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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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11]18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4日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
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级政法部门是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规划布局和项目审批,组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和下达
等工作,牵头拟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减免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财政监督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定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相关规费减免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对各级政法部门及项目建设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协调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等工作;省地税局主要负责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省级各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
省级政法部门和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县级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列入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后视同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建设条件相对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各级政法部门在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且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条县级及以上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前,须将相关资料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施工图设计与已批复内容保持基本一致。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的施工图面积、概算情况,功能用房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如有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法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做好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开工准备工作。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严格控制异地迁建,如确需异地迁建的,应将原有房屋处置所得计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编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优先保障基层项目,优先安排续建项目,优先安排无房、危房以及现有设施面积严重不足的项目,优先安排前期工作扎实、土地和地
方配套资金等配套条件落实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债务化
解情况好的项目。
第十四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要严
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建设
标准,以及《通知》确定的工程综合造价参考标准,认真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严禁超标准、超规模编报计划。
第十五条对按人员编制核定建设规模的项目,要,“
格按照经批准的人员编制(不包括文职人员、工勤人员、协警和辅警等人数)进行测算。
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应{lt
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标明的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公’t 和司法业务用房人员编制,须减去公安监管场所、派出肌
和司法所的人数。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政法部门在编报建设规划
和年度计划时,应严格审核已有业务用房面积,经专业鉴
定机构鉴定后出具拆除危房鉴定报告的,可不作为已有Ⅲ积,公安和司法业务用房可将扣除办公用房后的业务用J,j 面积计人已有业务用房面积。
对于已安排中省投资需搬
迁的建设项目,须将已安排面积扣除。
第十七条政法部门在依据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
完成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规划定点、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审
批等手续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由市级
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有关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商省
领导小组有关单位综合平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政法部门在向
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计划时,首次申报的项目须附可行
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批复、编制部门批复的人员编制文件(或经上级法院认定的年度案件审
理数、经批复的相关规模人数)、已有业务用房面积,以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0格式文件等;继续安排
的项目须附初步设计批复、规划许可、法定土地文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已安排投资完成情况,以
及中央投资项目编报软件导出的imo格式文件等。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在国家计划规定的工作
日内及时下达政法基础设施年度投资计划,市级发展改革
部门应在收到省上计划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
相关政法部门,并抄送同级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构各
成员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2十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央投资,由省
发展改革委牵头按规定要求申报争取;地方配套资金由
省、市、县财政部门分别列入年度预算并按计划及时足额
拨付到位。
中、省建设投资仅限于政法基础设施建安工
程,不得用于征地、管理费等其他费用支出。
各级政法部
门不得将人员经费、办案费用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偿还
拖欠债务。
第二十一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要将中央
投资、省级配套投资、本级政府配套投资集中到本级财政
国库固定账户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偿还拖欠债务。
市县政府配套投资应和中、省投
资同步到位。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觅{
务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单位从项目审批时起建立工作
台账,制定工作进度计划,确保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资金
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要做好本级政法基础设
施项目建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每年年初项}l
建设单位须向同级审计部门申报拟审项目,由审计部门和
年初安排审计计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要厉行节约,严格批
照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和工程综合造价组织实施,不得卉
大求洋、相互攀比,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搞-:I 门厅、大台阶、大广场等。
建筑装修应比照原国家计委舯
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
号)中规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和《建铂
装修材科举例》执仃,外Ⅱ回蓑1劈M厂.∞m1J目&*H’
委《关于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广使用建筑外墙涂料的
通知》(陕发改投资[2009]127 es)规定,严禁豪华装修,--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二十五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和安
全管理。
项目施工图纸变更的,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由设
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意见;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
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安全等重要变更的,须将变更后的施
工图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做好项目档案的
管理,确保从项目前期工作到项目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
文件、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和
准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及基层人民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阵地等可以通
过购置方式解决。
购置项目应由有审批权限的发展改革
部门批复同意,购置规模须符合相关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要
求,并与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一致。
所购房产须经有
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房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集中支付。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A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建
设用地审批手续。
市、县级政府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和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在本市、县建设的政法基础设
施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承担,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要统筹财力,按照分担比例,加大地方投入。
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列入年度预算,
并负责拨付到位,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级政府列人年度财政预算,并保障按时足额到位。
不得将减免的相关规费
和安排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作为本级配套投资,不得以任
何形式将征地拆迁等费用转嫁给政法部门筹措解决,不得
违规举债,或以任何直接、间接形式提供担保,严禁形成新的拖欠债务。
第三十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收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土)地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币房屋安全鉴定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地、各
有关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违规乱收费,也不得变相收取已碱
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一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房产测绘费;按
30%收取防雷装置检测费等服务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减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规费。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结束,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专项验收,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评定后,组织设
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形成初步验收
报告。
第三十五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原项耳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
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眉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到建
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省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各
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督查。
各市、县也要建立跟
踪督查制度,加强对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
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各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领导机构要向省领导小组书面报
告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前期工作进度、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到位情况、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对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
内容、建设标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落实配套资金或通过违规举债等方式筹措配套资金,不按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有
关部门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中省投资、暂停建设单位所在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等措施;情
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实行责任追究;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