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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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
档案建立与管理实施细则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均应按本细则规定建立农村危房改造档案。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实行负责人和责任人制度。省级、地级、县级、乡(镇)危改办主任为本辖区农村危改档案建立与管理负责人。各级危改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将名单逐级上报备案。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逐级上报备案。
第四条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按类别分为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按保存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分户档案和汇总档案均应以纸质和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档案要按照类别进行整理、装订成册。
档案资料要随农村危房改造进度随时补充完善。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后,按要求第一次将档案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房屋竣工后立即补充完整。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省危改办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和市(州)上报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指导、监督、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工作。
市(州)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和县(市、区)上报汇总整理
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指导、监督、规范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
县(市、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和乡(镇)上报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指导、检查、规范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档案建立与管理。
乡(镇)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统计数据汇总整理和建档管理及分户档案建立与管理,并保存本级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指导、督促、核实辖区内村委会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及时组织本村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资料搜集、审核、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建立档案
第六条分户档案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见附件1)。
(二)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1 )。
(三)农户房屋改造前照片(见附件2-2)。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2-3)。
(五)申请人户口薄复印件(见附件2-4)。
(六)贫困证明复印件(见附件2-5)。
(七)县以上鉴定机构出具的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申请人签字的《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见附件2-6)。
(八)农村危房审批意见表(见附件2-7)。
(九)宅基地批复证明(见附件2-8)。
(十)开工许可证明(见附表2-9)。
(十一)主要建筑材料采购清单(见附件2-10)。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记录表(见附件2-11)。
以上一至六项及九、十一项由农户提供,村委会收集汇总存档并报乡(镇)危改办,七项由鉴定机构出具交乡镇危改办入档;八项按照村、乡(镇)、县(市)逐级审批后交乡镇、县(市)危改办存档,十二项由组织竣工验收部门填写盖章交由乡镇危改办入档,分户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乡镇、县(市、区)危改办保管。
第七条乡镇汇总档案建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村实施危房改造申请文件。
(二)村汇总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表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一)》(见附表4-1)、《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二)》(见附表4-2)。
(三)村委会民主评议记录。
(四)村委会民主排序及公示材料。
(五)乡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村庄规划。
(六)乡镇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件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一)》(见附件4-1)、《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二)》(见附件4-2)。
(七)村、镇乡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明细表》(见附件5)。
(八)乡镇公示、组织民主排序证明材料。
(九)乡镇编制的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十)乡镇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一)乡镇年度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完成情况的报告,汇总的《农村危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见附件6)。
(十二)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完成情况的报告,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明细表》(见附件7)。
第八条县(市、区)汇总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乡镇实施危房改造申请文件。
(二)各乡镇汇总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表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一)》(见附表4-1)、《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二)》(见附表4-2)。
(三)乡镇公示、组织民主排序的证明材料。
(四)乡镇组织危房鉴定的汇总材料。
(五)有关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六)县(市、区)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表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一)》(见附表4-1)、《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二)》(见附表4-2)。
(七)本级配套资金承诺证明文件。
(八)县(市、区)汇总整理的《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范户明细表》(见附件5)。
(九)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县(市、区)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分类补贴标准文件及本地制定的危房改造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一)县(市、区)年度农村危房补助资金完成情况的报告,填写《农村危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明细表》(见附件6)。
(十二)本辖区完成危房改造情况说明,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明细表》(见附件7)。
第九条市(州)汇总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县(市、区)实施危房改造申请文件。
(二)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附表3)、《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一)》(见附表4-1)、《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情况汇总表(二)》(见附表4-2)。
(三)县(市、区)组织危房鉴定、公示证明材料。
(四)实施危房改造的各乡镇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
(五)市(州)汇总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基本情况明细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