情与欲望,千年的文明就此湮灭,国家的正义与公平将因所谓的“人情”软化游走而狭隘没落。
故法律至上,无人可免。
然而,法律至上,并非死守规则法律。
在法律不变的前提下,加以能接受的人性化举措,不仅无伤大雅,反而锦上添花。
正如《周易》中所阐述的:“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救护车可飞驰过任意一盏信号灯,这便是规则内的人情。
由此观之,当法律的目的与其行为冲突时,打破规则的思维惯性,便是以客观理性的精神对法律的负责。
我想,政治凋敝不可怕,文明式微亦不可惧,只要我们像康德一般心怀道德律令,社会便不会有太多的怨念之声,取而代之的,是有如普罗旺斯的薰衣草花田,其芬芳氤氲你我。
优秀习作三:(50分)莫让法律成为牢笼大学生小闫因无知而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却要面临十年的牢狱之灾。
十年之牢刑,足以毁了人的一生。
为何人们要将法律打造成一个冰冷残酷的牢笼将人束缚其中?卢梭曾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如今这枷锁,被人们冠上“法治”的名号,打造成了如坚冰砌成的牢笼,寒彻心骨。
法律专家一再强调法律认识错误不应免责,殊不知,正是法制工作者的不尽责,才让公民屡屡落入“法律认识错误”的深渊。
如法制宣传到位,法律专家便不必在以此为由,将无知的犯法者关入法律的牢笼。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需要摆脱理性条文的束缚,用温暖的双手融化人心上的那层薄冰,由此迎来春来花发、梅英疏淡、冰澌溶泄的那一日。
大学生掏鸟获刑为我们敲响警钟:法律何以成为牢笼?法治是否会成为暴政?为何德治遥不可及?这一切源于人们躁动不安的内心。
正如莎翁曾告诫众人:“人生如同痴人说梦,充满喧嚣与躁动,却没有任何意义。
”反观当下,政治凋敝,文化式微,社会理性而躁动,法律条文似乎成了挽救众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于是乎,法律愈立愈密,规则愈定愈死,人们试图用法令条文为自己雕砌一个宫殿,到头来,宫殿成了牢笼,还冰封了自己。
法律这一牢笼为小闫打造了一个十年牢刑,谁能预料到它何时会遮住时代的星空?红灯当前,救护车呼啸而过,这是法律内的包容,而非法律外的私欲。
若说法律是那整齐划一的农田,那农田旁长出的野花,不正是我们追寻已久的人文关怀吗?野花虽小但足以让人心旷神怡,更何况,野花只是长在一旁,并不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与丰收。
莫将法律打造成牢笼,莫用这牢笼换来鲸吞蚕食、软化游走,莫用这牢笼换来一个几百万人孤独地生活的城市,莫用这牢笼换来这个时代灭亡的一阵呜咽。
古语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制不是万能的,唯有道德才能让人心中有法。
小闫的十年牢刑未必会让他知法懂法,反而有可能让他心存侥幸,设法逃避法律的追究。
若在良知上让小闫于心有愧,即达到了教育的目的,又可免于牢狱之灾。
莫让法律成为牢笼,愿于法制的灰色大地上,仰望星空,“华枝春满,天心月圆”。
优秀习作四:(51分)法律人情,谁主沉浮?无知者无畏,不知者不罪。
无心之失,人皆有之。
但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那么究竟无情而理性的法度能否包容人情?法律与人情,究竟谁主沉浮?大学生小闫生长在农村,经过千百年的积淀,潜移默化,在农村没有人会认为孩子抓鸟奇怪,也没有人会去制止他。
说到底,其实是他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认为,在对他进行法律制裁时,也应考虑到人文关怀的层面。
站在人文关怀的角度看,小闫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了错误,但却因此被判刑十年。
人生最应该绽放光彩的年华,却转手让给了冰冷的监狱,这对一个朝气蓬勃的大学生来说,相当于毁了他的一生。
佛经有云:“凡夫畏果,菩萨畏因。
”怎可只看错误酿成的后果而不关注当事人的动机呢?在大多数人眼里,这样的判决实在太过武断。
可若站在法律的高地观之,这一切似乎也无可厚非。
非法捕猎珍贵野生濒危动物本就该如此判决。
倘若一个国家没有了法律的约束,那人们该如何生存?只怕到时会出现恶人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盗贼劫匪四处横行的场面。
“法律虽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正因为有法,诸如李天一之辈,才没有逍遥法外。
小闫被判处十年,也不过是遵照法律程序罢了。
然而,严酷的法律与温暖的人性之间的冲突,古已有之。
正如儒法两家的冲突,千百年来从未间断。
儒家提倡“为国以礼”,注重道德教化;法家主张“以法为本”,注重严刑峻法。
这儒法之争不就似今天的人情与法律之争吗?若是沿用儒家的那一套“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只怕当今社会早已礼崩乐坏,因为它照顾的仅仅是统治阶级的人情,就像成百上千的贪官污吏得不到应有的惩处一样。
若是像秦朝一样只用法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之说,却感觉冷冰冰的少了几丝人情味。
随着朝代的兴亡更替,我们的先人早为我们总结出一套“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治国之策,才得以暂时平息这场旷日持久的儒法之争。
由此观之,我们如今也该礼法结合,使法律与人情兼顾。
对于小闫这个犯下无心之失的青年,何不给予些许宽容,却也不轻易饶恕,让他得到教训却也不毁灭他的人生呢?法律与人情,谁主沉浮?依我之间,并无谁主之说,因为此二者终会悟出和睦相处之道。
优秀习作五:(52分)莫让法律毁人一生小闫掏鸟招致十年牢狱之灾,一时引起各界关注,众说纷纭。
纵然法律专家指出:“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
”我却认为:法律之意在于警醒而非重刑,法律不应毁人一生。
英国作家王尔德的名言引人深思:“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罪人都有未来。
”对于从农村走出的大学生小闫而言,十年牢狱无异于浇灭了他以及其家庭对未来的希望之火。
将年富力强的黄金时光交付牢狱,于一名无意触犯法律的大学生,太过残酷,冰冷,无情。
试想十年之后,刑满出狱的小闫,满脸胡渣,神情恍惚地跨出那座阴森的大门,在重见天日的时刻,那片天是否还是那般予人希望的蓝?那缕光是否还是那般予人活力的暖?耽误的青春、美好的天真都随着时间的河从指缝流走,那时候的痛苦之重,生命难以承担。
有人说,人如流水法如岸,奔腾不息的流水因受到河岸的限制而保障了其持久流淌,当一束浪花跃上河岸则必遭阳光蒸发。
而实际上,看似无情的河岸也具有它令人动容的一面。
当一束自由的浪花,无意受到了风的教唆,跃上河岸,后被无助地抛弃在河岸之上,面对阳光无情烧灼,难道浪花只能坐以待毙,接受严酷的的惩罚吗?不!它会受到泥土的庇护!河岸能够令泥土慷慨地接纳不幸的浪花,给予它遮阴避光的保护,并将它从地表下安全地送回至流水之中。
法律难道不也应如此吗?面对法律认识不足的小闫,法律的包容性应得到展现,合理地减免刑罚无可厚非。
村上春树曾在其获奖辞中道:“假如这里有坚固的高墙和撞墙破碎的鸡蛋,我总是站在鸡蛋一边。
”当法与情发生了碰撞,人性的温度总是可以融化律令的坚寒,人性的规劝总比冷酷的刑罚更行之有效。
“人恒过,然后能改。
”适宜的警醒不仅能够使小闫在得到教训的同时更加珍惜未来,严守法律,更能令当今已被法律冰冻住的人文关怀得到解冻。
佛曰“明因识果,戒慎于初。
”小闫之所以掏鸟正因对法律的认识不足。
不禁引人看向另外一面:立法者在修法之初是否充分考虑过农村居民的认知能力?在推广公民知法守法的道路上是否仍存在不足?我想,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在这颗蔚蓝的星球上,我们因法而坦诚,因情而感性,而当法律独揽一切,情被抛之脑后,这颗星球将被孤独与荒芜掌控。
须知,法律之存在不是为了重刑,切莫让法律毁人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