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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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办发[2011]18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1月4日

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法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基层人民法庭,检察院系统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系统的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收容教育所、基层派出所,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和劳教场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市县级司法业务用房、基层司法所,国家安全机关的业务技术用房、看守所、工作阵地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厉行节约,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突出重点、基层优先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审批制。主要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等“四制”规定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实施、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级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陕西省加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保障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负总责,各级政法部门是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规划布局和项目审批,组织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和下达

等工作,牵头拟定相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建设条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减免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财政监督等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协调规划定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相关规费减免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等相关工作;省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对各级政法部门及项目建设总体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协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协调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计等工作;省地税局主要负责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省级各政法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系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督促协调项目单位完善前期手续、规划和年度计划申报、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政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陕西省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依据。省级政法部门和设区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县级政法部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项目列入经批准的建设规划后视同立项;不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建设条件相对简单,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八条各级政法部门在项目建设前,应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并附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文件;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且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提交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第十条县级及以上各类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报送施工图审查前,须将相关资料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确保施工图设计与已批复内容保持基本一致。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依据批复的初步设计编制的施工图面积、概算情况,功能用房是否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等内容。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如有涉及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政法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做好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开工准备工作。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以改扩建、填平补齐为主,严格控制异地迁建,如确需异地迁建的,应将原有房屋处置所得计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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