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6]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6〕209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等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6〕10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以下简称盐丰高速)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盐丰高速公路设置大丰港1个主线收费站,海丰收费站、大丰北2个匝道收费站。以

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盐丰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盐丰高速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盐丰高速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盐丰高速公路收费经

营权归江苏大丰港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对盐丰高速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确保道路的完好,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三)行驶在联网高速路段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四)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规定执行。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交通运输】江苏省交通运输管理系统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业核准工作流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处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核准工作,液货危险品、沿海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准工作和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 2 职责 2.1 本处分管处长负责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核准工作,液货危险品、沿海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准工作和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审批工作。 2.2 港口货运管理科分管科长负责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和液货危险品、沿海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的实质审查工作;包括安排人员对申办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对涉及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还应写出全面资质评估报告。 - 1 -

2.3 港口货运管理科水路货运管理员负责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和液货危险品、沿海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准的咨询服务、受理、形式审查、实质初审、相关文书制作、证件发放、台帐登记和材料整理归档工作,起草上报“申请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的请示文件”。 3 质量要求 3.1 申报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3.2 许可文书和许可程序规范合法。 3.3 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开(停)业、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核准工作,液 货危险品、沿海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准工作和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核发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3.3.1 港口货运管理科水路货运管理员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实质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送港口货运管理科分管科长; 3.3.2 港口货运管理科分管科长接到港口货运管理科水路货运管理员递交的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提出实质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分管处长。 3.3.3 分管处长接到港口货运管理科分管科长递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或许可的决定,并将申报材料送港口货运管理科。 3.3.4港口货运管理科水路货运管理员接到分管处长递交的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具体限额由各市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会[2014]7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2.04 【实施日期】2014.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苏财会〔2014〕74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2012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省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领会贯彻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内控规范通过制度建设、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将制衡机制嵌

入到内部管理制度中,对于提高单位管理水平,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规范财经秩序,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一是有利于提高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风险管控意识以及强化内部控制的自觉性。二是有利于各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三是有利于将预算、收支、资产、基建、政府采购、经济合同等行政事业单位重点管控业务和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实现财政管理各相关政策规定的有机衔接,全面提升行政事业单位的风险防控和内部管理水平,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

江苏交通厅文件-江苏交通运输厅

附件1: 参加第三期培训班从业单位(投标人)名单: 1 宝应县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2 常州第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 常州环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4 常州市华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5 常州市环亚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6 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7 常州市武进华夏花木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8 常州夏溪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 丹阳市园林工程公司 10 淮安钵池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 淮安市绿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2 淮安市山河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3 江都市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4 江苏八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15 江苏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6 江苏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17 江苏江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18 江苏经典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9 江苏山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0 江苏省武进公路苗圃 21 江苏现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 江苏尧塘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3 金坛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4 南京嘉盛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25 南京金埔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6 南京玄武湖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27 南京玄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8 南京珍珠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29 南通市绿化造园开发总公司 30 沭阳县苏北花卉有限公司 31 苏州市吴中区光福花木有限公司 32 苏州市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 泰州市锦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4 无锡南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5 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36 无锡市天合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7 无锡市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8 盐城市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9 扬州花木盆景有限责任公司 40 镇江市古典园林绿化工程公司 41 南京新世纪草坪科技有限公司 42 南京市雨花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43 南通绿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4 苏州市顺和景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45 苏州市平江区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46 南京园林建设总公司 47 南京林业大学科技发展总公司 48 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省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 附件 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苏办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选拔、培养与管理暂行办法》(苏人才办〔2016〕7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江苏省第五期“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培养资金”)。为加强培养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培养对象的科研项目资助; (二)用于第一、二、三层次培养对象的补助; (三)用于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第三条培养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人才办、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培养期内,培养资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培养期满,培养资金如有结余,予以收回。 第四条培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体现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人才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养对象的选拔、培养与管理,提出培养对象项目资助金额,组织培养对象进修、培训等。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培养资金年度预算,审核、分配、下达年度培养资金,会同省人才办对培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省辖市人才办、财政局及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和申报培养对象项目资助经费申请书;受省人才办委托,与受资助培养对象及所在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合同;及时向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拨付培养资金;对培养对象执行资助合同情况进行考核;总结上报培养对象项目实施情况。 第七条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向培养对象拨付培养资金,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江苏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

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申请书) 工程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申报日期: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制

填报说明 一、填写实施方案(申请书)以前,请先查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选题指南》内容和有关规定,按照实施方案(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实施方案(申请书)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表述明确。外来语要同时用原文和中文表达,第一次出现的缩略词,须注明全称。 二、主管部门是指科技示范工程申请单位实施的依托工程(或工作)所在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等职能管理部门,或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省属以上项目)。 三、格式:采用标准A4纸、竖装,于左侧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字体为四号宋体字,1.5倍行距。 四、申请单位须登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417375425.html,),进入“江苏交通运输科技管理系统”,在该系统中按提示注册用户、填报相关内容,并上传申请书电子文档。网上申请报送成功后,将实施方案(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处)。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每年申请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五、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科技项目管理需要,按相应程序确定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库)。 六、本实施方案(申请书)表格样式可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的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中下载。

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基本信息表

一、概述 包括:(1)科技示范依托项目概述,包括工程类型、地理位置、建设规模、技术特点、工程总投资、进度计划与安排等;(2)基础设施建设类需提供前期工作审批文件;管理服务类工作内容需提供相应文件。(3)科技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包括示范的意义和总体目标以及示范后对行业技术进步和建设理念创新的促进作用。 二、前期工作和科研基础 包括申报单位前期准备工作、示范工程的配套条件以及科研能力等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包括科技成果的来源、技术特点、技术成熟度、可行性的分析等(附示范应用技术鉴定证书或已取得科技成果应用权利相关文件的复印件);需依托项目进行研究的科技成果。 四、示范的主要实施内容 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实施的内容、方案、规模及组织方式、技术保障措施等,以及在示范过程中需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五、示范项目的考核指标 包括项目的具体考核指标以及最终成果的提交形式等。 六、示范项目的进度安排 分季度说明示范的进度安排及所要达到的阶段目标。 七、项目承担单位及参加单位概况 包括单位概况、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及主要参加人员表等。(填写附表1、2、3,在此章节插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3]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为加强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于2011年制定了《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试行以来,对保障全省道路安全畅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试行期间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含桥隧),下同)机动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救援服务收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9〕78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 —1—

(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 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 (一)整车装载的含义。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 —2—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苏交规[2010]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0]2号2010年8月20日) 各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意见》的精神,省交通运输厅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船舶拆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省长江干线船型 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退出长江航运市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 拆解、改造(简称“拆改”)管理及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以及补贴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的拆改是指在我省注册并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实施范围内的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 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 品船拆改。 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安排的,对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 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安排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拆改的船舶所有人。 第五条江苏省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范围内船舶拆改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江苏运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部长郭声琨 局长杨栋梁 2014年1月28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9]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15 【实施日期】2009.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苏政办发〔2009〕1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港口管理局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省铁路办公室负责全省铁路建设筹资职责划给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职责。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应急处置的职责。加强全省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省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港口、航道、地方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物流业等行业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客运发展规划,参与城市客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通运输部文件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本大纲的具体内容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残疾人 驾驶培训教学大纲(试行)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学学时安排为86学时。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要根据学员身体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理论知识

注:本阶段理论部分应当采用多媒体教学。第一阶段实际操作

注:本阶段实际操作尽量采用驾驶模拟器进行教学。 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理论知识 第二阶段实际操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3]4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3]400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6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规范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的财务行为,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

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结报政策。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发生的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应严格按照就医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减支出项目、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审(稽)核。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的就医行为和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稽核监管,负责对异地就医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反馈。 三、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支付。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应该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给就医医院;应该由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确认后的异地就医医疗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进行垫付。 异地就医人员因急诊抢救、年度结算停机、异地信息系统故障、就医卡挂失或损坏等,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刷卡而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邮寄回参保地报销。 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异地就医发生的垫付资金按照两级清算的方式按月按实差额结算。即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省内的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以下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清算。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结付。 省平台于每月2日前生成经办机构间清算明细及汇总统计数据;各地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前,根据省平台提供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做好上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审核核对工作,确认清算信息;每月10日前省平台生成《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明细表》、《江苏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平衡总表》(以下简称《清算表》),统计上月各地差额结算数据。 五、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划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根据《清算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深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更好地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全省各统筹地区应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全面开展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到2015年底,覆盖区域内50%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逐步扩大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积极推进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总结推广病种分值付费,大力推行住院、门诊大病按病种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力争达到100个。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到2020年,逐步建成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 城镇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科学合理。总额控制指标和病种支付标准要以定点医疗机构历史结算数据和基金预算为基础,统筹考虑成本上涨、基金收支、医疗服务变化及分级诊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情况,进行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 (二)总额控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三)激励约束。建立结余转用、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控制成本和规范医疗行为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谈判协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通过谈判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病种支付标准以及按人头付费标准等关键指标。 (五)强化管理。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发挥医保监控作用,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确保付费方式改革后医疗服务水平不降低、质量有保障。 二、深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 (一)稳妥实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总额控制 1、合理确定统筹地区总额控制指标。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三年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费用结算情况,结合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安排,在按当年统筹基金筹集总额的5%提取风险调剂金和当年统筹基金总额(不含参保单位和个人一

2017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选题指南

2017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选题指南

2017年度江苏省交通运输 科技与成果转化项目选题指南 依据国家、部省有关“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相关要求,为了支撑江苏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以问题为导向,应用为根本,重点推进重大专项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重点领域标准研究,以科技创新促进我省交通运输发展转型升级。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科技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经需求调研、意见征求等,编制了本指南,供各单位申报选题参考。 (一)技术应用推广(含重大科技专项)(占省预算经费约70%) 1、重大科技专项 支撑腰沙-冷家沙海域通州湾港区开发决策关键技术研究。 通州湾港区位于辐射沙脊群南部的腰沙-冷家沙海域,港区开发已列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为推进深水海港建设,针对通州湾港区复杂的水道沙洲系统自然格局和开发现状,研究通州湾港区的开发途径,网仓洪-三沙洪航道建设、港区开发过程中对“腰沙-三沙洪-冷家沙”水道沙洲系统稳定性的影响,以及港区开发实施时序等关键技术问题,为通州湾港区开发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2、公路钢结构桥梁建设 -1-

根据我省推广应用钢结构桥梁的部署,依托示范工程,解决在设计、施工、养护中的关键技术及标准化缺失等问题。开展钢结构桥梁设计、制造、安装、养护、检测等方面规范和标准研究;研究编制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跨航道钢结构桥梁等相关标准化通用图;开展钢结构桥梁制造安装和质量控制体系标准研究;开展钢结构桥梁抗疲劳损伤、腐蚀及涂装防护等技术研究。 3、交通基础设施应用BIM技术 研究制定交通基础设施行业BIM技术应用标准,以及全寿命周期BIM技术应用中的关键技术。依托公路、桥梁、隧道、枢纽、船闸、轨道交通等复杂构造物的建设,开展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关键技术研究应用。 4、交通运输安全和应急 科技创新促进“平安交通”建设,在公路水运工程、城市客运、公路水路运输、在役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安全风险关键技术以及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重点研究方向:公路、水运、枢纽、运输、海事、城市公交等领域系统运行安全监测评价、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技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技术;危险品运输行业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技术;营运车辆驾驶员主动安全防控技术;船舶检验与安全监管技术;船闸安全运行管理故障排除等模拟仿真技术;超限运输管理技术。 5、交通运输标准化 以运输服务管理、安全应急、信息化、节能环保、建设养护领 -2-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6]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6〕209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等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6〕10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以下简称盐丰高速)开征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盐丰高速公路设置大丰港1个主线收费站,海丰收费站、大丰北2个匝道收费站。以

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盐丰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盐丰高速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盐丰高速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盐丰高速公路收费经

【交通运输类】甘肃省交通厅文件精编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交通运输)甘肃省交通厅 文件

甘肃省交通厅文件 甘交体法【2009】3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征稽局、省水运局、省交通质监站、省公路路政总队、各公路总段(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70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 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部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决定予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和监督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

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航、邮政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机关对考核评议对象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弋本部门的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考核评议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壹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章考核评议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交通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执法制度建设、执法能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苏交质〔2010〕20号 关于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有关人员的通报 各市交通局,省交通工程建设局,省港口局,省大桥指,厅公路局、航道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市交通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四桥建设指挥部: 根据省厅苏交质〔2009〕25号文件《关于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厅质监局组织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中发现,个别在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从业监理人员伪造外省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监理业务培训证书。近期,省厅质监局根据总监办、驻地监理组提供的现场监理人员名单明细,与相关省份质监站联系,对有关人员的持证情况予以核查,同时,省厅质监局对个别现场监理员的培训证情况进

行了核实。现将核实情况通报如下: 为规范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09)5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质(2005)66号)有关规定,对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和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人员

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涉及此次使用伪造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业务培训证书的企业,将在2010年度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记录扣分; 2、对杨新文、陈鹏、李焕田、张劲源、黄传乐、罗水清、贾学增、张毅、杨绍北、蒋阳华、陈惠民、张伟、高丽萍、王乃兵等14人予以清除出江苏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市场; 3、各相关总监办、驻地监理组尽快组织对上述14人签认的监理指令、通知等监理资料进行重新签认,涉及质量问题的,必须报建设单位确认。 今后,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总监办、驻地监理组进场人员,特别是变更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对伪造执业资格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各监理企业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员进场,不得随意变更,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资格要认真审查,省厅质监局也将进一步对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执业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我省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秩序。 二O一O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交通监理通报 抄送:厅建设管理办公室,各市质监站,省交通监理协会,各监理公司。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0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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