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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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渝建管〔2022〕143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2〕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提升的部署安排,进一步推动我市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持续提升,打造干净、清爽、绿色工地,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优化围挡方案,提升工地外观形象结合全市既有在建工程施工围挡使用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基础上,确定了5种围挡样式,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附件)并按以下方式推进施工围挡管理工作。

(一)新开工工程。

自发文之日起,新开工项目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

其中,旅游景点、商圈、重要道路两侧工程应选用高大围挡(3.6m或5m高);其他区域采用普通围挡(2.5m高);工期短于3个月的项目,高度可降至2米。

(二)续建工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大门标准图集(2020版)》(DJBT50-133)设置施工围挡的,且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的工程可不更换围挡样式;其他续建工程施工围挡应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标准图集》中选取样式,按规定设置高度,并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围挡的更新、更换。

(三)停工烂尾工程项目。

针对停工烂尾工程管理混乱、围挡维护保养断档等问题,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停工烂尾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责任,确保工程施工围挡安全稳定、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9.06•【文号】国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研究、统筹规划,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化质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抓好既利当前、又利长远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推动城市节能减排,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切实加强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影响和文物保护的要求,有序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民生优先。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加强供水、供气、供热、电力、通信、公共交通、物流配送、防灾避险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老旧基础设施改造。

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供给,提高设施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关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提案

关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提案

关于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提案1.引言1.1 概述概述概述部分旨在引入本文的主题,介绍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简要概括文章的结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然而,我们也要面对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交通拥堵、公共交通不便、水电供应短缺以及教育和医疗服务质量不均衡等。

因此,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公共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公共服务的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们将重点探讨如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包括扩建道路和桥梁,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和提升交通效率;同时,我们也会探讨如何改善公共交通系统,增加公共交通线路并提高服务质量。

此外,我们还将关注完善水电供应设施,包括建设新的水电站和更新老旧的水电设备。

在加强公共服务方面,我们将重点讨论如何提升教育服务质量,包括建设新的学校和教育机构以及培训和吸引优秀教育人才;同时,我们也会探讨如何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新的医疗机构和医院,并提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本文希望能够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建议,推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公共服务,以满足人民对更好生活质量的需求。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主要观点,强调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性,并提出进一步研究和行动的建议。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完善基础设施加强公共服务的提案进行阐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会概述本文的主旨以及该议题的背景和重要性。

然后,我们将明确文章的整体结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本文的内容。

最后,我们将说明写作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接下来,在正文部分,我们将分两大部分详细讨论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公共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第二部分的2.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我们将重点探讨如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和水电供应设施。

在2.1.1小节中,我们将讨论如何通过扩建道路和桥梁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并提升交通效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成建委发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160]号)各区(市)县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严格工程建设法定程序,保证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质量水平,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现况,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针对常见质量通病,如检查井周边破损、沉陷、井盖座位移、下沉,伸缩缝处跳车,桥台后背下沉、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沥青路面松散、离析,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路缘石弯道不顺等,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有效开展防治工作,并按照下列要求认真执行。

(一)质量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履行责任。

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专门章节,并经监理、建设单位核查批准。

(二)施工中,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章节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同时,监理细则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的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三)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须组织完成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验收及总结。

相关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及验收报告应包含质量通病防治相关内容,并进入档案。

二、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监督检查在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工程实测及观感质量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津政发[2004]18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基础设施配套工程收费,合理利用配套资金,充分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加快城市建设,推进实施“三步走”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城市道路、桥梁及各类市政公用管网等基础设施是城市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地下空间是重要的国有资源。

重组、盘活和经营城市资产,开发利用道路地下资源,是运用经营城市理念、加快天津发展的客观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上述资产资源的经营利用进行统一管理,采取特许经营等办法,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我市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做法,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按政策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不再切分,市政府授权天津城市道路管网配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路管网公司)以市配套办收费权作质押,扩大融资,超前进行配套建设。

电力、供热和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工程费,相关部门也要用足用活收费权,扩大融资,超前同步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以配套费贷款和财政投入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网、设施产权归道路管网公司所有,通过资产积累,实现滚动发展。

现有市政公用管网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方式不变。

新建资产的运行维护以托管方式仍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养管费用来源渠道不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琼府[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09]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建和即将开工建设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数量多、规模大,部分项目采用新技术,工艺复杂、施工要求高。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重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保证基础设施顺利建设关系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任务的完成,关系到“大企业进入、大项目带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琼府[2009]6号)要求,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政府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要将安全工作与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设计、施工、投产运行等有关事项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队伍的建设,配足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建立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鄂州政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与管理的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政府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武汉城市圈战略的实施,尤其是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的规划和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不断扩大,加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不断增加,原执行的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鄂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3〕144号)精神,现通知如下:一、执收主体我市配套费的执收主体为市规划部门。

由市规划部门向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分市区(包括主城和三座新城)、华容、太和三个执收点,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主城及三座新城由市规划部门直接执收;华容镇、太和镇、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由市规划部门委托所在区建设部门征收。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的统一票据,收入分别全额进入市、区两级财政专户,经批准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其中:主城范围所征收配套费由市政府全部用于主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三座新城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用于三座新城基础设施建设;两镇一区范围所征配套费分别由华容区、梁子湖区政府用于两镇一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包括省原批复开征的我市主城区的规划区范围和华容区政府所在地华容镇、梁子湖区政府所在地太和镇的规划区范围,新增开征三座新城和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区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4.29•【文号】建办城函〔2022〕178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17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措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认真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涉及燃气各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对燃气经营、餐饮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摸清本地区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继续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按照聚焦重点、安全第一,规划先行、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统筹施策,建管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梳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基础上,抓紧规划部署,研究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梳理确定2022年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并科学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加强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管理。

及时组织清掏淤积堵塞的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建城〔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

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城镇基础设施是城镇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运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和城镇建设扩容提升工程,城镇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与先进地区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相比,我市城镇基础设施仍然存在水平偏低、能力不足、管理粗放等突出问题。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号)、《开封市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2014-2020)》精神,围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提升城镇服务和承载能力的总体要求,遵循民生优先、绿色优质、统一规划、适度超前、持续发展的原则,快速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严格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规划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2015年,市区城市道路网密度达到5公里/平方公里以上,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2平方米,公共用水普及率达到93%,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燃气普及率达到9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率达到80%,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4%,绿化覆盖率达到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认定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厅头〔2021〕1439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143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和指定分包。

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或生产厂家、供应商。

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项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

新建工程涉及精装修的,建设单位如需将精装修部分单独发包的,必须单独立项,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禁转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将所承包的工程内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数量和技术等级要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岗履职天数不得少于当月日历天数80%,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严禁违法分包。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非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承接的作业内容再进行分包。

四、严禁出借资质和挂靠。

各类施工企业不得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永政〔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2014〕2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大力改善交通、电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努力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瓶颈,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33633”工程总体部署,突出交通、电力能源、农田水利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为建设富裕、文明、平安、生态、幸福新永城做好基础保障。

二、工作目标(一)加快济祁高速(永城段)二期、沱浍河航运、郑徐客专(永城段)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完成投资14.4亿元。

争取开通永登高速永城西出口。

高标准建设高铁站广场以及高速公路和高铁站连接线2.5公里。

启动建设外环线。

加快三宿铁路项目(永城段)前期工作,完成可研、立项。

完成S327改扩建工程,力争开工建设S325改建工程。

争取建设县乡公路50公里、农村公路“十百千”示范工程50公里、桥梁改造200延米。

开通东城区至芒山镇公交线路。

早日开工永城汽车客运总站。

(二)争取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资金3750万元。

完成3万亩机井通电工程,增容改造农村10千伏配电台区200个;实施农村低电压治理工程,治理农村低电压台区300个。

争取资金2100万,对东城区110千伏汉兴变电站、沱滨变电站进行增容改造。

自筹资金1700万元,对35千伏黄口、马桥两座变电站进行增容改造。

(三)新建高标准粮田17.8万亩,全市新增恢复有效灌溉面积5万亩,新建旱涝保收田3万亩,新建维修各类桥涵460座,新增改善除涝面积7万亩。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主要任务(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

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

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1•【字号】浙政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发〔2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以及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现作如下通知: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功能与品位,加快全省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大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增强城市的承载、集聚和辐射功能,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指导作用;二是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三是要适度超前,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和网络化水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

【规范性文件名称】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类别】建设【时效性】有效【发文字号】威建发[2006]15号【公布机关】威海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实施日期】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15号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住宅小区和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全市基础设施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凡投资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办理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委托建设监理、进行合同备案。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和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在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工程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

本意见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挡土墙、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以及其它房屋建筑配套设施工程。

二、从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有关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外地企业进威承揽工程项目,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威备案手续。

三、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设计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中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2•【字号】曲政办函〔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曲靖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切实做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确保“施工必审批、信息必共享、建设必监管、竣工必验收、违规必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范围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施工时,按规定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市政道路、桥梁、城市绿化、路灯、广场、公共停车场、环卫、河道驳岸建设及其附属的管线和环境工程,大中修市政养护工程以及供水、排水、燃气、公交站场、污水处理工程。

限额以下无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曲靖中心城市小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函〔2021〕163号)要求进行监管。

二、规范中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一)施工前现场勘察1.材料查阅。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现场对工程建设手续、相关审批许可手续、交警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评价以及施工计划方案中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范围、面积、期限、污染和噪声防治措施等要件材料进行查阅。

2.设施核实。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规定,全面核实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是否标有施工企业名称或者企业标志,是否设置“九牌一图”、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是否规范设置施工围挡,降尘抑尘和车辆冲洗设施是否设置到位等情况。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以下称《指导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和市《市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3年9月底,全面摸清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编制管护责任清单。

到2023年10月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板块依据职能和权限,分别制定本行业、本区域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方案或配套制度,编制行业、区域管护责任具体清单。

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保障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力争推进全区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

到2028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力争在全市率先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到2030年,全区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二、重点任务(一)分工职责1.区人民政府履行统筹、督促、考核等职责,各板块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及出台有关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创造有利条件。

2023年9月底前,参照《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制定完成我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设施类别、设施名称、管护内容和主要责任单位、监督单位。

2025年6月底前,参照试点经验(江阴、宜兴),因地制宜,制定完成对管护准经营性设施的运营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对管护经营性设施运营企业的支持政策,以及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的鼓励政策。

2.区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自身职能,履行农村公共服务、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牵头或实施责任及指导监督责任。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
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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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我市辖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项目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15元(其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0元,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元)。

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免范围和批准流程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的批复》(黑财综〔2018〕64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2日
——结束——。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苏建城[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城〔2008〕6号)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基础工程。

城市道桥、轨道交通、排水、供水、燃气、热力、路灯、园林、污水处理、城市防汛、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多为城市生命线项目,事关民生大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同步发展,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意识。

有关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苏州城市整体形象为出发点,坚持“方便人民生活、有利生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立足长效,维护城市良好市容环境,牢固树立环境管理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常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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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属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国有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避免建了挖、挖了建等浪费现象,现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方面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严格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单体投资在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实施。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审批。

二、进一步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项目前期工作坚持当前需求和适度超前相结合,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前期论证、定位把关。

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开展,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等,使该项目的规模、功能、标准相匹配,力求决策科学。

.提高项目论证的科学性,除对投资额较小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可简化审批程序外,其它项目在批复初步设计前,应组织专家、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会审。

.重大项目选址应通过有关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设计方案要先组织专题论证,通过相关部门、专家论证,对项目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指导性意见,及时深化完善设计方案。

对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特别巨大的项目,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增加论证和听证的环节。

.改建提升类的重大项目或社会影响敏感的项目除以上程序外,还应进行规划公示、设计方案公示。

方案设计阶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论证。

.根据项目的实际使用场合和环境等因素一般选取中档价格的材料,一些非常用材料或特殊材料由业主进行询价取用,尽量避免材料选用的“高、大、上、洋”。

.绿化工程在设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多种植地方树种适宜树种,严格控制大树和名贵造形树木的使用,并力求与道路景观、功能相适应。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
.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号)、《缙云县小额项目发包实施办法》(缙监管办〔〕号)等严格执行。

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法规,使招投标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

.严格执行招投标准入条件。

对未经立项、审价或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工程造价的,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

.原则上不得对应当一次性建设的项目进行分解招标实施。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标后监管
.建设单位标后监管小组根据监管方案负责对中标后的工程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加强项目变更管理。

已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主要内容,由于技术或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设计的,需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含本数)或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该经过预算、审查、复核程序。

.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上的工程按以下程序执行。

)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下或万元以下的,由标后监管小组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工程变更累计增加幅度超过批准概算以内,单项变更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含本数)或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财政、审计、行业主管等部门以及预算编制、监理等单位并邀请相关专家召开变更方案审查会议,就变更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确定是否准予变更。

工程变更单项增加金额在合同价以上(含本数)或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除通过以上程序外,需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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