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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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对超出董事会决策范围或审批权限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股东会定期会议和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股东会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可以请求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议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董事会、监事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股东会议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10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3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计算15日和3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日。

第十四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审议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

拟出席股东会定期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拟出席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会召开前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额。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权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达不到的,公司在五日之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4)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九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股东会会议提出临时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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