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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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指在中国大陆地区,国家和地方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委托给社会资本而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保障经济发展、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实现政府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展开具体讲解: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和特征1.内涵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依法进行招标或公开竞争,将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授予为独立审计的社会资本运营者或投资者,由社会资本运营者或投资者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2.特征a)政府将专门,专项或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者。

b)开发和经营权由政府按照招标或公开竞争的方式公开获取c)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权,承担相应风险,享有相应收益。

d)投资者需按照政府要求的品质、安全等标准建设、运营和管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e) 投资者需按约定向政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

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运作流程1.需求调研和前期策划政府在考虑进行特许经营之前,需开展市场调研和评估,确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考虑一系列运作模式和实施方案,并形成规划和预算。

2.项目准备和内部审批政府需为特许经营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申请批准机构的审批,并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核准。

3.招标或公开竞争政府向社会关注者公开发布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或公开竞争,以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4.合同签署和设定监管体系政府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设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

5.投资和建设企业在特许经营合同下,按照规定的品质标准、时间节点和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建设和运营项目,确保质量和安全。

6.项目运营期和公共服务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相关的服务标准规范和服务对象,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测,并需要确保计费方案的透明,遵循相关的政策法律。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保障基础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制定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本文将从管理原则、组织机构、项目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

二、管理原则1.法律依据: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2.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划方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3.技术先进:基础设施建设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

4.市场竞争:基础设施建设应注重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保工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三、组织机构1.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2.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3.项目组织:每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负责项目的策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工作。

四、项目管理1.前期调研:在基础设施建设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明确工程的可行性和投资回报。

2.制定计划: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建设计划,包括进度计划、质量计划、安全计划等。

3.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4.验收和运维: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进行严格的验收程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同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

五、质量控制1.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2.质量检测:建立专门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质量责任: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和考核。

六、安全管理1.安全计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前,制定详细的安全计划,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都区关于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自查报告成都市发改委:新都区委、区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政法基础设施的需求,认真做好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编制工作,积极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近两年我区有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并将启动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建设,现按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自查报告如下:一、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制建立情况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咏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跃武任副组长,成员分别由政法处、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简文彩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二、项目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区政府划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资金已按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

新都区公安拘留所项目已落实用地,建设资金已列入2011年区财政预算。

其他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区政府也将根据项目建设需求,落实项目用地、资金等建设条件,充分保障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管理采取的措施新都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项目决策做到民主科学,严格执行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政府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1、建立项目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民主科学。

新都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区政府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逐级会研审查机制,政府投资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咨询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机制。

新都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和区公安拘留所项目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程序科学决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3.21•【文号】财行[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21日财行〔200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使用效益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部制定了《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改善贫困地区政法机关执法条件的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妥善部署,保证项目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和协调相关政法部门,在对本地政法部门的装备、基础设施及经费保障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轻重缓急,制定符合我部要求和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项目规划;要认真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和报表。

对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央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中央专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及《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令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___、交通运输部、___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

该办法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即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第二章规定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发挥社会资本优势、转变政府职能、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等。

同时,该章还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包括BOT、BOOT、BTO等。

总之,该办法的出台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供了更加规范和透明的管理机制。

在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融资方式、规模和成本,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相关领域市场的发育程度,市场主体的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以及用户付费项目的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项目提出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综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一、总承包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相关管理工作。

总承包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前期策划、设计方案确定、施工单位选拔、工程实施监管、质量控制、安全管理等方面。

二、总承包管理原则1. 协调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协调各方资源,合理分配任务,确保项目工程顺利进行。

2. 精细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严格执行各项工作步骤,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安全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无事故。

4. 质量控制: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5. 环保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三、总承包管理责任1. 工程负责人: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工程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管理。

2. 施工各方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各方进行合理管理和督导,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资金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资金使用,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充足,并进行合理支出。

4. 进度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施工进度计划,实行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 质量监督: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控。

四、总承包管理措施1. 制定管理计划: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启动前制定详细的总承包管理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 设立专职管理团队: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分工,协同作战。

3. 加强协调与沟通: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 强化监督检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情况。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与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与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但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与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

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与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采购或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必须依法招标,那么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1.10•【字号】冀发改投资[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3〕32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去年10月,省重点建设稽察物派员办公室对保定、沧州、承德、邯郸、衡水、廊坊、邢台、唐山8个市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稽察,发现2011年度安排中央投资的项目中,仍有28个项目因种种原因未开工建设。

其中保定市4个、沧州市6个、承德市4个、邯郸市3个、衡水市1个、廊坊市2个、邢台市6个、唐山市2个。

除此之外,其它年度安排的项目,以及未稽察的石家庄、张家口和秦皇岛市,也有未开工的项目,请你们高度重视,加大督导力度,协调并做好相关工作,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力争尽快开工建设。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各市县要针对本地未开工项目,加强督导,主动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沟通,限期开工建设。

到2013年4月1日前仍不能开工的项目,将收回所安排的项目资金,同时在安排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时,减少该地方项目和资金安排额度。

二、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各市县要严把项目审批程序关,确保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安排已开工项目和前期工作到位的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安排。

三、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

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厅字〔2011〕4号)和九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发改投资〔2011〕2067号)文件精神,不得突破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同时要与《河北省“十二五”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模板-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一)新建、扩建和改造维护本省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三)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四)其他与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规划(一)建设项目规划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准则,经过科学论证;(二)建设项目规划要符合本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布局,确保资源合理利用,节约用地和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招标(一)建设项目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二)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全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招标流程及程序;(三)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尽量保证投标人的资质,建立供应商资料库,为供应商争取更多可能性。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一)建设项目施工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施工质量;(二)建设项目监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彻底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

第三章投融资第六条投融资方式(一)投融资方式应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并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二)投融资方式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效益评估,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资金管理(一)资金管理应满足建设项目的需要,并考虑到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因素;(二)资金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四章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审批(一)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经过科学论证;(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依法公开的程序和材料,确保审批的公正和公平。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

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十条措施一、坚持分类推进。

在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领域,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二、强化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以及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现场环保、劳务用工、保修等负全面责任;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并与总承包单位间负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三、规范发包管理。

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得少于同等规模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应合理延长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非主体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指令分包或肢解发包。

四、加强信息共享。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在招标发包时应向潜在投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全部工程资料信息,保证未参与该工程前期服务的单位所获得项目信息完整、全面、准确,体现竞争公平性。

五、提高结算效率。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六、落实优质优价。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优质优价条款并在合同中约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资格与选择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认证,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认证要求开展业务。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择到技术先进、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总承包单位。

第三章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第六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明确总承包单位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负责。

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内容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工程总承包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XXX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按照相应程序发布施行。

以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确保项目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方面的有效控制。

2023年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基建安全管理办法

2023年基建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和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机场、输电线路、水利工程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施工阶段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证项目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设计要求。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装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及时处置安全事故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报告(精简篇)

关于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报告(精简篇)

关于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报告关于政法设施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的报告接到省发改委《关于XX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意见的通知》鲁发改稽察〔2016〕1304号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由相关区县政府、有关项目单位以及委稽察、投资等业务科室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了国家发改委对我市项目的稽察情况,认真剖析了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及时整改。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这次国家发改委稽察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我市项目提出了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办公用房面积超标、个别项目未开工三个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深刻剖析,从中找出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项目后期监督管理不到位。

工作中重视前期争引、放松后期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稽察活动较少,导致项目建设过程中超投资计划、超标准建设以及项目进展不快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整改、处理。

二是个别项目审批程序不规范。

对区县立项审批的项目存在业务指导不到位的现象,个别区县有时违背立项审批原则,把关不严,以政府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导致个别项目立项主体不合适、超标准批复等问题的发生。

三是执行上级政策不全面。

在贯彻落实中央投资政策的过程中,个别区县和项目单位有时出于区域规划、协调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在执行上级政策上有时有偏差,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及其存在原因,我们重点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严格项目审批监管针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监管需要,我们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调整变更管理的通知》(日发改投资〔2016〕201号),对投资计划、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超出立项批复的,必须进行变更确认或重新办理,并对不严格执行的区县和项目单位制定了六条违规处罚措施。

(二)扎实做好项目整改1、XX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项目(1)关于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1103%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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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办发[2011]18号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1月4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级政法部门是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规划布局和项目审批,组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和下达等工作,牵头拟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减免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财政监督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定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相关规费减免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对各级政法部门及项目建设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协调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等工作;省地税局主要负责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省级各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

省级政法部门和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县级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列入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后视同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建设条件相对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各级政法部门在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且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条县级及以上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前,须将相关资料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施工图设计与已批复内容保持基本一致。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的施工图面积、概算情况,功能用房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如有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法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做好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开工准备工作。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严格控制异地迁建,如确需异地迁建的,应将原有房屋处置所得计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章计划管理第十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编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优先保障基层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以及现有设施面积严重不足的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土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配套条件落实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债务化解情况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建设标准,以及《通知》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认真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严禁超标准、超规模编报计划。

第十五条对按人员编制核定建设规模的项目,要,“格按照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不包括文职人员、工勤人员、协警和辅警等人数)进行测算。

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应{lt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标明的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公’t 和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须减去公安监管场所、派出肌和司法所的人数。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政法部门在编报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严格审核已有业务用房面积,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拆除危房鉴定报告的,可不作为已有Ⅲ积,公安和司法业务用房可将扣除办公用房后的业务用J,j 面积计人已有业务用房面积。

对于已安排中省投资需搬迁的建设项目,须将已安排面积扣除。

第十七条政法部门在依据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规划定点、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审批等手续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有关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商省领导小组有关单位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计划时,首次申报的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复、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文件(或经上级法院认定的年度案件审理数、经批复的相关规模人数)、已有业务用房面积,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0格式文件等;继续安排的项目须附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法定土地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已安排投资完成情况,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o格式文件等。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在国家计划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下达政法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省上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相关政法部门,并抄送同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各成员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2十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按规定要求申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中、省建设投资仅限于政法基础设施建安工程,不得用于征地、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各级政法部门不得将人员经费、办案费用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拖欠债务。

第二十一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要将中央投资、省级配套投资、本级政府配套投资集中到本级财政国库固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偿还拖欠债务。

市县政府配套投资应和中、省投资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觅{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从项目审批时起建立工作台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确保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好本级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每年年初项}l建设单位须向同级审计部门申报拟审项目,由审计部门和年初安排审计计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章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要厉行节约,严格批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和工程综合造价组织实施,不得卉大求洋、相互攀比,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搞-:I 门厅、大台阶、大广场等。

建筑装修应比照原国家计委舯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和《建铂装修材科举例》执仃,外Ⅱ回蓑1劈M厂.∞m1J目&*H’委《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9]127 es)规定,严禁豪华装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

项目施工图纸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意见;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的,须将变更后的施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的管理,确保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及基层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阵地等可以通过购置方式解决。

购置项目应由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购置规模须符合相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并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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