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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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方面的优势,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技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四化建设"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未来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科技规划,认真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科技部省级科技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技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支持各院系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

2,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实行理论与实际,学科与任务相结合,努力提高理论水平.要保证学校有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研队伍,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就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五条各院,系和科研机构都应制订长远学科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

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开拓,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六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技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科技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七条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服务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及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组织管理. 第九条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科技项目立项与选题

第十条科技处要认真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有关内容,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各院,系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技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

第十三条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凡有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 2, 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 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 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 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 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 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等.

第四章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教师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

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按各项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则应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科技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对完成任务好,综合考评优的项目级别,将给予一定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工作进度受影响的项目将出示"黄牌"警告.当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处会同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项

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应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五章科技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上报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成果和论文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或定型工作.

第二十六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束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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