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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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2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生产安全系统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系统生产安全系统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

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追求“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设立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企业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总部机关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总部机关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制订与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三)推行清洁生产,实施ISO 14000环境管理体系,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环境保护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四)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督导环境监测网和应急体系的建设,参与特大、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负责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开展环保宣传、培训和对外交流,指导环保产业建设。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企业应当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HSE管理者代表,具体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文件油运安全〔2011〕97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各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安全环保规定通知抄送: 各部门。

分送: 各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存档2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既体现严格的管理要求,又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努力形成“‘一把手’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分管负责、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主管主要负责、岗位员工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800元,业务分管领导600元,安全总监4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3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500元,违规人员1000元。

违规人员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五大禁令》处理。

(一)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无票证从事动火、挖掘、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三)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五)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六)酒后驾驶机动车;(七)违章超速行驶;(八)将车交予他人驾驶和私自载人载货;(九)驾车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机、吸烟、接发手机信息。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5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700元,业务分管领导500元,安全总监3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2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400元,违规人员800元。

(一)未开展风险识别、评价进行作业;(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三)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四)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五)违反吊车“十不吊”规定进行作业;(六)危险作业虽已审批,但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措施未落实;(七)固定场所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八)不具备相应资质,拆装施工起重设备;(九)电梯、行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机构定期检验;(十)不按规定排放气体、液体和固体环境污染物;(十一)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十二)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十三)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施工作业;(十四)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现场;(十五)基层未制定或严格实施“两书一表”。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7〕44号)执行。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级第五条事故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事件分类及等级,按照公司环境事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责任划分第七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中交发[2009]28号关于落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的通知所属各加油站:为贯彻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防止和杜绝“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现将《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40条),下发给你们,请各加油站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

要求如下:一、各加油站经理组织全站人员进行专项学习,做好学习记录和学习笔记,每位员工必须熟记会背,储运安全部将在公司一季度安全检查时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二、各加油站经理每季度按公司要求,组织全站员工进行全方位的风险识别,坚决杜绝任何“三违”行为,对日常性、习惯性的“三违”行为要严厉处罚、严格考核兑现。

三、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票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或“加油站作业现场用电申批报告书”等各种特种作业票,方可进行作业,实行现场专人监护制度。

四、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计量员在接卸油品时,必须按规定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手套,使用防静电绳,严禁雷暴天气从事卸油作业。

附件: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落实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通知甘肃中油交通油品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2009年2月25日印发销售企业“反违章禁令”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防止和杜绝“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结合销售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

销售企业特种作业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等。

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一)装卸油作业1、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

2、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

3、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35#柴油。

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石油作为世界性的重要能源资源,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也在开采、运输、利用过程中对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和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和确保安全,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一、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法律,法律对于石油工业的环境保护有明确的要求。

其中规定,石油开采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企业,还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

2.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也是环保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对于石油加工企业和石油储运企业而言,要求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禁止非法排放废水。

同时,还规定了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要求企业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减轻油污染事故对水环境的危害。

3.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石油工业所涉及的大气污染控制也有具体规定。

要求企业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度,净化废气,降低排放,同时也规定了对于超标排放规定的惩罚措施。

4.石油天然气法石油天然气法是我国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储存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其中规定了企业要对环境进行管控和评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保障人员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

同时,还规定企业应当依法登记并报批。

未经登记或报批的石油天然气活动一律禁止。

二、石油环境与安全的政策1.企业环境管理政策我国对于石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要求非常严格,因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如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和环境和资源审批制度等。

其中对工业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规范化要求严格,强化了工业企业的环境监测和总量控制等方面。

2.防止油污染政策我国还出台了涉及防止油污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如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油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国海域油污染应急预案》等。

其中规定,石油运输和储存企业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并做好经济赔偿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九项原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本《禁令》第一条:当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时,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岗位员工。

安排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任人的处理按第六条执行。

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及井控作业、海上作业、放射性作业、危险化学品作业等。

二、本《禁令》中的行政处分是指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禁令》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三、本《禁令》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四、本《禁令》中的事故是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级及以上。

五、本《禁令》是针对严重违章的处罚,凡不在本禁令规定范围内的违章行为的处罚,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原则:一、任何决策必须优先考虑健康安全环境;二、安全是聘用的必要条件;三、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四、各级管理者对业务范围内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负责;五、各级管理者必须亲自参加健康安全环境审核;六、员工必须参与岗位危害识别及风险控制;七、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八、所有事故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分析和处理;九、承包商管理执行统一的健康安全环境标准;条文解释:(一)良好的HSE表现是企业取得卓越业绩、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坚强基石和持续动力。

HSE工作首先要做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即在战略规划、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等相关事务的决策时,同时考虑、评估潜在的HSE风险,配套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优先保障HSE条件,做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制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制规定1.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制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制规定1.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文件中油安〔2008〕374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加快建立集团公司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反映。

—1 —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统计管理规定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境监测统计管理规定通知抄送:规划计划部,财务资产部,人事部,预算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信息管理部。

存档(2),共印35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2008年7月23日印发—2 —附件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6〕3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专业公司、全资公司和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境监测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的其他环境监测活动。

第二章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管理规章制度和环境监测技术—3 —规范,组织集团公司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二)组织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三)统一对外提供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四)指导集团公司环境监测总站的业务管理,组织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培训和技术交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强化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惩处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发生,根据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第11号令),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10号令),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全体员工,对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与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负有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责任人员是劳务派遣用工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集团公司员工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监察部门和人事劳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

第四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行政处分的运用规则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10〕593号)执行。

第五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次要领导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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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 选 用 现 场 观 察 、 工 作 前 安 全 分 析 ( JSA ) 、 安 全 检 查 表 ( SCL ) 、 危 险 与 可 操作性分析 (HAZOP )、故障树分析 (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 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 (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 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 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 (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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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 制度; (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 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 (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 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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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 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 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 议计划;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 展后评价工作;
(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安部办公厅等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违法处理【发文字号】发改办运行[2018]2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安部【发布日期】2018.01.09【实施日期】2018.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公安厅、商务厅、环保厅、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要求,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一)治理对象。

以原油、燃料油为主要生产原料,通过加工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在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二)专项治理重点。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专业分公司及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中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虽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但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环境事件,不得伪造、篡改相关资料数据。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环境事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三、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四、结论正文【引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是我国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对社会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中石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

本文将对这一事件进行简要分析。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近年来,中石油发生了多起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其中,较为严重的有事故包括:1.2013 年 11 月,中石油位于青岛市的一条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导致多人死伤。

2.2018 年 1 月,中石油在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的一处钻井平台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多人受伤。

在环境事件方面,中石油也曾因油污泄漏、废气排放等问题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

【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决定】针对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中石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了降级、撤职、记过等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

其中,对于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石油对 12 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撤职、记过等处分。

对于榆林市神木市钻井平台火灾事故,中石油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结论】总的来说,中石油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体现了企业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视。

希望中石油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1页共1页。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环境事件调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细则。

境外公司所在国法律或项目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环境事件,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视情节轻重,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具体分级条件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事件管理办法》。

第二章调查程序第四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属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信息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事件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同时报送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

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时,所属企业应向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报送事件信息,并抄送专业公司。

第五条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在接到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后,应成立事件调查组、组织现场调查、召开事件分析会、进行责任追究、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存档。

第六条按照环境事件分级成立事件调查组:(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根据政府委托,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二)发生较大环境事件,由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三)发生一般环境事件,由所属企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专业公司进行监督,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备案。

若一般环境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由专业公司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并将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禁令》有关条文解释一、本《禁令》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涉及的境外作业单位;控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二、“未批先建”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2)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3)未依法办理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三、“违法排污”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放射源失控”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放射源丢失;(2)放射源被盗;(3)放射源脱离安全监管和防护控制。

五、“违规处置危废”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非法倾倒、排放或处置危险废物的;(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3)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六、“逾越生态红线”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在禁止开发区进行开发建设的;(2)在重要生态功能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3)在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

七、“违规处置环境事件”主要是指以下行为:(1)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环境事件信息的;(2)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处置不当的;(3)未采取事后恢复措施或事后恢复不到位的。

八、违反《禁令》的,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可对责任单位采取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由集团公司直接对责任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处罚,对责任人员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九、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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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文件
油运安全〔2011〕9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环保规定通知
抄送: 各部门。

分送: 各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存档2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既体现严格的管理要求,又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努力形成“‘一把手’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分管负责、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主管主要负责、岗位员工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800元,业务分管领导600元,安全总监4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3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500元,违规人员1000元。

违规人员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五大禁令》处理。

(一)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无票证从事动火、挖掘、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三)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六)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违章超速行驶;
(八)将车交予他人驾驶和私自载人载货;
(九)驾车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机、吸烟、接发手机信息。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5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700元,业务分管领导500元,安全总监3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2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400元,违规人员800元。

(一)未开展风险识别、评价进行作业;
(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
(三)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四)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五)违反吊车“十不吊”规定进行作业;
(六)危险作业虽已审批,但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措施未落实;
(七)固定场所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拆装施工起重设备;
(九)电梯、行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机构定期检验;
(十)不按规定排放气体、液体和固体环境污染物;
(十一)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十二)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
(十三)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施工作业;
(十四)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现场;
(十五)基层未制定或严格实施“两书一表”。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3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600元,业务分管领导400元,安全总监2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15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300元,违规人员700元。

(一)车辆的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等带故障运行;
(二)运行车辆的防静电拖地带未规范连接或保持接地;
(三)行驶途中违章超车和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
(四)在车辆罐体顶部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
(五)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
(六)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安全间距不足;
(八)电气行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
(九)使用焊割器具火焰做照明或使用氧气做通风气源;
(十)施工起重设备使用前,未经专业机构检测验收;
(十一)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HSE要求;
(十二)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2000元,并处罚单位
的主要领导400元,业务分管领导300元,安全总监2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300元,违规人员600元。

(一)载客车辆超过核载人数;
(二)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
(三)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安全规定;
(四)危险品车辆应急物资配备不全或性能达不到要求;
(五)易燃易爆场所未安装或使用防爆工具和器材;
(六)电线线路裸露或未套管直接与铁质物体接触;
(七)配电箱无门、无锁,在室外的无防雨措施;
(八)起吊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
(九)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位或部件带故障运行;
(十)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200元,业务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100元,业务管理科室、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各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200元,违规人员400元。

(一)驾车时有吃零食、穿拖鞋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三)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运载“三超”货物时,未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五)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六)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
(八)施工作业现场乱拉、乱接电线;
(九)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十)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5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100元,业务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100元,业务管理科室、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各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200元,违规人员200元。

(一)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低于5米,与火源距离低于10米;
(二)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三)使用行吊代替保险器材;
(四)驾驶员驾车出行“五证”不齐全;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
(六)车辆的灯光等附件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
(七)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
(八)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
(九)修理车辆时不打掩木或不支保险凳;
(十)出车前、开工前未进行安全讲话。

第七条本规定是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的统一标准。

公司及各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未列入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各单位可制定补充规定,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并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第八条公司层面查出的违规行为,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后,原则上各单位不允许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加罚。

第九条对单位及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罚款,应在罚款通知单下达后30日内,上交公司财务资产处。

对其他人员的罚款由单位执行,可作为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使用,并建立台帐备查。

第十条由于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与本规定所列条款处罚标准不统一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油运安全字〔200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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