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委关于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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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琼价价管[2010]175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175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成本费用变化情况,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及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一、重新制定膀胱冲洗(国家编码:121600002)价格和持续膀胱冲洗(国家编码:121600003)价格,具体见附件。

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文件中的引流管冲洗医疗服务项目(国家编码:121400001)说明栏中制定的膀胱冲洗、伤口冲洗和连续膀胱冲洗价格同时取消。

二、本通知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含基准价允许上浮)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

三、各地在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以利及时测算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相关医疗服务价格。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0年4月20日附件:膀胱冲洗等医疗服务价格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琼府办〔2015〕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琼府办〔2015〕2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的意见琼府办〔2015〕23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1〕18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全省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办医新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准入条件(一)公开公布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设置诊所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台或调整本区域内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的规模和布局。

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在落实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字号】琼卫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首页> 信息公开> 行政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10-13 15:31【字体:小中大】琼卫规〔2021〕2号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各相关单位:“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是国务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切实加强我省放射诊疗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批和监管的有效衔接,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我委制定了《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0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放射诊疗许可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放射诊疗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共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升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意识,实现诚信执业。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现公示本院收费情况如下:
一、挂号费:1元;诊查费:2元。

二、门诊留观诊查费:占用观察床位4小时收5元/日、8小时收
10元/日、8小时以上20元/日。

三、住院诊查费:1元/日
护理费:1级护理6元/日、2级护理42元/日、3级护理元/日四、注射费:
肌肉注射(包括皮下、皮内注射)2元/次;
静脉注射(包括静脉采血)3元/次;
心内注射20元/次;
动脉加压注射(包括动脉采血)10元/次;
皮下输液5元/次;
静脉输液6元/次;输液两瓶(含两瓶)以上加收1元;小儿头皮静脉输液8元/次;
五、清创缝合
大清创缝合(缝合11针以上)102元/次(根据不同部位适当可收80元/次);
中清创缝合(缝合6----10针)68元/次(根据不同部位可收60元/次);
小清创缝合(缝合1-----5针)51元/次(根据不同部位可收40元/次);
六、换药
特大换药(使用6块以上纱布及棉垫)25元/次;
大换药(使用4块以上纱布及棉垫)17元/次;
中换药(使用3—4块纱布及棉垫)12元/次;
小换药(使用1—2块纱布及棉垫)8元/次。

七、物理降温
一般物理降温(包括酒精擦浴及冰袋等方法)3元/次;
特殊物理降温(指使用专用降温设备等方法)10元/次;
八、出诊费(包括急诊出诊),按医护人员数计价15元/次;
九、接生费
单胎顺产接生:450元/次;双胎顺产接生:595元/次;难产接生:586元/次。

其他没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时参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成镇卫生院办公室。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卫生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卫生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卫生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3.27
•【字号】琼发改价格[2006]371号
•【施行日期】2006.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卫生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价格的批复
(2006年3月27日琼发改价格[2006]371号)
海南省干部疗养院:
报来的《关于开展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琼干疗函[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批准你院开展“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列为《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中“血清肌红蛋白测定”的子项目,编码为:250306010a。

核定“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的试行价格为:230元/人.次,试行期为二年,期满后请及时将试行期间情况上报,并重新申报办理正式价格手续。

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开展此项服务,可参照本批复执行。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海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海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1
CLFE8000
化学药物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
可检测CYP2C9、CYP2C19、CYP2D6、CYP3A4基因等。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提取基因组DNA,与质控品、阴阳性对照和内参同时扩增,分析扩增产物或杂交或测序等,进行基因分析,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项(每个位点为一个计价单位)
355
2021年6月15日
2
NAFA0000
超声刀辅助操作
相关消耗:超声刀头、刀柄、连线等。

5300
2021年6月15日
3
311503023
心理咨询

200
2021年6月15日
4
5
6
7
填报人: 钟晓丹 联系电话:66203831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
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琼发改价格[2008]14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2008年9月17日琼发改价格[2008]1461号)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增设高级病房收费的请示》(琼垦总局医院字[2007]57号)收悉。

根据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关于高级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5]36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就你院申报的部分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部分病房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1 / 1。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心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心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3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07
【实施日期】2012.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
白(H-FABP)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2]34号 2012年2月7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鉴于《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及价格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6〕371号)试行期已满,结合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心脏型脂肪酸结合蛋白(H-FABP)检测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
自主向下浮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4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2]414号 2012年7月16日)三亚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呈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1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该院开展的712项医疗服务价格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等文件制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膀胱冲洗”、“持续膀胱冲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护理费、注射费和床位费基准价不准上浮外;手术类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5%,其余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0%。

该院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加收部分不上浮。

三、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医用材料网上公开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3]486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医用材料网上公开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琼发改价格[2003]486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医用材料网上公开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医用材料网上公开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琼发改价格[2003]486号2003年9月11日)
海南卫虹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报医用材料网上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紧急请示》(卫虹[2003]行字第16号)收悉。

鉴于我省医用材料网上公开采购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促进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你公司按每个品种150.00元收取资格审查及资源占有费,按实际成交额向供货方收取0.80%的网上交易服务费。

本批复自2003年9月20日起试行一年(2003年9月20日--2004年9月20日)。

——结束——。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琼计价格[2002]277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77号2002年3月29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逐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经研究,决定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具体事项如下:1、在P112手术治疗说明中补充第8条:急诊手术在相应手术基准价基础上加收30%。

2、在P112手术治疗说明中补充第9条:有特殊感染的(在指定范围内的,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气性坏疽、破伤风、白喉)以及来不及进行特殊感染检验的急诊手术病人可加收特殊消毒费100元。

3、在P112(3301)麻醉的除外内容栏中补充:麻醉药。

4、在P8(121400001)引流管冲洗的说明栏中补充:更换引流装置加收5元,连续膀胱冲洗收3.4元/小时。

5、在P3(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说明栏的第5条中把“……精神病科(院)、烧伤科”改为“……精神病科(院)及烧伤科”;在项目名称栏中增加“陪人床,价格分为三类,分别定为:一类价8元/日,二类价6元/日,三类价4元/日;婴儿床,价格定为10元/日”。

6、在P113(330100013)气管插管术的价格栏补充:二类价为28元/次,三类价为27元/次。

7、在P9(130700001)出诊费的说明栏补充:按医护人员数计价。

8、在P20(230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的说明栏补充:透射显像衰减校正加收20元。

9、把P20(230200049)肾静态显像的计量单位“次”改为“二个体位”,在其说明栏补充:每增加一个体位加收30元。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计划生育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计划生育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计划生育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计划生育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琼计价格[2002]489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计划生育局、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489号2002年5月9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划生育局、卫生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维护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节育手术时均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包括挂号、体检及国家制定的《节育手术常规》所确定的各项辅助检查项目,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另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南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单位:元/例序号项目标准说明1取出宫内节育器23含B超检查2放置宫内节育器20含节育环成本3输精管结扎术454输卵管结扎术905人工流产术606中期引产术3207查环查孕 58病残儿医学鉴定300由申请者负担9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850鉴定属并发症者由施术单位负担。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琼计价格[2002]331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331号2002年4月9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开发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精神,现就《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开展并收费的,其价格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各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病房、母婴同室等产科特殊床位的价格,也要按琼计价格[2002]198号文的规定,另向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待定价项目价格要做好成本测算,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和成本测算表按所发样表自制或复印),并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省属医疗机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医疗机构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的项目价格,在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或制定全省统一标准之前,各医疗单位可按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的标准执行。

附件:1、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样表)(略)2、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测算表(样表)(略)3、医疗项目成本计算明细表(样式)(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7]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1.04
【实施日期】2017.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1号)
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海南省中医院、海南省妇幼保健院:
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公立医院参与海口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医改办〔2016〕37号)规定,以及2016年12月25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省属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根据琼医改办〔2016〕37号文件规定,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等省属公立医院参与海口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补偿70%、政府补助25%、医院控制成本承担5%。

以2013-2015年平均药品差价为基数,结合财政、医保保障情况和医院加强内部管理等因素,按照确定的补偿比例,提高5家省属公立医院诊查费、护理费。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7.01
•【字号】琼发改审批函[2009]1074号
•【施行日期】2009.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
复函
(2009年7月1日琼发改审批函[2009]1074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琼卫计函[2009]95号)收悉。

经研究,暂不同意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各级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仍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690号)规定执行,即:
一、各市、县医学会组织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300元。

二、省医学会组织的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每例收费2800元。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函自2009年7月10日起执行。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琼计价格[2001]151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琼计价格[2001]151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琼计价格[2001]1514号 2001年12月30日)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黑白机收费问题的请示》(市价检字[2001]12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经调查核实,琼价费字[1996]279号文中的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有照片者每张收7元”,只是指向需要照片的患者提供具有拷贝(底片)的照片,而不是指通过热敏打印的照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B型超声波断层扫描检查收费问题的复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12.30
施行日期
2001.12.30文号Biblioteka 琼计价格[2001]1514号
主题类别
财务制度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制定言语训练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制定言语训练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制定言语训练等医
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2.08.28
•【字号】琼计价格[2002]907号
•【施行日期】2002.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
制定言语训练等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907号2002年8月28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逐步完善《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根据琼计价格[2002]198号文规定以及部分医疗机构开展言语训练等医疗服务的需要,经研究,制定了言语训练等医疗服务价格,现通知如下:
1、言语训练(340200034)、感觉统合治疗(311505015)价格为:一类价格11
元/30分钟、二类价格10元/30分钟。

2、胎儿远程监护价格为90元/人.次。

3、在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310300079)的除外内容栏中补充:“一次性刀片、角膜板层旋转刀”。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的情况报告》的回复意见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的情况报告》的回复意见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的情况报告》的回复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0.14
•【字号】海发改社发〔2016〕1497号
•【施行日期】2016.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的情况报告》的回复意见
海发改社发〔2016〕1497号
海口市医疗健康产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贯彻落实政协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的情况报告意见的函》(海健函〔2016〕10号)收悉。

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一、省政协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我省医疗健康产业的建议案》,该建议案从我省健康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方向定位、体制机制等方面,形成了非常有指导意义的十条建议,对海口健康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和指导作用,应予以重视和积极配合。

二、《海口市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由市卫生局向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中,,建议抓紧形成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三、其他无意见。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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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委关于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发改审批[2008]1929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8.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发改委关于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2008年11月12日琼发改审批[2008]1929号)
海南省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超声引导下穿刺加收一次性活检针费用的请示》(琼医[2008]131号)和《关于多导联心电图恢复加收费用的请示》(琼医[2008]130)收悉,经商省卫生厅,现就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临床操作的B超引导”等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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