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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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如何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其认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机关对涉案人员的裁判结果。

本文在对王广俊教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实用指南》一书及杨波教授等学者文献进行阅读的基础上,对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程序、步骤、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以及律师如何审查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作出

总结

分析。

一、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原则

(一)法定程序优先原则

鉴定程序不合法会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涵盖以下内容:律师要审查启动鉴定的申请人和委托单位资格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是否合法、调查内容和调查形式是否合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是否合法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司法精神病鉴定必须重调查,综合分析提供的各种鉴定资料。

(三)坚持医学、法学两个标准相统一

“司法精神病学不同于临床医学之处在于其从法学和医学两个角度判定行为人的精神障碍,判断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医学标准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标准是结果和目的。法学标准的鉴定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被鉴定人涉案时精神状态的判断;二是被鉴定人是否因为精神疾病导致辨认、控制能力的受损、缺失,即判断二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刑事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环节和方法

(一)鉴定的环节

阅卷,采集送检材料并进行判别利用(从送检材料对被鉴定人在本案中的精神行为特征做出初步分析判断,明确鉴定的目标和方向)——鉴定调查(补充送检材料的不足,进一步核实送检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精神检查(通过交谈、观察、心理学测试了解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诊断与鉴别(将阅卷、调查、检验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整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障碍做出定性,小组讨论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工作方法

1、原始资料优先的方法

包括刑事案卷中的预审笔录,案发前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同监室人员

的证明材料等,这类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比较强。

2、客观资料相互联系、相互印证的方法

如卷宗材料要和精神检查、辅助检查相互印证,要删除不真实的材料,将不完整的材

料要补充,进而保证所有鉴定材料都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案情资料,即发案过程、被鉴定人在发案中、发案前、发案后的行为表现、心理特征、精神状态和目前状况等;个人史资料:包括个人成长经历、社会经历、智能状况、性格特征、人际关系和生活遭遇,疾病史、病历资料以及周围人能证明被鉴定

人精神状态的资料;家族史资料,直系血亲、家族两系三代旁系血亲人员中有无特殊性格、有无精神病人、自杀史等情况。在鉴定过程中要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相互验证。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方法

医学标准要判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是否存在感知、意识智能障碍;法学标准要判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控制能力完整则表明行为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其中之一受损则行为人具有限制责任能力;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之一丧失则意味着行为人无责任能力。评定时,必须结合两个要件进行判断。

1、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在评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的关键在于其在作案时能否意

识到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目的,核心是作案动机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由于现实需要或冲突引起的现实动机,多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由于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缺乏现实动机的,可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如是在病理性基础上,由现实矛盾或冲突导致的,此种状况多是由控制能力障碍所引起,可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2、鉴定人员在判断行为人控制能力是否丧失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几个指标:

第一,自知力。自知力丧失程度和控制能力损害成正比,控制能力受损时,自知力一

般会有丧失,主观痛感也消失。

第二,社会适应能力受损程度。控制能力有障碍的人其社会生活均会受到影响。

第三,自我保护能力。控制能力受损时,一般无自我保护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受到削弱。

第四,“警察在侧法则”。警察出现时,正常个体的违法行为会有所收敛,但是控制能

力受损者其依然我行我素。

在评定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要从作案的动机、诱因、时间、地点、对象、作

案时的情绪和作案后有无自我保护等情况综合考虑。

综上,法医在进行鉴定时,要结合医学、法学标准进行判断,要分析行为人在作案时

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病期如何,精神症状与作案行为的关联性,辨认、控制能力受精神障

碍影响程度,决定着作案时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评定结果。在精神病已愈或已缓解处于间

歇期,轻度的精神发育迟滞且辨认控制能力无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完全责任能力;如行为人是精神病后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或精神病残留,且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控制

能力明显减弱的情况下,一般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行为人处于发病期,存在严重意识障碍、智能缺陷、妄想幻觉或意志障碍等精神疾病,丧失实质性的辨认控制能力则评

定改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受审能力的判断标准是“被鉴定人是否有足够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程度的理解力,是

否对被指控的事有适当的理解。”

鉴定机构评定受审能力的项目清单上一般包含如下指标:被鉴定人是否理解自己所处

的法律地位;是否理解针对自己的指控、同本案相关的事实、法律问题和程序,是否了解辩护律师、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是否能和辩护律师沟通,在接受建议后能否作出决定,能否同自己的律师保持合作关系,帮助律师制定策略,能否承受审讯带来的压力,在审讯中

能否克制自己,避免出现不理智的失控行为等。

三、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精神病的成因具有复杂性,对精神病人的病情鉴定会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在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病史的可靠性

要确认病症出现的时间是发案前、发案时还是发案后,既往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情况,查清案发时的症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二)确保旁证材料的可靠性

案发前的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以及案发后的医疗文件的真实性要认真审查。发案时周围人的观察到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的朋友、同事、邻居等介绍的相关情况是有重要价值的材料,要详细审查。亲属提供的材料虽然具有参考价值,但因为其与被鉴定人存在利害关系,故要仔细审查其真实性。

(三)案发时情况的全面性

案发时的客观情况是鉴定的的关键,要结合卷宗材料全面仔细了解案发过程,全面掌

握案发时的真实情况。鉴定人会讯问被鉴定人案发时的情况,其在作案过程中的所思所想,与其讯问笔录不一致时,要核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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