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通用条款(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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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同通用条款
目录
定义及解释 (36)
定义 (36)
1.2标题和旁
注 (3)
7
1.3解
释……………………………………………………………………………………
(37)
1.4单数和复
数 (3)
7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
定 (38)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38)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38)
工程师代表 (38)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38)
任命助理 (38)
书面指示 (39)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39)
转让与分包……………………………………………………………………………………
39
合同转
让 (39)
4.1分
包……………………………………………………………………………………
(39)
4.2分包人义务的转
让 (40)
合同文件……………………………………………………………………………………
(40)
5.1语言和法
律……………………………………………………………………………………
40
5.2合同文件的优先次
序 (40)
6.1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
供 (40)
6.2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
纸 (41)
6.3工程进展中
断 (41)
6.4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
用 (41)
6.5承包人未能提交图
纸 (41)
7.1补充图纸和指
示 (41)
7.2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
程 (41)
7.3批准不影响责
任 (42)
一般义务……………………………………………………………………………………
(42)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42)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
法 (42)
合同协议书 (42)
履约担保 (4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43)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43)
现场考察 (43)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43)
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43)
应遵照合同工作 (44)
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44)
进度计划的修订 (44)
应提交现金流量的估算 (44)
不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44)
承包人的监督 (44)
承包人的雇员 (45)
工程师有权反对 (45)
放线 (45)
钻孔和勘探开挖 (45)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5)
业主的责任 (46)
工程的照管 (46)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6)
由于业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6)
业主的风险 (47)
工程和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47)
保险范围 (47)
对未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48)
保险不包括的项目 (48)
人身或财产的损
害 (48)
例外 (48)
业主提供的保障 (48)
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的财产) (49)
保险的最低数额 (49)
交叉责任 (49)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49)
人员的事故保险 (49)
保险证据和条款 (49)
保险的完备
性 (49)
对承包人未办保险的补救办法 (50)
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50)
遵守法令、规章 (50)
化石 (50)
专利权 (51)
矿区使用费 (51)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51)
避免损坏道路 (51)
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51)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51)
水运 (52)
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机会 (52)
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 (52)
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52)
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52)
劳务 (52)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
用 (53)
劳务人员和承包人设备情况的报告 (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53)
样品费用 (53)
检验费用 (53)
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53)
工程师对未规定的检验作出决定 (54)
操作检查 (54)
检查和检
验 (54)
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54)
拒收 (54)
独立检查 (55)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55)
剥露和开孔 (5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拆运 (55)
承包人不遵守指示 (55)
暂时停工 (56)
暂时停工 (56)
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56)
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56)
开工和误期 (57)
工程的开工 (57)
现场及出入通道的占用权 (57)
未能给出占用权 (57)
使用道路和设施的权利 (57)
竣工时间 (57)
竣工期限的延长 (57)
承包人应提供的通知和详细申述 (58)
临时延期决定 (58)
工作时间的限制 (58)
施工进度 (58)
误期损害赔偿费 (59)
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 (59)
移交证书 (59)
区段或部分的移交 (59)
部分工程基本竣
工 (60)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 (60)
缺陷责任 (60)
缺陷责任期 (60)
完成剩余工作和修补缺陷 (60)
修补缺陷的费用 (60)
承包人未执行指示 (61)
承包人进行调查 (61)
变更、增添和省略 (61)
变更 (61)
变更的指示 (62)
变更的估价 (62)
工程师确定费率的权力 (62)
变更超过15% (62)
计日工 (63)
索赔程序 (63)
索赔通知 (63)
同期记录 (63)
索赔的证明 (64)
未能遵守 (64)
索赔的支付 (64)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64)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64)
业主对损坏不承担责任 (64)
结关 (64)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
口 (65)
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65)
用于第63条目的的费用 (65)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65)
不意味对材料的批准 (65)
计量 (65)
工程量 (65)
需计量工程 (65)
计量方法 (66)
总价支付的明细表 (66)
暂定金额 (66)
“暂定金额”的定义 (66)
暂定金额的使用 (66)
凭证的出示 (67)
指定的分包人 (67)
“指定的分包人”的定义 (67)
指定的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67)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
定 (67)
对指定的分包人支付 (67)
对指定的分包人的支付证书 (68)
支付证书 (68)
月报表 (68)
每月的支付 (68)
保留金的支付 (69)
证书的修改 (69)
竣工报表 (69)
最终报
表 (69)
结算 (70)
最终支付证书 (70)
业主责任的终止 (70)
支付时间 (70)
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71)
缺陷责任证书 (71)
未履行的义务 (71)
补救措施 (71)
承包人的违约 (71)
合同终止日的估价 (72)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72)
协议利益的转让 (72)
紧急补救工作 (72)
特殊风险 (73)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73)
特殊风险 (73)
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73)
炮弹、导弹 (73)
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74)
战争爆发 (74)
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74)
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74)
解除履约 (75)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75)
争端的解决 (75)
工程师的决
友好解决 (75)
仲裁 (76)
未能遵从工程师的决定 (76)
通知 (76)
致承包人的通知 (76)
致业主和工程师的通知 (76)
地址的变更 (76)
业主的违
业主的违约 (77)
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77)
终止时的付款 (77)
承包人暂停工作的权力 (77)
复工 (78)
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78)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78)
后继的法规 (78)
货币及汇率 (78)
货币限制 (78)
兑换率 (78)
货币比例 (78)
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79)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定义及解释
定义
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列用词及词句,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a) (i)“业主”指本合同条件第二部分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人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
受让人。

(ii) “承包人”指其投标文件已为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业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
受让人。

(iii)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的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者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
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
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iv)“工程师”指业主为合同目的而指定的、并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任命的人员。

(v)“工程师代表”指根据第款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人。

(b) (i) “合同”指本条款(第一、二部分)、规范、图纸、工程量清
单、投标文件、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它明确列入中标通知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ii)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根据第51条规定的或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
增补。

(iii)“图纸”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
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
类似性质的其它技术资料。

(iv)“工程量清单”指构成投标文件一部分并已标价和填好的工程量清单。

(v)“投标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业主提出并为中标通知所接受的报价
书。

(vi)“中标函”指业主正式接受其投标的接受信。

(vii)“合同协议书”指第款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

(viii)“投标文件附录”指附在合同条款后并包括在投标文件格式内
的附件。

(c) (i)“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师根据第41条发出的开工通
知书的日期。

(ii)“竣工时间”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或按第44条延长)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所
需的时间。

(d) (i)“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另行商定的,
由承包人在业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检
验。

(ii)“移交证书”指依据第48条签发的证书。

(e) (i) “合同价格”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工程的
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
额。

(ii)“保留金”指业主根据第款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iii)“中期支付证书”指由工程师签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外的,任何支付证书。

(iv)“最终支付证书”指工程师根据第款规定签发的支付证书。

(f) (i)“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ii)“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将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iii)“临时工程”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性工程(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iv) “工程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v)“承包人的设备”指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时工程除
外),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
其它物品。

(vi)“区段”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区段。

(vii)“现场”指由业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它场所。

(g) (i)“费用”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全部开
支,包括管理费及应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
贴。

(ii)“日”指历法日。

(iii)“外币”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iv)“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件中的标题和旁注不应视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理解或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旁注。

解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字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

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包含的权力。

但是,
如果根据业主任命工程师的条款,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
前,需得到业主的明确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中予以确定。

否则,就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任何此类权
力时均已事先经业主批准。

(c)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义务。

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并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工程师的权力委托
工程师可以随时地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收回其委托。

任何此类委托或收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业主和承包人之前,不应发生效力。

由工程师代表按此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

但:
(a) 因为工程师代表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
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
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信函有任何质疑,可向工程师询问,
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任命助理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第款规定的职责,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人。

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人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书面指示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守该指示。

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
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

如果承包人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确认了工程师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工程师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

本款中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第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示。

工程师要行为公正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 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 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 确定价值,或
(d) 采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

任何此
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第67条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转让与分包
合同转让
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有第款的规定,这种同意也应由业主自行决定),承包人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不得转让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支付给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或者
(b)把承包人从任何承担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力转让给承包
人的保
险人(当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亏损或债务时)。

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任何这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

但,对下列情况承包人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务,或
(b)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或
(c)将本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分包给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商。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
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中有下列说明:
(a) 用以拟定合同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以及
(b) 适用于该合同并据以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的国家的或州的法律。

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语言拟定的,则据以解释和说明该合同的
那种语言也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规定,并被定为合同“主导语言”。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应互为解释,但在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并应就此向承包人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
(2) 中标通知;
(3) 投标书;
(4) 本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5) 本合同条款第一部分,以及
(6) 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任何其它文件。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及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两套复制件。

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

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人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送给第三方。

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承包人应将其按照第7条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
和其它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以照像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供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的复印件供业主使用,其费用由业主支付。

现场要保留的一套图纸
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它人员检查和使用。

工程进展中断
如果工程师未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就很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这时,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通知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按第款发出的通知书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人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和承包人作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以
下决定:
(a)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以及
(b) 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该项费用的数额。

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和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承包人未能提交图纸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出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人未曾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它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补充图纸和指示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

承包人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人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给工程师批准:
(a) 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需的图纸、
规范、计算结果以及其它资料,以及
(b) 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

这些资料需足够地详细,
以使业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
装配和调整。

在这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尚未提交并获工程
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第48条进行接收。

批准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根据第款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一般义务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人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性还是永久性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所用设备以及其它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承包人应将他在审核合同或实施工程时所
发现的工程设计或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毛病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

但是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对不是由承包人编制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合同协议书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由业主按照本合同条件所附格式拟订,如有必要,可对其进行修改。

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履约担保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录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业主。

当向业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

该保函应采取本条款附件中的格式或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

提供担保的
机构须经业主同意。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在承包人根据合同完成施工,竣工并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

在根据第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之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项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是承包人应对他自己的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应当认为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
围和性质;以及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
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建立在业主提供的可供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考查的基础上的。

投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应当认为承包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暂定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施工及竣工,以及修补工程中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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