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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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情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所处的人世太复杂,总会有一些黑暗的因素存在,因此就需要一些能够制约的东西,那便是法律。有人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认为法律的存在使得这人世间变得更加的冷漠,认为人情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我却认为法律大于人情。

一项处罚是否合法,不是看相对人违章的理由,而是看他是否具有违章的事实。只要违章了无论什么理由都应处罚,除非有法定的从轻、免于处罚的规定。法律不外人情,法律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情,是规范的人情!但是人情绝对不能改变法律!

有人认为这样做,法律是否太无情了,就不能有一点人情味吗?但我认为法律其实是有情的,但执法必须无情。法律在某些地方是有人情味的,但不能人间处处充满“爱”(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其实也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在当前中国的执法者的水平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他们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后果难以想像。如果甲与乙的违章行为完全一致,而执法者经过自己的主观判断,认为甲是应该处罚的,乙是不应处罚的,这是完完全全的人治,是一种倒退。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可能谈及法治,法律成了执法者的手中的橡皮泥,他想怎么捏就怎么捏。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则处于一种不定状态:罚或不罚,这时取决定因素的是执法者,这就可能迫使相对人去跑关系,而最后是否处罚,就决定于谁的关系好、谁的送礼重,在此没有法律一点事,法律成了一个稻草人,成了一个摆设!

有人认为法与人情是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其实法正是最大的人情。法治还是人治其初衷都是为了实现正义,但是人治的前提在于统治者、执法者是圣人又是智者,但是这一想法是可怕的,人之欲无餍,对于权力不加以控制,只能离正义越远。法治的意义在于制约了权力,所以保护了权利和自由。但是由于法本身的特性,使得法达到的是一般的、普遍的正义,在各案中往往难以保证都是正确的。法本身是追求正义的,也就是充满了人情的,所以有必要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究竟应该多大,涉及的因素很多,不是我的能力所能探讨。执法上没人情可讲,可法律条文中却包含了不少人情因素。主要表现在法律中的法定从轻和免责的规定上,就如刑法上的正当防卫,法律就考虑到其中的情有可缘的情形。难道这不是法律上的人情吗!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公正。而事物总有其特殊的一面,如果一味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就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相悖而行。所以,立法者总是要考虑很多道德上,人情上的因素的,而法律本身也不外乎人情。

法律一直以来都是大于人情的。人情是道德范畴的东西,不能代表法律。比如你打死小偷,大家觉得你干得好,但是法律不这样认为,法律认为小偷也有人权,你无权处死,你这样做是犯法的。

法律是用来保护和保障每个人的权益的。虽然我们很难做到绝对的公平,但在法律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尽量的力求公平,因为法律是不会掺杂任何感情的,但是人情则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有人的主观意识,会对事物的判断造成一定的影响,会把本来的不公平放大,因此,法律必然大于人情。

如果连人情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我们是讲人情还是将法律,如果事事讲人情,那该如何惩处?那社会治安该如何让维护,那些犯罪分子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有人情在那儿,你不能重判,对于那些真正的受害者我们又该怎样维护他们的权益!!在现在的社会里,那些仗着人情破坏被人权益的事已经屡见不鲜了,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我们是应该加大人情呢还是应该着重于法律呢,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我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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