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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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2月15日,事情有了转机,朝阳市 • 中级法院据此鉴定认为原判事实出现了新 • 的情况,撤销了以前的几次判决,指令双 • 塔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 审理。
• 审理期间,被告朝阳市第二高中提出重新 鉴定,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医 科大学精神卫生所对崔某进行精神病司法 鉴定。结论为“崔某患神经官能症,人格 偏离;被打后所反映出来的神经性症状与 被打事件及个性特点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据此,2000年12月26日,双塔区法院判令, “许晓晨付崔某经济赔偿4万元,朝阳市第 二高中负连带给付责任。”对于这一判决, 学生、老师、学校当事三方都不满意,先 后上诉至中院。
• 不久,崔某向朝阳市双塔区法院状告许晓晨故意 伤害,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追究 许晓晨的刑事责任及校方管理不善造成此恶果的 连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晓晨身为人民教师, 在学校管理教育学生时,本应耐心细致,不应采 取简单粗暴的方法,致使学生崔某轻伤,其行为 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自诉人崔某追加易淑荣 在本案中的领导责任,同时要求被告许晓晨给予 精神赔偿和今后继续治疗的请求不予支持。1999 年5月10日,双塔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 晓晨犯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但因情节轻微且认罪 态度较好而免于刑事处罚,一次性赔偿自诉人崔 某医疗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020.80元。
• 案子第二次被发回双塔区法院审理,此时 距事发已有三年的时间。双塔区法院组成 了合议庭,并追加易淑荣为被告。1月12日, 原被告双方同意在双塔区人民法院的主持 下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人许晓晨愿意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也 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崔某自愿 放弃对被告人许晓晨、易淑荣的犯罪指控, 被告人许晓晨、朝阳市第二高中赔偿崔某 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1万元。当天,双方 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校方也于当日支付了 赔偿款。
• 即便如此,一些教师仍然我行我素,甚至 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 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 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因此, 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 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 事!
从学生方面看:
• 首先,体罚会对学生造成生理伤害。中小 学生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很容易受到伤 害,而伤害一旦产生,便容易给学生造成 终生的影响。在中小学教育中,这样的事
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分析
国内体罚最大一笔赔偿案了结 辽宁学生获 赔31万
• 备受关注的辽宁省朝阳市第二高级中学教 师体罚学生崔某致崔某精神病一案在经过 三年多的诉讼后,于日前终于有了结果, 对学生实施体罚的老师和校方赔偿该学生 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31万元。据悉,这 是目前国内体罚学生事件引发的最大的一 笔赔偿。
情绝非杜撰:狂怒的老师一巴掌抡向学生, 于是学生再也听不到了大自然美好的声音 和父母亲切的呼唤;暴怒百度文库老师拧起学生
的耳朵,试图将他拉出教室,用力之下, 他手里捏的只是学生娇嫩的耳垂;因为学 生的调皮,教师拂袖而去……所有这些,难 道还不够我们惊心吗?教育者为社会培养 的是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废人!
• 其次,体罚压抑了学生的聪明才智。学生 畏于教师的体罚,只得畏惧于教师规定的 框框之中,学生的智慧难以萌发出来,学 生的聪明才智不敢发挥,久而久之,学生 自甘于平庸听话,我们的教育便很难培养 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伟大的教育家陶 行知先生说得好:“你的教鞭下有瓦特, 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 生”。瓦特、牛顿、爱迪生们如整天处于 教鞭的威慑之下,他们的聪明才智怎样去 发挥?又怎能发挥?
• 崔某被打成这样,只赔了一千多元钱,崔 • 某不服,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许晓晨供认的 • 犯罪事实不成立,上诉到朝阳市中级人民 • 法院,并要求许晓晨承担崔某原判后的治 • 疗费。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依法 • 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 • 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但崔某一家人对这个 判决实在是难以接受。此后,崔家人发现 崔某行为有些异常,又申诉至朝阳市中级 人民法院,要求做精神病鉴定。1999年底, 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得出对崔某的司法鉴 定结果:“崔某患有心因性精神障碍(延 迟性心因反应),其发病系心理创伤所致, 与1998年9月4日被打后精神刺激有直接关 系。”这个鉴定结论把崔的父母扔下了深 渊,好好的孩子被打成了精神病,父母的 心碎了。
• 2001年5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 双塔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 程序,将本案发回重审。2001年11月,朝 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向双塔区人民法院 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双塔区人民法院到 北京医科大学对被害人崔某的精神疾病情 况进行重复鉴定,违反了有关规定,建议 在审理本案时不应采信北京医科大学精神 卫生所的鉴定结论。
•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 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 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 行为”。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 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 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 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 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 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朝阳市第二中学高二·八班的男生崔某来说, 1998年9月4日是一个灾难的日子,当天晚6时许, 朝阳市第二高中教学楼内,恰逢下课的时候,学 生多聚集在楼内走廊,外面正下着大雨,秩序非 常混乱,崔某在走廊内鼓掌喧闹,被时任副校长 的易淑荣撞见。易淑荣拍打崔某后背几下,说: “你起哄干什么,幸灾乐祸呀!”易淑荣拽住崔 某,问是哪个班的,崔某说是八班的,易淑荣又 拽住崔某的衣服去八班,崔某边走边嚷:“你校 长凭什么打人……”高二·八班班主任许晓晨在八班 教室门口见崔某与易校长拉扯着,吵吵着过来, 遂上前打了崔某左面部两耳光。当时崔某感觉听 力下降、耳鸣。事隔一天后,崔某到朝阳市第二 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耳外鼓膜穿孔,后经朝阳市 公安局双塔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崔某左耳被暴 力打击造成外伤性鼓膜穿孔,其伤情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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