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情
有关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
有关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教师和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来谈一谈关于法理与人情的话题。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法理和人情的概念。
法理是指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形成的。
它是社会公认的权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人情则是指基于人类情感和关系的考量,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和宽容。
人情更加注重个体的感受和情感,具有灵活性和变化性。
法律在社会中起着维护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它是社会公器,所有人都要遵守和尊重法律。
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是它最重要的特点,法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人们只以个人的感受和情感去看待问题,无视了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不公。
因此,我们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遵守法律规定,不以自我为中心,不能为了个人或部分人的私利而违背法律。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而人情是温暖和谐的。
法律有时可能显得冷漠和理性,不能满足人们特殊情感需求,这时候人情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
人情可以调和和解决法律无法解决的矛盾,缓解社会紧张局势。
在有些时候,人情反而能够追求更高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应当顺应共情、友情、亲情和爱情的理念,使得法治社会更加具有温情和人性化。
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法理和人情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也要注入人情因素。
法律要贴近人民的实际需求,尊重人民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获得广泛的接受和有效的执行。
一些过度冷漠和僵硬的法规,可能会导致社会抵触情绪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因此,法律和人情之间还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使得法律既能维护公平正义,又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面临法理与人情的选择。
有时候,我们可能会面对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坚持法制的原则,不能以情感为依归来违背法律。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张女士无偿给邻居杜某接送孩子2年半,但因为一次意外,杜某的小孩掉下电动车挫伤。
杜某以张某载行两个孩子,违反交规,致自己孩子受伤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六千元赔偿。
最新《民法典》判定张某虽存在违规行为,但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人情社会是人与人之间在感情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关系社会。
大家知礼敬,懂感恩,互相照顾彼此的利益、情感。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作文(范文6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理与人情的发言稿800字1做好事不留名,是人之常情。
这是《爱,与死神赛跑》中毛陈冰说的最动人的话。
我被毛陈冰感动着,感动于她这么一个身高155厘米、体重只有88斤的纤弱女孩却能千里走单骑,把热血献给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感动于她家里不富裕,却能四处凑足1500元,瞒着父母去贵州献血;更感动于她献血之后始终不肯与外人见面,更不肯透露姓名。
献血已经感人,而默默无闻的鲜血更感人。
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我也看到了许多像毛陈冰那样做好事不留名的好人。
可爱的解放军叔叔日夜兼程奔赴灾区,夜以继日地在废墟里寻找幸存者,不知疲倦地为灾区人民搭帐篷、建临时居住所,我只从电视上看到他们忙碌的身影,却不曾知道他们姓啥名什么。
那些白衣天使,他们马不停蹄地给伤员们检查、输液,带着微笑去安慰受了惊吓的孩子们,我看到了一颗颗救死扶伤的爱心,却不知道他们是谁。
还有那些从四面八方赶来的志愿者,他们默默无闻地忙碌在灾区的每个角落。
而没有奔赴灾区却时刻心系灾区的全国各地的好心人,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义无反顾地捐钱、捐物。
想想我自己,我也曾做过好事,觉得最有意义的便是5·12大地震后,我们班20多个同学组织了捐款小队,来到城市广场进行募捐。
来捐款的人很多,签字的名单满满的一大张。
可在这中间,我看到了一些年轻的小伙子也像毛陈冰一样捐了钱以后默默地走开了,我心中非常敬佩这些人。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与人情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它通过明确法律、执行法律和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社会利益。
然而,社会上的人情因素又常常影响着司法实践,有时候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法治与人情似乎存在一种矛盾。
司法如何平衡法治与人情?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解法治和人情的定义与内涵。
法治是基于法律的权威和普遍适用性,它强调公正、公平和法律的约束力。
人情则是指个人和群体之间的感情纽带和情感关系。
人情在很多情况下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然而当人情因素介入司法决策时,就有可能对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平衡法治与人情,首要的是建立一个稳固的法治基础,确保法律的权威和适用性。
只有当法律清晰明确,能够准确地规范社会行为时,司法才能有坚实的依据来判断和裁决案件。
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充分考虑社会现实和人情因素的同时,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客观公正地评估证据和事实。
尽管人情因素可能引起司法工作者的同情和偏袒,但是司法判断不能仅仅基于个人的情感和主观喜好,而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法官和法庭人员要对所有涉案方进行平等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人情因素的理解和处理。
人情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运用。
司法工作者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道德修养,能够判断何时适当考虑人情,何时应该坚守法律原则。
这需要通过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和成熟度。
最后,司法机关还可以积极倡导社会伦理与道德,加强社会道德规范的普及和执行。
当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遵守时,人情因素可能对司法的干扰就会大大减少。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与教育机构、媒体和社会团体合作,共同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
在实践中,司法平衡法治与人情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兼顾人情因素,并通过客观公正的判断和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才能有效平衡法治与人情,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正义。
人情与法的辩论
人情与法的辩论人都是有情感的,不可避免要面对人情问题。
一方面,如果注重人情味,就会暖人心、动人心、感人心;另一方面,如果越过了人情味,就变成人情礼、人情关,就会丧失原则。
因此,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我们必须区分人情味与人情关的区别,人情味基于人性,只关“心慈”,人情关意味着原则性考验,涉及是否“手软”的问题。
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还需要厘清法律惩戒的本质。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法律惩戒的本质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一种报复。
然而,在现代法学理念里,“冤冤相报何时了”是一个沉重的现实社会问题,法律尽管与惩戒密切关联,但法律惩戒的本质,不应该是报复,而是一种教育、一种帮助、一种改造,体现的是责任担当,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
如果基于对“人情味”的科学理解,基于对法律惩戒本质的现代认识,法律面前究竟该不该讲人情味,答案是不言而明的:不仅要讲,而且要更加注重讲。
对违法者讲“人情味”,不仅有利于感化违法者,让其知错、认错、改错,而且有利于取得家人、亲戚、朋友对法律惩戒的理解、支持和对违法者的帮助。
如果不讲“人情味”,违法者本人可能会“死猪不怕开水烫”、顽固到底,违法者的家人、亲戚、朋友也可能滋生对社会的抵制、甚至是仇恨和报复。
现实中,以人性化执法感动违法当事人的例子并不少。
然而,如何真正划清“人情味”与“人情关”的界限,这依然是个难题。
即使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律也只是明文规定“血缘关系或者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可以拒绝作证”,不强迫“大义灭亲”,至于是否会“在女儿婚礼现场带走贪官”,也完全取决于执法者即时的自由裁量。
但“别当着母亲的面逮捕她的儿子,别当着孩子的面逮捕他的父亲”,在西方国家已约定俗成,一般都会遵守。
舆论之所以对“问题官员在女儿婚礼现场被纪委带走”产生热议,实际上既是对依法治国、高压反腐的支持和拥护,同时又是对社会“人情味”的渴望与呼吁。
在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国的今天,舆论热议执法中的“人情味”,实际上也是一道现实课题,需要我们的立法、执法者来理性面对。
论人情与法制的关系
论⼈情与法制的关系法制是⼀个现代⽂明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情。
⽽在中国,⼈们⼀⽅⾯认可法制,但在遇到现实问题时,脑⼦⾥第⼀反映确是⼈情。
举两个典型的例⼦。
当⼈们遇到官司时,⽆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最先去做的事通常不会是去找律师或⾃⼰去寻找法律依据为⾃⼰辩解,⽽是在费尽⼼思去思索⾃⼰的关系⽹络,看看⾃⼰法院有没有熟⼈,即使没有直接的熟⼈也要找间接的熟⼈。
总之,找到熟⼈好像这场官司就有把握了,就不怕吃亏了,可见熟⼈,即所谓的⼈情就是他们靠⼭和定⼼丸。
另⼀个例⼦是当两个⼈同时竞标⼀块⼟地时,在竞标双⽅条件和出价⼀致,⽽且两⼈都没有去汇⼊那位国⼟局的官员的前提下,那么这位官员在作出决策时⾸先考虑的是那两个⼈和⾃⼰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是否和⾃⼰有着直接抑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从这两个例⼦可以鲜明的反映出中国是⼀个典型的⼈情社会,凡是讲究⼀个⼈情,在实际问题的解决中,⽆论是中上层社会还是下层社会。
⽆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秉持的都是⼈情本位理念,绝⾮法制本位理念,即⼈们通常所说的“有关系好办事”。
那么为什么法制的⼒量如此苍⽩⽽软弱?为什么⼈情在中国⼈眼中永远是⾄上的?在下觉得有以下四点。
⼀.中国农业⽂明历史悠久,农业社会⽣产⼒低下,因此依赖⼤量劳动⼒的投⼊。
于是⼀夫多妻制普遍盛⾏,⼥⼈作为⼀个⽣育⼯具,其存在的最⼤价值就是繁衍最多的⼦⼥以提供尽可能多的农业劳动⼒。
同时,其客观积极作⽤是壮⼤了家族势⼒,在此基础上产⽣了家族⽂化,形成了尊卑有序的伦理传统。
⼈们在⽣产时往往是家族内部联合劳动,从⽽形成了利益同盟,再加上其原本存在的⾎缘关系,其之间的⼈情⾃然⾮⽐寻常。
随着家族内部成员的纵向繁衍,其⾎缘关系逐渐淡化,旧的家族⽡解,新的家族诞⽣,但由于新的家族之间⼜同宗渊源,彼此居住地域和居住结构,使得他们彼此互动很频繁,⽽且平时的⽣产互助更加巩固了邻⾥关系和村民之间的关系。
因此⽆论对内还是对外,这种千丝万缕的⼈情都是缠绵不断的。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
关于法理与人情的作文古人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是我们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它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
但许多同学都会认为,法制离我们还很远。
其实,法制已经深深地陷入我们的生活之中,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我们不能一无所知。
作为当代社会中朝气蓬勃的青少年,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学习法治知识,将会受益终身。
我们法制素质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未来社会的稳定程度。
我们就更应该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学校一向重视对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为我们营造了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做出了严峻的挑战。
身为中学生,我们应从身边小事规范自己的言行。
有几点应该引起我们注意:一、不顶撞师长,不无视校纪班规。
二、尊重理解他人,不说脏话,不给同学起绰号。
三、诚实守信,不欺瞒同学师长。
四、健康绿色上网,不进营业性网吧、舞厅。
同时我们也应该树立的正确的法治意识。
对此,我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首先我们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健康信息,合理利用网络。
面对陌生人提出的过分要求,应学会拒绝。
遇到违法的事应在安全的情况下向警察等人求助。
其次,我们必须学会自我保护,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逐步培养在我防范能力。
我们也应积极的参加学校、社区组织的法制教育活动。
通过活动我们能够得到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大大的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
亲爱的同学们,我们是七月的朝阳,是祖国的未来。
要想建设和谐社会,就必须以法治为保证。
我们任重道远。
所以要从我做起,现在做起,树立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
人人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与法同行,共创和谐美好社会。
中国人情与法律的博弈
中国社会“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小谈“亲亲相隐”内容摘要:1.法治与人情的冲突——“亲亲相隐”为典型代表2.儒家文化中亲亲相隐的历史渊源3.“亲亲相隐”现代化延伸“熟人圈子”4.“亲亲相隐”的去与留——西法东渐后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中的人性光辉不可磨灭关键词:人情法治儒家亲亲相隐熟人社会封建社会伦理文化刑法人性人治道德价值正文➢文献综述在儒家文化中,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汉代的刑法中首次登上历史舞台,就成为中国历史中不可动摇的传统,被各朝代沿袭。
当西法东渐以后,人们立刻把“亲亲相隐”这一封建社会的残留下来的人治思想被迅速剔除,而其现代化的延伸“熟人社会”却愈演愈烈。
那么这一在我国封建社会存在两千多年的的制度,难道真的没有文化价值吗?答案是否定的,亲情、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
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的本意。
如果“亲亲相隐”的思想应该被我们的刑法取其精华,那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将更上一个台阶。
➢法制与人情为了弄清楚这个一直潜伏在中国文化里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了解一下“人情”和“法制”的定义:人情:人之通常的心情事理;交情,情面;人际往来应酬的理解习俗;礼物。
①法治:由统治者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
法律由人民制定,统治者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统治,形式上统治者只对法律负责,统治者通过对法律负责来间接对人民负责。
本人的理解:人情是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接受的一定传统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特有伦理界限或者仅仅出于本能的价值判断。
而”法治”是带有强制性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的成文的规范手段,一旦成立,就不容许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的建立是以维护大多数人利益为基础的,那么当法律的裁决与个人利益相悖,而这又牵涉到人伦与法律的不和谐时,即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与“法治”必须选择其一时,它们就发生了博弈,那么谁胜谁负,这就决定于人们对自己潜意识里的根深蒂固的文化烙印抑或是本能判断的影响与现实中原则性法律的抉择。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从《乡土中国》看中国的人情与法治(教学论文)
在中国历史上,人情曾是中国伦理特殊的人际互动与社会交换形式,既具有深刻的民族性,又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普遍的社会性。
正如俞荣根[1]所说,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有时说的是私情,这时候说“人情大于王法”是贬义的;但在“天理”、“国法”、“人情”这一序列关系中的“人情”,更主要的含义是“民情”、“民心”,是“民”的对应概念。
这种情况下说“法顺人情”,又是褒义的。
而在当代社会,人情是一个应用广泛且涵义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既可以指人的感情,也可以指人们之间的情谊,在社会生活中还可以指“面子”、“尊严”等。
中国人普遍遵循的人情是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一种社会交往行为和交往规则。
于是,中国的人情就是在熟人社会中一个靠面子办事的“普通原则”。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指出,从基层上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农村和农民是中国社会的基层,农民离不开土地,即使是现在,农业仍是农村生活的物质基础。
乡土社会是一个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非到万不得已,绝不流动。
同时,乡土中国的社会格局和西方国家的团体格局有着很大的不同,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差序格局”。
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一种私人联系的增加。
在这种中国特有的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中,法律和道德都因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关系而加以一定程度上的伸缩,即以“人情”的好坏来作为处事的判断依据。
乡土社会是一个礼治的社会,它的秩序是一种自动的秩序,是个“无为而治”的社会。
国家权力所维持的法律规则,在乡土社会并不起主导作用,人们在自己的土地上生老病死,千百年来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传统和习俗,形成了自己的价值评判体系。
漫长的时间积累下来许许多多经验,经过祖祖辈辈传承,人们形成了对事物评判的准则,也约定了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
乡村的每一个人在相应的位置上,履行相应的职责,乡村社会有自身的公正和道义的秩序,社会权利和被渲染的乡村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保护的网络。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以下是 7 条关于法律与人情的作文素材:
1. 法律有时候就像是冰冷的钢铁栅栏,看似无情却守护着我们大家的安全啊!你看那些交通法规,虽然限制了我们一些自由,可要是没有它,马路上不就乱套了吗?就像上次我看到有人闯红灯差点被车撞了,这难道不是法律在保护我们吗?
2. 人情就像冬日里的暖阳,能给人温暖和安慰呀!比如说遇到困难时亲朋好友的帮助和关心。
但有时候人情也会和法律产生冲突呢!就好像有人为了帮朋友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伪证,这多不应该啊!
3. 法律是公正的天平,不会偏向任何人!再有权有势的人犯了法也得受到惩罚。
这就像是一场公平的比赛,大家都得遵守规则。
想想那些贪污腐败的官员被依法惩处,难道不是法律坚守公正的体现吗?
4. 人情有时候会让法律的执行变得复杂起来呀!比如一个平时表现很好的人犯了小错误,大家可能就会求情希望从轻处罚。
这多像在走钢丝啊,一个不小心就可能失去平衡。
但法律就是法律,不能随便动摇的呀!
5. 法律如同坚固的堤坝,抵御着罪恶的洪水。
当有人违法犯罪时,法律就会站出来。
就像那个抢劫犯被警察抓住,这就是法律在发挥作用啊!可是如果有人因为同情罪犯而阻碍执法,那不是乱了套吗?
6. 人情是生活中的调味剂,但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借口啊!有的人会因为人情世故而对一些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怎么行呢!难道大家想生活在一个没有法治的混乱世界吗?
7. 法律和人情并不总是对立的,可以找到一个平衡点呀!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考虑人情因素。
就跟拔河一样,双方都要使劲,但又要保持平衡。
我们要明白法律是底线,人情要有度,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啊!。
法律与人情
法律与人情法律是制定物,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者规范。
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范式,由人制定,由人执行,被人遵守,必然打上人情烙印。
人情是什么?人情一词含义非常多,包括人之常情、情面、恩惠、礼物和礼节应酬等。
在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中,人情会以其不同的面目和内容出现在各种法律活动之中。
人情与任何事物一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我们在法律相关活动中要扬人情之长,避人情之短。
即法律相关活动要有人情味,但不得送人情。
一是立法反映人情(内容)二是执法体现人情(方式)三是司法体现人情;四是守法体现人情(方式)法律不能送人情一是立法不能送人情;二是执法不能送人情三是司法不能送人情。
法律讲公正无私,一般认为法律就如铁,冷冰冰的,所以我们形容包大人是铁面无私。
其实法律还讲人情,法律无论从目的,抑或从内容,还是从执行方式都应该有情有义,这就是俗话说的法理人情!法律的无私与有情是一对矛盾,是一个东西的两方面,只有把握了这两个方面适用的条件并正确运用,才是法治之福!法律之情,首先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之时,要反映老百姓的利益与意志,要与人民之意为意,人民之情为情。
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要符合人之常情。
何谓常情?法的内容不能使人别扭,要人性。
法律是行为规范,法律的内容不能只增加人的负担而没有利益,或者利小于负担而没有补偿!法律之常情还表现在惩恶扬善,法律是人的行为规则,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并对各种模式提供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律不能剪恶除暴,甚至还为虎作伥,那社会就会乱套,法律的基本功能就不存在了。
因此不合情理的法律就是恶法。
法治与人情之二:执法要体现人情,执法方式要有人情味。
当前城市管理执法为什么诟病较多,就是暴力执法普遍,执法方式简单、粗暴。
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要有威射力,才能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但其对象不管犯了多大的错误,还是人。
执法应当把对象当人看,尊重人格。
执法要文明,即使实施强制力!执法要讲人情味,还于方法适当。
法治与人情
有一个案例,说的是:有一位女出租车司机因急性肠炎,被迫违章停车上厕所“救急”,被交警处以重罚。
大多数人对女司机深表同情,认为警察对她进行罚款是错误的,有人认为执法者不能死搬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该对于此特殊情况讲点人情,而免予处罚!有的人甚至于上升到警察服务意识的高度,认为把老百姓当成了“坏人”。
本人不赞同上述观点,我认为警察处罚女司机是应该的,也是合法的。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
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
那些主张处罚错误的人认为如果让这个女司机继续开车,可能由于注意力失散,造成车祸,这样损失不是更大吗?如果这样的推理能成立的话,我忽然累了想睡了,车子停一下肯定是可以了:我把小流氓打死也没事了,因为是为民除害,显然这样的推理不能成立。
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从单一的人的角度,或者说我是那执法者,在确定情况后,也会放行车辆。
但在法律上,我们是应该考虑提出建议,修改这不科学的法呢?还是抨击那执法者?法律总是滞后的!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本人认为法律在某些地方还是应有人情味,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
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法律还是离人情远点!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
中国社会人情对法治的负面影响及其对策
【 参 考文献】
[ 1 ] 左 文明, 王旭 , 樊偿. 社会 化 电子 商务环境 下基 于社 会 资 本 的网络 口碑 与购 买意 愿关 系[ J ] . 南开 管理评 论 , 2 0 1 4, 1 7
( 4 ) : 1 4 0~1 5 0
情发生冲突 , 抑或是情与理产 生冲突时, 在大部分人心 目中所主 导他 们的仍然是“ 人 情” 。 因此 , “ 要人 情还是要 法 治” 就成为 了一个值得人思考的 问题 , 本文将针对 中国社会 中的法治与人 情这一 问题 , 进行 简要 的讨论 。
【 关键词】 法治; 人情; 中国 传统思想; 现代法治社会 【 作者简介】 徐惠欣( 1 9 9 5 . 8 一) , 女, 吉林长春人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 研究方向: 法学
2 0 1 7年 第 1 6 卷 第 3 期
中国社会人情对法治 的负面影 响及其对 策
口徐 惠欣
【 内容摘 要】 在当 代 中国, 由于传 统思想以及传 统行 为方式对人们所造成 的影响 , 使人们 在法 治社 会的 背景下仍难 以避免 面对 事情更加感情用事 , 尽 管这种 对人 情的重视 在某种程度上 来说 是 隐性 的、 是 潜藏在人 们 内心 的。但 是 当法治与人
[ 2 ] 洪涛, 张传林 , 李春 晓. 我 国农 产 品电子 商务模 式发 展研 究( 下) [ J ] . 商业时代 , 2 0 1 4 , 1 6 : 5 9~ 6 0
第 三方认证 的权 威性 和建 立稳定 的合 作伙伴 保 障及 权威 性 在建立 和提高消 费者信任 的过 程 中非常 重要 。只有 当消 费 者感觉 商家或网站是 可信赖 的, 才会 与 之交 易 , 进 行 生鲜 农
法治与人情
法治与人情王利明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社会具有“礼治”的传统,汉字中的“礼”字,除了具有规范的含义外,还兼有馈赠的意义,而送礼就等于是送“人情”,这也是情和礼相融合的表现。
费孝通先生认为,重人情是传统社会的固有特点,他在《乡土中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同心圆”比喻,认为传统社会中的人是人际关系同心圆的核心,不同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像水的波纹一样,一圈一圈推出去,越推越远,也越推越薄。
本质上,重人情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的团体性特征。
对此,李泽厚提出“情本体”的看法,认为儒家把人情看作人存在的基本方式,这与西方基于独立、自主的个体的个人存在方式具有重大差异。
西方社会本质上是以个人本位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更注重的是行为规则。
在我国这样一个注重人即社会关系的社会,往往忽视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平等。
这些看法都不无道理。
何谓人情,其实并无统一的说法。
在孔子看来,人情指的是人的本性,《礼记·礼运》曾明确指出:“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
”可见,人情主要指的是人的真情实感。
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在“天理国法人情”的语境下,人情的含义可以理解成尊重社情民意、民风民俗,也可以理解为对人的关爱。
但在普通民众的生活中,人情往往被理解为一种人际关系以及在这种关系中所包含的亲情、友情等。
同个人与其亲人、朋友的亲疏关系相联系,关系越密切,则人情越重;关系越疏远,则人情越轻,这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爱有差等”伦理思想的心理基础。
古人说,“律意虽远,人情可推”,可见人情、民意是法律应当追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官判案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情味很浓厚的社会,存在着与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
例如,西方社会即便是在家事关系中也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在家人之间、夫妻之间常常采用分别财产制。
但在中国人看来,这种分别财产制与“亲情”、“夫妻之情”是相违背的。
若结婚时就要约定财产的分别所有,且约定离婚后财产的安排,则一般人会认为这一对夫妻缺乏真正的感情,很难长久维系。
法律容人情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法律并非铁板一块,它也容许人情在其中发挥作用。
本文将讲述一起特殊的抚养权纠纷案,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如何在尊重人情的基础上,寻求公正与和谐。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李某(化名)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明(化名)。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小明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不久,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将小明送至李某处暂时抚养。
在此期间,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小明也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然而,张某外出工作的时间越来越长,小明在李某处的日子也越来越多。
张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便与李某协商,希望将小明的抚养权转归李某。
李某虽然同意,但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抚养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小明已超过哺乳期。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抚养权。
然而,由于双方在抚养费和探望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抚养权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
三、人情因素考量在本案中,人情因素成为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关键。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小明的意愿:小明在李某处生活得非常愉快,对李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受保护、受尊重的权利。
”因此,小明的意愿应得到充分考虑。
2. 李某的抚养能力:李某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能够为小明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李某与小明相处融洽,能够满足小明的情感需求。
3. 张某的实际困难: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出,无法亲自照顾小明。
张某表示,若将抚养权转归李某,自己将尽力履行探望权,保障小明的成长。
法制社会也需人情作文
法制社会也需人情作文
《法治社会也需人情》
哎呀呀,都说法治社会一切都按规矩来,可我觉得呀,这人情也不能少呢!
就说说上次我遇到的一件事儿吧。
那天我在街上溜达,看到一个水果摊,那摊上的水果看起来可新鲜啦,我就走过去想买点。
结果那卖水果的大叔和一位顾客因为几毛钱争起来啦。
大叔说那价格就是那么定的不能改,顾客就不依不饶地说大叔不厚道。
嘿,这吵得可热闹了。
这时候旁边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大家都在那指指点点的。
我当时就想,这按法治社会来讲,那就是一码归一码,该多少钱就是多少钱呗。
可这时候有个大妈站出来了,她先是劝了劝大叔,又跟那顾客说了几句掏心窝子的话,嘿,你猜怎么着,那顾客不吵了,大叔也退让了一点,这事儿就这么和平解决啦!后来呀,我一想,这大妈不就是在这法治社会中加入的那点人情味儿嘛。
如果没有她出来说几句暖心的话,估计这两人还得吵好久呢。
你看,在法治的框架下,这人情就像润滑剂,让一切都更顺畅地运转起来啦。
虽然我们要有规则,要有法治,但也不能把人情给丢了呀,不然这社
会得多生硬冰冷呀。
所以呀,我觉得法治社会,人情也是必不可少的呢,让我们的生活既有规矩,又有温暖,这样才好呢!。
法治社会也需人情的作文
法治社会也需人情的作文《法治与人情》咱现在啊,都说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啥都得依法办事。
但你们知道不,这法治社会其实也离不开人情呢。
我就给你们讲个事儿哈,前些天我在小区门口看到一起小小的纠纷。
一个快递小哥不小心把一位大妈放在门口的花盆给碰倒摔碎了。
大妈那叫一个生气呀,逮着快递小哥就不依不饶地要他赔。
快递小哥呢,一脸的委屈,说自己也不是故意的,一直在那解释。
大妈可不听这些,就觉着自己的花盆被毁了,就得赔。
这时候周围围过来好多人呐,大家就在那你一言我一语地劝。
有的人说让快递小哥照价赔偿,毕竟是他弄坏的东西;但也有人觉得大妈也别太咄咄逼人,人家快递小哥每天风里来雨里去的也不容易。
本来嘛,按法律来说快递小哥确实得承担责任。
但后来呢,事情有了转机。
有个大哥就站出来说,哎呀,大妈您看这花盆也不是特别贵,这快递小哥也不容易,要不这样,大家一起帮着重新买个花盆,把这事就给了了。
嘿,你还别说,这一说好多人都响应,连快递小哥都连连点头说愿意。
大妈呢,刚开始还有点不情愿,可看着大家都这么热心,自己也有点不好意思了,最后也就点头同意了。
这事儿就这么皆大欢喜地解决了呀。
从这件小小的事情就能看出来,法治是重要,可人情也不是没用呀。
要是只讲法治,那快递小哥可能就得掏出一笔钱来赔,他可能一天就白干了;但要是只讲人情不考虑责任也不行,那大妈不就白白受损失了嘛。
在法治社会里,有时候加点人情的温度,这生活才更有人情味,更和谐嘛。
法治和人情,它们其实是可以相互补充,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的呀。
所以说呀,咱这法治社会也不能少了人情这一味调料哟!。
社会法治也需人情作文
社会法治也需人情作文
“哎呀,妈妈,你就通融通融嘛,我就玩一小会儿游戏。
”我抱着妈妈的胳膊撒娇道。
那是一个周末的下午,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地板上,家里弥漫着一种温馨的气息。
我呢,一心就想着玩游戏,可妈妈就是不同意。
“不行,你作业都还没写完呢,玩什么玩!”妈妈一脸严肃地说。
我嘟囔着嘴,不情愿地坐到书桌前,心里那个郁闷啊。
就在这时,爸爸走了过来,他笑着对妈妈说:“哎呀,孩子嘛,偶尔放松一下也没什么不好呀。
”妈妈瞪了爸爸一眼,说:“就你惯着他!”爸爸耸耸肩,冲我眨眨眼,然后对妈妈说:“咱也不能一直这么严格呀,社会法治还讲人情呢,对孩子也不能太死板嘛。
”妈妈听了,若有所思地沉默了一会儿。
我赶紧趁热打铁,说:“就是呀,妈妈,你看我平时也挺听话的呀,就给我玩一会儿嘛。
”妈妈看着我,叹了口气,说:“好吧,那只能玩半个小时哦。
”“耶!妈妈最好了!”我高兴地跳了起来。
我开心地玩起了游戏,心里想着,爸爸说得真对呀,有时候确实不能太死板呢。
就像在社会上,法治是很重要,但人情也不能少呀。
如果一切都只按照规定来,没有一点人情味,那这个世界不就变得冷冰冰的了吗?就像我和妈妈,如果妈妈一直都那么严格不通融,那我和妈妈的关系不就会变得很紧张吗?而爸爸的调和,就像是那温暖的人情,让我们的家更加和谐。
玩了一会儿游戏后,我自觉地关掉了电脑,开始认真写作业。
我知道,妈妈的严格也是为了我好,而爸爸的人情让我感受到了理解和关爱。
在生活中,我们需要法治来规范行为,但也需要人情来温暖人心。
只有这样,我们的生活才会更加美好呀!。
法律讲人情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邻里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如噪音、采光、土地使用权等,往往会导致双方关系紧张,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在解决邻里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与人情之间的矛盾也时常出现。
本文将以一起调解成功的邻里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两家房屋相邻。
近年来,李某在自家的后院搭建了一座小屋,导致王某家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拆除小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以下情况:1. 李某在搭建小屋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李某在得知王某不满后,曾表示愿意拆除小屋,但后来又反悔。
3. 双方在邻里关系方面一直较好,此次纠纷主要是由于沟通不畅导致。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与人情的关系。
一方面,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李某拆除小屋。
另一方面,法官考虑到双方邻里关系,决定在判决后进行调解。
四、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法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了法律的规定,使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随后,法官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化解双方矛盾:1. 情感沟通: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彼此的难处,使双方放下成见,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2. 法律教育:法官向李某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情感疏导:法官引导李某认识到,拆除小屋虽然会带来一定的不便,但为了维护邻里关系和社会和谐,这是必要的牺牲。
4. 亲情关系:法官提醒李某,他与王某曾是亲密的邻居,现在因小屋问题导致关系紧张,实属可惜。
希望双方能够珍惜邻里情谊,共同维护社区和谐。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李某最终同意拆除小屋。
王某也表示愿意原谅李某,双方握手言和。
这起邻里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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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改变现在那种事事讲人情,处处找关系的思想观念,提倡法治核心价值
中国的法治道路一直不容易走,原因有很多,有思想层面的,有制度层面的。
制度上的不足在往后的发展中会不断进步。
我认为要实现法治就不能有人情,要实现法治社会的艰巨目标,执法者必须要铁面无私,无视任何求情,应当追求公正。
中国一直以来人情关系思想占据社会的主导,现今社会中,人情关系思想也甚严重。
人们习惯性的将自己放在很浓厚的关系背景之中,如家庭出身,家族地位等等观念更是残留在许多人的头脑中,尤其是在有权势的人之中,这种观念更加普遍。
一直以来,人们把这种关系的不当理解作为社会生活中人际关系的标准和筹码,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它的消极影响。
如亲属间的利用职权走后门等等,都与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种行为势必对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的破坏,而且在社会上并不鲜见。
中国人喜欢讲人情,人情是什么?依我的初浅的理解,人情不外乎两种,一种就是刚才所讲的人情关系,一种则是建立在金钱利益关系上的人际关系。
当一种利益直接支配着他们,或者一些世俗的观念支配着他们的时候,往往会让这两种支配超乎法律的界线,对社会的法治道路设下了难以跨越的障碍。
因而,一旦法律参入了人情关系的成分,法治就会受到破坏,人们
的法治观念便会淡泊,渐渐减小对法律的畏惧,甚至不尊重法律,视法如无,法治就会失去它的威严与效力。
就比如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甲因为有权势通过人情关系受到了轻罚,乙因为找不到人情关系受到了重罚,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手中的橡皮泥,而执法者背后就是违法者的猖狂,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这时法治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轻罚或重罚,取决定因素的是违法者的人情关系的大小,这就可能迫使相关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轻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常常与特定身份、地位的人建立人情关系网络,从而使人情与经济、政治、权力等交织在一起而更加复杂化。
在诉讼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因为权力关系或人情关系而影响法官公正裁决的“人情案”、“关系案”这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所以,要想尽快实现中国的法治建设,人们思想上的转变势在必行的,只有人们能做到都能以法律为权力和义务的准绳,那法治社会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
然法律观念的加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工作,尤其是法律观念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现在很多公民对法律一无所知,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
所以对人们的法律思想工作一定要加大力度。
同时,执法人员务必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一起努力把中国法治道路上的障碍清除,建设一个真正依法治国的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