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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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2007年8月,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07]2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三条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由学工部、教务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为资助中心和管理科工作人员及部分院系师生代表。

第四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原则上须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审。

第五条各学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三章评选原则、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评选原则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评选,长学年制本科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二)社会奖连续受助学生符合评选条件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入选者原则上可获得国奖荣誉和奖金,但社会奖有协议规定的按设奖方协议执行。

(三)本科生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国家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8000元/人·年。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在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

(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对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学生予以关注,综合其家庭受灾情况和在校日常生活状况进行认定。

(三)长学年制本科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四)因出国、出境交流等原因不在本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不得参评其不在本校学习期间所在(学)年度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在本校学习不足一学期,且返校参加相关考试者,由教务部门认定其学习成绩,并经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参评该(学)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的学生中产生。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5000元/人·年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金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在全体全日制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选。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平均标准:3000元/人·年

第四章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初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对于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九条评审中须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一)学工部依据教育部的名额分配计划,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学院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申请、评选宣传工作,确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者,由学院在其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汇同申请材料报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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