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及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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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十二五”规划纲要
• 第四十七章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 收”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3、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 2011年重点做好的几方面工作中 •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 “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 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一、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
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 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 二、原差额纳税的应税服务
•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 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确定销售额 时,其扣除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营改增” 政策介绍
“营改增”政策介绍
• 改革背景
• 主要政策
• 应对思考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轨制度
• 工商企业---增值税
• 服务企业---营业税
• 主要弊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抵扣 • 链条不完整、二三产业难以分离,制约现 • 代服务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1、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 施“结构性减税”,目的:适当减轻企业和居 民的税收负担水平。 • 方式:包括酌情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减少增 值税、营业税并行对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 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
• • • •
•
• • •
11、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1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2年第51号) 1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5、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8号) 17、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 18、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 19、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2】13号)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试点行业:1+7 交通运输业+7个现代服务业
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行业明细表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 • • • 营改增后的变化: 1、纳税人身份区分: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发生变化 3、计税方式变化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 税人。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税率
•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 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 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
•
• • • •
•
•
营改增主要文件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 【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31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33号) 5、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66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
“营改增”推进情况
• “营改增”试点推进表
• 2012年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 • 2013年部分行业全国试点 • 全部行业全国推行(力争十二五期间)
“营改增”推进情况
• “营改增”试点推进表
• •
(宁波)
天津
江苏 福建 浙江
• 上海
• 2012.1.1 • •
北京 安徽
广东 湖北
全国
2013. 8.1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三、试点前业务过渡 •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 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 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 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 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5.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 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 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 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不允许抵扣进项)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103\(1+3%)=100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营改增”优惠政策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 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优惠政策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 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 4.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 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 缴纳的营业税。
9.1
10.1 11.1 12.1 (厦门、 深圳)
“营改增”效应
• 根据统计数据,至今年2月底全国税收减负550 亿。 • 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收负担无变化,只有 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所有小规模纳 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负,减税幅 度达40%。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 •
“营改增”优惠政策
•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 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 供的船检服务。 • (十)随军家属就业。 •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销售额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 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总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 额。
“营改增wenku.baidu.com的试点政策
允许抵扣的进项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扣除。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结算 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 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 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 零。 ( 17%、13%、11%、6%、0%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 4、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第四十七章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 收”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3、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 • 2011年重点做好的几方面工作中 • (八)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 “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 措,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一、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
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 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 二、原差额纳税的应税服务
•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 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确定销售额 时,其扣除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 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营改增” 政策介绍
“营改增”政策介绍
• 改革背景
• 主要政策
• 应对思考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我国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轨制度
• 工商企业---增值税
• 服务企业---营业税
• 主要弊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抵扣 • 链条不完整、二三产业难以分离,制约现 • 代服务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 1、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
200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 施“结构性减税”,目的:适当减轻企业和居 民的税收负担水平。 • 方式:包括酌情实施增值税扩围改革,减少增 值税、营业税并行对市场要素流动的现实阻滞, 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营改增”改革的背景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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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2】15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5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 告(2012年第51号) 1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 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5、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8号) 17、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2号) 18、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 19、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 2012】13号)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试点行业:1+7 交通运输业+7个现代服务业
包括: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 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行业明细表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 • • • 营改增后的变化: 1、纳税人身份区分: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2、税率发生变化 3、计税方式变化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 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 税人。 •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 人。。
•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税率
•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 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 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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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主要文件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 【2011】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1】131号) 4、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33号) 5、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5号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66号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74号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2011年77号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
“营改增”推进情况
• “营改增”试点推进表
• 2012年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 • 2013年部分行业全国试点 • 全部行业全国推行(力争十二五期间)
“营改增”推进情况
• “营改增”试点推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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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天津
江苏 福建 浙江
• 上海
• 2012.1.1 • •
北京 安徽
广东 湖北
全国
2013. 8.1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三、试点前业务过渡 •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 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 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 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 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5.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 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 6.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 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 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 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 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 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 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
(不允许抵扣进项)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103\(1+3%)=100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营改增”优惠政策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 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营改增”优惠政策
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衔接
• 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 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 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 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 4.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 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 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 缴纳的营业税。
9.1
10.1 11.1 12.1 (厦门、 深圳)
“营改增”效应
• 根据统计数据,至今年2月底全国税收减负550 亿。 • 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收负担无变化,只有 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所有小规模纳 税人,包括众多个体户,都实现减负,减税幅 度达40%。
“营改增” 试点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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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优惠政策
•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 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 •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 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 税即征即退政策。
•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 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 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 供的船检服务。 • (十)随军家属就业。 •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 销售额的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 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 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总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 额。
“营改增wenku.baidu.com的试点政策
允许抵扣的进项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扣除。 4、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 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是指结算 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 杂费。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 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 零。 ( 17%、13%、11%、6%、0%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的试点政策
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 计算销售额: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 4、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