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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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南府办[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价格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6〕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全面改善市民居住条件的目标,结合南宁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关注市民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调整商品住房供应结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销售价格,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全面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二、组织机构(一)成立南宁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组长:林国强市长副组长:覃孟征市委副书记黄家仁常务副市长胡建华市委宣传部部长唐济武副市长成员:陈琪市监察局局长黄焕升市长助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黄伟京市长助理、财政局局长罗大光市政府副秘书长黄善武市政府副秘书长、规划局局长白鹤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行长刘雄市发改委主任唐本开市建委主任阮兆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周志波市房产局局长徐邦兴市民政局局长丁善军市统计局局长周井光市房改办主任李永干市工商局局长赵汉臣市地税局局长杨维超武鸣县县长吴炜横县县长莫树周宾阳县县长陈文儒上林县县长容康社马山县县长唐波文隆安县县长熊可范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韦志鹏南宁华侨投资区管委会主任邓为民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委会主任李斌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李忠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黄定坚市建委副主任廖洪涛市公安局副局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2篇)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和销售价格,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准入、销售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申请准入和销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本市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房具体政策制定、计划编制以及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民政、财政、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房有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限价商品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销售第六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已婚(离异满____年)或者年满____周岁的单身,并在本地工作、居住;(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____倍以下,家庭总资产低于____万元;(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____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____平方米以下(含____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1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109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4]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会同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南府发[1999]76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1999.11.2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确保我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首府南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精神,按照“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出租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业务申请表
理编号:
购房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购房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购房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购房人姓名身份证件号

房屋坐落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权
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发证
日期
购房合同
签订日期
业务类型□转为商品住房:(□合同未满5年,因继承等非购
买方式取得它处住房;□合同满 5
年并得证,需另购他房。


□上市交易:(□合同满 5年且取得房产所有权证/
不动产权证;□因继承、离婚析产、法
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规定;□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
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骗购。

)。

限价商品房转商品房流程

限价商品房转商品房流程

限价商品房转商品房流程以限价商品房转商品房流程为标题的文章:限价商品房是指由政府限制价格的商品房,其销售价格一般较低,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变化,一些购房者可能希望将限价商品房转为普通商品房,以便享受更大的自由度和增值空间。

下面将介绍限价商品房转商品房的流程。

1. 满足转换条件购房者需要满足一定的转换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包括:购房者必须是限价商品房的合法购房者,购房者在限价商品房购房后一定年限内不能将房屋转让或出租,并且购房者需支付相应的转换费用。

2. 提交转换申请购房者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限价商品房转换申请。

一般来说,这些部门可能包括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购房者的身份证明、购房合同、限价商品房证明等。

购房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

3. 审核和评估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

他们会核实购房者的身份和购房合同的真实性,并评估限价商品房的市场价值。

这一步的目的是确保购房者符合转换条件,并为后续手续做好准备。

4. 缴纳转换费用如果申请获得批准,购房者将需要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商品房的差价、相关手续费等。

购房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部门要求,将转换费用缴纳到指定账户。

5. 签署转换协议缴纳费用后,购房者将与相关部门签署转换协议。

这份协议将规定转换的具体细节和条件,包括转换日期、转换价格、权益变化等。

购房者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协议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6. 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签署转换协议后,购房者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这包括办理房产证的变更、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等。

购房者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要求提交给相关部门。

7. 完成限价商品房转换经过一系列手续的办理,限价商品房转换为普通商品房的过程基本完成。

购房者可以获得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并享受与普通商品房相同的权益和自由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限价商品房转换的政策和流程可能有所不同,购房者在进行限价商品房转换前应该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限价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限价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限价房申请条件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南宁限价房申请条件:
普通人群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才能申请购买限价房:取得南宁市区内城镇居民户口满一年,在市区工作或居住;已婚家庭或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家庭成员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即家庭人均年收入<30933元。

特殊人才
●引进重点企业的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
●引进人才
除了普通家庭可以申请外,《须知》根据规定确定了一些特殊人群也可申购,明确如果符合政策规定,这类特殊人群将不受户籍、年龄、收入等条件限制,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新闻时间:2013-05-08 来源:广西区政策法规数据库作者:字数:3890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堤: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向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预售注册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的身份凭明;(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批准文件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意见书;(四)建筑施工合同书及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五)已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或施工单位完成单体项目基础以上工程的施工进度报表;(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地点、位置、装修标准、售价、预售方式、预售总面积、总套数、交付使用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七)在本市银行专门开立的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结算。

帐户及与开户银行签定的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八)市房地产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

最新南宁市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

最新南宁市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

最新南宁市限价房政策及申请条件、办理流程限价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简单理解为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那么2017年在南宁怎样申请限价房?需要什么材料呢?办理流程又是怎样的呢?一、申请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办理材料1.《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房申请表》;2.申请人、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3.婚姻状况证明:(1)申请人若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2)申请人若未婚的,需提供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3)申请人若有离异记录的,需提供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声明;(4)申请人若为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含前配偶身份信息)及目前的婚姻状况声明;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补偿事项,划归到财产或收入。

4.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须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盖章,不能涂改。

收入证明应为申请当月前一个年度的收入情况;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南府发〔2015〕34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5〕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0日南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第四条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下设的房产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六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监管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

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技术要求,建立本商业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并设计开发交存预售资金的专用POS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南府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及权属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2〕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销售及权属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9〕6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销售审核及权属管理工作。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1.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户口一年以上并在本市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2.已婚家庭或者男性年满25周岁,女性年满23周岁的单身人员;3.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

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之和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以及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购买过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建有自有产权住房,但已转让的,视为已有自有产权住房。

(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作为申请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

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按照限制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保障优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限价商品房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规模和项目选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供应。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住宅性能认定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质量和品质。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按时开工、竣工,并确保限价商品房的配套设施与住房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九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以项目综合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为基础,按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四)家庭收入证明;(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
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4]5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6
【实施日期】2014.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

(南府办〔2014〕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2014年7月16日
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管理规定
为规范规定期限内未销售完毕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程序,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规定进行销售后剩余房源的管理。

第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年。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0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06-26【生效日期】1998-06-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5日南宁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境内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南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全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凭证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第六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

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抵押。

第七条第七条房地产交易实行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

第八条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或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五)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权属有争议、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权利人不一致的;(七)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九)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通知抵押权人的;(十)依法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侯刚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为加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将该项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

三、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缴至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

公有住房售房款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以售房单位为核算主体分设售房款明细账。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第七条中的“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五、删去第九条。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一款中的“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第二款中的“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修改为“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该条中的“土地出让金”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将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房[2011]201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贯彻《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办〔2011〕34号)精神,现就落实住房限购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购房人应准确理解本市住房限购措施的有关规定,认真对照自身情况,按政策规定条件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商品住房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接受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前,应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有关规定,核验购房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并要求购房人如实填报《申报表》,不得与不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四、居民家庭、个人接受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接受非直系亲属赠与取得住房所有权,适用住房限购有关规定。

五、随本市户籍子女生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无住房且其子女家庭拥有住房不超过一套的,凭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六、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在本市居住满一年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经我局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限购一套住房。

七、服役前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凭有效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条件办理。

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凭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出具的驻地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八、非直系亲属的居民共有房屋所有权的,按各拥有一套住房计算拥有住房套数。

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两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非本市户籍成年居民与除配偶外的成年直系亲属共有不超过一套住房,且本人无完全产权住房的,限购一套住房。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南府办[2011]12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南宁市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为解决我市中等偏低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桂政电〔2010〕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5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桂政发〔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拓宽土地供应渠道,加快落实建设用地。

(一)在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

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项目,可采取先行供地措施,不受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审批限制。

新增建设用地不能及时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优先安排。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也实行划拨方式供地。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0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南府字[2005]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标准的通告
(南府字〔2005〕6号)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宅,鼓励普通住房的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及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有关政策,我市制订了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建设部备案。

现予公布: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被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将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特此通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南府办[2012]4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南府办[2012]4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南府办〔2012〕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精神,进一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严厉打击投机性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 年3 月1 日起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继续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于已有1 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无住房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新购1 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对于拥有2 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累计一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其出售住房。

二、限购期间,购房人应当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如实提供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相关信息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履行对购房人的限购政策告知义务;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核验购房人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住房等情况,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要求及时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或房屋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制定具体程序规定,并加强审核监督,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市场监管,认真贯彻落实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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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南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缓解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最高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限制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复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自然资源、环保生态环境、财政、价格、民政、公安、统计、投资促进、监察纪委监委、税务、人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计划及土地供应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建设、国土、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建设规模及用地的供应规模,并根据本市住房需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应规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前,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开发建设第九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节能环保、绿色宜居”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定向建设的厂矿企业、单位对定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规模、供应对象、保障标准、资格审核程序、销售价格或者上市交易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项目总建筑面积10%—12%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主要用于为居民提供便捷生活服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参照商品住房实施。

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五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自然资源、统计、财政、物价、监察纪委监委等部门,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最高销售价格。

第十六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最高销售价格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原则上按照土地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同一品质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80%确定。

第十七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屋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各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房屋朝向、楼层等情况确定,但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得超过土地公开出让时确定的最高平均销售价格;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及室内(含地下)停车泊位等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定价销售。

第五章准入管理第十八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无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二)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年满2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人员;(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第十九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申请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当月前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二十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户为单位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的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与主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并且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一条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市人事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为本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引进的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在本市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币以上,且建设项目已按法定程序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开工建设(商业企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已开业)的,其中层以上职务管理人员,可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籍、年龄和收入的条件限制,允许在本市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市发展和改革、投资促进等部门制定确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人员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申请人之一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认定材料的;(二)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

(二)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一)曾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主申请人是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的,曾经购买了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与现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出20平方米的;其他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曾经购买了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拆迁安置房、危旧房改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三)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租赁型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除前款第一、二项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外的自有住房未满3年的,视为已有住房,并列入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五)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购房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购买两处及两处以上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已作为共同申请人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将项目房源信息(包括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等有关材料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房源信息在本单位政务信息网站及办公场所公布,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和方式。

受理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受理申请期限届满,购房申请人数少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待售总套数的,可适当顺延受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如实填写申购表格,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等婚姻状况材料;(三)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收入证明;(四)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申请人,需提交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三)(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四)具有优先购买资格的证明材料;(八)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应当书面同意并协助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状况等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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