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
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2]27号/苏财综[2002]35号/苏价服[2002]1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2.04.18
【实施日期】200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2]27号苏财综[2002]35号
苏价服[2002]127号2002年4月18日)
苏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市路字[2002]2号),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2]20号文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设置在205省道辛庄境内42K+200米处,实行双向八车道收费。

现就开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自2002年4月26日起对过往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管理及征收标准:收费管理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征收标准在普通公路收费站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车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局•【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为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有效保护路桥设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3日交通部2号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2年12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及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3年12月9日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公路载货汽车称重征收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为保持与我省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并体现保护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遏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行车安全,制定以下计重收费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不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1、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江阴长江大桥收费站: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5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服[2017]1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95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7〕9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以下简称宿扬高速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征站点、站名宿扬高速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2个主线收费站,泗洪西、陈集和刘集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纳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一)按车型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
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20
•【字号】苏政复〔2017〕91号
•【施行日期】2017.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苏政复〔2017〕91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营〔2017〕3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主线收费站2个,泗洪西、陈集和刘集匝道收费站3个,在符合开通条件后纳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该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管理等具体事
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苏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6号)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盐城、扬州、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除或迁移12个开放式收费公路同一公路主线相邻收费站间距不足50公里的收费站点(见附件)。

自2012年7月15日8时,全面停止上述12个收费站点收费,迁移的收费站点先停止收费,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取消十五里墩以及潘家花园收费站代收5元通行费。

自2012年7月15日8时,停止十五里墩以及潘家花园收费站代收5元通行费。

三、认真做好撤销收费站点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撤销收费站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撤销收费站点的相关事宜,妥善处理好债务化解、人员安置问题,其中,涉及312国道收费站点的债务补偿、管养事宜另行研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收费管理单位按时停止收费,按期撤除地面收费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做好财务清理、资产处置、票据核销、档案移交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省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配合。

四、切实做好取消收费后的稳定工作。

撤销收费站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各市人民政府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要加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取消收费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资金的供给,确保人员待安置期间的稳定;协调好债权、债务人关系;切实加强收费站治安管理,维护好正常的交通和收费秩序,确保平稳过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苏价服[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苏价服〔2009〕12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精神,纠正目前我省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中存在的不合理偏差,充分体现计重收费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的公平合理原则,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9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不合理计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范围及对象江苏省范围内,除沪苏浙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货车。

二、执行标准正常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保持0.09元/吨公里不变。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继续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大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5元/吨公里,详见下表。

三、收费管理其他收费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苏政复〔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
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苏政复〔2023〕31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2023〕17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于建成且符合通车条件之日起开征车辆通行费,并纳入国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设置宿豫、宿豫东、沭阳西、沭阳南4处匝道收费站。

三、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为经营性收费公路。

收费经营权归江苏连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

暂不核定收费经营期限,在运行五年后依据国家和省最新相关政策进行评估核定。

一至四类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分别为0.55元/车公里、0.825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收费管理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迁址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8]第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8.02
【实施日期】200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迁
址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8]第45号)
宿迁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移址后的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开征通行费的请示》(宿交发[2008]74号)悉,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7]61号文批复
1 / 1。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苏交公[2001]96号/苏财综[2001]168号/苏价服[2001]337号•【施行日期】200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交公[2001]96号、苏财综[2001]168号、苏价服[2001]337号2001年11月6日)苏州市交通局:你局“关于调整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请示”(苏交路字[2001]6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2001年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和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在原来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车次提高5元。

该站所收资金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

调整收费标准后增加的收入省、市按4:6比例分成,你市分成部分专项用于苏州快速干道等公路建设还贷。

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11月9日起实施。

二、希你市认真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此次调整标准工作的平稳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南大外环尹山收费站收费标准调整情况明细表┏━━━━━━━━┯━━━━━━━┯━━━━━━━┯━━━━━━━┓┃车型│原标准│调整幅度│ 调整后的标准┃┠────────┼───────┼───────┼───────┨┃10吨以上(不含10 │││┃┃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 │││┃┃按核定的载重吨位│ 3元/吨.车次│ 增加5元/车次│(3元/吨+5元)┃┃(特种车按自重吨│││/车次┃┃位)计征。

超过40 │││┃┃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载重量在5吨以上│││┃┃(不含5吨)和载客│││┃┃在50座以上(不含│25元/车次│ 增加5元/车次│30元/车次┃┃50座)的客、货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收费
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1]104号/苏财综[2001]188号/苏价服[2001]37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1.12.09
【实施日期】200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317省道环镇
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1]104号、苏财综[2001]188号、
苏价服[2001]373号2001年12月9日)
南通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317省道环镇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通交综[2001]19号)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50号文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
317省道环镇收费站设置在317省道8K+450米处,实行双向四车道收费。

现就开征收费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同意自2001年12月15日起对过往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调整收费方式并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调整收费方式并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调整收费方式并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12.09•【字号】苏交公[2001]103号、苏财综[2001]187号、苏价服[2001]371号•【施行日期】200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调整收费方式并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交公[2001]103号、苏财综[2001]187号、苏价服[2001]371号2001年12月9日)苏州市交通局、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的公路收费站实施单向收费的开征请示》(苏交路字[2001]8号)、《关于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收费站实施单向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路字[2001]9号)悉。

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1]184号、省政府2001年第8号常务会议纪要和省政府2000年第38号、2001年第41号专题会议纪要的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方式调整:同意将312国道昆山白杨收费站移至与上海接壤处,设置312国道古南收费站;同意将苏沪机场路千灯收费站移至与上海接壤处,分别设置苏沪机场路石浦收费站、苏沪机场路淀东收费站;同意318国道芦墟收费站站址不变,由双向收费改为单向收费;同意在吴江与上海接壤处设置松莘公路莘塔收费站。

上述收费站点调整后,全部实行进江苏方向单向收费。

二、收费管理及征收标准:上述收费站连同原已实行单向收费的沪浮璜公路太仓浏家港收费站、204国道太仓收费站以及昆山大通、则同收费站,从2001年12月16日起同时执行苏州与上海接壤公路通行费新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月票标准调整为: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含手扶拖拉机)可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8次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其它单位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可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25次标准计征车辆通行费。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8.28•【字号】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苏价费[2000]303号、苏财综[2000]167号2000年8月28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请批准计收超限运输赔偿费的函》(苏交公(2000)5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50号、苏财综(1998)25号、苏交公(1998)11号)作出修改,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增设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

对违反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规行为,接受调查和卸货处理,并按规定实施处罚。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按超限运输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计赔时要使用称重仪等监控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赔(补)偿费。

超限运输车辆的界定按交通部2000年2号令的规定执行。

二、对主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收取赔(补)偿费,只能收取每证10元工本费。

三、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只收费就放行。

对在我省境内公安交管部门已实施处罚的超限运输车辆,交通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只可卸载,不可重复处罚或收费。

四、其他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江苏省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标准┌────────────────┬─────┬────────┬─────────────┐│项目│单位│赔(补)偿标准元│备注│├────────────────┼─────┼────────┼─────────────┤│一、路面││││├────────────────┼─────┼────────┼─────────────┤│1、污染路面│平方米│20│泥沙、脏物│├────────────────┼─────┼────────┼─────────────┤│││50│玻璃、金属屑类│├────────────────┼─────┼────────┼─────────────┤│││200│油脂、蜡、碱、酸、砼类│├────────────────┼─────┼────────┼─────────────┤│2、损环、挖掘砂土路面│平方米│40││├────────────────┼─────┼────────┼─────────────┤│3、损环、挖掘砂石路面│平方米│80││├────────────────┼─────┼────────┼─────────────┤│超限运输│吨/公里│8│按车辆最高轴载超限值及行│││││驶公里计(不到1吨按1吨│││││计),每车最高赔(补)│││││偿费不超过1000元。

浅谈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

浅谈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

浅谈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发布时间:2021-06-24T12:04:06.790Z 来源:《建筑实践》2021年2月6期作者:刘畅伍津[导读] 本文以近期完成的江苏省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概算的编制为背景,刘畅伍津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武汉 430056【摘要】本文以近期完成的江苏省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概算的编制为背景,将编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编制问题加以归纳总结。

与从事公路造价工作的同行们进行交流,以便合理确定公路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公路工程造价。

【关键词】江苏地区;公路工程;概算编制1 项目概况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7-2035 年)》,2035 年江苏省将形成“六纵十横十五联”的高速公路网,总里程约6666 公里,面积密度增加至约6.2 公里/百平方公里,将有力支撑全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

南京至盐城高速公路为规划的“射三”,是“六纵十横十五联”的重要段落,对于提升苏中及里下河地区的交通条件,促进区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项目全线采用平原微丘区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车速为120km/h,路基宽度34.5m。

2 主要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2、苏交建【2019】2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第86号公告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3、省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4、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5、苏价服【2015】36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

6、苏价农【2018】112号《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7、苏财综【2016】2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6]311号、苏财综[2006]56号、苏交财[2006]52号)各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长江A级航区汽渡实施计重收费,经5个月试行,社会总体反映良好,也得到了运输企业和广大驾乘人员的理解和认可。

根据试行期间反映出的问题以及目前燃油价格上涨等实际情况,经研究,正式核定长江A级航区汽渡计重收费标准如下:一、为保持公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对公路客运班车渡运价格暂不作调整;将7座及以下的客车,由28元/车次调整为30元/车次。

二、对货运车辆,将2吨以上至5吨的,由每吨次15元降为14元;15吨以上的,由5元升为6元。

具体标准如下:长江A级航区汽渡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货车吨位区间│收费标准││││├────┬────┤││││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30│││├─────┼─────────┼────┼────┤│││≤2吨│30││├────────────┼─────┼─────────┼────┼────┤│第二类│8-19座││40│││├─────┼─────────┼────┼────┤│││2吨-5吨(含5吨)││14│├────────────┼─────┼─────────┼────┼────┤│第三类│20-39座││65│││├─────┼─────────┼────┼────┤│││5吨-10吨(含10吨)││11│├────────────┼─────┼─────────┼────┼────┤│第四类│40座及以上││90│││├─────┼─────────┼────┼────┤│││10-15吨(含15吨)││9│├────────────┼─────┼─────────┼────┼────┤│第五类││>15吨吨││6│├────────────┼─────┼─────────┼────┼────┤│危险品车││││15│├────────────┼─────┼─────────┼────┼────┤│二、三轮摩托车(含轻骑)│││15││││││││├────────────┼─────┼─────────┼────┼────┤│自行车、助力车、电瓶车│││10││├────────────┼─────┼─────────┼────┼────┤│车辆牵引费│││50││└────────────┴─────┴─────────┴────┴────┘注:1、载货汽车和危险品车按车货总质量计收过渡费。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苏政办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8日江苏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精神,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交通强国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交通强省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政策引导、市场驱动,重点突破、系统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深化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及集装箱多式联运为主攻方向,不断完善综合运输网络,切实提高运输组织水平,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和水路运输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货物运输结构明显优化,铁路、水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显著增加,港口铁路和水路集疏运量、集装箱多式联运量、内河集装箱运输量大幅增长,运输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打造长江经济带运输结构调整样板。

与2017年相比,2020年全省铁路货物发送量增长1945万吨,增长34.2%。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3]300号苏财综[2003]116号苏交财[2003]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3.09.12
【实施日期】2003.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苏嘉杭高速公路
苏州至国道204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03]300号、苏财综[2003]116号、
苏交财[2003]63号2003年9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嘉杭高速公路苏州至国道204段,全长36公里,将于2003年11月份建成通车。

根据交通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规定》([1988]交公路字28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1 / 1。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苏价服[2006]474号、苏财综[2006]100号、苏交财[2006]89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模式及标准调整的通知(苏价服〔2006〕474号、苏财综〔2006〕100号、苏交财〔2006〕89号)有关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意见》(苏治超[2006]2号),配合全省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适应长江汽渡运输特点,接轨收费公路和长江大桥的收费模式,逐步统一长江A、B级航区的收费方式,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10日零时起,对长江B级航区圩塘-七圩汽渡试行新的收费模式并相应调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车型分类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489-2003),统一车型分类,实行通道式收费,以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方便驾乘人员,提升渡口的服务质量。

二、明确收费原则。

根据“以渡养渡、保本经营、略有盈利、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保持收费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平付费。

三、改革收费方式。

对过渡客车、摩托车(含二、三轮摩托车及轻骑、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含助力车、电瓶车)按车辆类型定额收费;对过渡货车(含危险品车、客货两用车、变型拖拉机)按车货总质量计重吨位分区间递减收费。

四、调整收费结构。

为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要求,促进公路及汽渡运输业发展,适当提高小型车辆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车辆的收费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圩塘-七圩汽渡收费标准┌─────────┬───────┬─────────┬──────────────┐│类别│客车分类│货车核定│收费标准││││吨位区间├──────┬───────┤││││元/车次│元/吨次│├─────────┼───────┼─────────┼──────┼───────┤│第一类│7座及以下││20│││├───────┼─────────┼──────┼───────┤│││≤2吨│20││├─────────┼───────┼─────────┼──────┼───────┤│第二类│8-19座││30│││├───────┼─────────┼──────┼───────┤│││2吨<∽≤5吨││7│├─────────┼───────┼─────────┼──────┼───────┤│第三类│20-39座││40│││├───────┼─────────┼──────┼───────┤│││5吨<∽≤10吨││5.5│├─────────┼───────┼─────────┼──────┼───────┤│第四类│40座及以上││50│││├───────┼─────────┼──────┼───────┤│││10吨<∽≤15吨││4.5│├─────────┼───────┼─────────┼──────┼───────┤│第五类││15吨以上││4│├─────────┼───────┼─────────┼──────┼───────┤│危险品车││││7│├─────────┼───────┼─────────┼──────┼───────┤│二、三轮摩托车(含│辆/次││8(含不超过2│││轻骑、人力三轮车)│││人)││├─────────┼───────┼─────────┼──────┼───────┤│自行车、助力车、电│辆/次││ 5(含1人)│││瓶车│││││├─────────┼───────┼─────────┼──────┼───────┤│车辆牵引费│││50││└─────────┴───────┴─────────┴──────┴───────┘注:1、7座及以下的客车,每车次20元。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收费经营年限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收费经营年限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对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收费经营年限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2.10.10
•【字号】苏财综[2002]140号/苏价服[2002]343号/苏交财[2002]99号
•【施行日期】2002.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
对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收费经营年限的批复(苏财综[2002]140号、苏价服[2002]343号、
苏交财[2002]99号2002年10月10日)
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起于盱眙县城,经过管镇、双沟、泗洪县城、梅花、靳桥,止于宿迁二号桥,路线全长约129.70公里,该路段已于2001年12月7日全线建成通车并实施收费。

经研究,核定宁宿徐高速公路盱眙至宿迁段收费经营年限为30年,其期限从实施收费之日起计算,即从2001年12月7日至2031年12月6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6]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6〕209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等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6〕10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以下简称盐丰高速)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盐丰高速公路设置大丰港1个主线收费站,海丰收费站、大丰北2个匝道收费站。


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盐丰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盐丰高速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盐丰高速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经
营权归江苏大丰港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对盐丰高速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确保道路的完好,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

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三)行驶在联网高速路段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四)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规定执行。

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