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理使用后的输液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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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加强使用后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和韶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管理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通知(韶卫涵【201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加强使用后输液瓶(袋)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科室要做好使用后的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等工作,严格进行分类管理。

二、凡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均作为感染性废物管理;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

三、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四、禁止在存放不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的场所中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四、据调查核实乐昌市坪石镇通文废旧物资代购点和乐昌市坪石坪南路代购点具有集中回收安全处置输液瓶(袋)的能力,各科室使用后的未被污染的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可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乐昌市坪石镇通文废旧物资代购点和乐昌市坪石坪南路代购点回收处理,但应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各科室设输液瓶(袋)回收处置登记本,登记日期、数量、科室经办人和回收人员签名),保证可追溯性。

五、各科室在变更收购者时,要向收购者索取相关证件,如工商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并告知收购者到护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护理部

201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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