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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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文件

油运安全〔2011〕9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安全环保规定通知

抄送: 各部门。

分送: 各领导、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存档2份。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1年5月31日印发

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

安全环保违规处罚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执行力度,既体现严格的管理要求,又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努力形成“‘一把手’全面负责、副职领导分管负责、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属地主管主要负责、岗位员工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800元,业务分管领导600元,安全总监4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3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500元,违规人员1000元。违规人员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和公司《五大禁令》处理。

(一)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

(二)无票证从事动火、挖掘、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

(三)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

(四)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五)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六)酒后驾驶机动车;

(七)违章超速行驶;

(八)将车交予他人驾驶和私自载人载货;

(九)驾车不系安全带和行车中接打手机、吸烟、接发手机信息。

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5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700元,业务分管领导500元,安全总监3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2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400元,违规人员800元。

(一)未开展风险识别、评价进行作业;

(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作业;

(三)无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

(四)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非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

(五)违反吊车“十不吊”规定进行作业;

(六)危险作业虽已审批,但现场的安全防护和监管措施未落实;

(七)固定场所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拆装施工起重设备;

(九)电梯、行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未经法定机构定期检验;

(十)不按规定排放气体、液体和固体环境污染物;

(十一)发现隐患,未及时排除和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十二)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采取措施、冒险蛮干;

(十三)违反规定批准无资质的承包商施工作业;

(十四)隐瞒事故真相,伪造事故现场;

(十五)基层未制定或严格实施“两书一表”。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3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600元,业务分管领导400元,安全总监2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15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300元,违规人员700元。

(一)车辆的制动系、传动系、转向系等带故障运行;

(二)运行车辆的防静电拖地带未规范连接或保持接地;

(三)行驶途中违章超车和在严禁超车路段超车;

(四)在车辆罐体顶部作业未按规定操作的;

(五)在非应急和演练情况下,使用应急物资和工具;

(六)重要装置、设备的安全附件未按规定进行校验;

(七)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域安全间距不足;

(八)电气行作业时未上锁、挂签、断开和隔离的;

(九)使用焊割器具火焰做照明或使用氧气做通风气源;

(十)施工起重设备使用前,未经专业机构检测验收;

(十一)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HSE要求;

(十二)施工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2000元,并处罚单位

的主要领导400元,业务分管领导300元,安全总监200元,业务管理科室负责人100元,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300元,违规人员600元。

(一)载客车辆超过核载人数;

(二)未经单位同意或指派,私自出车;

(三)运输货物不捆绑或捆绑不符合安全规定;

(四)危险品车辆应急物资配备不全或性能达不到要求;

(五)易燃易爆场所未安装或使用防爆工具和器材;

(六)电线线路裸露或未套管直接与铁质物体接触;

(七)配电箱无门、无锁,在室外的无防雨措施;

(八)起吊钢丝绳不符合安全要求;

(九)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位或部件带故障运行;

(十)操作员工未按岗位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10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200元,业务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100元,业务管理科室、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各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200元,违规人员400元。

(一)驾车时有吃零食、穿拖鞋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驾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或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三)道路上停车未设置警告标志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四)运载“三超”货物时,未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五)车辆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六)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七)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

(八)施工作业现场乱拉、乱接电线;

(九)施工现场未设置“七牌二图”或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十)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单位500元,并处罚单位的主要领导100元,业务分管领导、安全总监各100元,业务管理科室、安全环保管理科室负责人各50元,基层单位负责人(主任、队长、厂长等)200元,违规人员200元。

(一)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距离低于5米,与火源距离低于10米;

(二)消防器材未定期检验;

(三)使用行吊代替保险器材;

(四)驾驶员驾车出行“五证”不齐全;

(五)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反光警示标识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完整、不清晰;

(六)车辆的灯光等附件缺失或不能正常工作;

(七)驾驶室内物品摆放混乱,妨碍安全驾驶;

(八)作业场所、车辆设备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或失效;

(九)修理车辆时不打掩木或不支保险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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